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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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经费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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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4•【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2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二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订。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2016-2016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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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6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摘要】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代表选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要高度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选出的代表应果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感。
不能单纯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职务照顾安排。
因身体条件、工作情况等限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般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宪法规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换届选举。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对于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
在党委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切实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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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3.05.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2日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应同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一并交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的或者一个代表团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形式,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有权参加答复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一)严重违法的;(二)严重失职、渎职的;(三)犯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两个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对代表在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代表。
选举大会纪律
![选举大会纪律](https://img.taocdn.com/s3/m/5760f729cfc789eb172dc861.png)
选举大会纪律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山西省选举实施细则》。
二、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三、服从大会统一指挥,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选民一律凭选民证参加选举,非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会场。
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进入会场。
六、不准在会场上喧哗、起哄、取闹。
七、选举开始后,任何人不得向选民作出暗示或诱导,更不得强迫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选举。
八、选举中有什么需要说明或不清楚的问题时,要有组织地向大会提出,不得擅自行事。
九、对扰乱选场秩序,违犯大会纪律,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
在选举大会上的讲话提纲(2 0 11年5月2 1日)各位选民:今天,是我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的法定选举日。
全县189668名选民,将分别集中在89个选区,468个投票站,参加选举大会,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次选举大会,是在全县人民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决思想、开拓进取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是全县人民团结一致、满怀信心地向着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奋力迈进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
开好这次大会,选好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换届选举,县委、县人大、县选举委员会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分阶段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我们这个选区,在经贸系统选举工作指导组的直接领导下,在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了选民登记、出榜公布了选民名单、提名推荐了初步代表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协商,确定了正式候选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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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委员会第三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和选举单位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六章选举程序第七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课件15:3.5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课件15:3.5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4c42657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2.png)
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联系
常设 机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
,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监督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监 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听取和审议“政府、监察委员会、 规范司法活动,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维
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开展 护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保证相关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人大代表(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决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权力属于 ( B )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人民法院 D.中央人民政府
典例2 (2017课标Ⅲ,17,4分)西藏自治区某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履职13 年,共提交42项建议和议案,与所在县每个乡定点联系人保持定期联系 ,呼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藏东南博物馆,还就提高边民补贴和
偏远地区的工程造价标准等提出建议。该代表通过上述行为 ( A )
①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 ②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③行使自治区人大代表的立法权 ④行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典例3 (2017课标Ⅰ,39,12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关公职人员在“就职 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6年10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新当选议员的宣誓仪 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 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个别候任议员的闹剧引发其宣誓是否有效以及 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的争议,并由此影响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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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主体地位,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1c2c353ff12d2af90342e601.png)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责任编辑:常红)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随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真正集中表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演变和历史的发展,它也有存在着缺点,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能有效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多层次间接选举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从而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的显著特点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的间接选举产生。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9c115803169a4517623a34c.png)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
下文是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晋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省、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指导所辖县、市、乡、镇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党、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政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fd459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6.png)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晋民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23〕13号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现将《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第五章候选人产生第六章财务审计第七章选举准备第八章换届选举和审议表决第九章备案登记第十章提前或延期换届第十一章届中增补第十二章附则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保障社会团体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1号)、《山西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晋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依照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社会团体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社会团体会员的意愿。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四条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一般由理事会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
人大换届选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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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方案第1篇人大换届选举方案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
二、选举原则1. 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选举平等原则: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确保选民投票的秘密性和自由性。
3. 选举普遍原则:广泛动员选民参加选举,提高选民参选率,确保选举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4. 选举差额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充分体现选举的竞争性和择优性。
三、选举时间1. 选举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确定选举日。
2. 选举周期:每届任期五年。
四、选举范围1.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选举组织1.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 选举工作机构:设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举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选举程序1. 选民登记:依法进行选民登记,确保选民的合法权益。
2. 候选人提名:采取政党提名、人民团体提名、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等方式,推荐代表候选人。
3. 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候选人的合法性。
4. 候选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业绩和履职设想。
5. 投票选举:组织选民进行投票,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
6. 计票统计:依法进行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7. 补选:对当选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依法进行补选。
七、选举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2. 严肃选举纪律:加强选举纪律教育,严肃查处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 保障选民权利:维护选民合法权益,保障选民依法参加选举。
4. 宣传舆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的选举氛围。
5. 安全保卫:加强选举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选举安全有序。
八、总结验收选举工作结束后,各级选举委员会要对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对选举结果进行验收,对选举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梳理,为下一届选举工作提供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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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3.03.01•【文号】•【施行日期】195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主席毛泽东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第四条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四、精神病患者。
第六条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
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一节乡、镇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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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7.10•【字号】•【施行日期】1980.07.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除市辖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和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县级和人民公社、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在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十一人至十七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县级和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
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本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协商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
其人选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与辖区内各有关方面协商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果县级与人民公社、镇不在同一期间选举,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得根据需要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如果县级与人民公社、镇在同一期间选举,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承担双重任务。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205ccbdfd0a79563c1e72c9.png)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行使职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5fefcdbd1eb91a37f0115c7a.png)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
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
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
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
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https://img.taocdn.com/s3/m/ee363978ad02de80d4d840a0.png)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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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投票规定要求有哪些
![人大代表投票规定要求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a24991ca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23.png)
人大代表投票规定要求有哪些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的产生、职权、义务和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一起来看看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规定吧!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规定根据选举法和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镇情况,制定南安市省新镇第一选区(满山红村)南安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和省新镇第一、二、三选区(满山红村)省新镇第四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办法如下:一、选举工作由市、镇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
二、市省新镇第一选区(满山红村)应选南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 人。
镇第一、二、三选区(满山红村) 应选省新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9 人。
三、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民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不划“○”的,该另选无效。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得用铅笔。
笔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及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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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地区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暨驻晋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省、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指导所辖县、市、乡、镇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党、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政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各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选举的日常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分别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第六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宣传贯彻《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编制选举经费预算,培训选举工作骨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印制选民证;(六)指导各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七)规定和公布选举日期,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八)受理对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选举工作;(十)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文书、资料、统计报告和选举工作的总结,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存档。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任务:(一)划分选民小组;(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三)办理选民登记,发选民证;(四)组织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民的意见;(五)监制票箱,组织投票选举;(六)协同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人员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第八条选民小组的任务:(一)召集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二)召集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向选区选举工作组汇报选民的意见;(三)召集选民参加投票选举。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暨驻晋部队选举出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同省军区、军分区和团以上以及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的领导机关协商确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人口特少的乡,至少应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原则上按人口数分配。
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应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市辖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区人民政府领导的中央、省、市所属的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代表名额的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驻地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具体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同上述单位协商确定。
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时,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一次全部分配到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由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按应选名额进行选举。
第四章选区划分第十四条划分选区应从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出发,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十五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六条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以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少数居住分散的山区自然村,在其人口接近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时,也可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
第十七条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在农村,一般可以按几个村民委员会、生产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多的自然村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乡也可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在城镇,较大单位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或几个选区,没有工作单位的市民可按居住状况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与就近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八条居住比较集中、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一般单独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少的少数民族,可与就近单位、居民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的,应分别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中央、省、地区、设区的市所属单位分驻数地,其职工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区划分选区。
市辖郊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城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郊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城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第二十一条按照《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对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出生日期按公历计算。
第二十二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三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登记:(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