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设置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立反洗钱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内各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责任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全面覆盖。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应实施加强尽职调查措施,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反洗钱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客户和业务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六章可疑交易报告和核查处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报告,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核查。
第七章信息记录和保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制度,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八章员工培训和教育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章监管合作和报告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
第十章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保险公司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
以上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全文。
(字数:168)。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采取特定的措施和管理步骤,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规定。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是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下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风险导向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各类业务的风险特点和客户的金融背景,评估和分类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二、内控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职责和权限,建立防止洗钱活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尽职调查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合理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涉嫌洗钱活动。
四、报告监测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报送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并维护洗钱可疑人员名单,监测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五、培训教育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员工深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规定。
六、合作共建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与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反洗钱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七、技术支持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八、法律合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遵守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符合法律合规要求。
九、追溯反洗钱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追溯,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技术支持,协助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起诉工作。
十、可持续改进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总结和提高反洗钱工作经验,加强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适应反洗钱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反洗钱体系提供了指导和支持,对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人寿合规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应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来源采取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法。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报送监控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为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总公司合规部收集、审核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人工识别及报告工作。
各级机构应在核保、保全、理赔、财务、销售部门中指定反洗钱兼职岗位人员,协助完成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人工发现、识别及报告工作。
公司各级机构应将反洗钱岗位人员(含兼职岗)的相关信息报送总公司合规部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当对下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合规部。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各级机构发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总公司合规部应在审核无误后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洗钱行为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洗钱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保险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包括反洗钱工作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工作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及时和有效进行。
四、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的自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最新要求和规定,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经纪公司反洗钱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反洗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洗钱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险经纪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反洗钱定义本制度所称的反洗钱,是指保险经纪公司采取各种措施,预防、识别和报告洗钱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洗钱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监督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第五条反洗钱岗位设置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反洗钱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定期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部门职责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 销售部门:负责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2. 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洗钱活动;3.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4.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法律合规审查,提供法律支持;5.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第七条客户身份识别保险经纪公司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并进行核实。
对于无法核实客户身份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八条尽职调查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职业、经济状况、资金来源等信息,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第九条可疑交易监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应当及时报告。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与整体业务运营相结合,确保反洗钱工作贯穿于业务的全过程。
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在业务的发展、产品的设计、客户的管理以及支付清算等方面都需要考虑反洗钱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二、风险导向原则风险导向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风险,确定并实施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保险机构需要综合考虑业务的性质、客户的背景、交易的特点以及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等因素。
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保险机构能够更好地识别高风险客户和交易,从而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三、合规性原则合规性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确保其反洗钱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同时,保险机构要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审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四、技术支持原则技术支持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保险机构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更好地进行反洗钱工作。
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保险机构可以对大量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快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
此外,保险机构还可以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时监测业务操作和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
五、合作共享原则合作共享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工作。
同时,保险机构还可以与其他行业共享反洗钱情报,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防范的联动机制,提升整个行业的反洗钱能力。
综上所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性原则、风险导向原则、合规性原则、技术支持原则和合作共享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能力,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正当的商业利益和金融安全。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共7篇)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共7篇)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共7篇)第1篇: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公司年反洗钱工作计划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要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不断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以下是我公司对年反洗钱工作的工作计划:(一)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洗钱犯罪和融资活动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洗钱意识越来越强,洗钱手段愈趋复杂化,保险金融机构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做好反洗钱工作对于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也是公司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
对此,我公司在今年的反洗钱工作中要不断深化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____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二)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一是利用晨会、夕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二是认真执行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在公司内部经理室、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人员以及其他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全员的反洗钱培训,对代理人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三是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加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举办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需要根据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并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最关键的就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最新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人寿北分合规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案件引发的公司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总公司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
对分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2)预防为主。
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把应对重大洗钱案件的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当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
各部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控制重大洗钱案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3)有效应对。
分公司各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信息畅通。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分公司各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报告,公司根据规定向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报告。
(5)保密。
参与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第四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现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重大洗钱案件的相关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重大洗钱案件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是指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洗钱案件及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洗钱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含以下五种类型:(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的洗钱案件。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止保险业参预洗钱活动,保护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反洗钱专业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其反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对客户身份的准确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险业务涉及的反洗钱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第二章反洗钱措施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符合反洗钱要求的制度和流程,对涉及的各项业务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化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新客户进行详细调查核实,了解其真实身份、财务状况、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监测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可靠的客户身份信息数据库,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反洗钱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反洗钱措施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同一投保人10个工作日之内发生2次以上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 交易标准 1.客户资料不真实:客服部门回访/柜面回访/销售回访时发现此类问题 手工填报。 2.在批改操作处增加“信息不真实”的按钮,若操作人员发现投保人 、被保险人信息不真实的,可点击按钮,系统自动将此业务列入可疑 交易。 3.财务状况:除系统控制外,对进入人工核保的投保单由核保人员进 行判断,存在洗钱可能的,手工填报。 销售/业管/客服等直接与客户接触的部门如发现此类问题,手工填报
理赔环节
1.核实保险索赔 人的身份,确认被 保险人、受益人与 投保人关系,登记 信息,留存复印件 。 2.代办理赔:出 示授权委托书,核 对身份证件。
委托代办业务
1.应确保第三 方已经采取法律 要求的客户身份 识别措施。 2.委托其他机 构识别客户身份 的,应当符合法 律要求。
YOUR SΒιβλιοθήκη TE HERE##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目 录
LOGO 一、客户身份识别及信息采集与管理
1. 客户身份识别
2.
客户信息采集
3.
客户信息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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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LOGO
承保环节
1. 个人客户:投保人、被保险 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 单位客户:具体经办人出示 授权委托书及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有效证明文件。 3. 代办业务:确认代理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 4. 退保: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 合同原件、身份证明文件。 5.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保单和 假名保单。
2. 客户信息采集
险种 名称 保险 金额 保险 期限 投保 目的 受益人 信息
保费支付人 信息
个人 客户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一、引言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将反洗钱工作置于重要位置,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为此,本文旨在为保险公司制定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细则,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高效运行,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
该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1. 内控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并确保公司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 风险与合规部门:负责评估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合规政策建议。
3.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并监测其交易活动以防范洗钱风险。
4.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反洗钱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培训部门:负责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
三、客户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所述业务合法合规。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确保有效获取客户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分析和评估客户风险:根据客户的背景、职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其洗钱风险。
3. 确定客户合规行为: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检查其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相关。
4. 记录和更新客户信息:确保所有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定期更新。
四、交易监控与报告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活动。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设立交易阈值:为不同类型的交易设立阈值,超过阈值的交易应受到额外的监控和审查。
2. 实时监测:利用反洗钱系统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测,追踪可疑交易活动。
3. 交易分析:根据交易数据和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交易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评估。
4. 报告可疑交易: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配合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五、员工培训与合规监督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并建立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2024年保险反洗钱工作计划
2024年保险反洗钱工作计划简介: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洗钱风险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工作,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评估和识别1.1 加强对客户身份和背景的核查,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2 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和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1.3 引入先进的反欺诈技术和工具,提升对风险客户的识别和监控能力。
二、内部控制和管理2.1 建立完善的内部反洗钱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畅进行。
2.2 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反洗钱能力。
2.3 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阻止可疑交易行为,防范洗钱风险。
三、合规和监管3.1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反洗钱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整改反馈意见。
3.2 关注并及时响应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立法的变化,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建立健全的违规行为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违规行为,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运作。
四、技术创新和信息安全4.1 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安全防御技术,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2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和移动支付等新业务形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提高对新业务模式的监控能力。
4.3 加强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等新技术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应对新兴金融犯罪行为的挑战。
五、社会责任和公众宣传5.1 加强对客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5.2 加强对公众的风险提示和警示,及时发布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警示信息,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六、总结和展望6.1 完善反洗钱工作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2.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施和监督4.反洗钱内控制度对保险公司的意义篇1正文一、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洗钱行为也日益猖獗,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篇2 目录1.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意义和要求2.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组织架构的建立3.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实施4.保险公估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构建5.资管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6.保险公司反洗钱岗位的现状和挑战7.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周期要求8.反洗钱违规案例及处罚篇2正文一、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意义和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保险公司防范洗钱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组织架构的建立保险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组织架构,对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降低洗钱风险。
三、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实施按照保监会反洗钱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以确保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及时发现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降低洗钱风险。
四、保险公估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构建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保险业的重要参与者,同样需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这可以帮助公估公司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五、资管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资产管理公司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司合规经营运作进行规范,预防洗钱活动。
六、保险公司反洗钱岗位的现状和挑战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岗位在公司内部地位重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该岗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工作内容繁杂、资源投入不足等。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XX人寿北京分公司合规部二〇一二年三月第一条为了有效维护金融秩序,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或司法机关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级机构,包括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协查包括配合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
第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提出协查要求时可成立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协调办公室、销售、财务、运营、信息技术、档案等各个部门共同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由本级反洗钱领导小组牵头,运营、财务、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保监会(局)或司法机关做好以下协查工作:(一)协助现场检查1、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
监管部门检查组进入公司后,协查工作小组成员出席进场会谈,由协查工作小组组长介绍公司反洗钱情况。
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安排相关反洗钱工作人员接受询问,包括分管反洗钱工作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
2、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包括账务信息、交易信息和调查人员要求查阅或复制的其他资料。
3、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包括调查人员要求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二)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1、公司各级机构收到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应由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查。
2、调查组就反洗钱可疑交易活动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时,被询问人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也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_办法_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特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共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从事反洗钱保密工作的人员如下:(一)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以及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自然人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
包括公司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四)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国际间的金融交易越来越频繁,金融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洗钱作为一种金融犯罪手段,对国家经济稳定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洗钱风险。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一个管理办法,旨在引导保险业从业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降低洗钱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行。
2. 定义2.1 反洗钱反洗钱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时,通过合规性制度、技术手段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行为。
反洗钱工作是保险业从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保险业从业机构保险业从业机构是指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
3.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3.1 反洗钱风险评估保险业从业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与报告、内部控制与培训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记录并报送给监管机构。
3.2 客户身份识别保险业从业机构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建立客户准入标准。
在客户准入过程中,应收集并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经济来源、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资料,并保留相关记录。
3.3 交易监控与报告保险业从业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大额交易、频繁交易、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交易等。
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交易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3.4 内部控制与培训保险业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内部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操作指南等。
3.5 监督与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业从业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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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第九条客户服务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客户回访制度;(二)通过回访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第十条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和账户管理制度;(二)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及需求开发和完善相应系统;(二)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系统技术支持;(三)负责抽取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条件的数据。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是:(一)落实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二)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制定客户和账户的风险划分标准;(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沟通反洗钱工作;(五)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六)复核、汇总、分析各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数据,及时洽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按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七)起草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公司应在相关岗位中增加反洗钱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各级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级公司和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公司、本部门填报的可疑交易数据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反洗钱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公司反洗钱岗补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
总公司、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设立反洗钱岗,地市分公司法律合规岗和县支公司合规负责人兼本级公司反洗钱岗,专门负责接收、复核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十八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展业、承保、保全、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九条订立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以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单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认真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风险程度,按照客户、地域、业务、行业等方面的特征以及客户是否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等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对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委托业务时,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的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客户销售公司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时,第三方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一)销售公司产品的第三方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三十一条相关销售部门应做好检查监督工作,督促第三方履行好客户身份识别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客户有下列行为且涉嫌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应当同时报告Ⅹ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Ⅹ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四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记录在各种介质上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并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