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考名词解释部分
名词解释部分以下仅供参考,是我结合老师的课件、我的书本和笔记整理的,如果有误,请自行纠正吧,有些我实在无法概括得那么精简,请大家根据自己的记忆能力背起来吧。
1、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r Public policy)是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但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因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的制度。
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国际礼让说(Comity theroy)是17世纪由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发展而来,斯托里的《冲突法评论》袭承了该学说,奠定了美国私法学的基础。
胡伯和伏特的国际礼让说最为典型。
胡伯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三条基本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伏特将法则三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所有法则都只能在主权者的领土范围内保持其效力,如果超越这一范围,无论是物法还是人法,都将无效;不过,出于“礼让”和保证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个主权国家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外国法的效力。
3、法律关系本座说(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是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提出的,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其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具体得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认为,内、外国法都是平等的,绝对适用内国的强行法是例外;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连结点意义的法律关系本座。
根据次学说,一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一、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达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标准为最根本标准,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标准、防止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标准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标准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标准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标准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标准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根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存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存〞。
7、法律躲避又称“法律诈欺躲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标准,成心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整理 期末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学即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
其任务就是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来服务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实践。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少有⼀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所及的空间范围。
有单⼀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
单⼀制国家⼀般为⼀个法域,如⽇本、法国等国。
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法(冲突法的⽅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间接调整的⽅法②通过国际统⼀的冲突规范进⾏调整⽅法5直接调整⽅法(实体法的⽅法):①国际统⼀实体法⽅法②国内直接适⽤的法的⽅法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该学说从法则⾃⾝的性质⼊⼿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法律关系都有⼀个确定的“本座”,即⼀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经接受为法律者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的权利,以及⾏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主的权利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建⽴平等互利的关系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当事⼈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当事⼈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和遵守,⽽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的状况。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说”的基础。
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
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
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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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
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
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
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1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19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0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2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
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
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来,从而导致不是由立法者选择连接点确定准据法,而是由法官取而代之。
23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
24准据法的表达公式(系属公式):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法院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25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26二级识别:当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还要适用内国法上的概念再对外国法律规定进行一次识别。
27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指引适用乙国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8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
29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制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A→B→C→A)
30二重反致: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有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英→A→英→A)
31先决:在国际私法中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作为条件
32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33区际冲突法:区际冲突法是调整一国内各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34人际法律冲突:是指有些国家对国内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律时,因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宗教、种族或阶级而产生的究竟适用哪方当事人所属法律的冲突。
35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36法律规避(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37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籍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该外国法
38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当地国家的法律上享受那些民事权利,受到那些限制的状况。
39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东道国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提供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40最惠国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41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
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42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WTO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待遇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43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
44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关税、投资、航运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待。
如放宽进口限额,减免关税,给予投资便利以及允许过境运输等。
45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46国籍: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47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48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49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50禁治产: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凡是被宣告了禁治产的人,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产的管理权限,要由法院为他设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他管理财产。
51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2法人: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53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处所。
54外国法人的认许: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55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56场所支配行为:认为法律行为方式应由行为地法来决定,只要某一行为符合行为地法的规定,那么世界各国都应承认它的合法性。
5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58物之所在地法:动产产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
59侵权行为之债:因不法行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6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61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62结婚:男女双方成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63离婚:双方于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64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成立导致的法律后果或法律约束力
65扶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无生活能力的人应给予扶住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66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67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68继承: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