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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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保险公司应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列示的现金流量表格式(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制现金流量表。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除下列项目外,应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处理:

(一)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保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的现金。本项目应根据“赔付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保户储金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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