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释明权及其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释明权及其完善□张素粉摘要:关于法官释明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也存在漏洞,不能适应法院审判案件的客观需要。
本文以释明权的涵义及历史演进为基点,针对我国释明权的现状,对释明权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释明权完善(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一、释明权的涵义及其历史演进法官的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1]法官的释明权最早源于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体制以当事人为基调,为了防止完全放任当事人进行诉讼,德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就规定了"阐明"的内容。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就对其作出了规定,1909年德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502条关于区法院审理程序部分也规定了法官释明权,1976年德国进一步扩大释明权行使的范围,1999年将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标题定为"法官的阐明义务"。
德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更是把原称的阐明义务改为"实质的诉讼指挥义务"。
几经修改,德国民事诉讼法对释明权的性质认定为其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即释明权和释明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日本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并发展了释明权制度,自二十世纪以来,为了促进诉讼,英美法系已然更积极行使释明权及从事诉讼的管理指挥,从而使法官的释明权成为两大法系的共同趋势。
二、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关于法官释明权,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尚未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是首次明确提出法官释明权的官方文件。
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50当代思潮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判决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在诉讼程序中逐渐凸显。
我国释明权比较理论化,且过于笼统,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缺乏体系化的立法规定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
因此,司法实务中,法官被迫充当律师的司法现状以及原因,释明权的认识,如何解决释明权规范问题等,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下必须要回应的问题。
案情概要及问题展开案情概要案例一:甲为乙之母亲,乙、丙为夫妻关系。
原告甲在乙丙结婚买房时出资95万,房屋登记在乙丙名下,且约定各自份额为30%、70%。
后由于乙丙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在房屋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
2019年原告甲以出资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房产份额45%。
于庭审中,法官对原告甲释明,父母为子女结婚时买房出资之案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物权请求,要求分割房屋,一种是债权请求,要求夫妻共同返还出资。
第一种物权请求中,不存在法律规定,以此途径诉讼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二:甲、乙为夫妻,因举行婚礼之需与丙订立合同,由丙承担婚礼的前期准备、现场的布置以及婚礼进行的其他需要。
在婚礼进行中,原定围绕在主舞台附近的灯光出现故障,因电网问题无法播放原定婚礼影片。
据此,甲、乙为共同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丙违约,退回服务费5万元。
在本案证人出庭作证时,原告仅对“新娘什么时候打电话给你的?”“新郎新娘何时知道无法供电?”问题进行提问;法官休庭后对原告释明,原告需对证人询问的问题。
问题提出上述案例反映出,在庭审中,法官释明十分具体、明确、范围广泛,引发对法官释明权是否过度问题的讨论。
案例一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请已经十分明确,法官仍一再释明本案中物权路径无法律支撑。
案例二中,原告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向原告释明,其应对证人与案件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这本质上是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质疑。
总而言之,当事人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则等种种原因,无法在诉讼中完成相应的任务,而法官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不得不过度释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律师职能。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摘要】本文拟通过考察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由于理论研究不足、立法不完善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立足国情,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提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建设的构想。
【关键词】法官释明权;当事人主义;救济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释明权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而是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证据规定》规定了法院对当事人举证和在适用拟制自认规则时充分说明并询问,以及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并以此规定了法官释明权制度。
(二)司法现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难掌握其度,具有随意性。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行使释明权,但是由于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等的限制,很多法官无法正确理解释明权。
金华市中院《关于基层法院释明权行使状况的调查》一文中指出,“许多法官对释明权概念的理解差别较大,不能准确把握含义。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释明权仅指法官就判决理由、法律适用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性质类似于‘判后答疑’。
有些法官将‘释明权’混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认为由法官自由裁量行使。
绝大部分法官不知释明权与‘诉讼指挥权’、‘诉讼告知’之间有什么异同,基本上认为‘诉讼告知’就是书面形式行使释明权。
”①不能正确的理解释明权使得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消极被动而怠于行使释明权,有时候甚至构成程序违法而成为当事人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
另一方面,在我国长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法官的绝对主导地位已经使法官和当事人形成一种思维惯性,在一方“敢为”、一方“不敢言”的情形下,释明权的行使随意性较大,法官容易过度释明而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导致不公裁判的产生。
除了怠于行使和过度行使释明权,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注重书面释明而不注重口头释明,只重形式不讲实际效果等问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一)总体思路笔者认为应当立足国情,借鉴他国经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构建完善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不当释明
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不当释明当前,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的释明制度越来越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释明制度的设立旨在协助当事人收集、提出诉讼资料,弥补辩论主义之不足,具有防止突袭裁判、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多重价值。
囿于有关释明的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完善和法官司法能力的欠缺,民事审判中法官不当释明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的程序或实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法官的公正形象和司法公信也产生不利影响。
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明晰审判实践中法官不当释明的具体情形,深入研究其成因并予以法律规制,努力构建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正当路径,对于进一步规范法官释明制度,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厘定:法官不当释明的类型划分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的价值。
释明,又称释明权、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时,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所取证据不够充分却以为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者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①法官释明制度发轫于德国,隶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一种。
通说认为,释明应视为法官的审判职责。
一方面,法官有义务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释明来告知当事人程序性事项、排除当事人不当陈述和确认当事人真实意志。
另一方面,法官进行释明的条件与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从而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能力的平等。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释明具有多重价值:第一,防止突袭裁判。
释明有助于当事人就诉讼中涉及的本案的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问题与法官充分交流意见,便于当事人清楚了解法官审判中的心证及法律见解,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真正的程序参与。
第二,提升诉讼效率。
释明有助于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实质性的辩论,充分展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从而提升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意愿,减少案件上诉和再审的成本。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近年来,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法官释明是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判效果和司法公正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认真探讨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有效的破解路径。
一、问题分析1、释明内容不足在部分民事案件中,法官的释明内容存在不足,撰写简略、概括,缺乏实质性指引,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例如,在涉及签订合同、侵权赔偿等方面的案件中,法官有时只简单地宣布被告方败诉,却没有进一步释明的合理性和具体细节,让人难以理解。
2、释明缺失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中,法官的释明应当具有法律依据。
但是,在个别案件审理中,法官有时没有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解释或引述,导致最终释明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和不确定性。
3、释明标准不统一在不同的民事案件中,法官的释明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造成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性,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尤其是在同类型的案件中,如果法官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同类问题给出不同的释明标准,将更容易引发不同的意见和疑虑,影响审判公正性。
二、破解路径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法官说理水平法官说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释明质量。
因此,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执业技能和说理水平,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为案件的释明提供更具体、更周全的依据。
2、规范释明要求在民事审判中,应该规范释明要求,强调法官的释明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释明内容准确、全面和具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同时,也应落实释明内容审查制度,确保最终释明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提高可预期性为了消除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影响,应加强司法统一标准的建设,确保同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一致的。
这也包括将更多经典案例引入到法学教育课程中,为法官提供参考,提高判断能力和统一标准。
4、发挥技术优势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也应该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来提高法官释明的质量。
论法官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高立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诉讼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释明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确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引导诉讼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我国关于释明权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等对释明权实施的影响,导致了释明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法官释明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释明权法官释明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45-02一、基本含义释析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源于德语“Aufklarungsrecht”。
其中“Aufklarung”的意思是“解释,说明,宣传教育”。
“recht”的意思是“权利,权力,权限”。
释明权最初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克服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倾向而提出来的,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实施为前提的一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权力,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
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含义是在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适当的情况下,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进行发问、阐明和促使当事人提出主张与证明,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进行充分辩论的活动。
通常认为,释明权就是针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为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而产生的。
一方面,释明权是辩论主义的限制与补充,两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辩论主义原则的核心意志在于维护程序正义,不允许法官干预当事人的诉讼决定权;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原则与法官释明权又是统一的,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及时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诉讼拖延,从而维护实质正义。
二、释明权的法律性质关于释明权的法律性质,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学界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权利说”,该说认为释明权是法官的一项诉讼权利,属于法官指挥权之一,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确定释明的方式和程度等。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应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现状(一)应释明规范的基本概念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事项,以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一规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
(二)应释明规范的重要性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应释明规范有助于促进诉讼过程的公正和透明,防止诉讼中的不公平现象。
最后,应释明规范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因误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而导致的无效诉讼。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释明内容不全面当前,部分法院在应释明规范方面存在内容不全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对某些重要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释明不够充分,导致当事人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释明方式不规范一些法院在释明方式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如释明语言过于专业、晦涩难懂,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或者释明时间不合理,未能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相关事项。
(三)释明效果不佳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应释明规范的效果不佳。
部分当事人因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出现误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情况。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对策(一)完善释明内容为了解决释明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应释明规范的内容。
具体而言,应当将重要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事项纳入释明范围,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保障,离不开释明规范的正确运用。
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举证指导、权利告知、裁判解释等重要角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概述释明规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举证责任、理解裁判结果等,所采取的一系列指导和解释措施。
这些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举证指导、权利告知、裁判解释等,旨在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从而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释明内容不全面当前,部分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释明内容存在不全面的问题。
例如,在举证指导方面,法院往往只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而忽视了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解释。
这导致当事人难以全面理解举证要求,从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释明方式不规范释明方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释明效果的好坏。
然而,现实中部分法院在释明方式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如释明语言不够明确、释明程序不够透明等,导致当事人难以准确理解法院的意图和要求,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释明责任不明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承担着重要的释明责任。
然而,当前部分法院在释明责任方面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例如,对于哪些情况下需要释明、如何进行释明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释明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建议(一)完善释明内容为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法院应完善释明内容。
除了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外,还应加强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解释,以便当事人能够全面理解举证要求。
此外,还应包括对诉讼程序、法律条款等的解释,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其中,应释明规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并不完全明确和一致,导致了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
因此,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诉讼中应释明规范概述(一)定义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明确的释明,以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重要性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抗辩权等基本权利,促进当事人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公正。
三、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法规对应释明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和争议。
2. 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存在冲突和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二)实践层面的问题1. 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认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释明的需求多样化,但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支持。
四、完善应释明规范的措施与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应释明的内容、程序和标准1. 制定专门的民事诉讼释明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对应释明规范进行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2. 明确法官在释明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统一不同法律法规中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避免冲突和矛盾。
(二)加强法官的释明意识和能力培训1. 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法官对释明规范的认识和理解。
2. 鼓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践应释明规范,提高其执行程度。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过程离不开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
其中,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的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概述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讼进程的需要,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说明法律规定、释明举证责任等内容的制度。
释明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举证权等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现状分析(一)释明规范的立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释明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现行法律对释明规范的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释明规范的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官普遍重视释明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官对释明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足;部分法官在释明过程中存在主观倾向性,影响公正性等。
四、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问题分析(一)立法层面的不足现行法律对释明规范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导依据。
此外,随着新法律、新规定的不断出台,原有法律可能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对释明规范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足。
此外,部分法官在释明过程中存在主观倾向性,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此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也影响了释明效果。
五、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释明规范的规定,使其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同时,针对新法律、新规定的出台,及时修订相关内容,确保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普通程序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为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程序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在实践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并探索相应的优化对策。
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存在的不足(一)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通常包含多个环节,如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审理、判决等,整个过程较为复杂。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容易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司法效率。
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繁琐的程序可能使得当事人感到疲惫和无奈,甚至可能错过最佳的解决时机。
(二)证据规则不够完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关键。
然而,当前普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
例如,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等环节,规定不够明确和细致,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此外,对于新类型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标准也不够清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法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如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例如,在相似的案件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同,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也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质疑。
(四)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虽然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举证权等,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权利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而法院在证据收集和调查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
此外,对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也有待加强,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五)调解与审判的衔接不够顺畅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民事审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民事审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关于民事审判制度的议论越来越多。
民事审判制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本文将从困境和出路两个方面分别探讨民事审判制度的现状和未来。
一、困境1.人力资源不足目前民事审判资源不足,诉讼工作的繁重仍然需要更多人力资源的投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官的数量不足,往往需要一个法官同时处理多个案件,这导致了审判的效率低下和处理质量不过关。
此外,现有法官的职业发展渠道不畅,很难留住高素质和有经验的法官人才。
2.审判效率低下目前,民事审判中对于一些繁琐的案件需要审查调查,但是由于各项手续的环节比较复杂,审判效率十分低下,审判时间长、耗时费力。
3.判决难度大由于文书格式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纠纷双方的律师往往会在程序上卡住对方,让案件更难审理。
二、出路1.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通过制定合理的职业晋升制度,才能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法官人才。
此外,为了找到更多的高素质的法官,法院应当通过出国留学和各种培训以提高法官的素质。
2.加强审判流程优化与信息化建设现代新技术的应用为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多方便,各种新的软件平台可以把审判流程、案件排期等各环节有效联通,从而达到高效化运行。
3.完善诉讼调解制度民事审判制度中诉讼调解流程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尽可能多的调解方式使解决问题的机会最大化,才能有效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确保公正的审判公正。
综上所述,要想解决民事审判制度中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困境,我们需要采取多种建议,来打造一个更加在法律上公正公平,更加高效切实现代化的审判机制,如此方能使民事审判制度更加健康和有力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希望本文有助于政府、法院及相关部门加强对民事审判制度的理解,正确应对所面对的各种挑战。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之我见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之我见【摘要】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
在我们将介绍本文的主题。
在我们将从法官释明权的定义、原则、适用范围、运用方法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这些内容,读者将了解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和概括。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对法官释明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官释明权、民事诉讼、定义、原则、适用范围、运用方法、保障措施、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案件顺利审理。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释明权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例如公正、客观、公平、透明等。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
法官释明权的运用方法也需要灵活多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合理界定。
为确保法官释明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法官专业素养培养、健全诉讼制度设计、加强司法监督等措施。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保障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合法、公正、有效,从而确保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正文2.1 法官释明权的定义法官释明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当事人、证人和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据和资料,以便查明事实、了解情况、调查证据,最终做出公正裁决的专门权力。
法官释明权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职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滥用或超越法定权限,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中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据和资料。
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应把好“三道关”
理论广角幸福生活指南250幸福生活指南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应把好“三道关”王 雨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贵州 福泉 550599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存在是为了更高效的梳理案情脉络,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
但在具体使用中,常出现不行使、错误行使及过度行使三种病态现象。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中法院使用释明权时存在的问题,结合两起典型案例,具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监督机制为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以及司法资源能够得到高效利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针对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中存在模糊、不适宜时,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证据充足时,进行恰当的提问或启发,从而帮助当事人进行证据补充、问题澄清,或理清证据链,清扫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证据。
释明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民事诉讼的进行,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应用时间短,很多法官不能深刻理解释明权制度,导致释明权在实践过程中遭遇诸多问题,很多法官无法合理使用释明权,无法发挥释明权的真正作用。
一、实例分析 1.1基本案情 本案为A 公司与B 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一审案。
其主要内容为,A 公司与B 集团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合同问题无法达成统一而造成纠纷。
A 公司的主要诉求:首先希望法院判定B 集团需向A 公司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其次,因B 集团不配合竣工验收,从而导致A 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损失,望法院判定B 集团赔偿A 集团所出现的损失。
在本案过程中,A 公司同时进行了另一起竣工验收案的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点争议:一为工期延误责任的判定;二为因不配合工程竣工,B 集团为A 公司带来的损失。
通过法官释明,A 公司通过鉴定机构进行了有关鉴定。
1.2法律评析 法官行使释明权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清晰、明确的进行取证,在这一案例中,在法官释明的指导下,A 公司进行了两项鉴定。
首先,在竣工验收案中,鉴定了大楼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其结果为不符合。
解析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解析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解析何开元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法官对实体问题的释明作的明确规定。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法官释明权的作用、范围、尤其是行使尺度认识的不一致,导致了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的随意性很大。
本文拟从探讨释明权的法律渊源入手,剖析我国法官行使释明权的现状和不足,探析释明权的立法价值和本质属性,并初步提出法官行使释明权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应注意的行使方式、行使尺度等问题,以期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行使释明权、提高诉讼效率略尽绵薄之力。
一、释明权的法律渊源(一)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释明权释明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原系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积极、有效的辩论,以保证对抗制下的诉讼公正。
19世纪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对释明权作出规定,但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职权主义的兴起为法官释明权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特别是由于绝对的当事人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要——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导致当事人肆意操纵诉讼程序,致使审判迟延、程序复杂、费用增加以及正义的来临十分的缓慢。
因此,各国开始强化民事诉讼中法官的指挥权和释明权,强调法官在诉讼中指挥运作的职能。
释明权理论逐渐被各国接受和采纳,释明权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被得以规定。
这一时期,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制订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或强调了法官释明权。
英美法系的英美等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也逐步强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管理。
例如,美国通过发现程序(Discovery)规定法院在审前会议阶段可依职权促使当事人将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一些审判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良影响。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 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以暴力或虐待手段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供述。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现代司法原则,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逼供取证方法滥用,导致很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尊严。
2. 审理时间过长审理时间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常常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长期处于焦虑状态,并使得正义无法得到及时实现。
此外,长时间审理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3. 司法腐败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中出现腐败现象并不鲜见。
司法腐败的存在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同时也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侵蚀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司法效果。
4. 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中,过度或不合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羁押为代表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情具体需要进行使用,但实际上常常滥用职权导致非法拘禁和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审判制度。
以下提出几点建议:1. 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全面禁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为,并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2.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通过合理分工、科技手段的运用和完善程序规则等方式,缩短审理时间,尽量避免过长时间的审理。
3. 加强司法监督与公开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严格专业培训,并加强他们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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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2016-04-08 15:02: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云龙法院 | 作者:褚艳萍一、引言洪某诉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向洪某先后借款100万元、3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
柳某向洪某支付上述100万元7个月的利息21万元,后无力偿还,由柳某向洪某书写总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160万元,借款人处有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签章,担保人处有朱某签章。
经催要未果原告洪某诉至法院。
一审承办法官认为,虽然被告柳洲按照月息三分向原告支付至2011年11月共计7个月的利息,但被告均未主张超过部分冲抵本金,故法院不予调整。
判决被告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在利息的计算中按照两笔借款约定的期限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其享有可冲抵的权利,并将超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虽然该案在二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但是却引发我们对法官释明问题的无限思考。
关于法官释明在理论界已有许多论述,但是这些论述大都集中在引介德日法官释明制度上,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法官释明行为、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等具体问题却鲜有论及。
实践中办案法官为是否应当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左右为难的情况屡见不鲜,现有法律规定难以提供确切的适用依据,为此有必要对法官释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厘清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法官释明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官释明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法官释明系属法院诉讼指挥权,具有职权主义倾向,该制度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前提,以削弱当事人主义绝对化为目的而设立的特殊制度。
当前我国已进入司法改革深水区,如何既剔除职权主义弊端又不掉入绝对当事人主义的泥潭,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
许多学者认为规范应用法官释明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官释明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运用中尚且存在许多问题。
(一)立法缺失与司法需求间的矛盾。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法官释明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等条文中。
这些条文无论从实质内容还是从效力位阶上均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
而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均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法官释明加以规制。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法官释明的概念、内容、方式、责任、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还处在空白状态,而在司法层面,法官释明可以说几乎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
如此,立法层面上法官释明的行使范围过于狭窄,而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需要法官进行释明的情形又随处可见,导致办案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无所适从。
(二)正当行使要求与实际运用失范间的矛盾。
法官释明制度设立的初衷虽然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病,但是法官释明必须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序不当使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法官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释明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在不该释明时释明、对不该释明的内容加以释明、以错误的方式加以释明等不当释明问题,既动摇了法官居中审判的中立地位,又招致诉讼当事人的不信任。
这一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官固守职权主义思维方式,在诉讼中滥用权力,无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越俎代庖;另一种情形是法官走向当事人主义的极端,放弃对庭审的掌控及对当事人的引导,过分强调当事人的对抗辩论。
三、寻求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法官释明的可行途径(一)确定法官释明的行使原则法官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矛盾,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以为足够了的时候,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提示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行为[1]。
从法官释明的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官释明的特征:一是行使的主体必须是法官,它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范畴;二是行使的范围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包括立案受理阶段和审理裁判阶段;三是行使的方式是通过发问、提醒、启发等方式让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及举证有清醒的认识;四是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在当事人的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矛盾,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以为足够了的时候,这也是尊重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应有之意;五是行使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法官启动释明行为是为了尽可能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为最终裁判结果提供事实依据。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加上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使得给法官释明划定范围成为各国法学界公认的难题。
我们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囊括所有需要法官释明全部情形,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设定法官释明的适用原则对其加以规制。
1.恪守中立原则。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超职权主义,在庭审中往往表现为法官纠问式的裁判,直接包揽调查取证,甚至越俎代庖直接充当当事人的代言人。
虽然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弥补诉讼当事人法律素质的不足,但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打破了法院在纠纷中应有的中立地位,虚化诉讼程序,使得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弱化,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利无限放大,不利于实现纠纷的公平、公证处理,加剧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
法官释明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提升司法效率而依职权采取的一项程序管控措施。
释明制度是对辩论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趋于形式化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进行的修正,通过释明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探明事实真相的作用。
因此法官在进行释明时,应当恪守中立原则,秉承公正司法的宗旨,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开展释明工作。
2.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官释明必须以必要和适度为原则,避免出现利用法院的职权过度释明迫使当事人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
法官开展释明有利于帮助法律知识欠缺的弱势当事人,达到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司法目的。
但是法官释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接受法官的释明内容,基于民事诉讼涉及的是私权利的处分问题,当事人享有最终处分权,法官释明只是对当事人的提醒和启发,并不能代替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法官释明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响应的权利。
另外,法官不能充当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有关当事人权益的问题,法官不宜过多释明。
例如,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被告方当事人若不主动提出,法官不应当主动进行释明。
3.严守公开透明原则。
法官进行释明应当就释明时间、地点、内容和依据详细记录,尤其是庭审中的释明应当在开庭时公开进行,切忌暗箱操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一)》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审判人员所作的说明、询问均应以笔录形式记录在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的,应当当庭或者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告知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立、公正原则行使释明权,释明的内容应当记录在案。
以上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对基层法院法官释明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限缩法官释明的行使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既不能消极听讼,又不能超越权限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本着查明事实推进庭审进程减轻当事人双方诉累的原则,就法定事项进行适当释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行使释明权时应以当事人的请求或者陈述中有需释明情形的线索为限。
法官进行释明的前提是当事人非出自本意的主张不明确或者不完整、非出自本意的证据资料的不完整以及当事人的法律观点与法官所认定的事实观点存在矛盾的地方,释明的目的只在于探求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法官释明的范围应当限定在程序方面,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问题上,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外,不应进行释明。
虽然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导致其未在庭审中将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情形时有发生,但是不应当由法官来弥补法律普及和强制律师代理上的欠缺和不足。
如果法官从程序和实体上对当事人进行手把手的帮扶,会导致当事人的过分依赖,不但会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不利于我国法治化的实现。
(三)完善法官释明制度的相关立法1、重构法官释明的性质与效力。
关于法官释明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其讨论意义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进行释明是基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还是出于自由行使的好意提醒,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权利说,认为释明是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应界定为法官的职权;二义务说,认为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是法官应尽的义务,德国、日本及我国法规中涉及法官释明的条文在表述中均使用“应当”二字,既然是“应当”,那就必须履行,且若不依法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权利兼义务说,从法院职权上讲,释明是法院指挥诉讼的权利,而从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实质正义的角度看,释明又是法官的义务。
笔者认为在界定法官释明的性质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当今的法治环境将法官释明界定为一种义务,其原因在于如果将法官释明界定为一种权利,那么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以及何时行使,扩大了法官在法律释明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从法律上规制法官释明行为,造成法官释明领域乱象丛生。
而将法官释明认定为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就该种行为构建规范框架,统一法官释明的适用标准、方式等问题,将法官释明工作置于法律控制范围内,避免因认识不同、个人私心等原因造成法官释明的不当运用,招致当事人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另一方面,有利于对不当法官释明行为的认定,并针对性地制定惩罚措施,开辟当事人就不当释明的权利救济途径。
法官释明应当理解为法官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违反该项义务或者不履行都应承担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风险,敦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履行释明义务,遵循合理合法原则,保证法院的中立地位及司法的公平正义。
2、完善和拓宽当事人就法官不当释明的权利救济途径。
日本法学者谷口安平曾说:“法院进行释明, 在某一程度是义务, 在该程度以上成为权限, 再过一定限度时则为违法( 辩论原则) ……”[2]。
法官释明的范围过于宽泛容易滑向职权主义,过于狭窄又无法弥补当事人主义的弊端。
法官释明本意是为了顺畅庭审程序、引导当事人参与庭审及探究案件客观事实。
但是法官进行释明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的援助,一旦方法和程度把控不好,容易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打乱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格局,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