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规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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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送往修理工厂”的色票(车统-18) 表示定检到期或车辆技术状态不良不能在车 站维修,须送往车辆修理工厂维修的车辆。
(2)车体倾斜限度 客车:50mm 货车:75mm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 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 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 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 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 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 技术条件的;
二、回送机车的编挂 1、回送机车概念 机车因配属、局间调拨或入厂、段检修 以及检修完毕后返回本段等原因,产生机车回 送,该机车称为回送机车。
2、回送机车的编挂位置(技规第257条) (1)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 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气化区段回送时应无动 力回送。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带道 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 动力回送。 (2)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 送机车时,按铁道总公司命令办理。 (3)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 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 (4)20‰及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 列回送。
编组列车
第一节
编组列车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概念 1、编组列车的概念 按列车种类、用途和运输性质,根据 《技规》 、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所规 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及长度,将车辆或 车组选编并连挂成车列。
条件: (1)《技规》规定 ①机车车辆编入列车的技术条件 ②隔离和编挂限制; ③关闭自动制动机的车辆配挂数量和位 置要求; ④列车后部挂车和单机挂车的规定;
尾装置,其他区段货物列车尾部宜挂列尾装置。 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应以吊起尾部车 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 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 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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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途换挂机车时,到达司机与车站间、 车站与出发司机间办理交接。仅更换机车乘务 组时,机车乘务组之间办理交接。 (3)途中摘挂车辆时,车站负责修改列车 编组顺序表。 (4)列车到达终到站后,司机与车站办理 交接。 (5)车站与司机的交接地点均为机车停留 位置。
第三节 机车的编挂及单机挂车
一、工作机车的编挂 1、工作机车概念 担任牵引列车的机车为工作机车,包括本 务机车及补助机车。
(3)朔黄铁路列车编组: 1.)普通货物列车C64、C62,66辆,C80,58辆; 2.)万吨货物列车C70,116辆;C80,116辆; 万吨货物列车C64,132辆; 3.)1.74万吨货物列车C80,174辆;2万吨货物 列车C80,232辆。 牵引质量:普通货物列车6000t;万吨货物列车 11600t;1.74万吨货物列车17400t;2万吨 货物列车23200t。
①“送往修理专用线”的色票(车统-16) 表示在车站站线上的技术不良车,需要送 往站内修理专用线检修的车辆。
②“送往车辆段”的色票(车统-17) 表示定检到期或车辆技术状态不良不能在 车站修理专用线维修,须送往车辆段检修的车 辆。
③ “倒装”货车的色票(车统-19) 表示装载货物的重车技术状态不良,修理 前需要倒装的车辆。
(2)列车编组计划要求 编挂内容 编挂顺序 (3)列车运行图要求 列车重量 长度标准
2、列车重量和长度 (1)列车重量标准(牵引定数) 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限 制坡度等因素,通过计算、试运转,对各种类 型机车牵引重量平衡后确定。 列车重量=车辆自重+货物重量 (2)列车长度 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 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 列车换长=车辆换长之和
2、货物列车中关门车的编挂(技规第262条) (1)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 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 (2)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 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 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 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需按规定计算 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
(4)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 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制动 主管贯通状态是否良好。 (5)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 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6)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 辆。 (7)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四、列车中关门车的编挂 1、概念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 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 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称为关门车。
(3)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结与摘解由
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机 车乘务员负责。
(4)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 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 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六、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技规第
253.254条 ) 1、半自动闭塞区段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 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 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 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 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 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 车。
C70万吨:139.2 C80万吨:127.6 C64万吨:158.4
神池南至黄骅港
2台SS4
SS4 SS4
5800(C80普列58辆) C80普列:63.8 5394(C70普列58辆) C70普列:69.6
SS4
5750(C64普列66辆) C64普列:79.2
二、禁止编入列车的车辆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车辆及车体倾 斜超过规定限度的车辆; (1)货车插有“色票”,表示该车辆技术 状态不良或定检到期需扣修,或重车因技术状 态不良需倒装而进行摘车修理。检车人员应在 该车的表示牌框内,插上相应的色票,并发 “车辆检修通知书”给车站。各种色票的插、 撤,只能由列检人员进行。
2、编挂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56条) (1)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 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机车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牵引定数按正 向减少15% (2)调车机车、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 列车的机车可逆向运行。
(3)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 由第一位机车担当,负责驾驶机车,第二位机 车根据第一位机车要求操纵。 (4)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 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 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
(3)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 (4)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 (5)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6)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7)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 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 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 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 钩。
(4)朔黄铁路牵引机车类型、牵引重量、列车换长
区段 本务机类型
2台交流机车(和谐) 1台交流机车和1台 SS4 1台交流机车或2台 SS4 1台交流机车或2台 SS4
重车(吨)
换长
23200(C80,232辆) 2万吨:255.2 17400(C80,174辆) 1.74万吨:191.4 10788(C70万吨116 辆) 11600(C80万吨116 辆) 11352(C64万吨132 辆)
三、单机挂车 1、概念 单机是指未挂车辆在区间线路上运行 的机车。 为充分利用机车动力,加速机车车辆 周转和货物送达,准许顺路机车连挂车辆, 称为单机挂车。
2、单机挂车的规定(技规258条) (1)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 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 由铁路局规定。 (2)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 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 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3)连挂前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 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第二节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货物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货物列车应严格按照编组计划,列车运 行图规定编组,还应遵守有关编组位置的规定, 符合车辆编组隔离要求。
三、列车编组顺序表的交接 1、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 车号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 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2、列车编组顺序表按以下规定办理交接: (1)在始发站由车站人员按列车编组顺序 表核对现车,无误后,与司机办理交接。
五、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1、连挂要求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 超过了75 mm。
2、列车中车辆摘挂分工的规定(技规265-267条) (1)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软 管的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 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2)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 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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