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内容 A、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 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 的的实现。 B、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 的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 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手段 的选择以达到目的为限。 C、均衡原则,又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或法益相称 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 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 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 不能超过这一限度。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
1、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 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 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各个环节之中。
2、功能
主要有二: 一是统领与繁衍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
价值和基本理念。 二是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法律适用
公开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 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 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要: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法律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主要体现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来看,其司法适用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进行简要论述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
一、平等的涵义与分类
1、平等的涵义
“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笔者通过对资料的翻阅与查询,以及平日的学习积累,对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承认的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平等的待遇。第二,结果平等,所谓结果平等是指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地分配。第三,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总之,平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其核心是指在相同
的条件下都要同等对待,不同条件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条件下是可以有差别对待的。
2、平等的分类
第一,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论自由、良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多数是被国家的宪法所记载的,是载入本国宪法体质中的,能够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权利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而具有争议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种平等称之状态平等,。状态平等”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更加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浅谈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
行政 法 中的 平等原 则
“ 平等 ” 一词 , 其字 面含 义理解 , 的是 “ 从 指 身为 人之 价
值与地位 皆无 差别 、 无特 殊性 ” 。行 政法 的平 等原 则 的含
义, 包括行政 主体 对数个行 政相对 人实施 行政 裁量权 时 , 应
当相 同情况相 同对 待 , 况不 同时应有 合理 差别 。可 以说 , 情 该原则对控制行政主体 滥用行 政权力 、 选择 性执 法 , 充分保 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
违法人士 以别人 未受惩罚 而进行 的抗 辩是 否可 以成立 呢?答 案必然是否定 的。首先 , 行政机关 的执法 活动要遵循 法 律法规的规定 , 一个违法 的行为本身会影 响正常的生 活秩 序 和社Leabharlann Baidu安定 , 不受法律 保护 的 , 政机 关有权 力也 有义 是 行 务将 其排除 。其次 , 论多 么完善 的行 政权 力执行 体 系 , 无 都 不 能保 证百分之百解决所有 的不法行为 , 如果 可以主张不法 的平等 , 么将排 除行政 处罚行 为存 在 的可能 性。再次 , 那 行 政 行为的先例 , 可以作为行 政法 的法源 , 一定情 境下 对行 在 政执法 和行 政法律 的适用产生 实际影响 , 如果允许不 法 的平 等适用 , 行政机关便可 以通 过违法的行政先例 随意排 斥或变 更法律 法规的适用 。最后 , 不法人士 以平等原则作 为抗辩理
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
我
国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杨 海 冲
每 个 部 门 法 都 有 各 自的 基 本 原 则 原则
。
,
某 些 是共 同 的 原 则
。
,
某些 是 专 有 的
,
来自百度文库
行 政 法 具 有 它 本 身特 有 的 基 本 原 则
、
加 强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研 完
, ,
无 论时 立 法
,
、
,
它 们 互 相衔 接
行 政 法 体 系 则 由 不 同管
,
( 经济
政治
,
、
内政
、
外 交等
) 具 体 的 行 政法 制 度 和 规 范 所 组 成
、
它们 之 间 既
相 互联 系 又有 差别
特别 是 国 家行 政管 理 的 广 泛 性 而作 为 独 立 的 部 门 法
、
多样性
、
复杂性 和 变 动性使 各类 行政 法
9
( 2
)
向 和 社 会效 果
。
把握行 政 法 的 基 木 原 则 有 以 下几 方 面 意 义 行 政 执法
理领 域
、
:
( 一 ) 行 政 法 的 纂 本 原 则 保 证 行 政 法 体 系 的 和 谐 和 统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科学,为
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立了
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和申诉提供了基
本框架。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行为的相关要点。
一、法定主义原则
法定主义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
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之下进行。法定主义原则包括权力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合法性原则。权力合法性原
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授权;程序合法性原则要
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程序规定。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
过程中,不得歧视公民或法人,对待所有人应当一视同仁。行政机关
在决策、办理事务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偏见、特殊关系或
不正当因素而对待不同群体或个体。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
要遵循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要
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
力时要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权利保
护原则包括法律权利保护原则和程序权利保护原则。法律权利保护原
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程序权利
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要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
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效率原则
行政法与公共政策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06
完善行政法与公共政策中公平公正原 则的建议
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
1 2 3
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机关在行 使职权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性规范,确保行政行 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推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专 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的科 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公正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而行政效率则是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之一。在行政法 和公共政策中,需要权衡社会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关系。
公平公正原则在权衡中的作用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追求行政效率的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不能以 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来追求行政效率。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效率的过度追求或对社会公正的忽视,往往导致一些决 策或行为损害社会公正。
与权。
程序参与原则
当事人有权参与行政程 序,并对行政行为发表
意见和提供证据。
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应公正无私, 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
不公。
03
公共政策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公共政策目标与公平公正
社会公正
可持续发展
公共政策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社会公正 ,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平等 分配。
公共政策需要关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确保当前和未来的世代都能在公平 和公正的环境中发展。
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为保 证绝 大多数 公 民的权 利 , 政 权 被 授 予具 有 优 行 于相 对人权 利 的特 性 , 相对 人 权 利 受 到 公 共权 力 的 限制 , 无法 与之 比拟 H 。这 是 传 统 的认 为行 政 主 体 与行政 相对人 之 间不平 等关 系 的主要理 由。
许多 学者认 同行 政法 律关 系 的“ 平 等 ” 行 政 不 , 主体 处于 主导地 位 , 政 相对 人 则 处 于从 属 或服 从 行
为效率 是行 政 的本 质 要求 , 及维 持 社 会 公共 利 益 以 之考虑 而 已 , 政 行 为 只是 “ 时 被 假 定 有 效 的行 行 暂
为” 。行 政处 理虽 然 具 有效 力 上 的先 定 力 、 行 力 , 执
地位 。这种 “ 平 等 ” 要 表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1 行 不 主 ()
政法律 关 系的产 生 、 更 和消 灭 在 很 多情 况 下 取 决 变
但 是一 旦 被 司 法 审 查 推 翻 , 么 其 效 力 随 之 丧 失 。 那 “ 政 主体 享 有 一 些 特 权 , 这 种 行 政 主 体 对 公 共 行 但
“ 平等之 下的 对应 、 不对等 ” 的关 系。行政 法平 等原 则 的其他 内容 包括 : 行政 参 与 ; 行政 公 开 ; 等对 待 ; 型 平 新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摘要】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具体包括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为正当目的、事物本质与合理差别,但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司法审查
渴求平等为人之天性。平等乃社会之基础,既是人们的信念与追求,又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更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法律原则。实现平等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在行政法中确认平等原则,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与具体化,可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一、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所宣示的理念是: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物,应依其特性,为不同之处理。平等的追求与实现,是人性尊严的要求与体现,也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行政法作为人权的保障法和“动态的宪法”必须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因此,行政法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没有生命力。1. 禁止恣意原则。该原则意指行政机关之行为不能任性,毫无标准之专断,也不能随执行官员个人好恶去决定,而是依事物本质、
正义理念及合乎宪法基本精神去从事行政行为。平等原则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或者比例对待。”这是一种顺向思维。如果作反向思维,这项原则也就是要求“同等情况,禁止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禁止同样对待”,亦即国家行政机关不可恣意采取差别待遇。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有效。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 透明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秘密。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行使职权。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6.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不得浪费资源。
7. 保障人权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预防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损害。
9. 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讲诚信,遵守守法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误导公众。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归纳的。但在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部行政法典。行政法的诞生并不是偶然,而是社会的需要,有了社会,并且需要建成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就必需有公权力,特别是需要行政权。然而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又有产生腐败和滥用的趋势,从而导致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威胁。但众所周知,公权力是有公民所赋予给少数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利,所以公权力的滥用不仅会损害公民的权利还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人类一直在探索建立一种机制使行政权既能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能尽可能地防止和抑制其消极作用,避免它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危害。在这些或成功或失败的经验中,学者们不断总结概括出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但不同学者的概括各不相同。在此,我主要来论述一下两大类别的基本原则,一类是主要调整行政实体关系的,称为“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一类主要是调整行政程序关系的,称为“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创制,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法律创制即要求行政法来源要合法,行政权不得逾越法律而行为.政府通过依法行政逐步解决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律优位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法也应该反映宪法的精神。法律保留是指消费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尊重法律并受法律的制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并在执法过程中考虑执法依据,事实理由等。依法行政除了对政府自身有严格要求还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要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接受人民监督。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
正文: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
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
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6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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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
1.公民方某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某项政府服务,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并责令退还取得的利益。正确答案:B
A.取消
B.撤销
C.收回
D.训诫
2.甲驾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与行人乙发生副蹭,乙对甲进行辱骂,甲殴打乙致其轻微伤后驾车离去。公安机关为查处此案,对甲进行传唤,甲却躲避。公安机关为使甲来接受调查,将甲的汽车扣押。公安机关的扣车行为属于()正确答案: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处罚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措施
3.A市交警大队依法对违章停车的李某决定暂扣一个月的驾驶执照,下列不属于该行政执法的依据的是:()正确答案:D
A.《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B.《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C.《行政处罚法》
D.未经公幵的A市公安局就违章停车可否暂扣驾驶证的答复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平等原则,下列说法不准确的是:()正确答案:D
A.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B.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持任何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
C.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应该平等。
D.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与政治上的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全一致。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正确答案:A
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一)
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一)
摘要]平等原则作为宪法位阶的一般原则,系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平等的公法内涵是: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平等原则适用的实质是其归类问题,要满足平等原则的要求,合理的归类是不可避免的。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三大领域中引入宪法位阶之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解决因具体法律规则的缺位,相对方虽可叩开法院大门,但仍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之困惑。
关键词]平等;归类;标准;适用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2]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2].与古希腊时期的平等观主要集中于批判奴隶制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腊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观发展为要求公民于国家权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则标志着平等思想已从政治的主张落实为法律,强调公民对国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参与及特权的禁止。在当代,平等观主要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亦即主张基于基本人权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干预问题。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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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特别领域的原则。[2]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理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3] 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国家机构组织、权力及其运行规则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行政法只是宪法搭建起来的有机结构当中的法律再生产。[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赖于学者们的概括、总结,而不同的学者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必然导致其所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差异,因此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
在周佑勇主编的《行政法原论》中,作者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三项:一是,行政法定原则。行政法定原则,相当于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作者又细划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制度中的根本性原则,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的价值
取向和法律要求。本文将探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
律规定。根据法定性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力,否则
将违法,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2.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行政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有权自由行使权利、自由选择民事行为。行政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个体的自由,使其在行政权力
作用下能够依法自由行事。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国家对所有公民和法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
性别、民族等差异,都享有平等的行政权利。行政法律制度要求行政机关
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法律主体。
4.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
必须公正、公平、无私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遵循公正
原则,不得有偏颇、特权等行为。
5.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具备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有效性的重要前提。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基于合法
授权,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使行政权力。
二、行政法的适用
1.行政法与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行
政机关是行政法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
行政征用等。行政法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与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六大原则是对以下法律制度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如,对《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许可实施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加强监督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应急中的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原则,以及当事人参与和保障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便民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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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摘要] 平等原则作为宪法位阶的一般原则,系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平等的公法内涵是: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平等原则适用的实质是其归类问题,要满足平等原则的要求,合理的归类是不可避免的。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三大领域中引入宪法位阶之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解决因具体法律规则的缺位,相对方虽可叩开法院大门,但仍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之困惑。; [关键词] 平等;归类;标准;适用
;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2]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2].与古希腊时期的平等观主要集中于批判奴隶制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腊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观发展为要求公民于国家权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则标志着平等思想已从政治的主张落实为法律,强调公民对国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参与及特权的禁止。在当代,平等观主要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亦即主张基于基本人权同等
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干预问题。
; 一、平等的概念与公法内涵
; 平等,被称为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戈尔地雅斯难1.”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后,许多圣贤先哲留下无数真知灼见。然而确如萨托利一再所说:“平等问题的复杂性——我把它称为迷宫。”[4]以至于时至今日,人类仍一直被这一问题所深深困扰。
; 不平等的起因,正如卢梭说剖析的,可分为两类:“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比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叫别人服从他们。并且卢梭还明确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他提出了人人生平等,财产应尽可能地平等分配,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政治权利平等的要求。”[5]同时卢梭指出,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国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 那么平等是什么?
; 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的用法:第一是本质上的平等,即人都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
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本质上的平等常常作为分配上平等的理论基础。[6]“本质上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人”的平等,它排斥差别待遇要求绝对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个人”的平等,它要求合理的差别待遇。
; 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7]P91~95前者要求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如甲的功绩和价值大于乙的三倍,则甲所得到的也应大于乙的三倍;后者则主张对任何人都一样的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并进行平衡的平等,换言之,要求在结果上谋求绝对的拉平。这类关系既适用于双方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 在罗尔斯看来,平等是一组在无知之幕下签订的原始契约,即是在所有个体都无法预知自己在社会中的环境、身份、财产、地位等的无知之幕下达成的一项旨在保护自己不因“社会最大剩余额”的需要而被牺牲的合意。无知之幕下,出于对成为最弱小者的恐惧,每个个体必然都寻求并愿意“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开平等原则)。”[8]P60
; 据上原则,平等的正义性要求我们的制度建构应保障:“1、每个
人都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2、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并使以往受益最少者享有较大的利益(差别原则)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8]P83
; 平等思想有一个从最初的指人类在与政治有关的某些方面向经济领域发展的过程。从这个过程来看,平等的涵义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相同的权利;2、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如罗尔斯表达的职务、地位与价值物对所有人开放;3、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地分配。人类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在历史上体现为劳动者反对剥削和压迫,建立一个理想社会的强烈愿望,具有空想的性质。
; 我们认为,平等是一个关于人之所以为人及其之所以为他自己的两种价值观的复合性问题,平等概念的明晰必然是一个共性与个性,自然人与社会人的衡量过程。无疑,平等这个概念不可能有放在什么场合都适合的定义,如“善”、“宗教”一样,是老子“不可道、不可名”(凡可因循之道决非永远之道,凡可有限定义之概念决非宏大概念)境界。所以,历史上有着各种见仁见智的定义并不奇异。这些定义虽然各不相同,但都相互联系着,有点象同一个迷宫的不同入口,而这些入口主要作用就是让人可以踏进这座迷宫。
; 平等是什么?我们认为,不管各种定义如何,归根结蒂都联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