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免费帮人干活致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免费帮人干活致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以案释法一天,方某与同村的邓某聊天时,提到想要修缮自家房屋的屋顶。
邓某听后表示赞同,并称自己精通瓦工、水泥工,到时候可以免费前去帮忙,方某没有拒绝。
修缮屋顶那天,包括邓某一共来了两位工人。
另一位名叫郑某,是邻村的村民,也是前来帮工的。
在施工过程中,因邓某疏忽,导致瓦片掉落,直接砸中了从下面经过的郑某,郑某头部被砸伤,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元左右。
那么,对于郑某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来进行赔偿?学法用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帮工、保姆等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帮工、保姆在工作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帮工、保姆和帮工人、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免费帮工、帮忙的,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除帮工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外,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
本案中,邓某因方某修缮房屋前去帮工,方某并没有拒绝,在翻修房屋时,邓某因不慎将郑某砸伤,其自身对此损害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当由被帮工人方某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担何责?
● 文 / 崇华 辛
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 帮工人应 当承担 任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简 称 《 ( 解释 》) 8条 第 2款 的规 定 , 出 第 作 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 失, 当与被帮工人承担连 判决 : 、 应 一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 1 0日内赔偿原告邱某 、 丁 带责任 , 并与被 帮工人按原因力的大小承担各 自的赔偿责任 。 某 医疗 费等 共计 5 8 8元 , 神损害抚 慰金 2万元 , 67 40 精 合计 7 6
办电焊维修店 , 被告李某在应原告邱某的要求 , 电焊为原告邱某 动是 无偿 的, 用 是助人 为乐行为 ; 而雇主与雇员之间则存在 着特定的 雇员 为雇主创造利益 并获取报酬 , 等价有偿 的商 是 的 油 漆桶 切 割 时 , 因未 清 理 残 留油 漆 冒 险 作 业 , 致 油 漆桶 爆 炸 , 经济利益关系 , 导 业 行 为 李 某 系义 务 帮工 人 , 告系 被 帮 工 人 和 受 益 人 , 方 构 成 原 双 将送 油 漆 桶 的原 告 之 子 炸 成 重伤 , 后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为 。 与雇 佣 关 系 不 同 的是 , 其 雇佣 关 系是 雇 员 在 从事 从 属 性 劳 动 中
保 障
世
界
原告 邱 某 、 某 ( 某 妻 子 ) 称 , 告 李 某 与被 告 之 父 共 同 开 发 生 的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 工 人 不 收取 被 帮 工 人报 酬 , 工活 丁 邱 诉 被 帮 帮
【 评析 】 :
所谓 义 务 帮 工 ,是 指 为 了满 足 被 帮 工 人 生 产 或 生 活 方面 的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1. 背景介绍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合作过程中,劳务者因雇主或劳务中介的过失或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害,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扩大,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逐渐增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或劳务中介应当根据其违约行为给予相应赔偿。
3. 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3.1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指因受到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方遭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工资、福利、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等。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如果雇主或劳务中介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或福利,应当按照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于造成劳务者伤残或死亡的责任纠纷,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因受到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方遭受到心理上的伤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精神损害需要治疗的,由行为人承担治疗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可以适当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在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务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精神损害的治疗费用,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3.3 违约责任赔偿当雇主或劳务中介违约行为导致劳务者受到损失时,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务者有权要求雇主或劳务中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违约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予以合理确定。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劳务纠纷人身损害案例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劳务纠纷人身损害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乙公司派遣丙先生到甲公司工作。
在工作期间,丙先生因甲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导致散落的物品未清理干净,不慎摔倒,并导致腰部骨折。
甲公司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认为丙先生的受伤是他个人操作不当造成,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之后,丙先生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甲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并告知劳动者有关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的知识。
甲公司未尽到这些义务,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丙先生的人身损害责任,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损失工资等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张先生在家酒店工作期间,因酒店未对地上的玻璃碎片进行及时清理,导致他在走廊摔倒并造成右手手臂骨折。
张先生在治疗期间不得不请假,工资损失严重。
张先生因此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酒店存在员工日常清理不及时的问题,并未提供一个安全、整洁的工作环境。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酒店对张先生的伤害承担责任,并责令酒店支付张先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金以及因伤害导致的工资损失费用,总计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劳务纠纷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
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如果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这也提醒雇主要加强对员工工作环境的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民法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正一的损失不可以要求王建的妻子王静赔偿。王建与张正一之间属于帮工关系,对于王建造成的损害应有张正一进行赔偿。
案件焦点
(1)王建与张正一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2)王建的过错能否减轻张正一的赔偿责任;(3)张正一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建的妻子王静赔偿。
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王建与张正一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建与张正一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张正一外出游玩,邀请王建陪同。开车并不是王建的义务,王建因见张正一开车较累,主动提出代驾。视为发出要约,张正一让王建驾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解析
一、王建与张正一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处理帮工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帮工”关系特指的就是帮工人自愿、无偿、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服务帮工应当是经过他人同意或默许的,所以构成帮工关系。对于“自驾游”一说,笔者不敢苟同,对与第二种意见:自驾游的特征有1、聚会是自发性的组织,没有商业和盈利成分。2、聚会费用是AA制摊分。路桥费,油费以车为单位按乘员AA制;吃住旅游费用按团队实际费用摊分。3、每次活动的组织策划人全部是义务协助和策划活动的。4、组织策划人有义务协助和指导队友,但对队友的行为后果不负所有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而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被帮工人张正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义务帮工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义务帮⼯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现实⽣活中,义务帮⼯是经常出现的,特别是在农村在⽅邻⾥盖房⼦,邻居帮助是很正常的,但在义务帮⼯过程中经常有意外发⽣导致帮⼯⼈受伤。
那么法律对义务帮⼯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由店铺为各位解答。
法律对义务帮⼯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帮⼯⼈因帮⼯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因第三⼈侵权遭受⼈⾝损害的,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的,可以由被帮⼯⼈予以适当补偿。
帮⼯⼈⾃⾝遭受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被帮⼯⼈承担赔偿责任被帮⼯⼈未明确拒绝帮⼯,帮⼯⼈为被帮⼯⼈提供帮⼯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不能追偿,由被帮⼯⼈终局地承担。
如果帮⼯⼈在帮⼯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于帮⼯⼈在帮⼯活动中的故意或重⼤过失致帮⼯⼈⼈⾝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的赔偿责任。
2.被帮⼯⼈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但帮⼯⼈仍提供帮⼯造成了损害,被帮⼯⼈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第三⼈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基于第三⼈侵权性质的要求,第三⼈造成帮⼯活动中的帮⼯⼈⼈⾝损害,原则上应当由第三⼈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包括⼀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根据具体的案情,第三⼈的责任性质,可以是过错责任,可以是推定过错责任,也可能是⽆过错责任。
4.帮⼯⼈遭受第三⼈侵害,被帮⼯⼈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帮⼯⼈在帮⼯中受到第三⼈损害,原则上应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造成帮⼯活动中的帮⼯⼈⼈⾝损害的侵权第三⼈⽆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被帮⼯⼈对帮⼯⼈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义务帮⼯⼈在帮⼯过程中致⼈损害如何维权1、⼀般情况⽽⾔,帮⼯⼈在帮⼯活动中致⼈损害的,由被帮⼯⼈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外,还有一类劳务关系也非常重要。
那就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劳务关系。
这种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都是自然人,所以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也不同于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下面,由我为介绍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相关的内容。
一、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如何认定1、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情况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此外,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增加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务一方追偿,这解决了接受劳务一方与劳务一方的内部求偿问题。
2、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如果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过错责任。
3、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如果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对于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民法典》则增加了规定。
其基本内容吸收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只是表述上有所区别。
《民法典》赋予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劳务一方以选择权,其既可以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一定限度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分别指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自身故意导致的;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另有其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而致使损害发生;一般理性人在不得已时会采取的合情合理举动。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书(标准版)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书(标准版)原告(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被告(被帮工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被告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事实和理由1.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个人原因需要原告提供义务帮工。
2. 在原告为被告提供义务帮工期间,被告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
3. 经医疗机构鉴定,原告的损害程度为____。
4. 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对原告进行赔偿,也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 事故现场照片。
5. 证人证言(如有)。
四、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地址:________________原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告地址:________________被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五、审判程序1.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2. 双方同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六、其他事项1. 本起诉书副本____份,原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拒绝签收,原告将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 本起诉书自送达被告之日起,经过____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起诉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建议在正式起诉时,先咨询专业律师。
袁恩锋、谷德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恩锋、谷德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39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小雪高晓敏王善文【审理法官】张小雪高晓敏王善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恩锋;谷德奎【当事人】袁恩锋谷德奎【当事人-个人】袁恩锋谷德奎【代理律师/律所】张连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连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连强【代理律所】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袁恩锋【被告】谷德奎【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就帮工的整体工作而言,袁恩锋未明确拒绝谷德奎的帮工行为,但对于从事具体工作内容中,对谷德奎自行上猪舍的行为曾经予以拒绝,故本案不宜认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
谷德奎系在义务帮工中未听劝阻过于自信地从事了较为危险的工作。
故谷德奎的帮工行为体现了亲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值得赞扬,但未能量力而行,导致自身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袁恩锋承担主要责任失当,本院调整为40%,并将袁恩锋已经支付的医药费考虑在内一并调整,关于袁恩锋上诉的交通费问题,因并无反证提交,本院对一审酌定数额予以维持。
刘闺女与王一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闺女与王一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闺女;王一斌【当事人】刘闺女王一斌【当事人-个人】刘闺女王一斌【代理律师/律所】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丽萍李婷婷【代理律所】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闺女【被告】王一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上诉人刘闺女作为出租人,被上诉人王一斌作为承租人,双方并未对承租房屋线路维修问题进行过明确约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王一斌承租的房屋出现线路故障时,上诉人刘闺女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义务。
上诉人刘闺女主张被上诉人王一斌的线路问题是被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事发时被上诉人王一斌爬梯子关闭的总闸位于院子里而不是王一斌租住的房间内,不是由王一斌单独控制和使用的设施。
张某某与刘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4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绍勇王朔姜君【审理法官】谷绍勇王朔姜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国;SHERRYXIAOYULIU(中文名:刘小俞)【当事人】张玉国SHERRYXIAOYULIU(中文名:刘小俞)【当事人-个人】张玉国【当事人-公司】SHERRYXIAOYULIU(中文名:刘小俞)【代理律师/律所】孙涌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刘征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涌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刘征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涌周泽刘征【代理律所】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国【本院观点】综合全案案情及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侵权关系认定;二、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各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诚实信用原则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及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侵权关系认定;二、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各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本案侵权关系认定问题。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陈述,双方均认可张玉国系公司的司机,张玉国在一审中主张其既是司机又是刘小俞的同学,从张玉国的工作职责来看,帮助安装滑梯并非其工作内容,帮助安装滑梯属于义务帮工,现张玉国因义务帮工而受伤,本案应适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苏孝山、徐万青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孝山、徐万青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4【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6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同文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孝山;徐万青【当事人】苏孝山徐万青【当事人-个人】苏孝山徐万青【代理律师/律所】陈雪晴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刘霞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赵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雪晴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刘霞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赵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雪晴刘霞赵磊【代理律所】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孝山【被告】徐万青【本院观点】上诉人苏孝山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徐万青主张的医疗费22012.41元,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徐万青受伤后到医疗机构检查伤情、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2012.41元,有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与医疗费单据相互印证,属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徐万青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7490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50元、鉴定费2182元,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司法鉴定意见、住院病历及鉴定费单据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徐万青主张的误工费3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徐万青提交的工资证明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徐万青受伤前4个月平均月工资为7200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对徐万青主张的该项损失,一审法院依法支持28800元。
李彤恩、王婷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彤恩、王婷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3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岩王宇明程义明【审理法官】王岩王宇明程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彤恩;王婷婷【当事人】李彤恩王婷婷【当事人-个人】李彤恩王婷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彤恩【被告】王婷婷【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李彤恩提出被上诉人王停停第一次手术后在得到上诉人李彤恩全额赔偿款2万元后又进行了合作医疗报销,得到了1万元,侵害了李彤恩的合法权益,王婷婷第一次合作医疗报销了一万多,口头约定二次手术费报销后,剩余手术费由李彤恩支付,现在王婷婷想让李彤恩全额赔偿二次手术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上诉人李彤恩只赔偿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辽0381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彤恩赔偿原告王婷婷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此笔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
【权责关键词】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彤恩提出被上诉人王停停第一次手术后在得到上诉人李彤恩全额赔偿款2万元后又进行了合作医疗报销,得到了1万元,侵害了李彤恩的合法权益,王婷婷第一次合作医疗报销了一万多,口头约定二次手术费报销后,剩余手术费由李彤恩支付,现在王婷婷想让李彤恩全额赔偿二次手术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上诉人李彤恩只赔偿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辽0381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彤恩赔偿原告王婷婷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此笔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出院期间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不包含二次手术医疗费),此笔款项,被告李彤恩于2019年11月13日给付原告王婷婷4000元(已清),剩余16000元被告李彤恩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因调解书给付的内容不包含二次手术医疗费,现二次手术医疗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上诉人主张口头约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主张因有赔偿责任人,不能报销,故对上诉人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杨金、杨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金、杨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3【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金;杨龙【当事人】杨金杨龙【当事人-个人】杨金杨龙【代理律师/律所】罗绍兵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绍兵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绍兵李忠培【代理律所】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金;杨龙【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诉人杨金、杨龙的陈述,二审另查明,上诉人杨金、杨龙系同村村邻,事发前两家交往关系较好。
因上诉人杨金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经验和工具,在上诉人杨龙建盖烤烟房过程中,杨金就曾无偿提供劳务和工具给予帮助。
事发当天,上诉人杨金无偿帮助杨龙家搭建烤烟房的遮雨棚,由杨金提供材料和工具焊制用于固定石棉瓦的三脚架后,其在烤烟房房顶用水泥钉固定石棉瓦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杨龙的妻子在场帮忙。
上诉人杨龙还应杨金的要求,从县城购买了新的石棉瓦用于搭建雨棚。
帮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住宅楼项目,聘请了李某作为施工现场的帮工。
李某在施工现场负责搬运建筑材料。
某日,李某在搬运一块预制板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搬运建筑材料)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
因此,李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本案中,李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四、案例解析1. 工伤认定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受伤后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在于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张某、周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某、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1:12:19
张某、周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9376号
张某、周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晗
【审理法官】杨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小燕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周某之母)。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才,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飞,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兴园12路168号。
【代理律师/律所】冯天才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夏雪飞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林栋栋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天才夏雪飞林栋栋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唐仕华、马启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仕华、马启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黔23民终1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慧兰曾婷婷陈映桃【审理法官】尹慧兰曾婷婷陈映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仕华;马启祥;梁发【当事人】唐仕华马启祥梁发【当事人-个人】唐仕华马启祥梁发【代理律师/律所】曹科永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科永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科永【代理律所】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仕华【被告】马启祥;梁发【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按照三期评定的下限计算唐仕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唐仕华自行承担50%的责任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按照三期评定的下限计算唐仕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唐仕华自行承担50%的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按照三期评定的下限计算唐仕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适当的问题。
2020年1月20日经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所司法鉴定:唐仕华,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评定其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30-90日,营养期60-90日。
一审按照误工期120天、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计算唐仕华的相关损失,在评定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
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唐仕华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本院酌情调整唐仕华的误工期按照150天计算,误工费计算为23917元(58198元/年÷365天×150天);护理期按照60天计算,护理费计算为9567元(58198元/年÷365天×60天);营养期按照75天计算,营养费计算为4500元(60元/天×75天)。
刘永俊、刘永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俊、刘永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12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玉振蔡一雷罗小龙【审理法官】李玉振蔡一雷罗小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永俊;刘永珍;雷文开;谢先会【当事人】刘永俊刘永珍雷文开谢先会【当事人-个人】刘永俊刘永珍雷文开谢先会【代理律师/律所】张兴德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黎安旭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兴德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黎安旭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兴德黎安旭【代理律所】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永俊【被告】刘永珍;雷文开;谢先会【本院观点】该照片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关于垫付费用问题。
二审中,刘永珍、刘永俊一致确认刘永俊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2000元。
2.关于案涉道路性质问题。
各方到庭当事人一致认可该道路系通村公路。
3.关于案涉砂石来源问题。
雷文开妻子刘永霞陈述:“房子是包给刘云启做的,包工不包料,材料我们自己买,照片中堆的砂石也是我们堆放的"。
4.关于事故发生经过问题。
高大坪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出具的《证明》载明:“……因雷文开修建房屋,将沙石及搬用沙石的工具放在道路上,刘永俊驾驶三轮车经过沙堆时接触到桌子,桌子接触到站在旁边的谢先会,谢先会往下退,倒在雷文开家门口的边沟内,砸伤在边沟上休息的刘永珍……",刘永俊向本院陈述:“事发时,有沙石堆在路边,路就比较窄,路边还有桌子,我开三轮车过时挂到桌子,就把谢先会吓到了,谢先会退后就把刘永珍撞到了,但是桌子没有撞到谢先会。
义务帮工中责任分配是如何的
义务帮⼯中责任分配是如何的在现实⽣活中经常存在义务⼯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建房屋中,邻居之间相互帮助是很普遍的,但在帮⼯过程中往往因为⼀些意外造成⼈⾝损害。
那么义务帮⼯中责任分配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义务帮⼯中责任分配是如何的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帮⼯⼈因帮⼯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因第三⼈侵权遭受⼈⾝损害的,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的,可以由被帮⼯⼈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义务帮⼯致害责任应当符合⼀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有具体的义务帮⼯⾏为义务帮⼯⾏为必须是处在义务帮⼯活动中,这是对义务帮⼯致⼈损害时的场所限制。
义务帮⼯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活动的基础。
义务帮⼯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谋求⾮法利益的义务帮⼯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本案中原告周圣丰客观上存在的帮忙建房⾏为是助⼈为乐的合法⾏为。
(⼆)有⼈⾝损害的客观事实义务帮⼯⼈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帮⼯⼈在帮⼯活动中造成的。
⽣命权、健康权、⾝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义务帮⼯⼈⾝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其包括两个⽅⾯,⼀是义务帮⼯⼈在帮⼯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关系之外的第三⼈的损害;⼆是义务帮⼯⼈在帮⼯活动中⾃⼰遭受⼈⾝损害。
(三)⼈⾝损害与帮⼯活动存在因果关系帮⼯⼈的帮⼯活动与⼈⾝损害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是指帮⼯⼈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帮⼯活动中引起的。
在义务帮⼯⼈⾝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活动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在帮⼯活动中为完成帮⼯活动致⼈损害或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四)被帮⼯⼈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实施了加害⾏为,虽然其主观上⽆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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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该案中,原告无偿参与帮工,与被告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概念解读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该案中,原告无偿参与帮工,与被告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导致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由被帮工人独自承担或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连带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解决方法
责任承担
1、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基于‘情分’等原因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此时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
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
下,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活动,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3、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周某和杜某为邻居,某日杜某儿子结婚在家办喜事,周某被请去帮工。
在运送宾客的酒水路途中,周某骑摩托车途径学校中午放学,不慎将一学生人张某撞伤,周某支付医疗费3万元。
后周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后续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五千元。
后周某找到杜某请求给予一定补助,杜某不同意,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杜
某赔偿其垫付给受害人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杜某为儿子办喜事,周某依人情去帮忙,此时在周某与杜某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周某在帮工过程中致人受伤,杜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向受害人承担赔偿后,有权向杜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攻略
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第一,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
第二,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第四,帮工对致人人身损害有过错,必须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律攻略
侵权纠纷诉讼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