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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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镇、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立.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7.13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7.13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提高服务能力,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设置

(一)中国共产党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包括党的支部、机关团支部、机关党总支和机关党委。

(二)支部,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是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的基础。

(三)机关团支部、机关党总支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统一战线建设工作。

(四)机关党委是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牵头制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统筹组织实施党的教育、组织管理和群众工作,确保基层组织履行好党和国家分管任务。

三、基层统战

(一)基层组织应加强对统一战线各成员组织的关心,积极联系和服务,发挥各成员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

(二)基层组织应把政治建设放在首要地位,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坚定依靠的正确方向,全面深化反宣传教育和文化自信。

(三)基层组织应把建设科学技术手段和服务能力放在首要地位,注重科学素质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大力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服务的应用。

(四)基层组织应加强廉洁奉公精神,实行分层负责的管理体制,自觉接受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的约束,确保组织正确履行职责。

四、组织建设

(一)基层组织应注重发挥党建担当,扎实推进内容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流程创新,提高组织建设、服务能力和贯彻落实能力。

(二)基层组织应增强政治、组织、思想和群众意识,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把党建作为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的重要环节。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实践(党的教育版)》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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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院党委专题学习《森林法》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5.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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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镇、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立.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要言要讯

2020.02上

本栏编辑/孙宏波

11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2010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机关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始终走在前、作表率。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0〕8号)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0〕8号)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党建

页码: 7-7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2期

主题词:�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印发 党的思想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 党的建设 1998年 作风建设

摘要:1998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为此,中央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9.11.29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

正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802

【发布部门】a17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0年)

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

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部门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四)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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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发〔20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

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

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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