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冀卫规科教[201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修订)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卫规科教〔2012〕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医学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组织制订了《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规范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主要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一定的教学任务是临床教学基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临床教学基地在完成临床教学或实习任务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医德医风,重视和加强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7〕14号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7〕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卫生计生单位: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我省是人口大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加大了母婴安全风险。
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模式,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早期筛查与评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的通知》,完善服务流程,推动孕产妇在妇幼保健机构建档,免费发放《母子健康手册》,推进产前检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落实,提高早期建册率和产前检查率。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并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程度分别以“绿、黄、橙、红、紫”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代表低、一般、较高、高风险和患有传染病。
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粘贴相应颜色标识。
强化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随着妊娠周期的延续,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妇做好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分类管理措施。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高危专案管理(一)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冀卫医函〔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建立省、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三级监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监控药品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一)省卫生计生委及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各市及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处方/医嘱点评情况。
委托省医院药学质控中心开展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及使用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工作水平。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应组织成立区域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组织,定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涉及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品种的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通报医疗机构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情况及不合理用药情况,并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采取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措施。
对于执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进一步推进安宁疗护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实践以临终患者和家属为中心,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
一、症状控制(一)疼痛。
1.评估和观察评估患者疼痛的部位、性质、程度、发生及持续的时间,疼痛的诱发因素、伴随症状,既往史及患者的心理反应;根据患者的认知能力和疼痛评估的目的,选择合适的疼痛评估工具,对患者进行动态的连续评估并记录疼痛控制情况。
2.治疗原则(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癌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南,药物止痛治疗五项基本原则如下。
1)口服给药。
2)按阶梯用药。
3)按时用药。
4)个体化给药。
5)注意具体细节。
(2)阿片类药物是急性重度癌痛及需要长期治疗的中、重度癌痛治疗的首选药物。
长期使用时,首选口服给药,有明确指征时可选用透皮吸收途径给药,也可临时皮下注射给药,必要时患者自控镇痛泵给药。
(3)镇痛药物使用后,要注意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及时调整药物剂量。
结合病情给予必要的其他药物和或非药物治疗,确保临床安全及镇痛效果。
同时要避免突然中断阿片类药物引发戒断综合征。
3.护理要点(1)根据疼痛的部位协助患者采取舒适的体位。
(2)给予患者安静、舒适环境。
(3)遵医嘱给予止痛药,缓解疼痛症状时应当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疼痛教育,鼓励患者主动讲述疼痛,教会患者疼痛自评方法,告知患者及家属疼痛的原因或诱因及减轻和避免疼痛的其他方法,包括音乐疗法、注意力分散法、自我暗示法等放松技巧。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流程探讨
2002,NRS-2002) 微型营养评价简表(Mini nutritional assessment short
form,MNA-SF)
3
营养风险筛查2002
营养风险筛查2002(Nutritional Risk Screening,NRS2002)是2002年由丹麦肠外肠内营养 学会开发,并为ESPEN推荐。
格 程
普通食品
度
消费者需求的特定程度
15
FSMP临床应用背景
功能食品
指具有营养功能、感觉功能和调节生理活动功能的食品。 食品基本属性:也就是有营养还要保证安全 修饰属性:也就是具备色、香、味,能使人产生食欲 功能属性:也就是对机体的生理机能有一定的良好调节作用
法
规 管
药品
理
FSMP
的
严
功能食品
格 程
(2)营养摄入不足:
①BMI<18.5kg/m2伴一般情况差
②近期3-6个月非自主体重丢失超过 10%
③BMI <20kg/m2且近期3-6个月非自 主体重丢失超过5%者
①摄食低于或预计低于推荐摄入量 60%≥5天。
②存在营养吸收不良;营养成分丢失 过多;营养需要量增加;营养代谢障 碍者。
常见于吞咽功能障碍;因疾病导致能 量或蛋白质摄入不足或需要量增加; 虚弱;围手术期康复;严重创伤、烧 伤等高分解代谢;恶性肿瘤;消化吸 收功能不良;老年营养不良及肌肉减 少症;神经性畏食;脑卒中或昏迷者 ;长期卧床导致的压疮;生长发育不 良的儿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流程探讨
目录
河北省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推动临床营养学科发展,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营养科业务范围:(一)因单纯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量或比例不当等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或疾病的独立诊断和治疗;(二)继发于临床各种疾病的营养失调或疾病的独立诊断和治疗;(三)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以及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性疾病;(四)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开展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合理运用膳食营养、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等方法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五)掌握临床营养诊疗发展趋势,指导其他临床科室合理进行营养相关性评估和治疗;(六)定期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营养风险筛查、营养治疗和疾病营养预防等内容的培训,做好院内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营养防治及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营养科是临床业务科室,需独立设置,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及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科室设置第六条营养科的建设应与医院级别和规模相适应,具有与功能和任务相匹配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以保障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七条营养科包括6个组成部分:营养科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肠外营养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医疗膳食配制室和营养病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
第八条营养科门诊负责诊断和治疗具有营养代谢相关性疾病的门诊患者,包括经本院营养诊疗后出院患者的随访。
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详述
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详述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河北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九月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假设干说明«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和«医院治理评判指南〔2020年版〕»,参照«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国际部医院评审标准〔JCI〕»〔第三版〕,结合我省医院治理实际而制定的。
«标准»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否决指标;第二部分准入指标;第三部分评判指标。
«标准»以〝安全、质量、服务、绩效〞为主题,既强调对医院治理的全面评判,又突出了依法治院、数字化医院治理、医疗技术、医院感染操纵和护理质量、重症医学科质量、手术室和消毒供应室质量治理以及医院服务、医院文化建设等内容。
在评审方法上吸取了既往评审的体会,既重视宏观操纵,又注重细节治理;既有明察暗访,又有追踪检查;既有理论知识考试,又有实践技能考核,表达了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将每个评审要素查实、查细、查严,科学、客观地反映医院治理的真实水平。
第一部分否决指标:该类指标共4方面内容,10项指标,要求全部合格。
假设有1项指标达不到要求,那么视为被否决,延缓1个周期评审〔评审周期为4年〕。
第二部分准入指标:该类指标共有5个方面内容,20项指标,1项指标不合格延期1年评审。
技术标准单独设立100分,对医院的技术进行评估。
第三部分评判指标:系定量评判指标,共分6个方面内容,25项指标,134项评审标准,较«医院治理评判指南»〔2020年版〕增加了麻醉科、核医学科、功能科、高压氧、营养科、康复科等质量治理与连续改进。
该指标总分为1000分〔不含技术水平100分〕。
评审期,以评审当月往前推3年为计。
考虑到技术水平项目中一些稀有病种患者数难以满足评审需要,可向前顺延1年〔即可用4年的资料〕。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冀卫基层函[2017]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基层函〔2017〕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238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6月19日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深入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基础上,2017年6月省卫生计生委与省中医药局联合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以下简称“提升年活动”),活动将持续至2018年。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围绕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薄弱环节,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能力提升为突破口,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联体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突出服务特色,改进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全面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培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承担办医责任,大力协调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提升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利用率和获得感,为建设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打好基础。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冀卫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4〕17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院,驻冀有关部队医疗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丁瑞张磊联系电话:*************85989735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唐晓亮孙庆臣联系电话:*************85989707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5月16日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减低县外转诊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全局科学发展的战略安排,坚持以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导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目标,以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为核心,抓重点、建机制、重实效,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冀卫办规划函[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冀卫办规划函〔2014〕2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推动我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加快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杨新建委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梁占凯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朱会宾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段云波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成员:尹文晶委办公室主任许钢柱委人事处处长周志山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范素文委财务处处长席彪委法制处处长李殿军委体制改革处处长李建法委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翟京波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姜建明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田学卒委基层卫生处处长胡炜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陈平省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处长马哲委综合监督处处长马剑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王瑞吉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孟庆莲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武云秀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尹晨茹委宣传处处长尤殿平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刘素刚省卫生信息中心主任李瑞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信息处。
周志山担任办公室主任,规划与信息处副处长高宪甫担任常务副主任,刘素刚、李瑞民担任副主任。
成员:高庆丰委办公室副主任高建军省委财务处副处长陈泽斌委规划与信息处副调研员狄岩省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王建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副主任赵建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副主任张雁委规划与信息处副主任科员程颖省卫生信息中心网管室主任李术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数据发展科科长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是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冀卫医函〔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41号)要求,我省秦皇岛、承德和保定等3个设区市纳入国家第二批分级诊疗试点城市,实现国家级试点城市全覆盖。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现就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基层首创,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任务,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推进措施,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要按照我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任务台账,强化评价督导,保质保量完成试点任务。
二、巩固工作成效,明确推进任务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冀卫医政函〔2016〕75号)要求,全省11个设区市已全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定州和辛集市也要于今年年底前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河北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工作,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的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中医、中西医类别质控中心单独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质控网络。
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质控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级质控中心同时接受上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七条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质控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专业的本级质控中心。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或其他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被评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重点学科,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明显技术优势,专科(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已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控工作,有较好的质控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五)信息化水平能够满足全省质控工作需要;(六)积极开展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七)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专(兼)职人员,有能力承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临床营养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
临床营养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一、临床营养科医(技)床比定义:临床营养科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技师的总数与同期医院编制床位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临床营养科医(技)床比二临床营养科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技师的总数乂1nov同期医院编制床位数uu/o意义:反映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
填报说明:1临床营养科固定在岗(本院)医(技)师:①本院职工;②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或)执业证书;③能独立从事临床营养工作。
2.床位数为医疗机构编制(官方发布)床位数。
填报要求:每年填报一次。
二、营养风险筛查率定义:以营养风险筛查量表NRS2002(18〜90岁人群)、MNA-SF(65岁以上老年人)或STAMP(0~18未成年人)等为标准,对住院患者现存或潜在的营养风险进行筛查。
营养风险筛查率是指一定时间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的患者数占同期住院患者总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意义:反映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医疗质量与安全诊疗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填报说明:1.以上三个量表为筛查工具获得的“营养风险”量度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结局相关,具有循证医学基础,并且在回顾性和前瞻性临床研究中得到验证,是目前国内外很多指南推荐的首选的筛查工具。
2.营养风险筛查患者数:对上一月入院的患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的总数。
3.同期住院患者总数:上一月入院患者的总数。
4.应在入院后24h内完成营养风险筛查。
填报要求:每月填报一次。
三、住院患者营养风险阳性率定义:以营养风险筛查量表NRS2002(18~90岁人群)、MNA-SF(65岁以上老年人)或STAMP(0~18未成年人)等为筛查标准,对住院患者现存或潜在的营养风险进行量度。
住院患者营养风险筛查阳性率是指一定时间内存在营养风险(NRS2002N3分,MNA-SFSn分,STAMPN4分)的患者数量占同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住院患者营养风险阳性率二存在营养风险的患者总数乂1m-同期筛查患者总数-O意义:反映医疗机构收治的,存在营养风险患者所占的比重,是反映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卫医函〔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金额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017年11月30日前,二级以上医院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医类别医疗机构报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冀卫办疾控函〔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疾控函〔2019〕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履行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扎实推进,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履行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如期实现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紧密结合,确保地方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同步完成。
明确目标责任,研究防治措施,组织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问题,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目标。
二、防治总目标(一)新发现及现症地方病病人全部得到有效救治。
(二)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三)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危害,97个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达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卫生标准。
(四)消除大骨节病、克山病危害,7个大骨节病病区县和11个克山病病区县全部达到消除标准。
(五)推进水源性高碘病区改水工作,保证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盐,降低水源性高碘危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
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
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8.27
•【字号】冀卫妇[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
(试行)》的通知
冀卫妇[2010]17号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中心:
为加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我处在原有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北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卫生局按照评审标准,认真组织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
附件: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试+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0年8月27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冀卫办指导[201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卫办指导〔2015〕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见附件,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7月24日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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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
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办医[2014]3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
知
(冀卫办医〔2014〕36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床营养专业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诊疗水平,省临床营养专业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
《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
一、为了促进河北省临床营养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中的《临床营养管理与持续改进》内容、《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河北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便于大家日常工作中使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医院。
三、本标准总分值1000分,分为组织建制(180分)、建筑布局与设施设备(120分)、质量管理(600分)、教学、科研管理(100分)四部分。
四、本标准的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追踪和访谈、实地查看和考核为主。
五、本标准每项分值均以扣完本项基本要求标准分为止,不倒扣分。
主要内容基本要求考核细则标准分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