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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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2002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鲁地税发[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13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OO七年一月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一)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具体计算如下:1、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化较大,近日也有很多人咨询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以及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起了解一下吧。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1、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租金在4000元(含)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80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2、月租金在在4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1-2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3、个人出租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租金在4000元(含)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80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20%。

4、月租金在在4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1-2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20%。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费附加、地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适用于房屋转租)。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所得,通常被视为财产租赁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但普遍适用的是综合所得税率。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个人出租房屋所得。

简单来说,这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房屋的一部分或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取租金的行为。

这其中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铺、车位等其他可供出租的不动产。

我们来谈谈如何计算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税所得。

通常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租金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这些成本费用可能包括房产的日常维护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如贷款利息)以及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房屋折旧费用等。

并不是所有的费用都可以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

例如,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房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修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但这一比例是有上限的。

如果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了自己的直系亲属或者用于社会公益目的,某些情况下可能享有税收优惠或者免税政策。

这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至于具体的税率,目前大多数地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率,即与个人的年度其他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这意味着,出租房屋所得将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一起,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税款。

举个例子,如果房东一年的租金收入为1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实际所得为8万元,那么该部分所得将与其当年的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税额。

假设该房东当年的其他综合所得总计为30万元,则总的综合所得为38万元,根据累进税率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房东们咨询专业的财税顾问或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以确保正确无误地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房子租赁税率是多少法律常识:房子租赁税所含税项的税率: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子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若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则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的800就换成减去收入的20%。

法律依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个人出租房屋有哪些税费法律常识:一、房屋租赁税是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增值税缴纳。

三、印花税1、纳税规定: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1、纳税规定: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篇一:房屋出租税收房屋出租税收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不动产租赁业)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朋友,咱来说说房屋租赁合同的最新税收政策哈。

首先呢,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这一块有优惠政策哦。

按照规定啊,如果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这可是个挺关键的数字呢),那是免征增值税的。

就好比你把自己的小房子租出去,每个月没收到15万那么多租金,这增值税就不用交啦,是不是感觉还挺划算的?
然后是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你可以想象成,房子租出去了,从租金里得拿出一小部分来交这个房产税,就像给房子“租出去”这件事交个小份子钱似的。

再说说个人所得税。

这个计算起来稍微复杂一点。

基本上是要把租金收入减除相关的税费啊、修缮费用啊,还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按照1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说你花了钱修房子,这个修缮费用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扣掉一部分的,这样算下来交的税就会少一点。

对于企业出租房屋呢,增值税一般是按照适用税率来征收的,不过要是符合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有简易计税的适用条件,那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样税率就会低一些。

另外,印花税这一块,租赁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不过税率也不是很高,大家只要记得有这么个事儿就行啦。

总的来说呢,这些税收政策就是在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大家的实际情况,尽量让大家都能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租赁的活动。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在中国,出租房屋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为了确保房屋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政府针对出租房屋征收相应的税费。

下面将介绍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以帮助房主和租客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

一、房屋租金税收根据中国的税务法规定,房屋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房主从租户所收取的房屋租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所得纳税标准为租金收入的20%。

然而,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如果租期不满一年,每月租金不超过800元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房东还需要了解有关增值税的规定。

如果房东为企业,出租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个人出租的房屋是经过财产交易产生的,则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房产税房主在出租房屋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的征收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或房产评估价值进行计算,税率通常为1%。

四、印花税在出租房屋时,一些地区还规定了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的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为0.5%至1%之间。

五、社保及公积金在一些地区,房东出租房屋时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些费用由房东和租户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和金额根据地方政策和租赁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六、申报与缴纳在合法出租房屋期间,房东需要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以及缴纳应纳税款。

申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

房东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或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七、税务合规风险对于房东而言,必须要遵守税务规定,并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违反税务规定将会引发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财务和法律风险。

因此,房东应当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交税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交税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交税
一、租出房屋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
1、政府行政部门对租出房屋的税款收税,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租赁
期间获得的收入;另一种是撤出房屋收取的房屋费用(房租、物业费、装
潢费等)。

2、有关税务机关要求出租房屋的个人交纳增值税,税收标准以国家
的税收法规为准,一般大约为收入的6%或7%。

3、个人实际出租房屋的缴税义务,应当依据(房租/物业费)收取的收
入总额分别年缴增值税,在1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实际收取的收入按照政
府税收法规办理纳税手续,并交纳期初增值税,以及年底再缴纳尾款计算,并由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和税收打印盖章等程序。

二、具体缴税方法
1、准备税收申报表:需要准备的纳税申报文件包括《个人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加税纳税申报表》、《准备发票》、《个人收入证明文件》等。

2、计算税额:根据税收法规,首先计算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然后按
照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增值税税额,以及收取的房屋费用和收入支付的附
加税。

3、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纳税期初期间按照比例缴纳增值税,以及年末再缴纳尾款。

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问答一、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缴纳什么税?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如何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区分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两种行为分别对待。

1、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税率按5%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如果月出租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辽地税发…2008‟129号),免征营业税。

计算公式=出租收入×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分别按上述营业税税额的7%, 3%, 2%等税率征收。

计算公式=营业税×税率。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作用税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作用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公式=出租收入×税率;个人出租非住房并座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算公式=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月征收。

土地作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略)。

4、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出租非住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按合同规定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缴纳。

计算公式=租金×税率。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凭合法有效的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对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但每次扣除不得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成都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1号公告

成都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1号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返回首页】阅读次数:2188关键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个税法对个人租售房产的税务处理

个税法对个人租售房产的税务处理

个税法对个人租售房产的税务处理个税法是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它对个人租售房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就个税法对个人租售房产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和解析。

一、租房收入个税处理个人租房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将自己拥有的房产出租而获得的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租房收入需要纳税。

具体操作如下:1. 税收起征点:个税法规定,个人租房收入在每月8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纳税方式:个人可以选择按月预缴或者年度汇缴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缴方式是指租户每月根据自己的租金收入计算应缴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给税务机关;年度汇缴方式是指将全年的租金收入进行汇总后,在次年的3月至6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税率和计算方法:个税法规定,个人租房收入的税率为20%,计算方法为租金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再乘以税率。

以上是个人租房收入的个税处理方法和规定,个人在收到租金后,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售房收入个税处理个人售房收入是指个体房产所有者将自己的房产出售后所获得的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售房收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如下:1. 税收起征点:个税法规定,个人售房收入在每年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纳税方式:个人售房收入需要在房屋交易完成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税率和计算方法:个税法规定,个人售房收入的税率为20%,计算方法为售房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再乘以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售房收入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并在满5年后出售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法对个人租售房产的税务优惠政策个人租售房产在个税法中还可以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租房收入的定期维修费、房屋折旧等支出可以减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方案

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方案

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直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涌现出一些问题,例如房价过高、供需失衡、投机炒作等。

为了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加强房屋税收管理。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建立完善的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2.任务:(1)明确出租房屋纳税主体,即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者。

(2)制定税收清单,规定出租房屋的相关税种及纳税标准。

(3)加强征管力度,完善纳税执法机制,加大对偷税、漏税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4)健全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出租房屋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三、主要内容1.确定出租房屋纳税主体出租房屋纳税主体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者,对于由房屋代理公司管理的房产,代理公司需作为代征单位参与纳税。

2.制定税收清单(1)房产税:根据每个单位房产评估值的不同,按照税收清单规定的税率计算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房屋所有权人需按照所属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经营者需按照合同租金的2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房屋经营者需按照月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加强征管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出租房屋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对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加大追缴欠税的力度,建立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监管。

4.健全信息化建设建立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理的精准度。

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动态调整税收管理政策。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出租房屋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纳税自觉性和管理水平,增加税收收入,优化税收结构,提高国有资产收益。

个人出租房屋税务处理方法

个人出租房屋税务处理方法

个人出租房屋税务处理方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住需求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个人选择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然而,在享受出租收入的同时,个人也需要按照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纳税。

本文将介绍个人出租房屋税务处理的方法,以帮助个人合法合规地处理房屋出租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税务登记个人出租房屋之前,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属于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属于非营业性服务,需要进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包括工商户名称登记和税务登记两个环节。

在登记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填报。

二、纳税义务申报个人出租房屋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所得并缴纳相关税费。

首先,个人需要申报房屋出租所得。

在申报时,需要提供租金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还需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将纳税义务申报表报送税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纳税按照综合所得税制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计算税前收入。

个人需将每月或每年的房屋租金收入累加。

2. 确定减除费用。

个人可在纳税前,按照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标准,减除合法费用,如房屋折旧、维修费、管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减除费用必须符合税务规定,个人应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备查。

3. 计算纳税所得额。

将税前收入减去减除费用后的金额即为纳税所得额。

4. 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布的税率表,查找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

5. 考虑个人的税务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可能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如低收入人群的减免政策等。

6. 根据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差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方法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

因此,个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并严格按照相关税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不同地区纳税时,需要关注税率、减免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

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

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其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0日内。

第九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自房屋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登记;没有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

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房屋租赁所得。

简单来说,当您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时,依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您需要就获得的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税种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畴。

如何计算房屋租赁的个人所得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租赁所得的税率通常为20%,即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费用后的租金收入。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租金收入 - 费用扣除(如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等)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假设张先生在某市拥有一套两居室公寓,每月租金为5000元,年度总租金收入为60000元。

在这一年中,张先生为了维护房屋状况,支付了物业费和维修费共计8000元。

因此,张先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60000 - 8000 = 52000元按照20%的税率计算,张先生的年度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 = 52000 × 20% = 10400元当然,实际计算时可能还会涉及其他可扣除项目,具体情况需参照最新税法及相关规定。

除了计算方法外,缴纳流程也是房东们必须掌握的知识。

一般而言,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税申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自行申报:您可以携带租赁合同、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税务局进行自行申报。

2. 委托代征:部分地区允许由房管部门或其他机构代为征收个税,房东只需将税款缴纳给这些机构即可。

3. 网上申报:利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平台完成申报工作,方便快捷。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获取最新的税务信息和指导。

作为房东,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合法合规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体现了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房东朋友们更加清晰地理解并处理自己的税务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纳税。

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税务政策与管理要点

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税务政策与管理要点

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税务政策与管理要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在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同时,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成为一种受欢迎的选择。

为了确保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税务政策与管理对于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税务政策与管理要点。

一、税收政策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作为一种收入来源,需要纳税。

个人投资住房租赁的税收政策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租金的计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个人从住房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租金收入的基本减除额与居民所在地的不同有关,需要根据当地规定进行申报。

此外,租金收入还需要按照不同层次的税率计算纳税。

其次,房屋装修和维修费用的税收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前,通常需要进行房屋装修和维修工作,这些费用可以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这些费用可以以一次性抵扣或分摊抵扣的方式计入税前扣除。

然而,对于一些大额装修和维修费用,可能需要分期抵扣。

最后,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主体责任和扣缴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纳税责任由个人房东承担。

房东需要自行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对于部分个人房东而言,他们可能没有完全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因此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他们遵守纳税义务。

二、税务管理要点除了税收政策之外,税务管理也是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关键一环。

以下是个人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的税务管理要点。

首先,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税务部门应建立高效便捷的纳税申报系统,以便个人房东方便地申报纳税。

该系统应当提供清晰明确的申报流程,同时可以提供相关的申报指导,帮助房东正确计算纳税金额。

其次,加强纳税监管与征管。

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个人房东进行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可以通过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来实现,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核查。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与住房租赁平台合作,共享信息资源,以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5]2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5]2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5〕238号)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区域内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为税款代征人,代征人应依照税法规定代征税款。

第四条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代征人没有代征税款的,由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自行到房屋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条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其纳税义务的确认,应以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无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产权所有人或合同持有人死亡,在未办理继承手续或未中断合同期间,该房屋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房屋租赁收入按月(次)计征税款。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收入,能够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的,可以将其房屋租赁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并在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次月10日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应分别到房屋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八条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涉税证明和资料的,其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月房屋租赁收入额×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为:月房屋租赁金额综合征收率%月房屋租赁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9月房屋租赁金额800元(不含800元)以上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6第九条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涉税证明和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套型、使用面积、楼层、朝向、配套设施等要素,参照本《暂行办法》所附《青岛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核定其月(次)租赁收入额,确定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长府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民生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

房屋承租人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租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信息资料,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与出租人取得联系。

承租人拒绝提供或虽然提供但税务机关仍无法找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为便于税收征管,对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征收率为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0.1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3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采取按租金收入据实计算纳税或按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办法

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办法

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所(分局)负责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计税方式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综合征收率如下: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

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平均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或委托物价认定机构认定的价格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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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
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八条申报登记
(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期限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票证管理规定
(一)出租人完税后,代征单位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留10年,作为出租房屋
已完税的依据。

(三)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可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代征单位开具。

若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的租金收入由代征单位按规定补征税款。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委托代征管理
第十三条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受理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的纳税申报,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代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二)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办税人员的数量和素
质要满足代征业务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将《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摆放在代征点显眼的地方。

第十六条税款代征的征收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无权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三)代征单位应督促辖区内的出租人按规定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

(四)代征单位应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催报催缴工作,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代征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税款代征的票证管理
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提供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票证。

第十八条代征税款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
帐户,代征的税款应在该帐户专户存储,严禁挪用。

(二)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应严格执行“限期限额”制度。

第十九条税款代征档案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建立并完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档案管理。

(二)代征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上月的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
(一)税务机关应根据业务需要对代征单位进行相应的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二)税务机关应指导代征单位应用电算化征税手段,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三)税务机关应对代征单位办税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代征单位的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做好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实施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代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发现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但以借给亲属、朋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代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依法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单位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单位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1X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一览表
注:上述免税房屋是指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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