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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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会计
企业破产、重组,对优化资源配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再调整与整合中,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企业清算的概念
1.企业清算的含义
企业清算是指在企业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富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企业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算和处理,使得企业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企业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企业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后一环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环。这一环的重要性最锋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药,是保证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
2.企业清算的目的
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和会计等必要程序对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进行清理和终结,包括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以真实、合法地反映企业财产、债务以及偿债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提供有关资产变现价值和债务清偿程度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财务困境
(一)财务困境概述
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由于自身的经营条件或公司外部的环境等各种原因,无法如期偿还债务,而陷入财务困难甚至财务危机。如果公司面临的财务困难是临时的,则公司有可能在同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做出债务重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重组。如果公司的财务危机十分严重,可以采取破产方式来解决。
企业界在使用财务困境这个词时,其含义也是多样的,它可以是:(1)当企业债务的相对价值“微不足道”时,发生财务困境。(2)企业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其现有债务的情况,这些债务包括应付未付款、诉讼费用、违约的利息和本金等。财务困境通常导致企业与其中至少一个债权人的重新谈判。(3)企业现有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不匹配。
从企业部来看,财务困境将主要表现为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停滞,现金流量
出现大额负差,持久的亏损经营以及资不抵债,导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阻,权益结构失衡,财务状况恶化。从企业外部来看,财务困境主要表现为现金短缺,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在社会上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难以重新举借债务,甚至面临被改组或者是被迫进行清算。
(二)企业财务困境原因及改善方法
在现实中,可以看到当企业现有资产价值不足以偿还负债价值(净资产出现负数)或企业经营现金流量不足以补偿现有债务(包括利息、应付账款等)时(就是所谓的经营不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常有破产和重组两种后果。企业现有资产价值不足以偿还负债价值是指资本收益能力的绝对低下,因此破产是其必然后果。
企业经营现金流量不足以补偿现有债务可能反映资本流动能力的相对低下,可以通过一系列非常行动使企业免于破产,维持企业继续经营的能力。这些行动包括:(1)出售主要资产;(2)与其他企业合并;(3)减少资本支出;(4)发行新股;
(5)与债权人协商谈判;(6)债权换股权。其中前三项属资产重组,后三项属债务重组。当这些行动无效后,才进入破产程式。
(三)关于解决财务困境的政策性建议
我国新的破产法从1994年开始修订,如何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重组和破产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个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超出了本文的研究围,下面仅就财务困境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1)破产保护下的重组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但因经济基础、市场环境和法律体系的制约,私下重组和预包装破产重组还几乎是空白。但理论研究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私下重组具有一定的优势,更加适合质量较好的困境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框架的建设,以便于银行从事理性的债务处理,为拓展我国企业的重组途径做理论上的准备。
(2)国有企业更加适合正式重组,一方面是因为国有企业重组的复杂性,必须有政府和法院的参与,其次,国企的财务杠杆一般都非常高,而正式重组与私下重组相比,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更加灵活。
(3)国外的实证研究发现,申请正式重组的企业,70%都没有存在的经济意义,这意味着那些没有效益应该被破产清算的企业领导人为了个人福利最大化会寻求破产保护,因此从代理成本的角度研究破产法,应该引起重视。在财务困境的处理过程中,应该从机制上强化债权人的参与和尽早介入,以及抑制经理人的代理成本问题。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4)由于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金融稳定已被我国所认识和重视,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容易被接受,但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我国加入WTO,商业债权人、普通企业债券持有人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5)我国新的破产法能否出台,关键不是立法技术,而是实施条件是否具备。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初次就业市场本身压力很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较为严重,国际国宏观经济发展预期的不确定,可能新的破产法出台时机还不够成熟。
三、企业清算程序
(一)清算程序的启动
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解散清算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己组织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和股份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天组织成立清算组。只要公司严格遵从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清算,外力没有理由进行干涉,因为公司清算本来就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畴。
公司清算应当自行组织,但在出现特定事由时,出于对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司法救济。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精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具体事由包括: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虽然成立清算组织但故意拖延清算;3、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二)公司清算程序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