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淮政办秘〔2018〕196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及社会资金建设并
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供水工程,包括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跨村、跨镇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等工程运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护资金申报、审核,对运行管护情况及运行维护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发改(物价)、财政、卫生、环保、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村给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农村给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村自来水工程
初步设计报告
××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二○○六年三月
单位负责人:
××市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
设计人员:
预算编制:
制
图:
打
字:
目
录
1、综合说明1
2、自然概况1
3、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
4、设计的依据及参数的选择4
5、经济技术方案比较及厂址选择5
6、水处理及取水构筑物7
7、输配水9
8、水源地的卫生防护水土保持18
9、施工组织设计19
10、工程管理20
11、设计预算22
附:**镇××村自来水工程初步设计图
adc1170281e37e74f403d1ee25fbc60f.pdf
1、综合说明
××村位于××市的西北部,属**镇所辖。现有人口2991人,997户居民。现有耕地6000亩,其中水田3000亩,旱田3000亩。截止20xx年底,该村农民人均收入为3182.00元。
该工程计划完成管井1眼,泵房1座,输水干支管54900米。
工程供水规模为377.73吨/日,总投资1045340.69元,完成工程量92478.46m3,土方92428.15m3,石方30.62m3,砼
17.69m3。
该工程完工后可解决××村居民的饮用水中铁锰严重超标问题。
2、自然概况
2.1
水文与气象
(1)降雨量
区内多年平均降雨量967mm,年最大降雨量为1186mm,年最小降雨量为500mm,降雨量年内分配不均,水稻生育期(5-9月),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80%左右。
(2)蒸发量
年蒸发量865-1554mm,多年平均为1208mm,5月份最大为229mm。
(3)气温
年平均气温在8.1℃~9.5℃,年最高极端气温为32.7℃~35.6℃,年最低极端气温为—20.4℃~-28.2℃,1月份最低,8月份最高,多年平均0℃以上积温为3734.2℃,5℃以上积温为3610.6℃,10℃以上积温为3257.2℃。
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07年7月25日
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2007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同时修订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见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方案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说明
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
施方案
目录
1. 综合说明 (5)
2. 编制依据、原则 (5)
2.1. 指导思想. (5)
2.2. 编制依据. (5)
3. 项目区概况 (6)
3.1. 社会经济状况. (6)
3.2. 自然地理条件. (6)
3.3. 水资源概况. (7)
4. 建设任务和规模 (8)
4.1. 项目选择的原则及来源. (8)
4.2. 建设任务和规模. (8)
4.3. 供水围和供水人口. (8)
4.4. 用水量与设计规模. (9)
4.4.1. 设计年限. (9)
4.4.2. 供水规模和居民生活用水量. (9)
4.4.3. 公共建筑用水量. (10)
4.4.4. 饲养畜禽用水量. (10)
4.4.5. 企业用水量. (11)
4.4.6. 消防用水量. (11)
4.4.7. 浇洒道路绿地用水量. (12)
4.4.8. 管用漏水与其它未预见用水量 (12)
4.4.9. 供水规模. (12)
4.4.10. 人均综合用水量. (12)
5. 工程设计 (13)
5.1. 水源论证. (13)
5.2. 供水水源水质. (13)
5.3. 供水水质和水压............................ . 14
5.3.1. 供水水质要求. (14)
5.3.2. 供水水压要求. (14)
5.4. 建设规模. (14)
5.5. 建设年限. (14)
5.6. 水厂建设的必要性. (14)
5.7. 水厂厂址. (14)
5.7.1. 厂址. (14)
5.7.2. 工程地质. (15)
5.8. 给水系统设计. (15)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
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省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省长 李斌
二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审批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以下简称“规模水厂”)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供水规模1000m3/d以上或覆盖人口10000人以上,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凡新建、改建或扩建达到规模水厂标准的供水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为审批申请、组织审查和设计批复。
第五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审批文件;
2、初步设计文本(送审稿)及附件。
第六条省水利厅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具备审查条件。若不具备审查条件,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若具备审查条件,则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审查。
第七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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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皖价商〔2015〕127号
各市、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局:
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皖价商〔2011〕66号)印发以来,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取得一些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政策,现就加强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水价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民生工程。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承担公共服务责任。
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属县(市、区)政府。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或“单一制”水价。在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水价难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由县、乡(镇)财政补助,确保水厂正常安全运行。具体水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物价局审批。
二、关于管网配套及入户工程费用
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干支管网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供水企业不得再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内的农
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xx〕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20xx年国家已安排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xx年至20xx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xx年解决282.47万人,20xx年解决300万人,20xx年解决316.41万人,20xx年解决343.85万人,20xx年解决336.97万人(见附表)。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1、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xx—20xx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方案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说明
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
施方案
目录
1.综合说明 (5)
2.编制依据、原则 (5)
2.1. 指导思想 (5)
2.2. 编制依据 (5)
3.项目区概况 (6)
3.1. 社会经济状况 (6)
3.2. 自然地理条件 (6)
3.3. 水资源概况 (7)
4.建设任务和规模 (8)
4.1. 项目选择的原则及来源 (8)
4.2. 建设任务和规模 (8)
4.3. 供水围和供水人口 (8)
4.4. 用水量与设计规模 (9)
4.4.1. 设计年限 (9)
4.4.2. 供水规模和居民生活用水量 (9)
4.4.3. 公共建筑用水量 (10)
4.4.4. 饲养畜禽用水量 (10)
4.4.5. 企业用水量 (11)
4.4.6. 消防用水量 (11)
4.4.7. 浇洒道路绿地用水量 (12)
4.4.8. 管用漏水与其它未预见用水量 (12)
4.4.9. 供水规模 (12)
4.4.10. 人均综合用水量 (12)
5.工程设计 (13)
5.2. 供水水源水质 (13)
5.3. 供水水质和水压 (14)
5.3.1. 供水水质要求 (14)
5.3.2. 供水水压要求 (14)
5.4. 建设规模 (14)
5.5. 建设年限 (14)
5.6. 水厂建设的必要性 (14)
5.7. 水厂厂址 (14)
5.7.1. 厂址 (14)
5.7.2. 工程地质 (15)
5.8. 给水系统设计 (15)
5.9. 净水工艺 (15)
5.10.工程內容
16
5.10.1. 取水工程 (16)
5.10.2. 输水工程 (16)
5.10.3. 净水工程 (17)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
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内近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其生活质量,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帮助解决我省1220万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解决氟砷超标761.3万人、苦咸水328.9万人、缺水及其他问题129.8万人。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水库移民村、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规划》确定我省的任务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另文下发),县级规划要对拟解决的乡镇、村组等提出具体的工程措施。规划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024年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三篇)
2024年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____部《____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____》、《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襄樊市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____)、《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____)、《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____)等现行有关规范和规程。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____省人民____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____》、《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项目划分
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按照受益范围和投资规模划分为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是指国家投资大于____万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工程是指国家投资小于____万元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____)等现行有关规范和规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第六条分散工程实行年度验收,以单个工程为单元,按乡镇或行政村进行打捆验收。验收表格见附表。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
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
皖环发(2014)7号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环保部要求,划定方案报批前,应编写正式的 "xxxx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省环保厅审查,审查通过后的技术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据。技术报告的编制及审查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报告编制。县级及以上新建或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由市、县环保部门委托具有相关工程、环评或咨询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要求编制。技术报告应包括划分依据,保护区背景分析,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线式笋A 、原由队后背可说矿贺基术旷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总则
1为适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求,加快工程前期工作进度,规范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特点和实际,特编制《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重点和基本要求,统一报告编制格式和章节内容。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类型的划分。按供水形式划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表1.0.3,按供水规模可分为Ⅰ-Ⅴ型供水工程。
3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对于Ⅰ-Ⅲ型供水工程,承担设计任务及其相应的勘察、试验、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对于Ⅳ-Ⅴ型供水工程,承担设计任务及其相应的勘察、试验、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4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及重点。应贯彻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该规范没有规定的,可采用类似规范。在认真进行调查、勘察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就工程的供水范围、规模、水源、总体布置、水处理工艺、主要建(构)筑物及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使农饮工程达到水源可靠、方案可行、造价经济,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报告文字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图纸完整、规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初步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初步报告
一、设计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是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很多地方饮水质量不达标,
给农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鉴于此,本报告旨在针对农村地区
的饮水问题进行初步设计,以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二、调研分析
1.地区水资源情况:通过调研,得知该地区周边存在一条较大的河流,水资源充足。
2.饮水水源污染现状:由于周边存在农田、养殖场等,农药、化肥等
物质可能污染了河流水质。
3.饮水设施状况:目前,该地区的饮水设施主要依靠地下水和旱井,
但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和旱井易受外界污染,饮用水质量不稳定。
三、设计原则
1.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提供优质、稳定的饮用水。
2.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浪费。
3.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四、设计方案
1.新建取水站:在离河流较近的位置新建一座取水站,通过净化、过
滤等处理,将河水转化为饮用水,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困难。同时建立水
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饮水水质,确保饮用水达标。
2.新建配水管网:根据农村居民的分布情况,规划新的配水管网,将
饮用水送至每个居民家庭,排除杂质和有害物质。
3.新建居民用水设施: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需要,设计新的居民用水
设施,确保每个居民家庭都能方便地获取清洁的饮用水。
4.烧水设备更新:对于需要烧水的居民,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烧水
设备,减少人为的水质污染。
5.农田排涝工程:为农田排涝,减少农药、化肥等污染物进入河流,
保护河流水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发改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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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审批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以下简称“规模水厂”)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供水规模1000m3/d以上或覆盖人口10000人以上,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凡新建、改建或扩建达到规模水厂标准的供水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为审批申请、组织审查和设计批复。
第五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审批文件;
2、初步设计文本(送审稿)及附件。
第六条省水利厅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具备审查条件。若不具备审查条件,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若具备审查条件,则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审查。
第七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报送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
报批稿中应附具针对专家审查意见而进行修改的说明。
第九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批稿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第十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皖水基[2011]332)执行。
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承担初步设计编制任务的单位,对于Ⅰ-Ⅲ型供水工程,应具有水利行业(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对于Ⅳ-Ⅴ型供水工程,应具有水利行业(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成立项目设计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责任人,
合理配备设计人员;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交设计成果。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规划;
2、设计内容应当完整,对于跨年度实施项目,按“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一次性设计到位,不得为控制投资额,减少或缺失配水管网等相关内容;
3、设计深度及格式符合《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规定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技术规程;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评分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见附件),结合设计文本编制质量,对报告进行评分。审查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为提高设计质量,采取设计费用与设计质量挂钩的方式,对质量好的,其设计费费率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
对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报告累计有两次评定为不合格的,自第二次评审为不合格之日起,该设计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承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到位。在初审时,应复核工程受益人口及规划内不安全人口,对水源选择、工程布置及设计方案等提出明确意见,并提出工程概算审核表,对工程概算合理性负责。
第十七条审查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审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能够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审查任务。
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应建立审查专家库,对审查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十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及早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做好相关项目储备;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除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而适当降低设计费外,建设单位不得扣除设计单位设计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