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修订稿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一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 d tra p rme t La S in e Ma a i e ,Bej g 1 0 7 ) E i ilDe a t n ,《 w ce c g zn } o } in 0 0 8 i
Ml A0 n— b Ya o
Ab t a t P i cp e o t itl b l y s o l e t eb scp i cp e o i b l y f a i n o o tl b l y o n i s r c : rn i l fs rc i i t h u d b h a i rn i l f a i t i t f r i i t f v ~ a i l i x o t a i e r n n a o l t n S rc ib l y a d f i l b l y s o l o e h r c n t u e t r l b l y f a i n s s o me t l l i . t itl i t n a r i i t h u d t g t e o s i t o t i i t i t y ~ p u o a i a i t a i x o
的 环 境 污染 侵 权 责 任 的归 责 原 则 体 系 。水 污 染 、 大气 污染 、 固体 废 弃 物 污 染 、 洋 污 染 、 害 有 毒 物质 污 染 、 境 噪 音 污染 、 海 有 环 能 量 污 染 、 坏 自然 资 源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以 及 转 基 因 产 品 污染 等 侵 权 行 为 。 应 列 入 我 国 民法 典 之侵 权 法编 中 。 破 均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二、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三、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论环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抑或危险责任——以法律概念的功能分析为视角
一
概念 , 也有睾者使用危险责任 的概念 。本文将站在法律概念 的功能分析的立埸上 ,主要分析燕遇失寅任
和危险责任遣雨倜法律概念所蕴涵 的法律偎值舆 目的的不同 , 主张封于瑕境侵槽行焉舆其他相频似的侵槽 行焉,摩兹使用危险寅任作届其行届的腧责原则。
所在 。 因此在法律概念的槽成上 , 必须考虑借助兹法律概念所欲寅现的法律 目的, 防止该法律概念和法律 规袍 目的相互背雕。
2 .展示法律 的偎值 和方便法律 的逋用 。法律概念所具有 的便值功能 ,不馑要求法律入知道其规定 的 文羲禺何 。遐必须有能够培着法律人知道禺何规定的理 由的楼台 , 使法律人能够鼗现法律规筑之同的俱值
一
侗法律概念 ,不馑要求孩法律概念的文羲精碓 , 矬现所欲规铯的社自生活事寅的特徵 ,而 且遴虑徒俱值
性方面 现出兹法律概念所在的法律规筢的立法者的意圃 、目的。具矬到作属指稻蹄 寅原则的法律概念 , 其所虑兹具有何稽法律功能呢?在回答遣一周题之前 ,我们必须弄清什麽是蹄责原则 。
按 照孥界的通税 ,“ 蹄责原则是解决最终的责任依攘嗣题 ,也就是解决法律的假值 判断上的最後界黜 或责任的根本要素 嗣题” ,或者 “ 蹄责原剐系指将损害蹄F加害人使其承搪赔借责任的特定事r”4 } 1 h ,或
的便值 舆目的,髓现出法律规鲍的宗 旨之所在 。具槛的束脱 ,一佃法律概念必须具储的功能主要有 : 1 .矬现出法律规缱的目的。法律是 “ 社畲生活的行焉规袍” ,但 “ 规筢”并不是制定法律 的 “ 目的” ,
而祗是禺以 “ 和平的方法”獾致人 同之 “ 公平”的一檀 “ 手段” 。促成公平之和平 的寅现才是最终之 目的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由于很多⼈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污染环境不仅给⼈们⾝体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的⾏为,那么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对其有过错的⾏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过失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过错责任原则,⼜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后,法律规定不以⾏为⼈(侵权领域⾥的致害⼈和合同领域⾥的债务⼈统称为⾏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为⼈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的情节不能适⽤⽆过错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当事⼈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各⾃分担损失的⼀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式。
这⼀⽅式本⾝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开始就是⼀个补充的⼿段,⽽不是⼀个⼀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
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产⽣;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得以保障和发展。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环境污染也是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保护环境⼈⼈有责,只是有些⼈环境污染是不⼩⼼造成,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为⾏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且该⾏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件,⾏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就须对该⾏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有⼈因环境污染⽽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为所造成。
污染环境⾏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者有因果关系时,⾏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损害虽实⾏⽆过错责任,但这只是⼀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为;(2)不可抗拒的⾃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为。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为,与⼀般侵权⾏为存在两⼤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为、损害结果、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为则反之。
⼀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般分配。
⽐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度危险作业中受害⼈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责任倒置。
略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的生 命 、 健康 的受 害是 否 在一 般 人 的忍 受 限 度 内为 基 本 的 考 虑 基点 ,
认 为损 害一 旦 超过 一 般人 的忍 受 限 度 , 被 告 主 张 的 种 种 事 由 , 则 一概 不能 成 为私 法上 免 责 的理 由 。从 忍受 限度 把握 过 失 , 质上 反 映 了 民 本 法体 系 以人 为终 极 目的和 终极 关 怀这 一价 值取 向的 内在 要求 。 2 完 善 无 过 错 责任 原 则 的 免 责 事 由 、 . 由于无 过错 责 任原 则 的免 责事 由过 于狭 隘 , 者建 议从 以下 两个 笔
责 体 系
公 平 责任 作 为与 过错 责任 和 无 过错 责任 并 列 的第 三种 归责 原 则 ,
体 现 了强 烈 的道德 主 义 色 彩 。笔 者 认 为 公 平 责任 是 独 立 于 过 错 责 任
责任 和救济 措 施成 为 当今 人 类 所 面 临 的一 大 社 会 难 题 。并 且 归 责 原 ,
则 是解 决侵 权 的责 任 、 证 和 赔 偿 等 一 系列 问 题 的 关 键 , 以环 境 侵 举 所
性 、 法 性 , 法 上 是 否 应 承担 民事 责 任 。 合 私
忍 受 限度论 最 为 鲜 明的特 色在 于 依 忍 受 限 度论 判 决 重 视 对 人 的 生命 权 和健 康权 的保 护 , 实质 是 对利 益 的均 衡 。忍 受 限度 论 依 原 告 其
侵 权 问题 , 在 一些 相关 理论 和 制度 中还 存在 着 不足 之处 。 但
一 一
、
元 归 责 体 系的 弊 端
一
元归 责体 系 作为 一项 责任 制 度 , 保护 受 害人 和惩 罚 加害 人 方 在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而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就是该领域中的两个主要概念,它们的出现旨在保护环境及妥善处理因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与形式环境侵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侵犯生态环境为行为方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现有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地貌、废弃物、空气、水、土壤以及生活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犯他人权益等多种形式。
在环境侵权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破坏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使野生动植物种群减少、生态环境失衡;挖掘采矿、建筑拆迁等,破坏地貌和文物;产生噪音、震动、异味等,影响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等。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破坏环境的个人、企业等承担的责任,其主要涵义包括经济赔偿、修复环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要素通常包括环境行为、环境损害和经济赔偿这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要素包括:1、环境行为:要求具备环境污染、破坏的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制造环境问题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
2、环境损害:指因为环境护理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林木遭到砍伐、水貌被污染、UN放废料、土质被侵蚀等。
3、经济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之一,是要求污染和破坏者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进行赔偿。
经济赔偿目的包括弥补环境损害以及设立环境基金以便日后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三、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及应对措施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
环境侵权是导致环境损害的原因,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环境民事责任则旨在通过追究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来遏制环境侵权的行为。
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方的作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赵悦,刘尉(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
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环境公益损害;环境私益损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287(2019)03-0020-12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和“两山论”等新时期重要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民事立法也融入了绿色基因。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绿色原则”)这一“绿色原则”的引入,集中体现出我国民事私法立法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关照,用私法的手段去调整公法处理环境问题时不能涉及的方面,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推动我国民事立法理念革新的契机。
尽管如此,如何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推动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通过原则和规则的路径表达“绿色原则”的价值诉求,成为了一个困扰立法者的难题。
民法关照每一棵树木,而环境法则关照整个森林;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是关照个人利益、讲究效率和个人主义的法律,而环境法是生态规律的法律,是关照人类利益、讲究安全的法律⑴。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浅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果。
二、 我 国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一)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原 则的权衡 确定
能够 确定责任 承担 归属的法律 规则就 是归责 原则 , 确 定侵
权 法律 关系 中 的民事责 任应 该 由谁承 担 以及 承担 责任 的大 小 。 而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 原则 的争议 主要局 限于 过错 责任 原则
环境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的法律 事实 , 民事责任 是指 民事 主体违 反 处或 并处 罚金 。 了宪 法 、法律所 赋予 的 民事义 务而依 法应 当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果 。总的说 来 , 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是 指 自然 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因其 污染 或破 坏环境 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所 应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制占 缸金
◆ 学 术 前沿
2 0 1 4 ・2 ( 中)
浅论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
赵亚楠
摘 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越来越高, 环境 问题也随之 而来, 由于环境 污染与破 坏所产生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视 角, 对其构成要件展开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使公众全面了 解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 从 而 不断 完善 我 国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立法 , 推 动公 众进行 环境 维权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一、关于归责原则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
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
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论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谢姣姣蒋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十九大会议上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这说明环境问题、生态问题是国家关心的重要内容。
但是立法主要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规定,涉及生态破坏的规定寥寥无几;因此本文先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差异进行界定,其次列出生态破坏适用的归责原则上存在的分歧和困惑,最后阐述生态破坏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行为人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责任的承担。
归责原则是确定一个人民事责任时的重要依据,不同类型的侵权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中包含不同的构成要件,使得其在侵权责任承担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生态破坏属于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原因之一,对其归责原则的理顺有利于理解生态破坏的相关问题。
一、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界定生态破坏是指人类的各项生产生活活动作用于生态系统,使得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导致能力减少或者结构改变,从而引起了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使得环境发生了化学、生物或者物理的变化,导致环境的质量下降。
(一)法条分析通过查询以上表格的法条内容可知,立法明确的规定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行为,在我国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当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同的概念,并且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也在法条当中提及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两个概念。
从立法层面上确定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仅仅可以让实务和学界很好的区分两者概念,更有利的是为生态破坏在适用规则上的争议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学理分析我国除了在立法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规定区分之外,在学界上许多的学者也作出了相应的论述。
虽然在环境法学界对于生态破坏的研究不是很多,但是在如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是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曹德明教授认为:“广义上的环境侵权,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是比较难划分的一类问题,有很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也经常受到大家的热议。
那么,法律上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介绍的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是比较难划分的一类问题,有很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也经常受到大家的热议。
那么,法律上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介绍的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不受本章调整。
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背景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工业比重高,原材料消耗高,污染风险也高。
由于国际经济结构的变化,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产业比重下降,第三产业比重大幅提升。
我国有些企业一方面大量开发和利用资源,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为节省处理成本大量排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环境的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预防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救济受害人。
论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论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陈嘉【摘要】由于环境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各国一般无论在法律或实践中都将环境损害归结为严格责任,跨界环境损害归责原则也是如此.从法理分析,严格责任的承担基础是公平的分配损失,即应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转变,以国际社会整体价值及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构建为导向来分配责任.且出于平衡受害人、加害人、环境等保护以及国际贸易发展关系的考虑,在重大危险活动中如环境损害领域嵌入责任保险制度,实属必要.从现实来看,相较于污染者而言,受害人往往是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加害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因此为谋求经济利益而造成高度风险者必须承担起控制此项活动任何有害后果的责任,这符合风险与收益并存原理以及公平原则.【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9)003【总页数】5页(P37-40,82)【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污染者付费原则;严格责任;额外资金保证机制【作者】陈嘉【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9环境损害行为从本质上说,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研究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必须要对其基础性问题即归责原则进行相关论述。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后,应依何种根据让其承担责任。
[1]有学者认为:归责体现了法的价值判断。
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之核心。
[2]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标准。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
在侵权法领域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
由于环境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各国一般无论在法律或实践中都将环境损害归结为严格责任。
跨界环境损害归责原则也是如此,所谓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经营人从事民事活动造成他国管辖或控制范围下的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并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确定该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所应采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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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
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
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
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
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不构成违法行为”。
[5]应该说此观点正确的界定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纠正了将两者含混不清的错误认识。
但对于违法性的认识就有点微妙了,有学者将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认为:“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来判定”。
[6]其指责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指违反排污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7]并进一步对《民法通则》第124条中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认为“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
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 .[8]这种观点笔者实难苟同,首先,对“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
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一说,容易使人把违反环境法规的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混淆不清,思想上也对遵守了刑法行政法的强行性规定仍构成违法不好接受,事实上,理论界对《民法通则》第124条限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多有诟病,有人将其理解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不排除虽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仍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9]另外,还有人撰文主张民法修订时删去该条。
[10]其次,既然“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直接用污染损害或损害后果完全可表达清楚,没必要推出一个易造成混淆的违法行为。
第三,“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的说法不正确,否定民事违法性并不是说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如陈泉生女士就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行为人都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这里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是否有损害结果及该结果与污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用损害结果代替了民事违法性的说法。
第四,如果损害就是违法,易给人可以用损害大小来确定违法的轻重的错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此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没有仿照德国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12]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民事侵权连证据规则都可用盖然性大小来确定,可见其并不求确凿无疑,这样由于证据不够充分也可被认定为违法显得有些牵强,事实上民事侵权行为五花八门,不可能像刑法那样做到一一界定下来,所以民事违法行为的科学性有待证实,在已有概念能清楚表达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我们没必要非得在此问题上套用德国等国家的规定。
笔者也强烈建议删去《民法通则》124条中“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一句,以求与无过错责任归则原则相适应。
三、免责事由虽然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实行的是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污染损害都一定要承担责任。
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免责事由。
如《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56条“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观以上规定我国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大体有如下几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第三者故意或过失。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和129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当然的民则事由;根据法理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情形也应该免责。
虽然我国的环境侵权规定了不少免责事由,但还是略显不足。
主要有:一、各单行法免责事由很不统一,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区别较大;二、不可抗力范围过窄,除《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战争外,其他单行法都没将社会因素列入进去。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已有了规定,单行法中加了限定词“自然灾害”反而使不可抗力适用变得不确定了。
如有人认为自然灾害的场合适用特别法环境法,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适用民法规定,但真是这样的话,既然民法都有规定,环境法是否还有规定的必要。
第三、缺乏意外事件的有关规定,虽然意外事件常有人将其与不可抗力相混淆,但根据定义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13]如某物质达标排污一般不会致人身体伤害,但对于某些特质的身体即使很少的量也可能致其损害。
根据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似乎该赔,但赔了又不合乎法理。
这些都需今后立法予以明确。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采用无过错的归则原则。
但这并不说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对其承担责任毫无影响。
这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否适用时就能看得出来,如“受害人自身过错”这个免责条件适用的前提应该可推断出加害人没有过错,否则两者都有过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显然是不能够免责的。
注释:[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199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2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6]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8]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168.[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199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532页。
[10]董文涛:绿色正义的背后 -一起典型环境侵权案件的若干法律思考载于《法政季刊》电子版第03期。
[11]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25—226页。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值得注意的是,王利明教授在其96年以前的版本中是有过民事违法论述的,可见其对此有了新的认识,也说明参照王利明教授96年以前版本论述该问题已经有背王教授现在的观点。
[1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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