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饲料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变化--全
ISO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主要变化的内容
ISO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主要变化的内容
目录
1. 采用统一的高阶结构(HLS)
2. 引入“过程方法”和“基于风险的思维”,带来FSMS 系统模型的变化
3. 管理原则的变化
4. 术语的变化
5. 加强了对领导作用的要求
6. 强调目标及其可实现性
7. 拓展工作环境要求
8. 增加了对外部开发要素的要求
9. 明确了对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要求
10. 增加了追溯系统的验证测试要求
11. 对应急定期测试的要求
12. 增加了要对流程和流程环境的描述要求
13. 其他变化
FSMS已被公认为一项有效的管理工具,而ISO 22000:2005制定至今已有十余年,为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TC34/SC17对ISO 22000进行改版修订,并于2018年6月19日颁布了ISO 22000:2018。本文对照ISO 22000:2005,简要阐述了FSMS 新版标准的主要变化,供读者参考。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全球食品安全正面临着全新挑战。同时,国际间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先进的管理学理念也层出不穷,统一兼容的标准是国际贸易的必然趋势。ISO 22000:2018采用ISO指引“附件SL”内的高阶结构(HLS),是本次标准修订的最重大变化,此举大幅提高了其与ISO系列不同体系标准的兼容性。同时,本次修订增强了可读性和标准内容间的逻辑关系。本文简要阐述ISO 22000:2018的主要变化以便于进一步加强理解和深度解读。
1. 采用统一的高阶结构(HLS)
在高阶结构(HLS)的标准结构下,ISO 22000:2018正文部分共设7个章节,分别为:4组织环境、5领导作用、6策划、7支持、8运行、9绩效评价和10改进。随着高阶结构(HLS)的引入,ISO 22000:2018增加了“4.1 理解组织及其环境”、“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和“6.1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内容。较同样采取高阶结构的ISO9001:2015和ISO14001:2015,ISO 22000:2018有着特有内容,如在考虑内外部因素时提到了食品欺诈、食品防御等内容,且ISO 22000:2018更强调4.1和4.2的更新。
我国饲料行业监管体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汇总分析
我国饲料行业监管体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
相关标准汇总分析
一、饲料工业行业管理体制分析
我国饲料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及地方各级饲料主管部门承担饲料行业管理的具体职责。饲料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为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
二、国内政策
——2016年10月,农业部发布《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饲料产量稳中有增,质量稳定向好,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安全高效环保产品快速推广,饲料企业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通过5年努力,饲料工业基本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为养殖业提质增效促环保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2019年3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加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监管,促进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农业农村部将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
——2019年10月,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与饲料相关的内容如下:
1、鼓励类
1)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及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开发;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2、限制类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 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12、维生素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
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
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
ISO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新版变化及新版标准要求培训教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 / 望 4.3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的范围 4.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5 领导作用 5.1领导作用和承诺 5.2食品安全方针 5.3 组织的岗位、职责和 权限
5管理职责 5.1管理承诺 5.2食品安全方针 5.4职责和权限5.5食品安 全小组组长7.3.2食品安全 小组 /
ISO 22000:2018的关键变动 因采用HLS导致的变动 1. 业务环境和相关方:第4.1章外部 和内部事项中对于系统性地确定和 监测商业环境有新的规定,第4.2章 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中介绍了可能 (潜在)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 果能力的因素的识别和理解需求。
ISO 22000:2018的关键变动 2. 进一步强调领导作用和管 理承诺:第5.1章目前包含了 积极参与和对管理体系的有 效性承担责任的新需求。
ISO 22000:2018的关键变动 7. PDCA循环: 标准明确了策划——实 施——检查——处置(PDCA)循环, 采用两套并行的独立循环:一套涵 盖了管理体系,另一套涵盖了 HACCP原则。
ISO 22000:2018的关键变动 8. 当前范围特别包含了动物食品: 动 物食品,不用于生产供人类消费的 食品。饲料仅用于喂养提供食品的 动物。
8运行 8.1运行策划和控制 8.2前提方案 8.3可追溯性 8.4应急准备和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XXX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0.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施行日期】2018.10.26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0.26
【实施日期】2018.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ISO22000-2018新版本的变化及新旧版本标准条款对照
ISO22000-2018新版本的变化及新旧版本标准条款对照
国际标准组织(ISO)于近日发布了ISO 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最终版本。这标志着获证组织3年过渡期的开始。
该版本是自2005年以来该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标准的发布意味着全部修订的完成。ISO 22000:2018现已更新为ISO高阶结构(HLS)并进行了修订,以满足当今食品安全的挑战。获得认证的组织必须在2021年6月19日之前过渡到2018版标准。在此日期之后,2005版标准将被撤销。
ISO 22000的目标是协调全球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该标准有助于确保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ISO 22000:2018采用了所有ISO标准所通用的ISO高阶结构(HLS)。由于它遵循与其他广泛应用的ISO标准(如ISO 9001和ISO 14001)相同的结构,因此与其他管理体系的整合更加容易。由于HLS,导致了ISO 22000:2018中的一些变化,但另外还有一些针对食品安全管理和当前商业环境的变化。
ISO 22000:2018的关键变动
因采用HLS导致的变动
业务环境和相关方:第4.1章外部和内部事项中对于系统性地确定和监测商业环境有新的规定,第4.2章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中介绍了可能(潜在)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能力的因素的识别和理解需求。
进一步强调领导作用和管理承诺:第5.1章目前包含了积极参与和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的新需求。
风险管理:第6.1章要求公司决定、考虑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解决可能影响(无论正面还是负面影响)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任何风险。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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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Q_FJYH 005-2018淡水鱼配合饲料
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淡水鱼配合饲料
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发布
Q/FJYH
Q/ZXGS
Q/FJYH 005-2018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凡归。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1日。
淡水鱼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鱼配合饲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淡水鱼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2008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200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2006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2006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6436-2018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2018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2007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2007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2005 饲料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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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 工设备维修工准入要求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 2017年第8号修订)
当前饲料法规体系的制修订变化 和趋势
2018年3月30日
目 录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二、禁用和停用的药物 三、新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四、新版《饲料卫生标准》 五、今后的趋势
饲料法规体系
1个法规条例 5个部门规章(管理办法)
饲料法规体系
15个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 通知)
2个强制性国家标准
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2012年第1773号公告发布、农牧办[2013]11号通知、 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38号、2014年第2133号、2015年2249号、 2017年2634号修订) 一、增补辅酶Q10渣进入《饲料原料目录》,编号:12.3.4。特征描述:利 用类球红细菌和由葡萄糖、玉米浆、无机盐等组成的主要原料发酵生产辅 酶Q10后的固体副产物。菌体应灭活并经干燥处理。该产品仅限于畜禽饲 料使用。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铵盐、水分。 二、将辅酶Q10渣同时增补到《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8号令: 删去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
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 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发 布,2016年第3号修订) 3号令: •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 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 (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 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饲料添加剂 一水硫酸锌产品信息表
申请单位 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主要成分 产品类别 产品来源 适用动物 在配合饲料中 的最 高限 量(以干物质含量为 88% 的 配 合 饲 料 为 基 础) 杭州富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一水硫酸锌 Zinc sulfate monohydrate 一水硫酸锌 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以含锌原料与硫酸经化学反应制得,未经氧化除铁工艺。 养殖动物 执行1224公告中锌元素的限量 外观和性状 类白色或微黄色粉末 硫酸锌含量(以Zn计)/% ≥33.0 硫酸亚铁含量(以Fe计)/% 1.30~1.85 粒度(250 μm试验筛通过率)/% ≥95 总砷(以As计)/(mg/kg) ≤1 铅(Pb)/(mg/kg) ≤5 镉(Cd)/(mg/kg) ≤10
一、饲料法规体系的制修订 1、新增:
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农业 部公告2018年第2638号)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 扩大胆汁酸适用范围(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358号) 《饲料中妥曲珠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8项标准(农业部公告 2016年第2349号) 饲料中停止使用硫酸粘菌素(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8号) 关于准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农业部公告 2016年第2426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 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4年第2109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改)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内容要求第五项 产品来源部分修改为:“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 初始原料。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 明,说明中应包括菌株的属名、种名、保藏机构等信息。”第十二项有效组 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部分,化学上 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 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 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 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国际公认的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 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不得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附件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第三项产品组分的有 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部分,删去“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 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鉴定报告的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 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 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微 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 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 或与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删去《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 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 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 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 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 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 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 “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 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删去《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二款。删去第十 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 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 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 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 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一款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 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3、具体变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9年第266号发布 ,2011年609号令、 2013年第645号、2016年第666号、2017年第676 号修订) 666号令: 十九、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 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 删去第二款: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34号) 类别 通用名称 适用范围 防腐剂、防 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 宠物、猪(焦亚硫酸钠在猪配合饲料中 霉剂和酸度 焦亚硫酸钠、焦磷酸一氢三钠 的最高限量为0.25%) 调节剂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 令2017年第8号)
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45号发布、 2014年2134号、2017年2634号修订) 三、将饲料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至猪,在猪配合 饲料中的最高限量为0.25%,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1886.7—2015) 执行。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 第8号修订) 8号令: 删去第四条中的“年度备案和”。
条例及管理办法的制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 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3号令: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 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8号令: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 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 构办理。”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676号令: 十六、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 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登记”修改为“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 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登记”。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 号、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3号令: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 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 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删去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2634号公告) 90 12.3 12.3.4 原料名称 特征描述 强制性 标识要求
利用特定微生物和特定培养基培养获得的菌体蛋白类产品(微生 物细胞经休眠或灭活) 利用类球红细菌和由葡萄糖、玉米浆、无 辅酶Q10 机盐等组成的主要原料发酵生产辅酶Q10 渣 后的固体副产物。菌体应灭活并经干燥处 理。该产品仅限于畜禽饲料使用。 粗蛋白质 粗灰分 铵盐 水分
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农 业部公告2013年第1954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取消)
关于准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农业部公告2016 年第2426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批准杭州富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为饲料添加剂, 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产品信息表见附件1),同时发 布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见附件2)。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 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产品信息表 2.一水硫酸锌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 2016年7月21日
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
2、修订、取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54 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取消)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45号、2014年2134号、2017年2634 号修订) 增补辅酶Q10渣和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3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第5号、 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25号)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 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 订、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 令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2016 年第666号、2017年676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 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 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 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 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 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 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 机构留存一份”。 “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 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 验证结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