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视域下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
卢梭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探究

卢梭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探究【摘要】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强调个体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
本文首先概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探讨其与现代政治理论的联系。
随后分析了该理论的意义和影响,并对其进行了批评与反驳。
最后探讨了卢梭社会契约论在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应用,总结了其对现代政治的启示,并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通过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现代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为政治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现代政治合法性,核心理念,联系,意义,影响,批评, 反驳, 应用, 结论总结, 展望未来研究, 启示。
1. 引言1.1 卢梭社会契约论概述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
该理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具有平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但为了互相保护、维护秩序和享受更多权利,他们必须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通过签订契约来建立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的自愿同意,而政府的权力应该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后世的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基石之一。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与现代政治理论的联系、意义和影响,以及在现代政治合法性中的应用和可能的批评与反驳。
2. 正文2.1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是建立在对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深刻思考之上的。
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不平等和社会矛盾的产生。
为了摆脱这种不平等和冲突,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共识,建立起了一个合法的政治体系。
这个政治体系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实现人民的统治,维护人民的利益。
卢梭强调人民的主权和民主参与,倡导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来自人民的授权。
在卢梭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源于人民的共同意志,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利益。
浅析社会契约论及其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作者简介: 任 i I i  ̄( 1 9 9 1 一 ) , 男, 黑龙江肇州人 ,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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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
中世 纪时期 , 通 过霍 布斯 、 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理 论上 的解释 , 契约理论 已经 成为了一种重要的 、 影响力 巨大 的理论 。它假设在 国家产生前 人们处 于一种 自然 状 态之下 , 人 是 自由而平等 的 , 由于人性 本身 的缺陷 , 个体 为了维护 自身的权 力 , 追寻民主而 自由的 目标 , 人 们就会 为了所有人 的安全放 下部分 权力 , 相互订约 , 建 立 国家 。多数契约论者都认 为国家和政府 是人们 彼此 间订约 的产物 , 国家起 源于人 与人 之间权 力的转 让 , 人 类 为更好地生 活而通过 订约 的形 式进入政 治社会 , 因 此 国家权力必须要用来保护 人们 的安全利 益与 自由。 霍布斯认 为 , 人具有绝对 的 自由和平 等 , 自由就是 “ 基于其能力 和智慧所 能够做 到的事物中 , 人们 可以不 受 限制 地做他 所乐 意做 的事 情 ” 。 … 而 洛克认 为 , “ 为 了避 免这 样 的冲 突与矛 盾 , 人们 彼此 订立 社会 契 约, 交 出除生命和 自由的权利 , 放弃 自己的裁判权 力和 执行权力 , 所有社会成员都将 这些权 力转 让给代 理者 , 这样就 能够有效保护各 自安 全 , 维护社会秩序 。 ” 。 ‘ …… 卢梭在 《 社会契 约论》 中说 , “ 人 生而 自由 , 却无往不 在 枷锁 中 , 虽然有些人 自己认 为是别人 的主人 , 然 而他确 确 实实 的是一 个奴 隶 。综合 来看 , 契 约思想 中的“ 自 由” 不仅是一种天赋 的 自由 , 还是一种政治 自由和道德 自由。古典契 约理论从 个人拥有 自由 、 平 等的 自然权 利 的角度 出发 , 认为 国家起 源于保 护共 同安全的 目的 , 无论这 种 自然 状态和契 约理论是 否真实存 在 , 它 的价 值是我们必须肯定 的。
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

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和政治领域。
它试图解释人们在社会中为何自愿遵守法律和政权,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权利和义务来平衡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以及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影响。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中的应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一个理念,即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法律是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议和共同承诺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框架下,公民自愿同意遵守法律,并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一理论不仅奠定了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在政治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理解政权的合法性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伦敦学派思想家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和权力来自于公民的选择和授权,即“承认”和“被承认”的双向合约。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而公民则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并服从合法的政府。
这种政治契约理论为发展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建设提供了框架。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并不是没有争议的。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对于解释现实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不平等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尽管在理论上政府是为公民利益服务的,但实际上政府可能被一小部分人所控制,导致社会不公平和权力滥用的现象。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往往基于理性和自利原则,却忽视了人类情感和道德的因素。
为了更好地运用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充和修正。
首先,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法律应该追求更大的社会福利和公正,而不仅仅是依赖个人自愿的行为准则。
法律应该关注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并设立相应的纠正机制,以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均衡。
其次,在政治层面,社会契约理论需要与其他政治理论相结合,以建立更完善的民主制度。
例如,将社会契约与社会正义理论相结合,以强调政府在公民权益保护和社会资源分配中的角色和责任。
从社会契约论引发中国法律的思考.doc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从社会契约论引发中国法律的思考社会契约论的产生于当时政治风云变幻莫测的时代,处于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前夕,其对西方的民主法治化道路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从社会契约论对中国的民主的检讨社会契约论无疑为近代西方民主的法治化道路奠定了坚固的思想基础。
美国的宪法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开辟了美国的民主法治化的道路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主权在民,“人,生来自由之身,却无处不披枷戴锁,那些自以为是主子的人,实际上奴性却更强”,正是由于这种思想,才产生了西方的参与的民主。
社会契约论中,传播找这样一种观点。
国家本身没有权力,国家的权力是人民和国家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而赋予国家一定的权力,国家必须对人民负责,如果国家抛弃人民或者滥用权力那么人民就有权收回这种权利,而目前我国虽然走进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儒家传统的思想,使得人民在观念中产生了人民之身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所制定的,进而导致中国的民主是信赖的民主而非西方的民主。
中国这种民主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其限制性,既然人民是通过社会的普遍意识以及自身权利利益安全的需要而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放弃一定的权利而赋予国家一定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安全,那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国家应该对于它的人民负责,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也因该为人民服务。
但是在中国基于这种信赖的民主在有些社会的现象中所体现的并非如此,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这种思想的普遍存在导致了中国的官员的腐败率远远超过欧美等国家。
中国要加快民主化进程以及法治化的道路必传播这种参与民主的意识,从观念上改变传统的思想。
二、从社会契约论来检讨中国的死刑制度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法律是为了防止权力变成暴力,它是公众意识的产物,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条件,它具有普遍性,只要它针对某一特定的对象遍不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这一角度而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只要任何一人破坏了法律,打破了契约就应该的到该有的惩罚以保证作为主权体一员的合法利益。
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原理

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原理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原理,以及政治法的平衡结构。
卢梭作为启蒙时代的重要思想家,其《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作品中,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概念,并对政治法的平衡结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文将从卢梭的思想背景出发,分析《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内涵及其建构原理,探讨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如何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得以实现,以及这种平衡结构对现代政治实践的启示意义。
通过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深入解读,本文旨在揭示人民主权理论的核心价值,以及政治法平衡结构的重要性。
我们将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双重维度,探讨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启示,以及如何通过实现政治法的平衡结构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政治发展。
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同时也为现代政治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念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观念占据了核心地位。
他主张,人民是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而主权则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
卢梭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不可转让的。
这意味着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受任何外在限制或约束。
卢梭强调,人民主权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需要通过具体的政治实践来实现。
他提出,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将各自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共同体,从而形成了主权。
这种主权不是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的,而是属于全体人民的。
因此,人民主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每一个公民都是主权者,都有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卢梭进一步指出,为了确保人民主权的实现,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政治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
他认为,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因为只有在民主制中,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表达和实现。
卢梭也认识到民主制可能带来的问题,如多数暴政等。
因此,他提出了一些防止多数暴政的措施,如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实行代议制等。
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建设中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建设中的意义社会契约论是指通过社会契约达成社会秩序与法律的形成过程,旨在解决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
这一理论在现代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契约保障法治建设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治基础。
根据社会契约论,个体在加入社会之前会主动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而这些个人权利会通过社会契约转变成大众权益。
这一过程形成了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并以法律为基础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种使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机制。
二、社会契约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它认为个人通过与其他个体达成契约,获得了平等的资源和机会,而不受特权和歧视的影响。
这种平等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激发了每个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在现代社会建设中,社会契约的实施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减少社会阶层的分化,提升社会的和谐稳定性。
三、社会契约促进社会进步社会契约论追求社会进步与持续发展。
在契约履行和合作的基础上,社会成员可以共同规划发展目标,共同努力实现个人和社会的价值。
社会契约不仅仅是一种权力分配机制,更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和信任。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可以共同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从而实现社会的持续进步。
四、社会契约塑造社会责任社会契约论呼吁每个社会成员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契约的履行需要个人自觉遵守并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也需要社会对个体履行契约的责任进行监督和制约。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被要求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负责,同时为构建一个更好的社会而共同努力。
这种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与强化是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推动个体和社会向着更加进步和繁荣的方向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通过保障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和塑造社会责任,构建了一个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哲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

哲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一、研究背景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哲学家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思想,主张人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建立现代国家,以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契约论在政治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以期为现代政治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
二、研究意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首先,社会契约论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为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社会契约论为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提供了思路,对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构建具有指导意义。
最后,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提供了思考路径,有助于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
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应用价值,主要研究以下问题:1. 社会契约论如何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理论基础?2. 社会契约论如何指导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构建?3. 社会契约论如何解决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探究。
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深入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及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应用情况。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具体探讨社会契约论在解决现代国家治理问题中的应用效果。
五、研究步骤1. 理论梳理:系统梳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相关文献,明确其理论内涵和应用价值。
2. 案例选择: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国家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了解其在治理过程中如何运用社会契约论。
3. 案例分析:针对每个案例,采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在解决现代国家治理问题中的应用效果。
4. 综合比较:对所有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归纳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表现。
5. 总结归纳:基于理论梳理和案例分析结果,总结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社会契约论对法治社会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对法治社会的影响社会契约论是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理论基础,认为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基于契约的,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形成社会组织和政府。
这种理论对于法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对法治社会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社会契约论使政府得到合法性认可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这种理论使政府得到合法性认可,成为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是受到制约和限制的,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基于契约的,政府需要履行对公民的承诺和义务,为公民提供公正、有效的服务。
二、社会契约论促进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契约的,因此需要制定法律来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的行为和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政府需要尊重公民的意愿和权利,公民也需要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三、社会契约论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基本权利和自由。
政府需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需要对公民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避免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
四、社会契约论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契约的,政府需要为公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需要保障公民的安全和财产权利,同时也需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合作和互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社会契约论对法治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使政府得到合法性认可,促进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契约的,需要相互尊重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

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旨在解释人类社会如何形成和发展,并为政治和法律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对于法律的起源和性质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体,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他们以一种互利的契约关系来组织社会。
这种契约的结果就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其中法律被制定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
社会契约理论为法律提供了一种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因为法律是通过人们的共同意愿和协商而形成的。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还为政治权力提供了一种合法性的基础。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权力是通过人们的授权和同意获得的。
国家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剥夺他们的自由。
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必须符合契约的原则和人民的意愿。
在这种理论框架下,政府的合法性不仅仅来自于其拥有的权力,还来自于其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政府违反了契约原则或滥用权力,人民有权利反抗和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还提供了政治合作和协商的重要基础。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治决策应该是通过公正和平等的过程进行的,而不是强制或专制的。
政治合作和协商是确保社会公正和民主的关键。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基于人民的共同意愿和理性的协商,而不是个人的意志或权威。
通过政治合作和协商,人民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参与决策,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社会契约理论过于理想化和抽象,无法解释现实社会中的复杂问题和不平等现象。
例如,社会契约理论假设人们在原始状态下是平等和自由的个体,然而,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贫富差距、社会阶级和种族歧视等问题,这些问题无法通过简单的契约关系解决。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对于权力和授权的解释可能过于简化,忽视了政治现实中的复杂性和权力结构。
从卢梭《社会契约论》看我国宪政体制的建立

从卢梭《社会契约论》看我国宪政体制的建立作者:王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宪法与宪政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是在私权至上文化的基础上创立的。
那么,可不可以在新的时代,新兴的国度诸如我国建立起一种新的宪政模式?这种新的宪政模式既要有公权的权威,又要有私权的保障;既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又有民主自由的发挥。
本文即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切入点,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宪政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作者简介:王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05-02《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最重要的政治理论着作。
在该书中,作者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着力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了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人的自由和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该书在我国流传及其广泛,影响也颇为深远。
目前提出的关于中国特色宪政体制的建立便是以该理论为基础之一的。
一、何为宪政何为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
西方学者当中关于宪政概念的阐述相当丰富,有从分析的视角和侧重点来界定的,有的从立宪政体所包含的要素来阐释宪政的,还有从制度上做出的安排来说明宪政的,有以宪法对政府权限的制约来阐明宪政,有以宪政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还有从宽泛的多视角认识宪政的。
综合起来笔者认为:在西方学者眼中,宪政就是控制政府权力。
宪法是一种社会契约,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控制政府。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政府是掌握权力的机构,人民最可能遭到侵害的还是来自于政府,西方学者的这些观点来源于对政府的不信任,他们担心政府利用这些权力侵犯公民的权益,所以要用宪法来控制政府,以达到最终保护自己的目的。
宪法是怎么产生的?究其根本就是来源于对政府的不信任。
社会契约论视角下国家限度性问题探析

社会契约论视角下国家限度性问题探析从人性恶到社会契约的形成,霍布斯的《利维坦》利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逻辑,构建了一个绝对主权国家,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代表。
从社会契约的原则、内容与主体间关系来看,作为国家基础的公民被国家所吞噬,国家享有对公民的绝对主导地位。
然而从国家主权产生方式、社会契约的基础与目的来看,人为构建的利维坦,仍然具有自身的限度,这也是为什么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作,证明了社会契约论视角的双重性。
标签:社会契约;国家;绝对性;有限性在霍布斯国家学说的代表名著《利维坦》中,他从人性本恶的人性观出发,在激情与理性的碰撞下形成了社会契约,在人们让出部分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国家就此诞生。
这种社会契约国家被认为具有绝对主权,以公民的絕对服从为基础,公民一旦订立契约,便无理由再反悔,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安全和平的环境,基于这一使命对公民具有最根本的意义,因此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力。
社会契约论成了论证国家起源及其绝对权威的逻辑。
然而利维坦既然来自公民的授权,她的目的是实现公民安全和平这一自然权利,这与绝对性国家又是相矛盾的,那么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就必然具有限度。
利维坦绝对性内涵的限度性,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人性恶到社会契约要理解社会契约国家绝对性与有限性,首先得知道社会契约的形成机理,这种国家产生方式本身必然预设着国家的特性,因此它是我们分析国家特性的密钥。
(一)“人性恶”与斗争霍布斯的论证从分析人性开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所约束,具有行动的绝对自主性,被赋予平等的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能力最弱者可凭群体之力与最强者对抗。
在这种同等条件的基础上,人们具有共同的欲望,人人具有自我优越感,个人不受限制的所有权也产生了虚荣,虚荣的内在扩张性,使得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成为最有权势者,如果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美好的生活也保全不住,甚至危及自身的存在[1],斗争由此产生。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缺乏共同的权威加以威慑,对别人的侵犯成为人们得以自我保存的方式,这种以攻为守的思维促使不断征服成了一些人的需求。
社会契约与法治的基础

社会契约与法治的基础社会契约与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保障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与法治的关系,以及它们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作用。
首先,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生活之前自愿达成的一种默契,它规定了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契约的出现是人们在面对无序自由状态下,为了获得更多权益,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智慧选择。
社会契约不仅激发了人们对社会秩序的重视,更为法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其次,法治是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明文规定和统一执行的法律,法治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是对社会契约的具体细化和规范,它确保了公众的自由和安全,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成员之间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而人们也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事业。
同时,社会契约与法治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社会契约为法治提供了前提,而法治则是社会契约的法律保障。
社会契约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益和义务,法治则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来保护这些权益和维护秩序。
社会契约是法治的基础,而法治是社会契约得以实施的手段。
只有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社会才能保持秩序稳定,并促进整体发展。
此外,社会契约与法治的基础也在于公民的参与与共识。
社会契约是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共同期望,它需要人们共同参与和共同举办。
而法治的建立和实施也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共识。
在法治中,公民通过遵纪守法和参与社会生活,共同维护和推动法治的实施。
因此,公民的参与和共识是社会契约和法治赖以生存的关键要素。
最后,社会契约与法治也面临一些挑战与矛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权益和义务的认知也在改变。
社会契约的约束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法治也可能面临公正和效力的挑战。
因此,社会契约和法治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与时俱进,以保持其有效性和稳定性。
总之,社会契约与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社会契约提供了法治的基础,而法治是社会契约得以实施的具体手段。
社会契约论与现实社会的分析

社会契约论与现实社会的分析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石之一,它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来解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理论与实际情况之间的鸿沟似乎越来越大。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本质,并分析其与现实社会的差距。
首先,社会契约论主张个人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由状态,为了获得保护和福利而同意放弃某些自由权利,与其他人共同组成社会。
这种契约形成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并强制执行来保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个人的绝对自由往往受到各种限制,例如法律、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压力等。
此外,政府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特别是在一些专制国家或存在腐败现象的国家中。
其次,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个人享有某些权利,同时也有一定的责任来为社会做出贡献。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平衡并不总是得以实现。
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贪污腐败、漠视他人权益、忽视环境保护等。
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社会道德观念的淡化,进而削弱了社会契约论的实际效力。
另外,社会契约论在现实社会中也面临着冲突与矛盾。
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分化现象明显,导致社会团结和合作的难度加大。
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强调政府的角色和责任,但在现实社会中,政府能否承担起这样的责任也存在疑问。
政府往往面临种种挑战,包括治理能力不足、腐败问题、社会冲突等,导致社会契约论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除此之外,社会契约论也受到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契约观念,这取决于当地文化和历史条件。
从这个角度看,无法简单地将社会契约论应用到所有的现实社会中,因为每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特点。
综上所述,尽管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理论框架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社会中,它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是不可忽视的。
个人的绝对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平衡和合作困难重重。
社会契约与社会治理

社会契约与社会治理社会契约以及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概念,它们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的概念、其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社会契约是指一种默契或协议,个体或群体基于互惠的原则,自愿地遵守一定规则和义务。
这种契约的理念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启蒙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
他们认为人们通过与他人达成契约,将个人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目的。
社会治理则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则和手段,以有序、公正、有效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事务。
社会治理旨在解决社会中的问题,维持社会稳定和繁荣。
它涉及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各个社会主体的合作与协调。
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密切相关,因为社会契约提供了社会治理的基础。
根据社会契约,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来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治理依赖于个体遵守契约,而社会契约则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社会治理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和政策来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们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契约基于互惠原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社会治理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并惩罚违法行为,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次,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有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繁荣。
契约和治理为市场经济提供了规则和机制,保护经济自由和公平竞争。
它们还为公共服务和资源分配提供了平台,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
此外,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有助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个体在遵守契约和接受治理的过程中,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对整个社会有影响。
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部分,应该为社会的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在于其包容性和参与性。
社会契约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识,而不仅仅是特定利益群体的协议。
社会治理的过程应该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决策,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契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

社会契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组成社会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自愿放弃一部分原始自由和权利,与其他人达成的一种共同约定。
此时,人们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互相信任。
相对于社会契约而言,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目标、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一、社会契约与社会治理的联系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人们在不同文化、地域和背景下,都应当平等地处理问题。
而社会治理能够保障人们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为实现社会契约提供了保障。
社会契约还需要能够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机构。
社会治理提供了相关的机构和规则,为履行契约提供支持。
此外,在契约中,人们需要将自己的部分权利放弃,如权力、自由、财产、资源等。
而社会治理则需要规定这些权利的界限,确保它们被平等分配,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的互动关系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人们对契约和治理的需求也会随之变化。
社会契约是一个固化的概念,而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适应和调整。
社会契约需要社会治理的支持和保障,而社会治理也需要社会契约的合法性和认可。
此外,社会契约也需要适应和调整社会治理的需要,以保持自身合法性和有效性。
社会治理需要了解和尊重社会契约,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而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之间的互动,还能够提高国家和社会的效率和公平。
三、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的局限性任何一种社会契约和社会治理都有其局限性和缺陷。
社会契约需要人们的信任和相互理解,而这是不可能一直存在的。
随着人们的背景、利益和立场的变化,契约和治理的原则和规则也会随之改变。
社会治理也存在很多不足。
例如,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治理难以应对全球化和技术革新所带来的挑战。
这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如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环境问题愈加严重、少数人垄断产业等。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而达成的一种默契。
它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契约对社会秩序的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
当时,人们开始反思人类社会的本质和组织形式,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著名的社会契约理论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一般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但也面临着不确定性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共识,建立起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平等、公正和互惠。
自由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幸福。
平等则要求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机会。
公正是指社会契约应该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对每个人都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和权利。
互惠则是指每个人在社会契约中都应该有所贡献和回报,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社会契约对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契约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得人们在社会中有明确的行为准则。
这种规范和约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社会契约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分配机制。
通过社会契约,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利可以按照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此外,社会契约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互助和合作的机制。
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人们可以通过互相合作和互助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社会契约理论过于理想化,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和自私性。
他们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更多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探讨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探讨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哲学思想,试图解答政治权力何以合法的问题。
本文将对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展开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指人们通过一种自愿的、互利的协议来建立政治组织和政府的理论。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体,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将权力交给政府,以换取更大的保障和利益。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的自愿和共识。
政府的权力只有在人们自愿接受并遵守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这种合法性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协议和共识建立起来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暴力实施的。
因此,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的自愿和共识基础上的。
然而,社会契约论也面临着一些批评和挑战。
首先,有人认为社会契约论过于理想化,忽略了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和利益冲突。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很难达成真正的共识。
其次,社会契约论无法解释政府如何获得合法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经过明确契约的政府。
最后,社会契约论也无法解释政府如何行使权力,以及人们对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例如,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时才是合法的。
而托马斯·霍布斯则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需求,政府的权力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
除了社会契约论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理论也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
例如,功利主义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其对于人民福祉的贡献和效用。
而权利理论则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其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总之,社会契约论是一种重要的哲学思想,试图解答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问题。
虽然社会契约论面临着一些批评和挑战,但它仍然为我们理解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框架。
《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方式与“稳靠”的政治法政治法

《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方式与“稳靠的政治法【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长期以来都被认为过于浪漫,宣扬人民主权的至上性并不受法律约束,与制约主权保护个人的宪政理念严重冲突。
而实际上,卢梭赋予“公意”以“反身性”的特征,从而使人民主权根据“任何人都不会对自己不公正”的经验命题而必然不可能伤害个人,不会犯错。
他区分了人民的立法权威与立法者,将立法精英引入到了政治过程中,实现了人民意志与精英理性的结合,进一步加强了人民主权自身的合法性与正确性。
宪政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得到了理论上的缓和,并在逻辑上得到更加一致的表述。
“反多数难题”是个伪问题。
并非宪政控制民主,而是作为“公意的”人民主权自身制约“个别意志”。
人民集会并非维护主权的唯一形式,通过设立一种现代的保民官制可以起到近乎同样的效果,并使人民集会的两个提案备可以不用,从而实现了政治法的“稳靠”。
最后,通过人民主权赋予权威的法律实际上不可能合法化所有的日常政治秩序,卢梭的理论对自己的提问仅仅是完成了部分回答。
【正文】一、从社会契约中到人民主权——意志与理性的共同产物卢梭在开篇便表明了自己的首要关注:人类这种似乎是背弃自由的普遍的服从状态(无往而不在的枷锁,希望大家不要被此处“奴隶、枷锁”等修辞所过分吸引,卢梭根本上关心的还是服从何以合法化),也即是人类社会的日常秩序是如何获得它自身的合法性的。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p4)而秩序为维护自身的神圣权力源自哪里?对此,他处理了几种代表性的学说,并采取了逐一筛查的排出法,以找到秩序的合法性根据。
他先规定了人性的首要法则,而这是他论证自己排除法合理性与建构社会契约的逻辑前提——人首先耍维护自身的生存,首先是对自己的关怀。
当人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他就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他就是自己的主人。
每个人都只有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自由。
这里试图对话的对象似乎是霍布斯和格劳修斯。
契约精神与法治社会

契约精神与法治社会王利明“契约必须严守(pacta sunt survanda)”,这是来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其合意的拘束。
通常认为,这是私法自治的具体体现,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和内容如何以及是否变更、解除等权利,私法自治也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定而适用。
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其实,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历来存在契约严守的精神,这也是儒家诚信忠义法律文化的当然要求。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儒家诚信法律文化将诚信甚至上升到一般的做人准则。
所以,民间也历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君子一诺,重于泰山”、“言必信,行必果”等说法,这些其实都构成了契约严守精神的文化基础。
所以,在中国契约严守的观念在民间久存,甚至深入到中华民族文化的血液中。
我国当前社会仍需要进一步弘扬契约精神。
我认为,契约精神首先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它是最基本的商业精神和最低限度的商业道德。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提出,任何人都必须保守诺言,这是一般的道德原则;在中世纪,教会也要求人们恪守诚信并认为这是基本的宗教道义;在近代自然法时期,遵守契约也被认为是一项自然法则;而进入到市场经济社会,市场正是由无数的交易组成,只有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才能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契约精神也是构建市场的基础。
一个诚实守信的商人更应该将合同看作是约束自己的法律。
违约,尤其是故意违约是不道德的。
应当指出,这一种观念,在近几十年也受到挑战。
19世纪末期,美国学者霍尔姆斯(Oliver Holmes 1841—1935)对此提出了强烈批评。
他认为,道德和法律的混淆在合同法中最为严重,违约的非道德性观点完全混淆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合同当事人并不在道德上负有一种履约的义务,所谓履约的义务本身是假想的(imaginary),如果你不信守合同,必须赔偿损害,正如你侵权必须赔偿损害一样,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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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视域下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
作者:杨阳刘馨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7期
【摘要】卢梭于1762年著就《社会契约论》,其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观点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深远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自建国以来,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曲折漫长,时至今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应看到在此背景下,依然有诸多问题与阻隔,如引起了官方、媒体、民间多方的密切关注的雷洋事件,本文将以雷洋事件为例,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思考分析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及看法。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治社会建设;雷洋事件
一、前言
雷洋系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任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2016年5月7日晚离家后身亡,随后经媒体报道,事件逐渐被公众了解。
北京昌平警方在之后通报中指出,当地警方在得到群众举报进行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洋控制并带回审查,在带回审查期间,雷洋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媒体随后进行了跟进报道,事件发酵并引发了社会一系列的探讨。
二、雷洋事件在社会契约论下的解析
(一)“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带着枷锁”
此观点是社会契约论中的核心观点,即天赋人权,人生来自由平等。
从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来看,雷洋作为个人已然丧失了生来的自由平等,我们过多的在关注这个事件不应关注的细节如雷洋是否去了足疗店、他是否真正的去嫖娼等等。
整个事件中他并没有被平等对待,执法者是否只从主观臆断即可确定雷洋的嫖娼事实,这种主观臆断带着强烈主观意识。
执法者因主权者(即公民)赋予了其权力而具有执法的责任与义务,但此权力不应滥用,从警方关于执法记录设备损坏的说辞中很难令任何人信服,带着主观色彩的价值判断本身上来说就是对公民个人的不公平。
(二)“权力并非由强力构成,而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卢梭在契约论里其实已经说的再清楚不过了,权力是一切的基础,主权者渴望权力,因为有了权力就意味着有支配个人生活的力量,但是应该要清楚的是这里的权力不能用强力构成。
再从这个观点来看看雷洋事件,权力由法来赐予,说的通俗些,那些执法的人员,不管是便衣警察抑或是公安局的执法者,他们的权力是法来赐予的,他们只是执政者,只不过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纽带,他们协调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或者进一步说公民因为社会契约放弃个人自由,赐予了执政者以权力,以使自己不至于成为弱势群体,并且使社会机能更加完善。
但
我们在雷洋事件中看不到公民受保护,取而代之的是肆意的被怀疑、无端的被查处,而执法者仰仗的只不过是公民赐予的权力,在整个事件中大多数人都被误导,即我们更多的关心的是雷洋是否真正去嫖娼了,而注意力很少集中在雷洋为什么平白无故的被抓获审查,警察作为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端的行为,我们默认执法的过程合法,可是雷洋确实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失去了生命,我们暂不谈自由,即便是公民基本的生命权亦丧失,显然这与公民赋予执法者适当的权力不符,因此警察的执法过程存在违法的行为,若为违法行为,作为公民的雷洋为什么要有服从的义务。
(三)“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仅为嗜欲的冲动就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卢梭将自由分为三种:天然自由、社会自由以及道德自由。
卢梭已经对所谓的自由有了一个很好的界定,这三种自由在社会形态中是呈递进的状态的,倘若没有天然自由我们就无法去谈社会自由,没有社会自由去说道德自由也会显得很苍白。
但是在雷洋事件中我们至少做到了置身事中,可是当事人及第三者、警方、媒体所处的微妙关系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各方一定是站在其立场进行阐述,就像这篇文章也难免因所持立场的偏颇导致不能公允的去看待这一事件,说到底也唯有道德的约束才能使我们从这一事件发现社会出现的问题,这种道德说的直接些就是能客观真实的发现、评价、总结社会事件,而不带任何“阴谋论”的观点,目前各方缺乏的是理性,是道德的约束,这样的结果无外乎就是当事人及第三者谋求己方利益最大化、警方尽量撇清自己的责任、媒体推波助澜达到吸引眼球的功效。
那么最后雷洋事件的结局会走向何方?想必只是社会的一场剧而已,各方各取所需,最终不欢而散。
三、社会契约论理论观点对建构中国法治社会的启示作用
(一)执法者(政府)要增强“权由法授”的理念
“权由法授”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概念,作为执法者的政府应当清楚的知道一点就是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益。
公共权力仅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的授予表现为法律的授予。
执法者在他的每一个政府行为中都受到法律的限制,除了法律允许的事情之外,他不能做任何其他事情。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对于个人,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政府,法无规定即禁止。
然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执法者的权力过大过强,权由法授的理念比较淡薄,执法者做着一些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
面对这一情况,我们即应强调以德治国,以德治官,也要加强官德教育,更应强调以法制权,通过法治建设,以明确而有效的法律来制约权力,从而从根本上公权力滥用的局面。
(二)公民的契约意识
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不受任何约束,社会形成之后,每一个自然人自愿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一项社会契约,放弃了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换取了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力。
卢梭在说上述这番话的时候一定不会意识到中国人实际上很难去
理解践行这段话,根源上面已经提到了,我们无法让中国人完全放弃儒家思想,因为似乎全盘否定儒家思想就像完全否定了中国人一样,或者说中国人就不谓之中国人,社会契约论的重点也就是公民的契约意识,没有这个意识要想使社会契约化就会变得十分艰难。
(三)立法权的归属
卢梭写道:“国家的生存绝不是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这让我们产生思考:究竟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是政府?还是公民?仔细推敲下便知:若我们的立法权赋予了正确的立法者制定了良好的法律,那为什么还会出现诸如雷洋事件的社会问题,且这一事件仅仅是众多的社会问题的一角,我们可以说法律还有待完善,还有不足之处,但问题在于我们现在只注重对法律的修改、补充(且这种补充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问题),这其实是一种舍本逐末的行为,立法权是本,我们舍之;化解社会矛盾是末,我们去追寻。
四、结语
雷洋事件只是众多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它驱使着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社会,我们与政府之间订立的所谓的“契约”,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公民的个人放弃了一定的个人自由权利来换取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我们只是这个社会契约里的一个分子。
但也应理性的去看待社会契约论:卢梭为我们描绘的是一幅理想社会的场景,就如同卡尔马克思绘制的共产主义景象,我们不能武断的说一定不能实现,但至少我们需要的是实践与时间;另外,契约需要强制力保障,然后强制力是通过私权力向公权力转移形成,但公权力的形成又是通过契约,这是违背一般逻辑关系的悖论。
社会契约关系作为西方政治民主制度的基石,短期内不可能被中国政府引入,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其在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公共政策制定、法律制定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学习作用。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雷洋[DB]. http:///subview/1186374/20285354.htm.2016.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11.
[3]张仕颖. 自由自主与自相区分-卢梭自由观浅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