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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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导言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复杂和艰巨。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如今,在Prosser发出这番感慨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喧嚣纷杂中又度过了五十年。

然而,因果关系这个侵权法上的幽灵依旧在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和学者。

在我国民法研究的起步较晚,而有关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与民法的其它领域相比更形滞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些问题仅仅被置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下进行粗略的研究。

90年代以后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总体而言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仍然局限于对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发展走向、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及各类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制制度的纲要性探讨,而对于各具体制度及学说理论的精微剖析在近一些年才刚刚开始。

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也是如此,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间里,鲜有学者问津,虽有涉猎,基本上也限于一些粗浅的介绍。

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学者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相应的引入了一些新的学说,中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也由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仍显落后,不仅与国外因果关系之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不可同日而语;即使与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各国民法都对其认定提出许多学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的类型不断变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渐渐显露出来。

我国在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存在不少误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影响甚深,另一方面,一直注重事实因果关系,忽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评价了多种因果关系说,同时期望我国能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两步走。

Abstract:The causality in the tort law has been an unresloved problem all the time , every civil law in the world asserts to it that proposes a lot of theor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fringe the type of the case is changing constantly, and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rel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come to light gradually. Many mistaken ideas exist in research of causa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nfluence of saying in 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very deep, on the other hand , we have been paying attention to causality in fact all the time , have ignored the causality in law. This article appraises many kinds of causality theories , expect our country can learn lesson from Britain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that take two steps in the asserting of causality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都是一个颇具挑战的领域,其中,因果关系更是一个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话题。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下)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下)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下)四作为限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由来如前所述,作为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当因果关系概念产生于德国。

早有学者指出必须把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置于德国损害赔偿法的整体结构中理解;(30)也有学者指出,日本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概念不同于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概念。

(31)而对于上述问题进行透彻分析的是东京大学平井宜雄教授,平井宜雄首先指出,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完全赔偿原则的“法技术性表现”。

这一结论是通过对利益概念的演变过程的分析得出的。

在古代,以简单商品交换为背景的罗马法学中,不存在抽象的、统一的利益概念和损害概念。

例如《十二表法》的第八表“私犯”中列举了29种侵权行为及其赔偿方法。

当时的利益概念是根据每个具体场合分别规定客观基准,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是根据每个具体利益概念处理,法律上不存在损害赔偿范围的通则,因而“不存在作为法技术的因果关系概念”。

(3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19世纪初期时,普通法学中的利益概念增添了主观性利益等新内容,尽管在学说上仍然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区分为直接利益、间接利益,并根据故意过失的程度,预见可能与否决定赔偿的范围,但从立法上看,已开始出现统一化、抽象化的趋势,如1804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的第1151条以及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的第1324条和第1331条等。

到19世纪中叶,以《利益论》为代表作的F�Mommsen学说和后期的潘德克吞法学否定将利益概念细分为直接的或间接的、主观的或客观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主张利益的算定必须根据造成损害赔偿义务的事实即既成事实的一切损害而定。

在这里,“为了排除以往对利益概念的制约,作为法技术,因果关系的概念被从罗马法源中提炼出来,损害赔偿的范围仅依因果关系的存在而定,除此之外不需要其他任何要件”的命题便由此产生。

(33)在这里,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德国民法学的“体大思精”的特点同样体现在对利益概念的统一、抽象的把握上;另一方面还可以探知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建立在完全赔偿原则上的。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归责中的作用以及人们对此种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罗马法中,由于特别强调过错在归责中的地位,亦没有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法国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直到19世纪末期,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显露。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因果关系在许多案件中已成为归责的基本依据并引起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代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是科学的因果观在法律上的反映。

但是由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因果关系的显著特征。

因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为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复杂的问题。

现代侵权法理论采取了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

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infact),第二层是“法律原因”(causeinlaw)。

事实原因的意义在于确定被告的行为在造成原告损害的过程中是否扮演了某种角色,也就是说,主要是弄清“事实是什么”“实际发生什么”和“如何发生的”这一类问题,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在首先被确认为至少是损害发生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讨论它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原因”。

至于法律原因的确定,则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并非所有的“条件”都应当或者能够在法律上被作为损害的原因来对待,正如一本原苏联民法教科书中所说“确定自然的因果关系……对于解决法律中的因果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只有在对人的行为和由此行为产生的结果给予相应的社会评价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当某种联系除具有自然性质外,还具有社会性质的时候,这种联系才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我国法学界在坚持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口号下,对此予以了彻底的否定。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如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等,这些缺陷是导致损害的原因 之一。
警示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如果产品存在警示缺陷,如未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或警示标识等,那么警示缺陷与损害之间也可能存 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03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实践 中的应用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直接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导致受害人伤害的车辆、路况等因素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 在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虽然某一车辆或路况等因素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伤害,但它们对 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此时这些因素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 系。
01 02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侵权案件中,确定哪些事实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是至关重要的。然而 ,由于事件链的复杂性,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 原因可能非常困难。
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
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对损害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的判断,这是一个 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过程。
03
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侵权案件中,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例如,在产品
责任案件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
无过错。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建议
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可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从而降低其诉讼门槛。
建立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经验法则和盖然性优势,可以推定因果关系 的存在。
明确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明确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以减少认定中 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现实承担侵权责任,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笔者从实务操作出发,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现在的侵权法中一般都为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及公平原则为补充,在结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组成了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是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也无论是现今流行的几要件说,其实都是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因果关系非常难以推断,不管是认为简单的还是认为复杂,只要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存在各种可能性。

好在在民事审判中,只以证据三性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审判依据,而非排除一切可能为审判依据。

现实中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张三下午五点下班,被李四的车碰撞,当时双方即“私了”,李四赔偿张三800元。

第二天9点,张三前往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认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鉴定书内只写着存在因果关系,并无阐明原因。

笔者虽然代理着原告,但也着实为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担忧。

果不其然,庭审时被告律师以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最后法官讯问司法鉴定人员后,司法人员认为其只进行一般审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法院认定,虽然最后,法院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进行了调解,并调解结案。

此案让笔者深刻的认识到在实践审判中审判人员一般都会以保护受害者为出发点。

故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倾向于:“推定因果关系说”。

在理论中推定因果关系说的运用一般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之情况下,在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合理的情形下。

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都实施了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而无法确定谁是真正加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同一方向开枪,致使丙中一弹死亡。

但子弹无法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

如果依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证明甲或乙开枪是丙死亡的条件,那么,甲与乙均不用对丙的死亡负责。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念法学因果关系理论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但是,指导并不是代替。

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就其研究的对象、目的、范围来说,又有其特殊性。

只有把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基本原理与法学所研究的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科学的解决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罗马法将侵权行为作为债发生之原因,这一概念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沿用至今,称之为“侵权之债”。

从侵权法发展的脉络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从单纯的以过错为要件逐渐发展为以过错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结合行为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共同构成现代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四要件说”还是“三要件说”,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那些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一因一果”关系,较易判断,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对其的认定,争议也较小。

而在对较为复杂的“多因一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如何在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准确地找出真正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则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在民法上的价值大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责任是否成立;二是确定责任的范围。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要件。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存在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责任的成立上。

这主要源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并不存在某种既定的关系,侵权行为人违反的往往也不是事先的特别约定,而是一般的社会注意义务。

为了给具体的受害人提供帮助,需要从结果(损害)中寻找到与之相联系的行为或事件,只有在它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才可能使该行为人或者依法应对该行为或事件负责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习惯上,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种“向后看”的思维模式,通过从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理论继受苏俄民法理论,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

在这几个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主观过错”是当事人为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三个方面相对来讲都是比较容易考查判断清楚的,而“因果关系”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因果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复杂性决定了是否将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不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

目前各国都毫无疑问地承认因果关系是构成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认同,然而对于如何在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以及在实践上如何运用,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方式。

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尖锐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本文就立足于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了综合的思考。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时间,行为及其造成的某种状态在特定条件下,引起或决定民法保护对象受到侵害的一种客观联系。

与其他学科上的因果关系相比,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

1、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认识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联系的一对范畴。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摘要]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根据英美侵权行为理论,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第一层次上判断客观上的因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进一步认定其是否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用的两种主要理论是必要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另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还有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会发生损害,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直接结果说(认为被告应对其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时间引起的一切直接后果负责),盖然性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法院即判定有因果关系)等。

日本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变迁及其借鉴

日本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变迁及其借鉴

第26卷 第1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6 No.11 2017年11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Nov. 201775文章编号:1008-8717(2017)11-0075-03日本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变迁及其借鉴周 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摘 要:日本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处理行为后介入的事情时,构造上的不明确性、结论上的不妥当性,导致了相当因果关系的危机的产生。

目前日本新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重视不同要素之间的综合判断,有向客观归属理论靠拢的趋势。

尽管日本新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仍有些不完善之处,但是其重视问题思考以及价值判断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中的意义的思考方式,值得作为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甚至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借鉴。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综合判断;问题思考;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最近我国学者和部分司法实践判决认为,在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时,应重视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介入行为概率以及介入行为对结果的贡献的相当性判断标准。

[1]但是,在具体认定因果关系之时,这三个标准究竟具有何种意义,仍有不明确之处。

由于以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源自日本,本文将在检讨日本相关学说的基础之上,尝试解答以上疑问。

二、日本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危机 (一)日本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的构造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日本刑法学界主流观点,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围绕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在学说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

主观说以行为时行为者认识到的事情作为判断基底;客观说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事情以及行为后发生的一般人或行为人能够预见到的事情作为判断基底;折衷说则以一般人能够认识和预见到的事情以及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和预见到的特殊事情作为判断基底。

围绕判断基底的争议主要在客观说和折衷说间展开。

[2]一般而言,相当因果关系强调的是排除对偶然结果的归责。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导言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复杂和艰巨。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1]如今,在Prosser发出这番感慨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喧嚣纷杂中又度过了五十年。

然而,因果关系这个侵权法上的幽灵依旧在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和学者。

在我国民法研究的起步较晚,而有关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与民法的其它领域相比更形滞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些问题仅仅被置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下进行粗略的研究。

[2]90年代以后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总体而言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仍然局限于对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发展走向、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及各类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制制度的纲要性探讨,而对于各具体制度及学说理论的精微剖析在近一些年才刚刚开始。

[3]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也是如此,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间里,鲜有学者问津,虽有涉猎,基本上也限于一些粗浅的介绍。

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学者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相应的引入了一些新的学说,中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也由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仍显落后,不仅与国外因果关系之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不可同日而语;即使与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

侵权行为案例日本法律(3篇)

侵权行为案例日本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瞬间的救赎》是一部由日本著名作家东野圭吾所著的小说,后被改编成电影和电视剧。

小说讲述了一个患有罕见遗传病的女子,在得知自己即将离世后,决定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她的决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伦理的争议。

本文将以日本法律视角,分析该案件中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1. 女子A患有罕见遗传病,生命垂危,预计不久将离世。

2. A决定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并签署了安乐死协议。

3. A的家人和医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安乐死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

4. 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有权进行安乐死。

5. 法院审理后,判决A胜诉,认定其有权进行安乐死。

三、侵权行为分析1. 侵权行为主体本案中,侵权行为主体主要包括:(1)女子A:作为安乐死的实施者,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

(2)医生B:作为安乐死的执行者,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

(3)家人C:作为A的亲属,其权利可能受到侵犯。

2. 侵权行为客体本案中,侵权行为客体主要包括:(1)A的生命权:A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可能侵犯他人对其生命的尊重。

(2)家人的亲情权:家人对A的关爱和亲情可能因A的安乐死而受到侵犯。

(3)医生的职业伦理:医生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可能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3. 侵权行为法律分析(1)生命权在日本,生命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受宪法保护。

根据《日本宪法》第13条,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对于安乐死,日本法律尚未明确其合法性。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A有权进行安乐死,是基于其个人意愿和生命权的保护。

但这一判决也引发了关于生命权与伦理道德的争议。

(2)亲情权本案中,A的家人因A的安乐死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其亲情权受到侵犯。

然而,在法律层面,亲情权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

因此,本案中家人的亲情权受到侵犯的问题,需要通过道德、伦理等层面进行探讨。

(3)医生的职业伦理医生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可能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盖然性说认为,在现代侵权行为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需要受害人具备科学知识、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方为可能。

[1]如果在举证责任上对受害人要求过严,则对受害人的救济极为不利而有失公平。

因此,应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确定性认定向盖然性认定方向转变。

[2]而盖然性举证,乃是一种降低“证明度”的方法,即在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要有“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损害结果”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3]根据盖然性说,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到达了损害发生地区并产生作用,而且该受害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法院即应据此推定有因果关系存在。

至于被告企业,除非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就不能免除其侵权行为责任。

这种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有利于避免公害诉讼陷入“科学论争”和保护受害人,司法实践中依据该理论的判例也不少。

例如,“早川镀金废液案件”的判决指出:“被告企业只要向社会排放散布了某种物质或能量,加害者方面只要不能对其无害的主张举证,就应解释为不能免除其责任的见解是符合社会通常的观念的。

原告只要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够了,只有在被告就此举出反证时才能否定因果关系”。

间接反证说源于德国民事证据法。

在日本公害救济中,该因果关系认定方法系先在富山骨痛病和新泻水俣病诉讼中得到运用,其后由学者加以理论化的。

所谓间接反证,就是指当原告依据间接事实为间接证明时,被告负有间接反证之责。

“新泻水俣病案件”是昀早运用间接反证说的开创性判例。

该案判决指出:“在公害案件中,例如因化学工业在其企业活动过程中排放化学物质引起多数居民患病的化学公害案件中所发生的争议,涉及到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

由此,要求被害人对因果关系的环节一个一个地加以严格得科学解释和证明,无异于完全封闭了以民事审判方式救济被害人的途径。

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通常只考虑如下几个问题:(A)被害疾病的特征及其原因物质;(B)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或被害地的途径;(C)加害企业原因物质的排放。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引言日本自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出现了多种复杂的侵权行为案件,如大量的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等,导致了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日趋复杂。

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一般分为责任论和损害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的研究无不涉及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日本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已颇具成果,而这些成果有的在司法实务上已得到采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侵权案件剧增,责任判断趋于复杂。

在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上,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大多数学者持必然因果关系说。

虽然已有学者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进行了分析与批判,甚至司法实务有时已不再采纳必然因果关系说,但新的理论并未定型,司法实务除必然因果关系说之外也未公开表明其他因果关系之理论根据。

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司法实务的需要,无法适应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日本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法律依据、法解释背景和学说内容作一简要综述,以助于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

二、理论的基本框架及其形成过程(一)关于民法第709条的解释日本民法典债权篇第709条作为对侵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构成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核心。

第709条(侵权行为的要件)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侵权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法律要件。

从条文上看,颇近似于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

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人员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也属一般法上的统一的侵权行为规定。

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则分别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违反保护规定”(同条第2款)和“故意违反良俗”(第826条)三类侵权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_OK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_OK
• 当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被告的不当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 的发生,或者在损害发生之后促使了损害结果的扩大,那 么这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的行为将全部或部分中断被告的 初始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所以被告的赔偿责 任可以得到减轻甚至免除。这就是所谓的过失相抵。
四、外在事件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第九章 因果关系
2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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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意 义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 区分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仍然是必要的,即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控制的 物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或者过 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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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合的因果关系
• 聚合的因果关系也称“累积的因果关系”,是指同时发生 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 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 1.并存的积极原因 • 2.并存的消极原因
三、共同的因果关系
• 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行为相互结合, 作为共同原因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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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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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 “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只有那些在 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 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 于结果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 损害的事实原因。

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

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

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摘要】日本民法理论将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侵害”替换解读为“违法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的违法性有无要从被侵害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形态的相关关系判断决定。

【关键词】权利侵害;违法性;法益一、从“权利侵害”到“违法性认定”(一)从“桃中轩云右卫门”案件到“大学汤浴室事件”[1]就方法论意义上来看,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历程非常具有启发性。

侵权责任成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日本民法第709条(1898年民法典,俗称日本民法典旧709条)。

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以保护权利为原则。

但是随着社会复杂化,出现多种多样的侵权行为和被侵害类型,仅限于权利被侵害才能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妥当,滋生疑问。

以颇为有名的“桃中轩云右卫门”案件为例,于权利之外利益,如何保护?成为问题。

此案颇为有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一个契机,并经由“大学汤浴室事件”,超越日本民法典第709条文义局限,实现了从“权利侵害”到侵害法益构成不法的转变。

易言之,通过把民法第709条规定的“权利侵害”根据其立法目的解读为侵害利益的“违法性”,使其具有不受法律条文的拘束,从而使保护的范围扩大。

在审理“大学汤浴室事件”中,大审院分析认为:侵权行为的规定形式不止一种。

①不做出一般定义但仔细列出每种类型;②做出广泛抽象的规定而不做具体规定;③仅做出几个大纲式的规定,而日本采用就是②的形式。

正因为采此立场,故民法“如第709条所规定的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广泛的意义”。

“其所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地上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名誉权等所谓的一种具体的权利,也可以是与此同一程度的严格意义上尚未视为权利的却是法律上被保护的一种利益,具体说为我们法律观念上认为的基于侵权行为法对该侵害有必要给予救济的一种利益”(二)违法性说的发展案例一出,学说立刻受到上述裁判变迁的影响而提出违法性说。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上)解读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上)解读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上)2011-03-21 09:43 来源: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分享到:关键词: 著作权/间接侵害/卡拉OK法理/帮助侵权法理/复制补偿金内容提要: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

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

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著作权间接侵害,是指为直接利用著作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服务、系统的行为人(以下简称为场所等提供者)对著作权构成的侵害。

著作权间接侵害由于涉及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者的利益,因此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日本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争论异常激烈的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研究、总结、检讨邻国日本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非常有必要。

本文以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基础,总结和归纳日本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最后对这些学说进行评析,并探讨如何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

一、典型案例介绍以下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2009年1月发生的、被日本知识产权法学者乃至民法学者反复研讨的有关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猫眼俱乐部案(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1]该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卡拉OK经营者猫眼俱乐部,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内设置卡拉OK装置,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来店顾客提供由该团体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带,供来店顾客在其他来店顾客面前演唱。

在此过程中,被告准备了卡拉OK磁带和选歌单,被告营业员具体操作了卡拉OK装置,并且有时还和客人一起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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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引言日本自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出现了多种复杂的侵权行为案件,如大量的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等,导致了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日趋复杂。

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一般分为责任论和损害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的研究无不涉及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日本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已颇具成果,而这些成果有的在司法实务上已得到采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侵权案件剧增,责任判断趋于复杂。

在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上,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大多数学者持必然因果关系说。

虽然已有学者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进行了分析与批判,甚至司法实务有时已不再采纳必然因果关系说,但新的理论并未定型,司法实务除必然因果关系说之外也未公开表明其他因果关系之理论根据。

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司法实务的需要,无法适应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日本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法律依据、法解释背景和学说内容作一简要综述,以助于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

二、理论的基本框架及其形成过程(一)关于民法第709条的解释日本民法典债权篇第709条作为对侵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构成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核心。

第709条(侵权行为的要件)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侵权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法律要件。

从条文上看,颇近似于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

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人员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也属一般法上的统一的侵权行为规定。

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则分别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违反保护规定”(同条第2款)和“故意违反良俗”(第826条)三类侵权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

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第709条,日本学界几一般采二元构成说,即指作为客观要件的违法性(侵权损害事实)和作为丰观要件的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过朱)。

(1)所谓违法性,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信用等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的状态,该状态是由于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所致。

所谓有责性,近来的学说、案例对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意、过失的解释已从传统的心理状态说逐渐转为违反行为义务的行为说。

(2)过失的要件即指违反行为义务的行为之存在。

(3)在确认行为人确有加害行为和受害人确受损害的情况下,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多年来,日本的大多数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采两分法,认为民法第709条的第一个“因”表示“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个“因”表示“作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这种两分法的法解释引自德国。

在德国法解释上,德国学者将上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称为责任根据因果关系和责任充足因果关系。

(5)需要说明的是,日本民法典没有经历过“自然成熟的过程”,更不是这一过程的结晶,而是先“引进技术”后实践体验。

因此,尽管现行民法典是先受法国民法典之强烈影响、后又以德意志帝国民法典为楷模的“混合继承”的作品,但在法典诞生之后的学说研究上却完全是“德国学说的继承”,“甚至当时形成一种气氛,似乎不研究德国法学就不能算是法学家”,从而在法典与学说之间形成距离,有学者称其为双重结构。

(6)如上所述,关于第709条因果关系的两分法正是受德国法解释之影响而来,是日本因果关系理论的多数说。

(二)关于民法起草者意图的争论日本民法典虽然对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和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第709条作了规定,但并未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本身作出法律上的规定,即法律上没有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原则。

相比之下,民法典却对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文规定,即民法典第416条。

该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损害赔偿的请求,以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通常损害为其标的。

(二)虽因特别情事产生的损害,但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事时,债权人亦可请求赔偿。

”从内容结构上看,该条文明显采限制赔偿原则。

关于民法的起草者未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原则规定的意图究竟何在,学界有不同看法。

根据法典调查会民法议事速记录第40卷第159页的记载,民法起草人穗积陈重博士曾有过如下解释:“既然存在原因结果之关系,既然就其原因另有其他之标准并就其结果得以证明,其责任者对其结果之全部须负赔偿之责,此解相当。

”从这句话的内容上分析,似主张不应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

但同页又记录了博士的另一句话:“以目前之预想很难对今后所生之损害加以界定。

莫如由裁判官依其有否原因结果之关系作出判断更为妥当。

故立此案。

”从此句分析,似乎并不主张无限制地赔偿损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成立之初期的学说一般以法律上未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为由,认为起草者之本意在于不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加以限制.其代表人物是奠定了日本德国法学研究之基础的石坂音四郎博士。

石坂在其著名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中指出,“我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行为之损害赔偿设有限制,规定只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通常损害,对于因特别情事产生的损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事时方可赔偿。

与此相反,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未设任何限制。

”(7)在以后的学说中,一般有两种见解。

一种继承了石坂学说,认为起草者之本意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加限制,即对违约行为实行限制赔偿原则,而对侵权行为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8)另一种见解认为,民法起草者的意图并不是采用德国民法那种排除法官之裁量的完全赔偿主义,而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妥当结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同,情况比较复杂,很难断定何为通常损害,何为加害者事前可预见之特别损害,因而不设条文规定,而由法官个案处理。

(9)无论民法起草者的初衷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限制赔偿主义已在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的学说与案例中固定下来。

(三)关于“富喜丸”号判决的意义如前所述,山于日本民法典没有经历过自我成熟的阶段,完全是一部在立法体例上以德因法为楷模、在内容上深受法国法影响的“混合继承”作品,因此在1898年民法典实施后,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处于空白状态。

石坂音四郎博士最早将德国的民法解释全面引进到日本。

关于因果关系,石坂博士有如下解释:“应当严格区分因果关系之问题和过失之问题,损害赔偿义务之成立虽然以具备因果关系和过失为原则,但仅以因果关系之存在足矣。

因为有的场合虽无过失但可能发生损害赔偿之义务。

故须知因果关系与过失是分别独立之存在。

因果关系指行为者与结果之客观关系,过失指行为者与结果之主观关系,应对二者区别研究。

”(10)“损害赔偿之目的是使受害人的损害恢复到事实发生前的同一状态。

因此要求对所发生之全部损害进行赔偿。

故损害赔偿之范围依因果关系而定……”“须对基于适当条件之原因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进行赔偿”。

(11)“所谓适当条件,指发生某结果之必不可少的条件,且该条件不仅在特定之场合而且在一般情况之下对发生同一结果为有利条件,换言之,系具有发生结果之可能性的条件”。

(12)石坂的上述解释继承了德国法学将责任原因与赔偿范围割断的理论、完全赔偿主义的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

日本学者在引进相当因果关系概念时忽视了对德国法整体结构的理解,对这一概念在日本法解释上的运用没有特任何怀疑的态度,而是热衷讨论可否将第416条解释为相当因果关系以及第416条对侵权行为是否适用。

(13)在学说上首先持肯定态度的是鸿山秀夫博士。

鸿山在其著作《日本债权法(总论)》(1916年)中作了如下解释:“关于因果关系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意义……,我认为在理论上相当因果关系说较为妥当,况且民法416条所规定的就是相当因果关系之内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差异”。

鸿山的见解成为后来的多数说。

大审院1926年著名的“富喜丸”号判决肯定了多数说的见解,成为其后司法裁判的依据。

1915年4月,X所拥有的富喜丸号汽船与Y所拥有的汽船相撞而沉没。

X以富喜丸之沉没是由于Y方船长之过失所致为理由,向Y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大审院在对此案作出判决时除了对毁损物的价格算定基准时、因毁损所失之使用收益等作出判断以外,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在判决中明确了第416条与相当因果关系概念、第416条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关系,即第416条之规定“明确了相当因果关系之范围,不仅适用于债务不履行之场合,而且类推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场合”。

(14)这句话为第416条与相当因果关系划了等号,并把第416条所体现的限制赔偿原则引进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领域。

(四)小结从1898年民法典开始实施到1926年“富喜丸”号判决的二十多年间,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以第709条为根据,通过引进德国学说和司法实践,形成了基本的框架。

这个框架的特点是,首先,将因果关系区别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和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采纳了现代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的两分法。

其次,在对日本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的条文进行法解释时,大量引进了德国法解释的理论,在对这些理论消化的过程中,将不适用的部分舍弃(如完全赔偿的原则),将可用的部分吸收(如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再次,通过司法实践将第416条类推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补充了法律漏洞,统一了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在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的限制赔偿原则,三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一)事实因果关系说及其意义70年代初,东京大学教授平井宜雄关于因果关系的新学说,一般称“平井说”。

平井认为,以往日本民法上所议论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包含着三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明确加以区别。

其一,为事实因果关系或称自然因果关系。

指若不存在被告之行为事实则不发生原告之损害事实这一事实关系。

这里的事实因果关系不包含法的价值判断,而是对纯粹的事实过程的认识.平井认为只有事实因果关系概念才在日本民法上具有“法技术性意义”,“作为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所谓行为与损害之间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

同等于美国侵权行为法的“事实上原因”。

其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或称保护范围。

指在承认原告之损害与被告之行为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对事实因果关系上的损害进行政策性的、法的价值判断,以便妥当地界定被告所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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