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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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转自:中外刑事法前沿刑法学阶层理论的司法前景目录(排名不分先后):一、张明楷教授,《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二、陈兴良教授,《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三、周光权教授,《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四、车浩副教授,《体系化与功能主义:当代阶层犯罪理论的两个实践优势》,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五、黎宏教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来源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一、张明楷教授作者简介:张明楷,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一)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四要件论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统领全局,没有将犯罪的实体区分为违法与责任。

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没有区分,于是,四要件论不承认没有责任的违法。

反之,不管是几阶层论,都会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

三阶层的前两个阶层都是解决违法问题,违法的有无不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是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所以,存在无责任的违法。

(二)是否按照不法—责任的顺序认定犯罪在四要件论中,哪个要件在前、哪个要件在后,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四要件论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从不法到责任认定犯罪。

在阶层论中,成立犯罪的要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的是表明违法的要素,有的是表明责任的要素。

在阶层论中,只能先判断违法,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完全可能存在某种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任的现象,但绝对不可能先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也不可能存在行为不违法但行为人值得谴责(具有主观恶性)的现象。

(三)是否区分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众所周知,故意与过失是犯罪成立要素,而偶犯与累犯、惯犯,是预防要素,即是在责任刑之下所要考虑的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要素。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2. 研究方法与范围 (4)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 (4)1. 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6)a. 复杂性理论 (7)b. 功能主义理论 (8)c. 实证学派理论 (9)2. 当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流派 (11)a. 刑事古典学派 (12)b. 刑事实证学派 (13)c. 实证学派 (15)三、刑法规范的基本问题 (16)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17)2.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功能 (18)3. 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 (19)4. 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关系 (21)四、刑法规范的实施 (22)1. 刑法规范的适用 (23)a.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24)b. 刑事诉讼程序 (26)2. 刑法规范的解释 (27)a. 文义解释 (28)b. 择善解释 (30)c. 立法解释 (31)3. 刑法规范的效果 (32)a. 刑事责任 (33)b.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35)五、刑法规范的改革与完善 (36)1. 刑法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37)2.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39)3. 刑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与策略 (40)六、结论 (41)1. 本书对刑法学的贡献 (42)2. 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43)一、内容概要刑法基本理论:本书首先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刑法体系及其发展历程。

通过对刑法理论的梳理,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刑法学的理论基础。

刑法规范解析:本书对刑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刑法的罪名、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

通过对刑法规范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刑法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意义。

刑法实践探索:本书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法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刑法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刑法规范提供了实践依据。

刑法发展趋势:本书分析了当前刑法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探讨了刑法学面临的新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刑法发展趋势的预测,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刑罚制度推进轻缓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刑罚制度推进轻缓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1 .人权保障的价值 。随着 时代 的发展 ,社会 的进步 ,
人 类文 明程 度 的提 高 , 们 的 权 利 意 识在 逐渐 的觉 醒 。刑事 人
法律作为一柄既能侵害人权也能保障人权 的双刃剑 , 也逐渐
从 工 具性走 向 目的性 ,从镇 压性 走 向建设 性 , 惩罚 性走 向 维 从
求严刑峻 法。 所以, 宽容相对于个人品质 而言 是理性 主义 下
的 一 种 普通 国 民 内心 的 道 德情 感 要 求 。 对于 社会 和 制 度 品 相 性 而 言 , 容 则 是 宪政 视 界 内的 一 种 针对 普通 国 民 甚 至 是 犯 宽
度 讲 , 凡是 犯 罪 人 都 是 罪 恶 十足 , 就应 该受 到法 律 的 严惩 。
所以, 必须扭转 国民朴素的道德情 感下的报应 心态 , 就需要 构建 “ 理性 国民” 理性 国民”是作为国家或社会之公 民的 。“ 个体在其遵循或履行社会 公共伦理规 范的实 践中, 逐渐养成 了具有公开普世意义 的理性 品质 , 如正义感 、 诸 社会责任感、 宽容 、 仁慈等 。 首先 , 理性 国民应该具有温和 的犯罪惩罚观 ,
刑 罚制度 推进 轻缓 化 改革 的理论 基础
李茂久
( 南科 技 学院 法 律 系 ,湖 南 永 州 4 50 ) 湖 2 10

要: 刑罚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在维护安全和保障 自由方面发挥 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刑罚制度 的改革也 已经成为
社 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问题 。 当前的研 究领域之 中对 于刑罚制度改革的具体 的内容都有 大量的探讨, 在 但对 于刑罚推进轻缓化 改革的理论基础还存有研究的余地 本文重点从刑罚制度推进轻缓化 改革 的理论基础和制度风险两个分析 , 以期望进一步推

论刑法之波粒二象性——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论刑法之波粒二象性——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21 0 0年 3 月 第 1 卷第 2期 4
扬州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 a o n z o ies y( ma i e or lf n Ya g h uUnv r i Hu n t s& S c l ce c s t 论 重新进行 定位 和 阐释都 成 为 一项 艰 巨 的任 务 。 20 01年 4月 1 9日,哈 贝马斯 教授 在 清华 大学 作 了题 为 “ 实践理 性之 实用 的 、伦理 的和道德 的 论 应 用” 的演 讲 。演 讲 以深 入浅 出 的语 言 阐述 了交
普适 性 的一 面 ,但 是公共理 性还是 个体互 动 的结
性 。报应主义与功利主 义分别立足于道德与伦理 ,试图通过 对个体理性的考察 而推 导 出作为公共理性之刑
法 的正 当性 ,无疑 犯 了偷 换 概 念 的错 误 。 交往 行 为 理 论 不仅 承认 个 体 理 性 与 公 共 理 性 的 分 野 而且 提 供 了二
者进行 沟通 、交汇的管道 ,为反 思、改革刑法理论提供 了一种可能性 。
有的 “ 粒子性 ” ,然 而刑法 还具有 “ 波动 性” ,亦 即刑 法还是 一种公 共理性 ,虽然 黑格尔将 其界定 为 “ 自在存在 的普 遍 意 志” ,揭示 了其 客 观性 和
性”虽 然分属 不 同的层面 ,但是舍 弃任何一 面都 将 无法 圆满地说 明刑法 的本 质屙 陛。

“ 我应 当怎样做 ?我应 当做什 么? ”这 一实 践上有 待 解决 的问题 时 ,可 以从 以下 三个层 面分别 进行
回答 。
下每个人都按 同样 的准则来行事” [如果说 “ ?] 2 己
所 不欲 ,勿施 于人 ”虽然 关涉到 了他者 ,但仍 然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及其实施的学科,其理论体系包含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史、刑法学说等方面。

在法考中,刑法学说是重要的考点之一,下面是对刑法学说的总结:
1. 刑法的功能与限制:刑法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又要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但刑法的适用应当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人为本,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确保犯罪的惩罚和预防。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犯罪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关键。

4.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这些要件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

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同时考虑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需要。

以上是对刑法学说的简要总结,对于法考的备考和实践都具有重
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其发展方向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挑战。

本文将从防范犯罪、维护人权、促进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探讨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强化刑事预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

传统的刑法手段对现代化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削弱,因此,新时代的中国刑法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刑事预防措施。

这包括加强监控、提高警力效能、推广智能化技术等多种手段,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应该加强公民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切实保障人权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权利。

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比如,通过鉴定证据的合法性、调查证据的真实性等来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理。

另外,应该加强执行程序监督制度,保障人权的实现。

最终,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人权。

三、促进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犯罪问题愈加猖獗。

跨国犯罪、经济犯罪等已成为当前刑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推进国际合作已成为中国刑法未来的一个必要方向。

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安全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同把握犯罪线索,最终实现有序、效率的打击犯罪的目的。

四、推进司法改革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中国国内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不公,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公正正义的需求,因此,未来的中国刑法发展方向应该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和民意需求展开,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

比如,建立全面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社会监督,从而落实人民群众对公正法治、司法公正的诉求。

五、加强惩罚力度最近几年,国内犯罪率有所上升,这也需要加强刑法惩罚力度。

“严打”就是中国刑法发展方向之一。

通过加强刑法法规,打击恶势力、涉黑涉恶犯罪、贩毒、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铲除罪恶分子的社会根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正。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

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

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一、引论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逻辑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则、方法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一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研究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则;最后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则而获得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研究具有双重深刻影响,一方面它为科学研究的开始和进行提供了认知基础和研究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实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研究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发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一直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发展的目标。

早在60年代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目标,80年代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一、概述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方法、路径与逻辑,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指导具有深远影响。

在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与演变,既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法学方法论,以及如何在本土法律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学方法论。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旨在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推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语境下实现更高水平的交流与发展。

1. 介绍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重要性。

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其核心概念在于为法学研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确保研究过程的系统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中国法学发展中,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基础,更是推动中国法学不断进步和创新的关键所在。

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法学方法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法学方法论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它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明确研究目的、问题、假设等基本概念,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规范研究过程和数据处理方法。

这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严谨、系统,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法学方法论有助于加强中国法学研究的实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实践需求的增强,中国法学研究已经逐渐从单纯的理论分析转向实证分析。

法学方法论为研究者提供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技术,使得他们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从中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实际,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为研究者提供了理论指导,还为中国法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学方法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研究需求和实践挑战。

当代中国刑法的九个转向

当代中国刑法的九个转向

部刑法 典。在 该部刑 法 典 中, 有 2 共 8种死 刑 罪
名 , 中“ 其 反革命 罪 ” 占到 一半 以上 , 反 映 了当时 这 的立法者仍然十分重视用刑 法武器来 “ 惩各种 反 严 革命活动” 。但 随着 国家的 主要任 务转 入 “ 以经 济 建设为 中心 ” 实践 中被 以反 革命 罪来定 罪 判刑 的 ,
【 刑法研究】
当代 中国刑 法 的九 个转 向
刘仁 文
( 中国社会 科学 院 法学 研究所 , 北京 102 ) 070
[ 摘 要 】 改革开放 以来 , 中国刑法的发展出现了九个 方面的转 向: 从革命 刑法转 向建设刑法 , 国家 从 刑法转 向公民刑法 , 从严打刑法转 向宽严 相济 刑法 , 从政 策刑法转 向原则刑法 , 民法 的刑法化转 向刑 法的 从 民法化 , 从身份刑法转 向平等刑法 , 从个人刑法转 向个人与单位 并列的刑法 , 刑罚之单轨制转 向刑罚 与保 从 安处分之双轨制 , 从封闭型刑法转向开放型刑法。
改为“ 用刑罚 同一切 犯罪行 为作 斗争” “ 障社会 、保
主义建设事 业 的顺利 进行 ” 这也 可 以视为 是对革 , 命刑法转入 建设 刑法 的立法思 维 的贯彻④ 。将“ 反 革命罪 ” 改为“ 危害 国家安全罪 ” 还 可以便 于 国际 ,
全书” 其 后 虽 然 曾 经一 度 准备 起 草 刑 法典 , 在 , 但
面 都 是前 所 未 有 的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 法 也 随 着 刑
具有鲜明的“ 革命刑法” 特征 。列 宁在 阶级斗争学
说的指引下 , 领导 制定 了 12 的《 法典 》 9 2年 刑 。其
中, 在对待反革命罪 的态度上 , 主张加重刑罚 、 扩大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

”(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

)“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

……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

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

”(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 年版,第33~34页。

)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

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

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

(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义理念” 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中国刑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刑法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涉及广泛,包括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证据与程序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进行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基本理论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刑法的特征、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等。

在刑法的特征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主张将刑法视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既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个体权利和人权。

在刑法的目的方面,研究者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预防犯罪和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强调刑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人权保护性、罪刑相适应性等原则的运用。

此外,中国刑法学还与其他法学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中国法学的体系。

二、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一直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刑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和比较,致力于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刑法学研究者们在性侵犯罪立法方面,提出了对于性侵害的定义、刑罚的量刑标准、刑责的划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刑法学研究者还关注刑法的改革问题,如刑事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改革等,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致力于探讨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的限定以及刑罚的量刑等问题。

例如,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方面,研究者们提出了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刑事责任的限定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观点。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方面,刑法学说涌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本文将对刑法各种学说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学派经济学派主张以经济效益为刑法的核心目标。

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恰当的经济制裁,使犯罪行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经济学派强调刑法的效率性和实用性,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并依此确定刑罚的程度。

然而,该学说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因为将刑法过于商业化可能会导致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忽视。

二、经验学派经验学派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来预防再犯。

他们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经验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康复的角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

该学说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但也容易忽视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三、强权学派强权学派主张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严厉而公正,以确保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强权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学说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也可能导致刑罚过度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四、人权学派人权学派主张刑法应该以人权和公正为基础。

他们认为,刑法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避免任意拘禁和残酷刑罚。

人权学派强调对罪犯的保护和重建,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该学说强调人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也面临着对于犯罪行为公平性的争议和解释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几种主流刑法学说的简单总结,实际上,刑法学说的种类还有很多。

每种学说都有一定局限性和优势,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兼顾不同学说的观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刑法学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刑罚的追求的不同角度。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_高鸿钧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_高鸿钧

理论前沿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高鸿钧Ξ人类自降生以来,经历了种种艰辛,饱尝了种种苦难。

人们首先必须应付自然的挑战,烈日的炙烤,冰雪的寒冷,饥饿的折磨,野兽的袭击,洪水的吞淹,地震的惊吓……其次,人们还必须解决人际纷争:小到争食相夺,争偶相斗,争利相拼;大至争权相戮,争地相战,争霸相逐……凡此种种,人类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如何避免动物界那样残酷的竞争和血腥的厮杀,一直成为困扰人类的难题。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在交往互动的实践中,在合作与冲突的交叠中,人类逐渐开始回味同室相煎的苦涩,反思同类相残的不幸,期望同舟共济的和平。

为了和平相处,有序生活,人类探索并尝试了各种治道,法治便是其中之一。

提及法治,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如何理解和界定法治?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见仁见智,各执一端,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即任何意义上的法治都以法律为核心要素,脱离法律,法治无从谈起。

因此,从描述法律入手来阐释法治便是顺理成章的。

当然,对法律的描述可取不同的视角,笔者不拟阐释法律的一般概念,不想描述法律的外在特征,不欲剖析法律的内在机理,而是从整体上考察法律的发展进路,追踪法律的历史步履,辨识法律的成长年轮。

我们虽然无法像目睹有机体生长那样观察社会的发展,但是社会在发展确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

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在物质之维,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从而影响自然界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拓展。

在体制之维,人际关系日趋复杂化,由此社会组织和结构日渐扩展。

在观念之维,人的主体意识逐渐扩张:从“本我”出发,人类将其母体即自然界作为认知的客体;从“自我”出发,个体将他人作为独立的认知对象;从“超我”出发,个体借助反思意识和超越的心智反观自身,“自我”连同对“自我”的反思也成了思维的对象。

人类社会的这种“拓展”、“扩展”和“扩张”的趋向表现为发展或演进,人们往往将其称之为“进步”。

当然,这种进步不是线性的、一维的,而是曲折的、多维的,其间充满了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未来的终局更是难以预料。

论法治原则

论法治原则

论法治原则论法治原则一、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

“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

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

”德国《布洛克嚎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长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利。

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大一法理学笔记

大一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法理学笔记“法的最⾼命令是:成为⼀个⼈,并尊重他⼈为⼈。

”——⿊格尔《法哲学原理》洞⽳奇案五名洞⽳探险⼈受困⼭洞,⽔尽粮绝,⽆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以待救援,⼤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

威特摩尔是这个⽅案的最初提议⼈,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以杀⼈罪被起诉。

问题:是否有罪,如何处罚?壹⼀、法是什么(⼀)“法”的中⽂词源“法”最初为“刑”。

“刑”最初只⽤以对待异族。

随着社会的发展,针对⾁体暴⼒惩罚的“刑”也逐渐从对外的“兵”转向对内的“法”,逐渐发展为维护部族联盟体内部平时秩序的⼀种⼿段,“刑”所针对的对象也由对外征战时的异族⼈变为本部族和⽒族内部违反部落、⽒族习俗,涉及侵犯⼈⾝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秩序的成员。

礼法合流1.法⾃天出2.以德配天3.礼法合⼀⼀元论的价值评价体系: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律学”的出现。

律学是⼀种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法进⾏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字上、逻辑上对律⽂进⾏阐释,也阐释法律。

然⽽,律学将“礼”以及“仪”从外在的规范约束解说为⼈⼼的内在要求,把原来的僵硬的强制规定提升为⽣活的⾃觉理念,把⼀种宗教性神秘性的东西变为⼈情⽇⽤之常,从⽽使伦理规范与⼼理欲求溶为⼀体。

(⼆)“法”的西语词源1.古希腊:把正义视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据,古希腊的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多德等)在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学、美学等著作中都涉及到如法与权⼒、法与正义、法与⾃然、法治与⼈治等问题2.古罗马:⼗⼆铜表法,民法⼤全,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同时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律流派3.中世纪:神学庇佑下的教会法,出现了以罗马法为对象的法律研究和法学流派,其中⽐较突出的是注释法学派和⼈⽂主义法学派拉开了近代西⽅法学发展的帷幕。

4.近代:“3R”运动(⽂艺复兴、宗教改⾰、罗马法复兴)下法学的解放和法的发展,尤其是19世纪初,法学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真正独⽴的学科,推动了法律的向前发展5.现当代:法学理论和⽴法技术的成熟,使法律得以⾼速发展。

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

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

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

法学的基础理念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

一、正义与公正正义与公正是法学的核心理念。

正义和公正是法律的尺度和基础,它们为人类社会的法制和制度提供了灵魂和精神支柱。

正义和公正也是一种伦理和道德的基础,这种伦理和道德在整个社会中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实践。

二、优先考虑人权法律的尺度和基础在于保护人权。

优先考虑人权是法学发展的基础理念。

这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人类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和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三、因果关系负责原则构成担任的因果关系原则是法学的基础理念之一。

这意味着,法律责任应该与事实相关,即在某种情况下负责任应以因果关系为基础。

四、政府机构的限制和平衡政府机构的限制和平衡也是法学发展的基础理念。

在一个民主和法制的社会中,政府机构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超越其职权范围限制。

如果政府机构超越其职权范畴,这将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即便是好的意图,也不应该令人满意。

五、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还包括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

与人权类似,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是法律体系保障和提高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法律中,人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相互对应。

六、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是法学的基础理念。

完整性是指法律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具备一定程度的整体性,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和适用性。

如果法律规范过于细节化,则可能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七、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透明度和公开性是法学发展的基础思想之一,这是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基础。

透明度和公开性涉及到法律机构的工作流程、决策过程和信息公开,有益于提高法律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八、法学的国际化法学的国际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思想。

法学是一门普遍的科学,它的内容和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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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实证方法论/价值论内容提要: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一种法治观念,刑法学必须以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客观主义为基准进行建构。

但是,刑法客观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应该坚持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刑法判断的步骤是应当采用实证方法论还是注重价值论层面的意义,都是特别需要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问题。

在当前中国,强调规范违反说的重要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

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统一起来。

刑法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以行为为中心确立其理论构架;刑法主观主义则拒绝承认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中的根本性意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犯罪人可能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

(注:关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深入研究,请参见日]大冢仁《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日本评论社1957年版,第3页以下。

)19世纪中后期以来,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分则各条构成要件之解释,都因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派理论的不同渗透而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过,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学派之争的逐步消融,极端化见解减少的趋势开始出现,学派之争的最终结果是刑法学以客观主义这种“理念型”理论为基点进行建构。

(注: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主观主义观点已经很少有学者赞成。

)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从总体上来讲,是建立在合理主义、明确化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这样的立足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当代刑法学在总体立场上作出了倾向于客观主义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刑法中的所有问题就由此彻底解决了,在犯罪论、刑罚论中,还有许多具体的解释论问题需要仔细探讨。

在这里,我主要在与法治有关联的意义上,讨论当代刑法理论继续发展的两个向度问题。

刑法判断的对象:行为还是结果由于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刑法客观主义内部不是铁板一块,强调结果侧面意义的分支极力主张结果的无价值性;重视行为侧面意义的分支凸显行为的非价值性,由此形成了立足于前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和立足于后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

一般地说,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主义)是对前期古典学派思想的直接继承,其重视侵害事实的存在,极力贯彻犯罪本质判断的(法益)侵害原理,主张刑法的机能就是法益保护,犯罪的本质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而行为无价值论(社会伦理主义)的源头是立足于报应刑主义的后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其重视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的意义,认为刑罚惩罚是为了确证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社会伦理的维持,犯罪的本质是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注: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5年版,第37页。

)1.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侵害说将刑法机能定位于对侵害生活利益行为的实际防止,把犯罪的本质诉诸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因此,违法性的实体内容是行为对于法所保护的共同生活的实质侵害和威胁。

(注: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51页。

)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使命是保护人的生活利益,所以必须首先确认某种利益是否受刑法所保护并被犯罪所实际侵害。

为判断法益侵害的有无,必须基于一般人的基准对行为的客观要素进行判断,至于行为者主观面的要素在此阶段无须考虑。

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主要注重从客观的、外形的要素即“结果”的侧面(结果的法益侵害性)对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

例如,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违法性是一样的,在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场合,其结果都是“有人死亡”这一事实,在违法性评价阶段看,它们的违法本质、程度并无区别。

(注:至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较大差异,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责任不同所致。

)再譬如,掏枪对准对面的人开枪射击,客观地说,行为的危险性只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距离远近有直接关系,而和行为人的故意、过失无关,距离越近,违法性越大,而不是有故意危险性就大。

2.规范违反说(行为无价值论)。

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的机能是维持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犯罪的本质就是对这样的伦理规范的违反。

(注: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第3版),创文社1990年版,第14页。

)在此意义上所谓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对于在法秩序的基底上所确立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行为无价值论从行为是否与法所设定的规范秩序(社会相当性)标准有所脱离、行为人是否无视规范这一视角对行为的违法性入手进行判断。

刑法要考虑如何保护生活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规范的维持,刑法应当在法益侵害或危险达到反社会伦理的状态时才可以施加惩罚。

在行为无价值论之下,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基准是:行为本体(自身)是否反价值,即是否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是否不具有一般的社会相当性。

所谓的社会相当性,按照藤木英雄的说法,就是从一般承认的、健全的社会通念出发,不具有不法性,也不会唤起处罚感觉的行为的性质。

也就是说,行为是日常的、一般的市民生活领域或者其他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中具有通常性、日常性、一般承认的事态。

(注: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弘文堂1975年版,第78、78页。

)在很多时候,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判断应当与基于常识的判断保持一致。

在行为无价值论中,行为人的“人格”因素在违法性论中受到特别重视。

例如,一般而言,行为人得到被害人同意,对其实施轻伤害行为的,视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阻却违法性,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但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勾结,行为人利用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实施轻伤害的,则其行为构成伤害罪,因为行为人的动机恶劣。

再譬如,故意杀人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看,在行为人为什么会实施反规范的杀人行为这一点上,两罪并不相同;(注: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其违法性和责任都不相同。

)行为人掏枪对准被害人射击的场合,不是距离越近危险性越大,而是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越强烈危险性越大,即基于故意的射击要比没有故意的射击受到更多的违法性评价。

由此可见,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是否对行为给予刑法评价,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如对法的态度以及行为人的个性等,有着直接的联系。

行为无价值论者虽然将行为者的主观判断材料纳入评价范围,但是仍然坚持评价基准的客观性,不反对客观的违法性论。

不过,从行为无价值论的实质来看,由于它是把规范视为对个人的命令和禁止,即法规范首要的角色是“行为规范”而不是结果无价值论所主张的“评价规范”,所以,对于不能理解规范实质的人,法的命令失效,不能进行违法性评价,行为无价值论在一定程度上又倾向于主观的违法性论,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对违法性概念有限定机能。

不过,这样的主张有使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被间接否定的危险,所以,行为无价值论为极力避免这种危险,而倡导客观的违法性论。

3.二元论。

法益侵害说、伦理规范违反说都是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即从法规范的实质出发,考察行为对于作为法秩序组成部分的法益是否有侵害或者威胁。

但是,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各自有其不足。

法益侵害说仅强调侵害事实,对于社会生活的实在性缺乏充分把握,不少犯罪的性质仅从结果无价值角度并不能得到充分说明,即使是根据结果无价值能够相应理解其性质的犯罪,在论述具体的违法性的意义时,一般也应考虑招致法益侵害、威胁的行为本身的意义。

所以,对法益侵害说的批判很早就开始了。

威尔泽尔曾经指出:“的确,法益的侵害乃至威胁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是本质性的,但是,它只不过是人的违法的行为的部分要素,仅用法益侵害决不能充分说明行为的不法。

法益侵害只有在人的违法的行为中(行为的无价值中)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行为人的无价值是共通于刑法上所有犯罪的无价值。

”(注:转引自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16页。

)法益侵害说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法益侵害说有将对法规范的侵害和对客体的侵害混同的可能;另一方面,它无法合理解释这样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高速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大规模建筑工程的施工,带来很多危险(例如爆破技术的使用,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不安全,扰乱周围居民的生活;大量混凝土的使用严重破坏环境,远远超过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这些工程事实上也可以不进行(例如没有高速公路,个人并不是无法出行,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并不是根本无法进行)。

严格按照法益侵害说,这种对法益有侵害和危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加以禁止。

但是,实际的情形是这种现象在今天打着“推进社会整体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旗号有增无减。

而对于这些现象,只有行为无价值论能够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给予说明:高速运输工具的使用或者重大工程的施工虽然会发生法益侵害的后果,但是其对社会生活是有意义的,行为从一般的社会通念出发具有相当性。

而法益侵害说就不能提供这样的解释。

法益侵害说只能说:这样的危险行为和其所产生的有益结果相比较,利大于弊,所以不具有违法性(法益衡量说)。

但是,通过这样的比较和衡量所作出的解释既不详尽,有时也缺乏说服力;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的现象更加频繁和复杂,具体违法性界限的判断变得越来越困难,单纯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待问题,有评价标准简单化之嫌。

(注:在很多场合,对法益大小的比较很难进行。

日]板仓宏:《违法论的展望》,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1987年版,第45页。

)规范违反说的弊端在于:一方面,可能使伦理和法相混淆。

虽然行为无价值论试图将违法评价与道德谴责区别开来,但是,由于评价标准(社会相当性)的内容不清晰,道德谴责的内容仍然与违法性评价纠结在一起,非难感情混进客观化的违法性评价中。

另一方面,伦理规范、社会相当性等概念,就像费尔巴哈所提出的犯罪本质的“权利侵害说”一样,内涵并不明确。

(注:当然,法益概念本身也很难说是很明确的,对此有的日本教授也赞成。

)概念不明确,处罚范围就难以确定,刑法适用者的恣意就难以有效防止。

此外,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有社会相当性就不具有违法性,这样的标准并不能贯彻到底,因为有的行为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是有社会相当性的,但是并不能说它不具有违法性,例如汽车超速行驶的现象很严重,人们对这种现象都已经接受,认为其有一定的可容忍性,但是其违法性仍然是存在的。

由此,折衷的见解开始出现,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登场并广有影响。

所谓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就是指将法益侵害视为违法判断的一个重要要素。

但是,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必须限定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内,即历史地形成的、法律给予保护的伦理秩序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从中逸脱的,就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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