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1.2% =33.6+4.2 =37.8(万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缴纳的一种税。
(一) 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
房屋租赁税收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包 括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 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适用“服务业”税目,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营业税税额。
1. 纳税人: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 纳房产税
2. 计税方法: 自营的: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 出租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举例:深圳某企业由经营用房产原值5000万元,其中 地上建筑4000万元,地下建筑(工业用)1000万元, 地上建筑中有原值1000万元的房产用于出租每月收租 金1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房产税。
营业税税额=租金收入×5%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优惠政策
1. 税率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从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 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怎么处理房屋出租房产税如何计算
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怎么处理房屋出租房产税如何计算首先,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的计算需要了解的两个关键因素是房产税
的税基和税率。
税基是指个人出租房屋的评估值,即房屋的市场价值。税务部门通过
评估房屋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建筑质量等因素,确定房产税的税基。
税率是指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的费率。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目前房
产税的税率一般为1%至2%不等,具体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房屋情况
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确定了房产税的税基和税率后,可以使用以下公式计算个人出租房
屋的房产税:
房产税=房产评估值×税率
例如,一些人出租的房屋的评估值为100万元,税率为1%,那么该
房屋的房产税为100万元×1%=1万元。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可以作为房屋租金的
成本,可以在纳税时抵扣。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将缴纳的房产税作为支出计
入纳税申报表中,用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出租房屋还需要了解的是,个人出租住房依法需要纳税的
起始金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的月租金不超过800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的税务政策和地方税务
部门的通知,确保按时、正确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遵守税收法规,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产出租税务知识如何合法避税
房产出租税务知识如何合法避税近年来,房产出租业务在我国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房产
出租作为财务收入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税务政策的复杂性,很多出
租业主在纳税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将探讨房产出租税务知识,
介绍如何合法避税,让出租业主更好地了解税务规定并减少税负压力。
第一部分:了解房产出租税收政策
房产出租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首先,个人
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租房产进行的可供个人居住使用
的住房出租收入,按照租金收入的20%作为税收基准进行征税。其次,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法的规定,对于持有房产的业主,需要根据房产的
评估值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
第二部分:合法避税的方法
1. 合理选择租赁形式
出租业主可以选择不同的租赁形式,如整租、合租、短租等。其中,合租可以将所得租金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合租人共同分摊,从而减少
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短租形式可以在合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避免居
民房租金超过扣除额度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 合理合同规定
房产出租合同内容对于避税至关重要。出租合同应当真实反映双方
的实际意思,并合理约定租金、租期和支付方式等,避免税务机关认
为存在虚假合同的情况。此外,出租人可以通过合同规定的方式,将
部分费用如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计入房租中,进一步减少个人所得
税的缴纳。
3. 增加合理费用支出
出租业主可以适度增加合理费用支出,如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不仅可以提高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值,降低个
人所得税缴纳金额,还可以减少房产税的缴纳。但需要注意,费用支
个人出租房屋申报个税流程
个人出租房屋申报个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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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1.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以全年累计的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收入的不同有不同的档次。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超过免税额度的部分按照相应税率计征。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征的,计税期为每年一次。计税依据为每月的租金总额,税率为10%。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或者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3.房产税:
房产税是根据房产的估价计征的,计税期为每年一次。房产税根据具体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有可能是按照房产的估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也有可能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计算。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或者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土地增值,需要按照当地的相关政策计算。计税依据是房屋的成交价减去购买房屋时的成本,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政策有所不同。
5.印花税:
印花税是指在个人出租住房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印花税的
计算方式是根据签订合同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算,通常印花税的税率是
按照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计算的。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支付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个人出租住房所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出租房屋的面积以及当地
政策计算,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一定的金额。
7.车船使用税:
如果个人出租住房配备了车辆或船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缴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04
•【字号】鲁地税发[2006]134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
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OO七年一月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所得,通常被视为财产租赁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但普遍适用的是综合所得税率。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简单来说,这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房屋的一部分或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取租金的行为。这其中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铺、车位等其他可供出租的不动产。
我们来谈谈如何计算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税所得。通常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租金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这些成本费用可能包括房产的日常维护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如贷款利息)以及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房屋折旧费用等。
并不是所有的费用都可以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例如,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房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修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但这一比例是有上限的。
如果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了自己的直系亲属或者用于社会公益目的,某些情况下可能享有税收优惠或者免税政策。这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至于具体的税率,目前大多数地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率,即与个人的年度其他综合所得合并计税。这意味着,出租房屋所得将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一起,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税款。
举个例子,如果房东一年的租金收入为1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实际所得为8万元,那么该部分所得将与其当年的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税额。假设该房东当年的其他综合所得总计为30万元,则总的综合所得为38万元,根据累进税率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出租房屋的税务规定与纳税义务
出租房屋的税务规定与纳税义务在房产租赁市场中,出租房屋的税务规定与纳税义务是每个房东需
要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出租房屋相关的税务政
策和纳税义务,并探讨如何有效地履行税务义务以及减少税务风险。
一、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
在个人出租房屋的情况下,房东需要了解以下税务规定和纳税义务:
1. 房屋租金收入报税
根据税收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房东需要将获得的租金收入在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进行申报和缴
纳相应的税款。税款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核算。
2. 房源信息登记
为了规范房产租赁市场,一些地区要求房东在房屋出租之前将房源
信息进行登记。具体的登记要求和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
3. 税务发票开具
如果房东与租户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那么根据相关法规,房东
需要向租户开具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的开具方式和发票内容可以根据
当地的税务规定进行操作。
二、企业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
对于以企业形式出租房屋的情况,纳税义务与个人出租房屋有所不同。房东需要了解以下税务规定和纳税义务:
1. 企业所得税缴纳
企业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房东需要根据所得税相关法规,将租金收入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进行核算。
2. 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
企业出租房屋需要进行相应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准则。具体的注册和登记流程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3. 税务发票开具和报销
企业出租房屋需要向租户开具税务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票报销。同时,房东需要保留与租赁相关的凭证和账务,以备税务部门审查和核对。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相关的税务问题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相关的税务问题
房屋租赁是一项常见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面临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税务问题。正确处理这些问题,不仅能够合法合规地经营,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升经济效益。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相关的税务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首先,对于个人房东而言,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房东在收取租金时,应当主动向承租人开具租赁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房东还可以选择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可以合法合规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对于企业房东而言,处理房屋租赁相关的税务问题更加复杂。首先,企业需要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企业房东还需要了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房东从房屋租赁中获得的租金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按照增值税税率缴纳相应的税款。此外,企业房东还需要关注房屋租赁相关的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种,确保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除了了解税法规定,房东还应当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以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升经济效益。一种常见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合理安排租金收入和费用支出的时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房东可以在计税时将租金收入和费用支出合理分配到不同的纳税年度,以减少税务负担。此外,房东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选择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房东还应当积极了解相关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我国税法规定和税务政策经常发生变化,房东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我国近年来对房屋租赁相关税务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267号2006年11月29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为了避免造成个人与个体工商户概念的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中第四条指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条款对个体工商户做出了特殊说明,以示强调。
最全的个人出租房屋涉税实务
最全的个人出租房屋涉税实务
除当地有相关规定,采用综合征收率缴纳相关税费以外:
一、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相关规定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1%;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三)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
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放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地税机关均应延续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负责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负责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机关税收票证,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
在中国,出租房屋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为了确保房屋租赁活动
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政府针对出租房屋征收相应的税费。下面将介绍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以帮助房主和租客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
一、房屋租金税收
根据中国的税务法规定,房屋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房主从
租户所收取的房屋租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所得纳税标准为租金收入的20%。然而,对于个
人出租的住房,如果租期不满一年,每月租金不超过800元的,可以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房东还需要了解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如果房
东为企业,出租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个人出租的房
屋是经过财产交易产生的,则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房产税
房主在出租房屋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房
产税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的征收根据房屋的建
筑面积或房产评估价值进行计算,税率通常为1%。
四、印花税
在出租房屋时,一些地区还规定了印花税的缴纳。印花税是指在签
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税费。印花税的
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为0.5%至1%之间。
五、社保及公积金
在一些地区,房东出租房屋时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些费用由房东和租户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比
例和金额根据地方政策和租赁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六、申报与缴纳
在合法出租房屋期间,房东需要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东省地⽅税务局个⼈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有关规定,⼭东省地⽅税务局⽇前结合本省实际,修订《⼭东省地⽅税务局个⼈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办法》(鲁地税函[2008]56号),并⾃2008年3⽉1⽇起执⾏。
据了解,根据对《⼭东省地⽅税务局个⼈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的修订结果,纳税⼈出租和转租房屋,均应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个⼈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对个⼈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地使⽤税。
此外,纳税⼈出租住房,不区分⽤途,其租⾦收⼊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5%;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75-6.665%.
纳税⼈出租其他房屋,其租⾦收⼊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15%;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20%.
《管理办法》附件同时对“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进⾏了修订,其中,房产税征收率:出租居民住房的4%;出租其他房屋的12%;营业税征收率:出租居民住房的1.5%;出租其他房屋的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教育附加附征收率:出租居民住房的0.075%-0.165%;出租其他房屋的0.25%-0.55%;个⼈所得税征收率:0.5%-1%;⼟地使⽤税征收率:出租其他房屋的0.5%-1%;印花税征收率:出租其他房屋的0.1%.
2024年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篇)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二)
尊敬的各位房屋租赁相关人士:
为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租房人群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税务部门决定着手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鼓励个人房屋租赁,减轻个人房东的税收负担,从即日起,均衡个人房屋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会有如下调整:
1. 租住面积与城市等级挂钩:按照租住面积与所在城市等级进行税收差异化管理。具体政策为:一线城市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收入按0.8%征税,二线城市按照0.6%征税,三线城市按照0.4%征税。
2. 个人自有住房出租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在购房后出租自有住房,在租期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提醒的是,租住天数不得超过180天,否则需按照一般租赁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税款。
3. 租期长的租赁获得减免:租期超过一年的住房租赁将享受免征税政策,以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二、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税收政策调整
针对住房租赁代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税务部门将对其实施如下税收政策调整:
1. 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住房租赁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按照住房租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营业税。佣金收入在国内居民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占比较低,此举旨在鼓励机构提供合理佣金、规范行业发展。
2. 注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具备资质的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要求,且注册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机构,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将在后续文件中公布。
三、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会实行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6.24
•【字号】沪府发[1996]30号
•【施行日期】199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发[1996]30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为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对本市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本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租赁登记,在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后,7天以内凭《租赁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领统一发票。
二、租赁双方所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的租金收入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无租赁期限的,可按三年分次贴花。
三、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和简化纳税手续,对私有房屋租赁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统一按每次租金收入的21%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1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
四、对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考虑到转租前出租人已交纳房产税,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此因素,即按转租租金收入的9%计征。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3%计征。
五、私房业主出租私有房屋,应按所在地的地段等级适用的税额,交纳土地使用税。
六、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准收取押租,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有权拒绝接受出租人或转租人的违法要求。如发现匿报房租金额、收取变相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和转嫁税款等情况,均作偷逃税款处理,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补税罚款。知情者检举揭发出租人或转租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对检举人按检举税务违章的规定给予奖励并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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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
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八条申报登记
(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期限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票证管理规定
(一)出租人完税后,代征单位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留10年,作为出租房屋
已完税的依据。
(三)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可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代征单位开具。若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的租金收入由代征单位按规定补征税款。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委托代征管理
第十三条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受理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的纳税申报,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代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二)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和素
质要满足代征业务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将《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摆放在代征点显眼的地方。
第十六条税款代征的征收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无权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三)代征单位应督促辖区内的出租人按规定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
(四)代征单位应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催报催缴工作,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代征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税款代征的票证管理
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提供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票证。
第十八条代征税款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
帐户,代征的税款应在该帐户专户存储,严禁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