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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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产地认证通知

生态原产地产品产地认证通知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

申请的意义

(1)由于生产的生态性和质量优势,产品价格能够有所提升,具有良好的经济型;(2)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有利于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生态环保产品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取得认证的生态、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相应制定扶持政策,包括科技资金支持、列入优先采购清单、开辟海关绿色通道、减免所得税等等。生态原产地产品,其生态的内核就是绿色安全、节能高效、低碳环保、科技创新、循环经济,并且通过严格的认证,应当树立形象、积极宣传,争取早日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产品拥有原产地标记可以优先进入绿色通道,并在出口检验检疫方面享有更优先的便利;(3)生产者能够提升管理水品,优化产品质量;(4)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是一项全新的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是知识产权,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形象,受到国际和国家行政的保护,是对中国创造、民族精品的保护。一切具有实力的企业、外向型企业、排头兵企业、特色精品企业,都应积极申请保护评定。

推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紧迫性。

主要体现在:(1)时代的需求,“中国制造”应该转变为具有生态原产的科技含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创造”;(2)是在国际社会上维权的需要;(3)是市场竞争的需要;(4)是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名牌战略的需要。

生态原产地产品

生态原产地产品

公告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17号) 2017年第17号 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台江苗族刺绣系列产品等125项产品为生 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 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阿勒泰戈宝红麻牌罗布麻茶等169项产品 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 产品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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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
良好生态型产品
01 产品介绍
03 合理分类
目录
02 适用范围 04 技术标准
目录
05 提出的背景
07 公告
06 保护意义作用
基本信息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全生命周期(即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 弃处理等)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包括 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的 创新型产品等。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

附件3: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试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评定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二章评定机构的委托

第六条申请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第三方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

(三)具有不少于10名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应取得管理办公室认定的资质。

(四)具有符合评定要求、保证评定活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从事生态原产地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委托其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九条委托的评定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条评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独立开展评定活动,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独立于评定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中包括评定原则、合规性要求、评定范围、生态评定要素、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及其他说明等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初评、保护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

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产品Eco-product

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3.2

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

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3

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

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3.2))的生态产品(3.1),须通过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的产品。

3.4

完全生态原产地产品Wholly Obtained Eco-origin Product

生态原产地产品(申请保护产品)完全在相应行政当局界定地的区域内形成的产品。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 (试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 (试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试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试行)》由“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机构联盟”内三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具有评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制定,旨在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行业氛围,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 by China,简称PEOP)评定工作中农产品、食品加工产品、工业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保护评定。服务类及文化类产品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依据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342号

2.3.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2.5. 产品保护评定收费项目

初次评定费、年度监督评定费、复评评定费,年金及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识使用费等另行规定。

三.具体收费项目

3.1. 产品保护评定收费标准

4.1. 初次评定费在签订保护评定合同之后并于评定机构委派评定专家组正式赴现场评定前支付。申请人未能通过评定、或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评定,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4.2.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三年有效,证书每年须接受年度监督评定(首次为初评,第二、三年须进行年度监督评定)。年度监督评定费于每次监督评定前30天之内一次性支付。

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公布采信第二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

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公布采信第二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

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公布采信第二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普惠制与原产地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23

【实施日期】2018.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质检总局公告

(2018年第40号)

关于公布采信第二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结果的公告

为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促进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

1 /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26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26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26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26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26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126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的公告日前,中信国安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对尼雅品牌葡萄酒和西域品牌葡萄酒等125项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等规定,经相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采信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结果,尼雅品牌葡萄酒和西域品牌葡萄酒等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cn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26日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1.目的

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保障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和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确保生态原产地产品符合有关规定,为生态原产地产品提供行政保护。

2.适用范围

2.1本通则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应遵循的原则。

2.2为行政保护提供证据支持。

2.3本通则适用于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

3.通则引用文件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

4.定义和术语

4.1定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4.2术语

4.2.1生态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4.2.2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弃处理等过程。

4.2.3原产地产品是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1)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

(2)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4.2.4产品

本通则中所提及的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分类,分为硬件、软件、流程型材料和服务。

5.评定要素

5.1 生态评定要素

5.1.1生态基础要素

(1)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产地范围及特征

(2)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会议上的致辞

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会议上的致辞

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会议上的致辞

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会议上的致辞

杨立新

2011年1月18日

各位领导、各位学者: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在这里召开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会议。值此,我受陈寿朋会长委托,代表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对这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向与会的同志们特别是远道而来的领导和学者们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诚挚地问候!

今天,对于我们来说,可谓极不寻常的一天。由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创建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这一新的认证形式,经过将近一年的思考、酝酿、论证,现已正式获准施行。从现在起,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将以其“生态”理念赋予原产地产品崭新的时代内涵,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各类具有原产地特征的产品,成为全生命周期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生态良好型产品;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创新,保护“中国创造”、“中国特色”、“中国名牌”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

认证事业的未来辉煌,为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发言人系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副会长、研究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26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

•【施行日期】2017.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年第90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怀仁羔羊肉制品(塞外鲜牌、大材地牌)等85项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名单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26日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

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9月颁布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合格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提供了行政保护。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被国家评定的保护产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该标志是知识产权,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形象,受到国际和国家行政的保护,是对中国创造、民族精品的保护,也是一个地区有资源、有实力、有潜力的综合体现。

一、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已成为国际规则和发展趋势

白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诞生以来,原产地产品就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的对象。100多年来,原产地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断突出,愈来愈重要。

1.原产地产品成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产地名称保护制

口陈美巧

度,是为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

取的重要制度体系,是W T O世贸组

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

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是目前世

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

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文件。因此,

原产地标记既是产品进入贸易市场

的护照和身份证,也是知识产权。

2.原产地产品被生态激活,这是

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生态、绿色

是当今世界的核心价值、主导理念、

竞争关键。绿色发展、生态发展,已

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竞争力的核心

要素。原产地本身就承载着国别、

民族、地域的荣誉与使命,再加上生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正文: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于1999年7月3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流程-农业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流程-农业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l申请人: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

l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同时按材料清单提供材料。与第三方评定机构签订评定服务合同。

二、初审

l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初审。

l初审通过后,初审结果报生态原产地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评定

l生态原产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符合要求的,委托评定机构(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进行专业评定。

l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并委派评定小组开展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并将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办公室最终验证。

四、网上公示

●验证合格的企业名称将放于国家质检总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并在一个月后批准发证。

五、批准发证

l对达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授权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六、加贴标识、进入追溯系统

●被批准发证后的企业产品,可以选择加贴PEOP防伪溯源标签,并进入PEOP可追溯平台,供广大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查询验证。

七、年审、三年后复评

l在证书3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证书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年审根据企业一年中的实际状况以及形势发展的状况选择相关要素进行抽查评定,如发现有重大问题,将扩大抽查范围,并将抽查的结果报办公室。三年后,企业要按照标准重新组织复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受理酒祖杜康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受理酒祖杜康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受理酒祖杜康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04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施行日期】2014.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74号)

关于受理酒祖杜康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日前,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对酒祖杜康等13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评定,酒祖杜康等13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由于程序原因,2014年第61号公告作废。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cn

质检总局2014年7月4日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1.目的

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保障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和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确保生态原产地产品符合有关规定,为生态原产地产品提供行政保护。

2.适用范围

2.1本通则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应遵循的原则。

2.2为行政保护提供证据支持。

2.3本通则适用于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

3.通则引用文件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

4.定义和术语

4.1定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4.2术语

4.2.1生态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4.2.2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弃处理等过程。

4.2.3原产地产品是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1)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

(2)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4.2.4产品

本通则中所提及的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分类,分为硬件、软件、流程型材料和服务。

5.评定要素

5.1 生态评定要素

5.1.1生态基础要素

(1)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产地范围及特征

(2)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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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中包括评定原则、合规性要求、评定范围、生态评定要素、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及其他说明等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初评、保护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

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产品Eco-product

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3.2

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

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3

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

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3.2))的生态产品(3.1),须通过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的产品。

3.4

完全生态原产地产品Wholly Obtained Eco-origin Product

生态原产地产品(申请保护产品)完全在相应行政当局界定地的区域内形成的产品。

3.5

含有外来因素的生态原产地产品Containing Non-origin Elements to Obtain the Origin Product

利用界定产地以外的原材料、加工设备、服务等因素的,但必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要求的产品。

3.6

生命周期Life Cycle

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引自GB/T 24040-2008,3.1】

3.7

生命周期评价Life Cycle Assessment

对一个产品系统生命周期内的投入、产出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的评价。

【引自GB/T 24040-2008,3.2】

3.8

产品系统Product System

拥有基本流和产品流,同时具有一种或多种特定功能,并能模拟产品生命周期的单元过程的集合。

【引自GB/T 24040-2008,3.28】

3.9

申请人Applicant

提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主体。申请人可以是政府、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经营者。

注:申请人应该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评定要素的相关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

3.10

系统边界System Boundary

指通过一组准则确定的属于生态原产地产品评价单元过程的总和。

3.11【改自GB/T 24044-2008,3.32】

单元过程Unit Processes

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时为量化投入和产出信息而确定的最基本部分。

3.12【改自GB/T 24044-2008,3.34】

投入Input

进入生态原产地产品某一个单元过程的所有要素,包括原料、物质、能量、人文影响等。

3.13【改自GB/T 24044-2008,3.21】

产出Output

离开生态原产地产品某一个单元过程的所有要素,包括产品、物质或能量等。

3.14【改自GB/T 24044-2008,3.25】

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

指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即指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

3.15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世界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家或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及措施。

4评定原则

4.1合规性原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评定对象首先应符合适用的各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满足和体现消费者、社会和政府对于生态原产地产品更高层次的要求。

4.2系统性原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对象的生态影响需进行系统考察,运用生态

系统分析的思路和原理,以产品系统整体的低耗、减污、协调、高效为目标,分析其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评价其生态环境友好性和原产地要求符合性。

4.3生命周期原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系统边界、评定内容等按照生命周期评价的相关原理和要求确定。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工作是在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之上对产品生命周期各个单元过程的投入、过程和产出进行分析。

4.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产品的规格质量、与产品相关的环境质量、原材料的消耗、主要污染物的产出等可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评价内容,采用定量的测试、监测、统计等方法得到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对于技术工艺先进性、环境管理水平、原产地生态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等不宜直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5合规性要求

申请人必须确保所申请的产品和其经营者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识别并达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b)评定产品涉及质量、安全和卫生等指标应提供其满足适用标准的证

据;

c)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d)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能源消耗水平应提供其满足适用标准的证据,

未发生一般及以上污染事故。

6评定范围

6.1评定对象和名称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对象应明确并进行文件存档。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地信息、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等便于消费者在市场中辨识出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信息,以及与注册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著作权的相互关系。

评定对象是一种产品或一类具有共同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生态产品。

应判断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对象和名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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