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
第二讲__近现代刑法
乙听了非常害怕,上前将小明杀害,然后打 电话给丙.丙听说小明死了,吓得不知所 措,情急之下打电话给学法律的同学A,A 劝丙最好到司法机关去自首.丙接受了A 的 建议,在前往公安局的路上,被小明的父 亲带领的一群警察抓获.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丙,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对于甲的行为,是否应该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处罚?为什么? (3)乙,丙,丁是否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为什么? 3 (4)丁在绑架罪中的行为属于什么样的犯罪形态?为什么? (5)乙杀死小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6)丙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3,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 (1)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前提是如何解释行为 人为什么犯罪: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自 由意志论:人是有理性的,可以自由地选 择行为,犯罪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决定论: 犯罪人的社会关系以及犯罪人固有的性格 所决定. (2)犯罪观与刑罚观对立的根基:旧派强调 个人本位;新派强调社会本位;
3,犯罪的轻重不能以恶意和对神灵的侵害为标准来 决定,而应该以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来决定;不 能犯与偶然防卫的结论. 4 4,刑法的目的是使一般人远离犯罪,超过这种必要 限度的刑罚是不正当的.这也是罪刑法定的现代 精神; 5,死刑原则上不应被认可.因为预防犯罪的关键不 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确实性(还有及时 性).雅各布斯的"敌人刑法"概念.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刑法的概念、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冲突。刑法调整的是最严重的社会冲突。
马克思的观点,犯罪是孤立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3卷,第379
这种冲突就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冲突。所以,犯罪本身就意味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社会的代表者——国家处于尖锐的对立之中,就产生了犯罪者个人与国家冲突的关系。这个冲突关系就用刑法来调整。
犯罪行为是个人对社会关系的统治秩序的侵害行为,归根到底是对社会的侵害。所以恢复得破坏的状况,追捕犯罪分子,预防将来再出现类似的侵害行为,这是公共的事情,所以,国家履行这一社会功能。国家为了履行这一社会功能就建立了同犯罪作斗争的机关,公、检、法。同时也建立了特殊的社会制度——刑罚,作为保护社会秩序免受侵害的一种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侵害,而刑罚是社会为防卫自身生存条件而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
因此,个人与社会的这样的一种冲突关系,表现在刑法中,就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所以,犯罪与刑罚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而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应当是刑法的基础理论。
那么,怎样界定刑法的概念呢?
一、刑法的概念
从不同的观察的视角刑法有不同的定义。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去界定,目的是拓展大家的思路。从不同的视角解决同一个问题,目的是拓展大家的思路。什么是刑法?这个同学是从“内容”的角度去定义的。
概念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就是语言中的词或词组。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 (1)
一、刑法平等原则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刑法平等原则也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 行平等原则(陈兴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在刑法领域的体现。是指犯罪人在适用刑 法时,无论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有何不同,一律同等对待, 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是现代法治的 基本特征之一。
四、罪行相适应的立法体现 1、建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2、确立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对不同的犯罪,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定刑。
五、罪刑相适应司法适用 1、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2、准确定性与合理量刑 3、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4、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
第五节 其他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社会生活规律所确认并在法律中固 定下来的基本思想。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 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不同时期的基本原则 1、奴隶社会:等级特权原则;对等主义原则(同态 复仇);个人惩办主义原则。 2、封建社会: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则;株连原则; 特权原则。 3、资本主义社会:罪行法定;罪行均衡;刑罚人道 主义。 4、我国: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 等;罪责自负;主客观相统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 刑罚的人道主义。
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的穿透与克制
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的穿透与克制
孙国祥
摘要: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犯罪活动的新场域,产生了新的社会风险和新的犯罪现象。刑法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谋求应对之策。但立法规范供给不足是常态,司法的穿透式实质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规范供给不足的燃眉之急。司法通过穿透式认定,贯通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尽可能将利用数字技术而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纳入既有的犯罪中,以增强刑法的适应性,满足数字经济领域的刑法供给。不过,穿透式实质认定不能模糊司法与立法各自不同的功能属性,不能否定司法克制的价值。穿透式入罪应坚守核心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等),防止以穿透为名而恣意扩张刑法的适用范围。在这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穿透式实质认定的出罪功能。
关键词:数字经济 网络犯罪 数字犯罪 穿透式入罪 穿透式出罪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3-0032-17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带来了经济领域的新产业和新业态,也渗透到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一切皆可“数”的数字化时代,每个人都无法回避时代带来的变革和冲击。数字经济在提升生产、生活质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风险。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构建。刑事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体社会治理体系发挥效能的后盾和保障。〔1〕因此,数字经济领域的治理离不开刑法的参与。但综观现行刑法,总体上是建构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基础上的,数字经济的发展,必然会给传统的刑事立法、司法带来新挑战,也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新课题。立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正视并破解数字经济带来的刑法挑战,可谓当务之急。
信号与系统教案(吴大正第四版西电PPT)第8章
u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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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证所选状态变 量为独立的电容电压 和独立的电感电流。
(a) 任选两个电容电压 独立
(b) 任选一个电容电压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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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非独立的电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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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页
(c) 任选两个电感电流 独立
(d) 任选一个电感电流 独立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路与系统教研中心
信号与系统 电子教案
方法三:H (s)
2(s 4) s2 3s 2
s
6 1
4 s2
画出并联形式的信号流图
设状态变量x1(t)、 x2(t)
x1 x1 f
x2 2x2 f
f(t)
x1
x2
1
0
0 2
x1 x2
1 1[
f
]
系统输出端,有 y(t) = 6x1 -4 x2
x 1 1 s1
6
x1
x1(t) = iL(t), x2(t) = uC(t)
uR1
L
x 1(t)+R1x1(t)+x2(t)
=
uS1
uS1(t)
uC
C
uS2
C x 2(t) + iR2(t) = x1(t)
消去 iR2(t),列右网孔KVL方程:R2iR2(t) + uS2(t) - x2(t) = 0
第一讲 刑法解释(适用)的基本立场与方法
• 第二,为刑事司法部门处理刑事案件提供正确的刑 法适用方法和建议。 • 第三,对个人的内在修为、世俗成功。 • 二、刑法的特性 刑法的特性
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 刑罚适用标准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最后法 迫不得已性) (迫不得已性)
强制法 强制性) (强制性)
最为严厉的法律 严厉性) (严厉性)
1.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人类不是因为想要个“枷锁”才选择了刑法。 人类不是因为想要个“枷锁”才选择了刑法。 •任何一部刑法,都有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所要达到的 最终目的,我们称之为“刑法的精神”。“发扬正义 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 并为人民造福”,这是《汉谟拉比法典》的使命; “禁暴惩奸、弘风阐化”(《旧唐书·刑法志》)是唐律 的理想;《拿破仑法典》的任务则是“确立公正的一 般原则,并建立富有含义的原理。” 由此,我们可以 将“惩恶扬善”称为刑法的精神。但历史表明,刑法 被错误地运用似乎是一种常态。由于刑法关涉到公民 的重大利益的双刃利剑,为防止刑法被不当滥用,需 要谨慎对待刑法的解释和适用,以做到不枉不纵。
• 三、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1.故事一则 故事一则 • 桓公读书于堂上,轮扁斫轮于堂下,释椎凿而上, 问桓公日:“敢问公之所读者,何言邪?”公日: “圣人之言也。”日:“圣人在乎?” 公日:“巳 死矣。”日:“然则君之所读者,古人之糟粕已夫!” 桓公日:“寡人读书,轮人安得议乎!有说则可,无 说则死!”轮扁曰:“臣也以臣之事观之。斫轮,徐 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 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乎其间。 臣不能以喻 臣之予,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 老斫轮。古之人与其不可传也,死矣,然则君之所 读者,古人之糟粕已夫!” —— 《庄子》 • “轮扁斫轮”的故事引发的“言意之辩”这一中国学 术公案,可藉说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论述
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论述
摘要作为宏观问题,刑法现代化涉及到了刑法结构以及刑法调整两方面内容。传统理念制约了刑法现代化发展。国际法律发展促使刑法呈现现代化发展,这就需要完善司法、立法以及公众参与度等,实现刑法成熟化发展。在刑法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需要转变过去“厉而不严”的发展形式,实现“严而不厉”发展,完善我国刑法法律体系。本文主要对刑法现代化相关理论作了分析,针对刑法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刑法现代化完善对策,为实现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打下了基础。
关键词刑法现代化司法立法参与度
一、前言
所谓现代化并不是科学技术发展现代化,实际上属于社会发展概念。社会现代化包含的内容非常的广泛,不仅包含了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容,还包含了法律以及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部分,法律实现社会系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需要注重秩序均衡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作用,实现社会现代化发展。在刑法发展过程中,需要认识到犯罪刑罚的重要作用,结合自由、权益,实现刑法现代化发展。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现代化属于变迁过程,这就需要重视刑法现代化转变工作,有效建设刑法发展体系。
二、刑法现代化概述
现代化刑法理念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对近代西方社会的刑法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国创设了法律刑法发电,对刑法现代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工业革命中后期德国、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提供了成功的借鉴。随着世界文化日益发展,刑法现代化不断延续,对法律现代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技术方面现代化
刑法总论四近现代刑法理论的展开
第四讲近现代刑法理论的展开
一、专制时代之刑法制度概貌
1.刑法之思想:①以君权神授为基础。②神学之赎罪、伦理报应之色彩浓厚。
2.刑法之目的:压抑反抗之一般威吓。
3.刑法制度之特色:①刑法与道德、宗教结合。②依身份不同、处遇亦不同。③罪刑擅断主义。④苛酷之刑罚。
二、启蒙时代之刑法思想
十八世纪兴起的启蒙运动,导源于对于封建制度社会之反动。启蒙思想家鼓吹民权,倡导自由。其理论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人为自由意思之主体,个人得本于理性的自觉以检讨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而随著启蒙思想理性主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勃兴,当时的刑法思想更否定中世纪之非理性主义,将刑法制度自宗教与君权予以解放。而以人的理性为基础,认为刑罚权的根据与界限应依社会契约论而决定,刑法理论基础于其时确立而成为近代刑法学之源流。主要代表人物为贝卡里亚和边沁。
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将理性主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运用于刑法革新并对犯罪与刑罚为理论之考察。其著[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e delle pene, 1764)是近代客观主义刑法学之基础,它揭露了旧的刑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根据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国家刑罚之根据与界限;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规律,明确提出了为后世刑法制度确认的三大基本刑事政策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1、罪刑法定主义之提倡与立法权、司法权之分离。
贝卡里亚秉承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是离群索居的人们却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的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只有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联合起来建立政治社会,才能保证人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为此人们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给社会。
当代中国刑法理念
4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
2007年第3期
当代中国刑法理念①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很高兴受法学社邀请举办这场讲座。今天晚上讲座的题目是《当代中国刑法理念》。是一个涉及刑法理念的问题。理念是指一种观念,一种意识。刑法理念就是指一种对刑法的基本看法,刑法的基本立场。因此这也是对刑法作一种形而上的思考、一种应然的思考。而这对于认识中国当前的刑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围绕刑法的理念问题,我主要谈以下三点内容:
一、人权保障的理念
这是当前中国刑法中首先需要强调的理念。人权保障是与打击犯罪的价值追求相联系的。它涉及到刑法的机能问题和性质问题,是刑法的重大问题。
传统刑法观念都是把打击犯罪放在首位的。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明确指出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当然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本身具有惩治犯罪的基本功能。但刑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在打击犯罪一方面上。如何看待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涉及到对刑法性质的认识。《刑法》第2条中的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不是同一概念。保障人权中的“人权”,并不是指一般人的权利,也不是指人民的权利,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法律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障人权。我国也实现了人权入宪,即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各部门法律因为其职能和性质不同,其保障人权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就刑法而言,其主要处理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所以,刑法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含义。
刑法是否把人权保障放在首要位置上,是法治社会刑法与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区别。任何性质的刑法,由于刑法职能所决定,其均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无论是古代社会、中世纪、现代,只要有刑法,都具有打击犯罪的功能。因而专制社会刑法与法治社会刑法的分野不在于刑法的惩罚犯罪功能,而在于是否存在保障人权的功能。尤其是在惩治犯罪功能和保障人权功能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把哪一个放在第一位才是专制社会刑法与法治社会刑法的根本区别。李海东博士曾提出国权主义刑法和民权主义刑法的区分。前者是要限制国民的权利,把刑法单纯地作为惩治犯罪的工具,而后者是把刑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从而达到保护国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实际上,这也是专制社会刑法与法治社会刑法的区别。在专制社①本文是2007年6月6日陈兴良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社“公法的生活化”学术论坛上所作讲演的录音整理,已经陈兴良教授审订。周辉负责录音整理。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分支,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
权益的保护。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准则,通过制定刑罚来惩罚违
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刑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构成与责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等。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实施的基本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
范围。它包括法无明文禁止不可处罚、罪行须以法定方式确定、刑罚
必须依法规定等要求。
首先,法无明文禁止不可处罚的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刑罚不能凭个人意愿或行政决定予以确定,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进行。这样做可以保证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刑权,维
护公平公正。
其次,罪行须以法定方式确定的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必须在
法律中明确定义。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包括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客
观要件、时机要件以及量刑标准等。只有明确定义的罪行才能为法律
所惩罚,以保证刑罚的合理性。
最后,刑罚必须依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度
予以确定。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受到的刑罚种类和刑罚
限度,对于轻微的刑罚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缓刑、罚款等措施代替监
禁等刑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
二、犯罪构成与责任
犯罪构成与责任是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刑事责任
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客观
要件,具备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刑法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
为的关系为判断犯罪构成的原则。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所犯罪行的后果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的研究
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
关键词: 刑法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实证方法论/价值论
内容提要: 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一种法治观念,刑法学必须以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客观主义为基准进行建构。但是,刑法客观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应该坚持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刑法判断的步骤是应当采用实证方法论还是注重价值论层面的意义,都是特别需要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问题。在当前中国,强调规范违反说的重要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统一起来。
刑法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以行为为中心确立其理论构架;刑法主观主义则拒绝承认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中的根本性意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犯罪人可能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注:关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深入研究,请参见[日]大塚仁《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日本评论社1957年版,第3页以下。)19世纪中后期以来,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分则各条构成要件之解释,都因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派理论的不同渗透而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过,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学派之争的逐步消融,极端化见解减少的趋势开始出现,学派之争的最终结果是刑法学以客观主义这种“理念型”理论为基点进行建构。( 注: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主观主义观点已经很少有学者赞成。)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从总体上来讲,是建立在合理主义、明确化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这样的立足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当代中国刑法的九个转向
第3卷 l
第 4期
暨南 学报 ( 学社会 科学版 ) 哲
“ 以阶级斗争为纲” 的思想指导 下 , 最终还是 陷入 了 靠政策和运动来治理 国家 的误 区。直 到 “ 文化 大革 命” 结束 , 才痛定思痛 , 17 于 99年制定了新 中国的第
一
和 区际交往 , 反革命罪 ” “ 容易使人把对 犯罪的惩处
意识形态化 , 危害 国家安 全罪 ” 而“ 则是任何 一个 国 家和地 区的刑法 都必 须承担 的任 务 , 这对刑 事司法
[ 关键词] 社会转型;刑法发展
[ 中图分类号 ] D 1 9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5 7 (0 9 o 0 4 0 00— 02 20 )4— 0 2— 9
中国 自 17 9 8年实行改革开放 以来 , 整个社会 发 生了巨大而深刻 的变化。有社会 学家指 出: 当前 中 国的社会转型在速度 、 广度 、 深度 、 难度 和向度等方
20 09年第 4期 N . 20 o 4 09
暨南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Junl f ia nvri ( hlspyadSc l cecs ora o nnU iesy P i oh n oi i e) J t o aS n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①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赫尔希:《论刑法理论与实务的紧张关系》,牛露露 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在本文中,赫尔希教授通过对静坐示威、谋杀 罪与安乐死案例的分析,印证了德国刑法理论界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之间的紧 张关系。认为这种紧张关系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在于实务界和理论界思 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同时立法者和学者的权威也在不断丧失,导致实务界面对如此众多 的观点。往往无所适从。
①沈琪:《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LO年 第4期。 ②舒国滢:《法哲学沉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38页。
③杨兴培:《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载《法学家)2013年第
1期。
100
刑";-,trekS(2016年第3卷・总第47卷)
[中国刑法]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wk.baidu.com
胡选洪”
目
次
一、刑法适用中价值判断的时空性 二、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三、刑法教义学立场的制度支撑
一、刑法适用中价值判断的时空性
一般而言,刑法适用是指将抽象的刑法规定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 以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否判处刑罚和应判 处何种刑罚的过程。缘于刑法规定文字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刑法规定 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以及刑法适用主体的主观性等因 素。刑法的适用过程并不是法条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简单对接过程,也即 “法律规定与案件之间难以实现一一对应关系,价值判断在刑法适用
刑罚基础理论-
制度的立、改、废。只有国家最高立法 机关才孚有制刑权。
2.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
3.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决定是否 科
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
4.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第四节刑罚的目的
•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预防 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 罪。 包括“剥夺”使其不能再犯,“惩罚”使 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犯。
-(一)惩罚、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之间的 矛 盾
•问题:为什么贪污罪和盗窃罪的刑罚不一 样? 为什么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 罚不一 样?
•(二)矛盾的实质(价值冲突) -(三)解决:一体刑的思想一- 正义制约 上限,功利缓和下限
第十四讲刑罚的基础理论
序说:刑罚论和犯罪论的关系
• 1.先有刑罚还是先有犯罪呢? -2.先有刑
法还是先有刑罚呢?
• 3.刑法的运动过程:
•制刑一一动刑一一配刑一一行刑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 掌握政权的统 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 刑法中的,由专 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 最为严厉的强制方 法。
二、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 罚,防止潜在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公民实 施犯罪行为。
现代法治理念刑法专题.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 体现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中确 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刑罚体系, 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 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三)刑法分则中针对各个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 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尽根据犯罪的性质 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为各种 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 用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把定罪 与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 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本章结束
现代法治理念刑法篇
第一讲 罪刑法定
一、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 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 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 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 基本精神的基本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一)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 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我国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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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
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实证方法论/价值论
内容提要: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一种法治观念,刑法学必须以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客观主义为基准进行建构。但是,刑法客观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应该坚持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刑法判断的步骤是应当采用实证方法论还是注重价值论层面的意义,都是特别需要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问题。在当前中国,强调规范违反说的重要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统一起来。
刑法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以行为为中心确立其理论构架;刑法主观主义则拒绝承认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中的根本性意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犯罪人可能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注:关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深入研究,请参见日]大冢仁《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日本评论社1957年版,第3页以下。)19世纪中后期以来,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分则各条构成要件之解释,都因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派理论的不同渗透而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过,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学派之争的逐步消融,极端化见解减少的趋势开始出现,学派之争的最终结果是刑法学以客观主义这种“理念型”理论为基点进行建构。(注: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主观主义观点已经很少有学者赞成。)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从总体上来
讲,是建立在合理主义、明确化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这样的立足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当代刑法学在总体立场上作出了倾向于客观主义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刑法中的所有问题就由此彻底解决了,在犯罪论、刑罚论中,还有许多具体的解释论问题需要仔细探讨。在这里,我主要在与法治有关联的意义上,讨论当代刑法理论继续发展的两个向度问题。
刑法判断的对象:行为还是结果
由于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刑法客观主义内部不是铁板一块,强调结果侧面意义的分支极力主张结果的无价值性;重视行为侧面意义的分支凸显行为的非价值性,由此形成了立足于前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和立足于后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
一般地说,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主义)是对前期古典学派思想的直接继承,其重视侵害事实的存在,极力贯彻犯罪本质判断的(法益)侵害原理,主张刑法的机能就是法益保护,犯罪的本质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而行为无价值论(社会伦理主义)的源头是立足于报应刑主义的后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其重视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的意义,认为刑罚惩罚是为了确证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社会伦理的维持,犯罪的本质是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注: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5年版,第37页。)
1.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侵害说将刑法机能定位于对侵害生活利益行为的实际防止,把犯
罪的本质诉诸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因此,违法性的实体内容是行为对于法所保护的共同生活的实质侵害和威胁。(注: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51页。)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使命是保护人的生活利益,所以必须首先确认某种利益是否受刑法所保护并被犯罪所实际侵害。为判断法益侵害的有无,必须基于一般人的基准对行为的客观要素进行判断,至于行为者主观面的要素在此阶段无须考虑。
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主要注重从客观的、外形的要素即“结果”的侧面(结果的法益侵害性)对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例如,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违法性是一样的,在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场合,其结果都是“有人死亡”这一事实,在违法性评价阶段看,它们的违法本质、程度并无区别。(注:至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较大差异,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责任不同所致。)再譬如,掏枪对准对面的人开枪射击,客观地说,行为的危险性只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距离远近有直接关系,而和行为人的故意、过失无关,距离越近,违法性越大,而不是有故意危险性就大。
2.规范违反说(行为无价值论)。
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的机能是维持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犯罪的本质就是对这样的伦理规范的违反。(注: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第3版),创文社1990年版,第14页。)在此意义上所谓的“违法性”,
是指行为人对于在法秩序的基底上所确立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行为无价值论从行为是否与法所设定的规范秩序(社会相当性)标准有所脱离、行为人是否无视规范这一视角对行为的违法性入手进行判断。刑法要考虑如何保护生活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规范的维持,刑法应当在法益侵害或危险达到反社会伦理的状态时才可以施加惩罚。在行为无价值论之下,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基准是:行为本体(自身)是否反价值,即是否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是否不具有一般的社会相当性。所谓的社会相当性,按照藤木英雄的说法,就是从一般承认的、健全的社会通念出发,不具有不法性,也不会唤起处罚感觉的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行为是日常的、一般的市民生活领域或者其他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中具有通常性、日常性、一般承认的事态。(注: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弘文堂1975年版,第78、78页。)在很多时候,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判断应当与基于常识的判断保持一致。
在行为无价值论中,行为人的“人格”因素在违法性论中受到特别重视。例如,一般而言,行为人得到被害人同意,对其实施轻伤害行为的,视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阻却违法性,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但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勾结,行为人利用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实施轻伤害的,则其行为构成伤害罪,因为行为人的动机恶劣。再譬如,故意杀人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看,在行为人为什么会实施反规范的杀人行为这一点上,两罪并不相
同;(注: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其违法性和责任都不相同。)行为人掏枪对准被害人射击的场合,不是距离越近危险性越大,而是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越强烈危险性越大,即基于故意的射击要比没有故意的射击受到更多的违法性评价。由此可见,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是否对行为给予刑法评价,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如对法的态度以及行为人的个性等,有着直接的联系。
行为无价值论者虽然将行为者的主观判断材料纳入评价范围,但是仍然坚持评价基准的客观性,不反对客观的违法性论。不过,从行为无价值论的实质来看,由于它是把规范视为对个人的命令和禁止,即法规范首要的角色是“行为规范”而不是结果无价值论所主张的“评价规范”,所以,对于不能理解规范实质的人,法的命令失效,不能进行违法性评价,行为无价值论在一定程度上又倾向于主观的违法性论,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对违法性概念有限定机能。不过,这样的主张有使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被间接否定的危险,所以,行为无价值论为极力避免这种危险,而倡导客观的违法性论。
3.二元论。
法益侵害说、伦理规范违反说都是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即从法规范的实质出发,考察行为对于作为法秩序组成部分的法益是否有侵害或者威胁。但是,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各自有其不足。
法益侵害说仅强调侵害事实,对于社会生活的实在性缺乏充分把握,不少犯罪的性质仅从结果无价值角度并不能得到充分说明,即使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