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案例评析及完善建议(精)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五条对违约金条款做了限制性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条规定也就表明,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将从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出发,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在实际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的案例评析 1.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冲突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
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特殊待遇或出资招用、培训的情况下,才有权设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
对服务期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
此时服务期的性质类似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的性质。
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的实质仍是合同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③双方对服务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
劳博动合同锐违约金管制度案理例评析在及完善线建议。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该规定予以折抵;同时如果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
劳动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问题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基准,旨在保障雇员和雇主双方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有发生,给雇员和雇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常见情形1. 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或养老金根据《劳动法》,雇主有义务按时支付工资和养老金。
如果雇主延误或拒绝支付,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
这可能导致员工财务困境,并且侵犯了其基本权益。
2. 雇主解除合同未给予补偿当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雇主不履行这一义务,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则构成对合同的违约。
3. 雇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或透露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要求雇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商业秘密。
如果雇员未能兑现这些义务,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商业机密,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反。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1. 赔偿当一方发生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例如,雇主未支付工资或补偿金的,雇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2. 解除合同对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雇主多次未支付工资,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则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追究雇主违约责任。
3. 补救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来解决违约问题。
例如,法院可能会命令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补偿金,并罚款作为惩罚。
四、解决劳动合同违约争议的途径1. 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合同违反争议。
双方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寻求和解,并达成共识。
2. 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雇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合同违约的纠纷。
仲裁是一种简便的、快速且相对低成本的方式,并且具有较高的强制执行力。
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设定与立法完善
平 等协 商劳 动合 同条款 。资 强劳 弱是 当 的地 步 。用人 单 位经 营权 与财 产权 法 律
( 动 合 同法 二十 五条 规定 : 除 今 世 界各 国存 在的 共 同问题 ,由于劳 动 保 障的缺 失必 然 造成 用人 单位 积 极性 与 ( 劳 第 “ 本 法第 二 十二 条和 第 二十 三条 规定 的情 者在 信息 、组织 、经济 力量 、社 会地 位 生产 效率 的 降低 ,不 利于 企业 的发 展 与 形 外 ,用 人单 位不 得 与劳 动者 约定 由劳 等 方 面与用 人 单位 严重 不对 称 ,处于 弱 社会 经济 的繁 荣 ,也 会对 劳动 者 利益 产
双 方又 约定 在之 前 的 5 合 同期 限上 再 利 ,即应 享有 择业 自主 权 ,因 而劳动 者 约 金 条 款 不符 合 《 年 劳动 合 同法 规 定 , 加 3 的服务 期 ,如 违约 则张 某 在原 来 的劳 动权 在权 利位 阶 与重要 性 上远 高于 在 劳动 合 同法 )实 施 以后 用人 单位 仍 年 ) 5 元 的基础 上 再增 加 6 元的 违约 金 。 用人 单位 的经 营权 与财 产权 ,要优 先对 依 据该 条款 主张 劳动 者解 约 违约 金 ,裁 万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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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可 以设定违约金 ,什么情形下不能设定违约金 ,对 劳动者权益影 响巨大 。 劳动合 同法 》采用 一般禁止与特殊 限制 的立法模 式 , 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明确限定 ,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同时也有需要进一步完 善之处 。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设定 与立法完善 ,
●文 /杨兴坤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当事人对合同履约的义务以及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后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迁,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有着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形成、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形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成条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束。
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
此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双方协商来确定。
而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我国合同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免除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例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限制违约责任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尽管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违约责任的预防不足我国合同法主要侧重于对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承担进行规定,但对于违约的预防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违约的发生。
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预防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摘要: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现阶段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已经成为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对于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近期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混乱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笔者就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它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①所谓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就是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赔偿。
由于劳动法中存在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分,劳动合同一旦适用违约金,就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如果不管违约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依照约定给予赔偿对于依靠工资生存的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种严重的不平等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事先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才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到实质的平等。
所以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性质。
(1)担保属性。
在我国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完全属于补偿性质,对拟违约方而言没有通过违约获得额外利益,相反会对自己的信誉带来损害时,拟违约方在权衡利弊后会选择履行合同。
(2)补偿性。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期望主要为了得到便捷效率的损害赔偿,以避免事后计算损失的麻烦及举证困难。
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
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个争论比较多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法》没有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使得我国地方立法有较大空间,在实际生活中和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论。
我们将从社会本位的视角来对我国的违约金立法进行分析。
一、地方违约金立法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我国已出台逾期二十部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总的来看,以对违约金的设定范围是否限制来划分,(一)任意约定违约金:任意约定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可以适用违约金。
对违约金采取不限制态度的立法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空白型立法,即在立法中没有对违约金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河北、吉林等地。
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可以认为没有限制约定违约金,这样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适用违约金;第二、原则型立法,即在立法中对违约金的设定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就可以对双方当事人适用,并没有对违约金具体范围进行限制。
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法定型立法,即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认可违约金,对违约金的具体范围也不进行限制,但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违约金对双方当事人可以广泛适用。
如以前的江苏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相当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应当赔偿相当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加强型立法,即立法不仅允许双方当事人设定违约金,而且对违约金作了比民法更扩大的规定。
民法一般认为,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二者之间只选择其一适用,上面所提到的任意约定违约金的第二、第三种类型,对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都进行了上限的限制,没有超过对民法的理解。
而加强型立法采取对二者可以兼取的态度,明显超过了民法上的理解。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
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2]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
)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但早期的法律曾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限制,这种带有明显原始烙印的民事责任方式随着反映商品流通本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
例如,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主要由民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对于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界定和计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个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且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情况有了明确的界定。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仍然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主,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给予惩罚较少。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条款的滥用,这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劳动者来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
在国外,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制度设置更加健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和处理。
在德国和法国等国家,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和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进行了分级,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保障劳动合同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更加完善和科学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论我国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制度的完善
1 .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 。劳动者违约 金条款是 劳动合 同 当事 人 为 了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而设 立的 ,其在本质上具有 担保属性 。因此 违 约金责任条款应 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2 .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在 劳动合 同中 ,劳动者违 约最 为主要 的 表现形式即在合同期 限 内劳 动者单 方面 解除 劳动合 同。这 点应 当排 除 《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七 条规定 的情形 : “ 劳动者 提前三 十 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 日通 知 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 ” 因为在 本质上 ,这 种预告 解除权是 劳 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并 且这 种解 除权给 与 了用 人单 位一 定 时间 的缓 冲 ,不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实质的损害 。因此 劳动者按 照 《 劳动合 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我 国劳 动 者 的 违 约 金 责 任 立 法 现状 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 ,即在劳动合同中 ,由双方 当人 约定的 ,劳动 者 因违反 劳动合 同义务而应当向用人单 位支付一定数额 的金钱。各 国在 劳动合 同领域 的违约金的适用上有三种模式 :任意性违约金 制度 、限制 性 违 约金 制度 和 禁 止 性 违 约 金 责 任 。 我 国劳 动 者 的违 约 金 制 度 采 用 了限 制违 约金 的立法模 式 ,即允许 劳动合 同当事人 之 间可 以约定 违约 金责 任 ,但是对 劳动者违约金做出 了限定。对劳动者违约金 的限制体现在 以
下几个方 面:
第一 , 适用条件的限 定。 《 劳 动合 同法》 规 定双方 可 以约定 违约 金 ,但对 于劳动者 的违约金责任只能在两类情形下可 以适用 ,即 “ 违反 约定 的服务期 限”的情形 和 “ 违反竞业 禁止 ” 的情形 。除 此之外 用人 单 位 不得 主 张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 第二 ,适用主体的限定。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任意扩大违 约金 签订 的 对象 ,竞 业 限制 条 款 中 的 主体 被 限 定 在 知 悉 “ 用人单 位的高 级管 理人 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_ 】 第三 ,劳动者违约金性质的限定 。 《 劳动合同法 》规 定 : “ 违约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支付 的 违 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 尚未履行部分所 应分摊 的培训费用 。 ”劳 动者 因 违反 “ 服务期限” 而承担 的违 约金数 额 以补偿 用人 单位 的实际损 失为 限。因此 ,劳动者 的违约金的惩罚性特征被严格限制 ,突 出了违约金 的 补 偿 功能 。 二 、我 国劳 动者 的 违 约 金 责 任 制 度 不足 我国 《 劳动合同法》采用 限制性 违约金 制度 在立法 上维 护劳 动者 的合法权益 ,体现 了社会价值的追求。但是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我 国 劳动者违 约金的限制立法模 式 给经济社会 造成 了巨大 的影 响 ,具 体来 说 ,即缺乏任意性违约金约束的劳动关 系给用人单位造成利 益损失 的泥 潭中。 ( 一 ) 劳动 者 流 动加 快 ,用人 单位 人 力资 源 受 损 我国劳动合 同采用限制性违约金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 的选择 。在我 国劳动法颁 布实施时 ,尽管大量的劳动力从土地 中解放 m来 ,但是全社 会 的身份观念仍然 十分浓厚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 同,双 方 的权利 义务不平等 。“ 雇主的分 派与指挥权 以及劳工 处于被雇 主掌控 的地位 ” ,并且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由用人 单位提供 ,劳动者没 有选择 的权 利。 _ 2 因此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 ,限制用人单位 的权利 成为了必要 。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繁荣 ,劳动关 系从 “ 身份” 向 “ 契约 ”转变 , 劳动 者 “ 跳槽” 现象普遍 出现 ,由于 法律在 劳动 者流 动方 面没有 必要 的立法限制 ,劳动者流动成本很低 ,随意性很强 。相反 ,我 国劳动法律 规 范对 于用人单位辞退 或者 与劳动 者解除 劳动合 同规定 的法 律义 务较 多 ,用人单位往往考虑到成本原因对 单方面违约相对 比较谨 慎。这样原 本不需要违约金约束就能达到稳定平衡 的劳动关系 ,随着社 会的变迁利 益关 系发生 了失衡 ,因此 ,用人单位往往 因为劳动者的离职 而遭 受经济 损失 。 ( 二 ) 违 约 成 本低 , 无 法有 效 约 束 劳动 者 我 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形式 ,合同法也明确 了违 约者的 承担方式 ,如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 违约金等 。但 是在劳动合 同法中 ,基于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即提供劳务 ,一 方违约 承担 的民事责任仅限于几乎仅限于赔偿损失和支付违 约金 。首先 ,劳动 合 同不存在物权请求类的责任形式 ,因为劳动合同不存在物权请 求权的 标的物 ;其次 ,劳动合 同排 除继续履行 的责任形式 ,因为 “ 这直接 与劳 动法保护的劳动 自由权产 生冲突” 。 再次 ,劳动合 同排 除了定 金责任 , 因为各国立法都 禁止用人单位 以任何理 由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 二 资等行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具有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广泛、设 立公平等特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当从明确约定、 建立合理限制制度、完善支付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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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 缺陷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1、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模糊的违约金条款,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缺乏对违约金的合理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过高,导致劳动者承担过重的经济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劳动者或雇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中的约 定,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约定,旨在弥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二、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的 现状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 规定。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域外立法的经验,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发展还存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本文先从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发展策略。
标签:违约金;劳动双方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起源于合同法,也是合同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法律准绳。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俗成,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要按照约定赔付一定的金钱给受损的一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附加一些不平等条约,比如劳动者如果想要提前离职,就要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项规定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问题(一)违约金的处罚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违约金处罚只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但是并没有就违约金具体适用情况,何种情况下应该处罚多少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样一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便可以趁此钻法律的漏洞,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违约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约束双方,而不是单一的一方,无论哪方违约,都应当按照规定来执行,如果劳动者违约,就赔偿,用人单位违约,也要遵守约定,如果只是约束一方,就产生了不平等现象,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也毫无意义。
而且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开始地位就不平等,违约金对劳动者的约束更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负担,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脆弱性。
(二)违约金适用范围窄我国的劳动法虽然对违约金的情况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是很宽泛的规定,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相对弱势的一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培养人才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的,比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培训费,为了留住紧缺人才提供的特殊待遇,安家费、赠送的房子、办理户口都是一系列费用,这些应当算在违约金的范围内。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起着关键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
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中,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合同纠纷难以处理。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调控。
本文旨在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基本概念、演变历程、存在问题、影响因素以及完善建议,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其执行的因素,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演变过程,揭示其中的规律性和逻辑性,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实施效果,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研究还将分析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执行的现状,归纳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其中研究目的是为了解释这一制度的演变过程,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而研究意义则在于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与发展,有效保障劳工权益。
了解影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执行的因素也有利于企业和劳工双方更好地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通过本研究还可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建议,对于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赔偿。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企业和员工遵守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不够完善、法律适用不明确、执行不力等。
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2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因素并提出改进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建议,从而为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探讨其实施效果及可行性,进一步加强我国劳动关系的法治化建设,推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平化发展。
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借鉴,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惩罚措施,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在于深入了解该制度的运作机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研究还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1. 引言1.1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的背景意义一、法律规定的缺失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方面,目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缺失。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违约行为的惩罚不够严格,难以达到有效约束的效果。
有必要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违约现象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违约行为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加大了管理监督的难度和复杂度。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强化管理监督力度,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目的和意义是要全面了解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运行机制,探究其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推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其背景和运作机制,分析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为完善现行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通过比较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践案例,可以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提出改革建议提供参考。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还可以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为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动领域的地位和声誉。
2. 正文2.1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赔偿金和违约金的界定与合法性分析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赔偿金和违约金的界定与合法性分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约定书,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劳动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违约行为,这就引发了违约责任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违约责任赔偿金和违约金的界定与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违约责任赔偿金的界定与合法性分析违约责任赔偿金是指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合同履行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违约方而言,违约责任赔偿金则起到惩戒和约束的作用。
1. 违约责任赔偿金的界定在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赔偿金的界定应该明确规定,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的重要性、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的范围和后果,例如明确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违约方应当向受损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2. 违约责任赔偿金的合法性分析违约责任赔偿金的合法性在于其合理性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权利,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即劳动双方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
因此,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是合法合规的。
二、违约金的界定与合法性分析违约金是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与违约责任赔偿金不同的是,违约金是为了预先约定违约方应付的违约费用,在合同履行前就约定了违约方的损失。
1. 违约金的界定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界定应当明确规定,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合同中应当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例如明确约定违约方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
2. 违约金的合法性分析违约金的合法性也在于其合理性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
因此,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合理的违约金是具有合法性的。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浅析
8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浅析高晓兰 陈艺歌(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摘 要】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容忽视。
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价值角度,劳动违约金赔偿问题尤为重要,其中发生的违约责任需要确切的明晰指出,保护一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追加损害方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一、劳动合同违约金解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时,可能会产生关于劳动合同违约现象。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违约金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所需要承受的一种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双方事先约定的在出现违约行为后,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赔偿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学界,对于违约金的性质普遍为具有补偿性的特点,其惩罚性的特征处于次要地位。
违约金的偿付为什么具有补偿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权益是受到伤害较多的一方,劳动者的收入靠用人单位给付,所以在各个方面总是处于劣势地位,所以普遍情况下看来,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
违约金的设立更多的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伤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责任构成(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被承担,以及劳动合同违约金实现补偿的前提条件。
违约行为的产生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服务期协议受到了冲击,双方的利益有一方甚至双方受到了威胁。
为了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劳动合同违约的规定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
(二)主观过错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需要以违约行为的发生,而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当事人主观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为关键。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与法律救济剖析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与法律救济剖析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规定了双方在工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违约的定义、违约责任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剖析。
一、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违约可以包括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擅自离职或不按合同约定工作等情况。
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分为雇主违约和劳动者违约两种情况。
1. 雇主违约雇主违约是指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和福利,或者未按时支付工资、加班费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等。
2. 劳动者违约劳动者违约是指劳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例如擅自离职、不按时上下班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雇主的损失等。
三、法律救济当劳动合同发生违约时,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合同违约问题。
协商解决是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双方可以自行商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等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劳动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双方可以提供证据、陈述理由,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诉讼如果劳动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最终做出判决。
法院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
四、违约与法律救济的实际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违约与法律救济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的分析:1. 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一、政策背景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密切相关。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迈入新的阶段。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约束和保护劳动双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违约金的概念及功能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起到了约束劳动双方行为的作用,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权威性和真实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经济惩罚功能。
违约金是对劳动合同一方违约行为的经济惩罚,能够迫使其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合同违约的发生,维护合同的稳定和权威性。
2.约束和规范功能。
违约金制度能够约束劳动合同一方的行为,使其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避免因为违约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3.保护劳动者权益功能。
违约金制度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通过支付违约金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稳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在实施过程中,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1.违约金数额不合理。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的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容易引发纠纷和不公平现象。
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2.制度执行难度大。
由于违约金数额不合理和执行难度大,很多劳动者往往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
建议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鼓励劳动者敢于维权。
3.制度相关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相关法规不够完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违约金制度的作用,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加强研究和改进,完善现有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
这就导致了用人单位往往可以任意设置违约金的数额,从而使得违约金有可能成为一种滥用权力的手段。
因此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明确规定,以避免用人单位的滥用行为。
其次,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签署过高的违约金协议,导致员工面临签订不公平条款和两难选择的困境。
同时,一旦存在违约情况,由于违约金的数额巨大,用人单位的行为会造成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依法审慎操作,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时效、范围等进行细致的规定和约定。
总的来说,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研究和实践需要在多个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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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简 单 ,达 不 到 限制 违 约 金数 额 过 高 的作 用 。在 实 践 中 ,用人 单 位往 往 利 用 其 强势 地 位 ,为 限 制 劳动 者 的 自主择 业权 ,或造 出天 价 培训 费 ,或真 正 给予劳 动者 巨额 投资 , 劳 动者 一旦违 约 , 将要 面对 难 以 承受 的 巨额 违 约金 。如 飞 行 员 的培 养 投资 大 ,周 期长 ,若 飞 行员 违 约 ,必然 导致 飞行 员 承担着 天价 的 违约 金 。口 ] 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经济能力 ,岗位 高低 以及 对 用人 单 位 的重要 程 度 等 因素 。 除此 之 外 ,现 有立 法 对违约金的减免 只规定了在用人单位违法时劳动者单方解除合 同免 责 一 种 情况 ,对 于其 他 非 劳动 者 过 错 的情 况 ,如 用 人单 位 过错 原 因 、意外 事 件 等情 况 ,没有 作 为 任何 减 免 的规 定 。这 些 不合理之处影响对用人单位行为的规制 ,更难以保 障公平。口 ] 2 . 用人 单 位 在 违 约金 适 用 的 不 合理 之 处 首先 , 《 劳动合同法 》中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主体具有单一 性 ,即劳动合 同违约金仅针对劳动者单方 ,对用人单位是否承 受违约金未予关注。 《 劳动合 同法 》未确立二元化 的劳动合 同 违约金适用原则。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以 及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劳动合 同违约金适用主体为劳动者,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可 以适 用 违约 金 则 未予 任 何规 定 。 实施 条 例也 未 对 此做出任何规定 。 这体现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存在不公平。 实 践 中,签 订 劳 动合 同时 用人 单 位 往 往利 用 其 强势 地 位 ,预 先 在 劳 动 合 同 中设 定 了 劳动 者 提前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的违 约 金 条款 , 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无违约金条款,导致劳动合同 违约金条款 只约束劳动者 ,不约束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合同违 约金在适用方面反而对劳动者不利。这与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优先 保 护劳 动者 的合法 权益 的初 衷相 违背 。 其次,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不公平。在 《 劳 动合同法 》约定 了经济补偿金 ,其功能并不能替代 劳动合同违 约 金在 保 护 劳 动 者利 益 方 面 的特 殊 地位 。 经济 补偿 金 是 一 种补 偿性质 ,支付的金额相对较少 ;而劳动合 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质。实践中,大量劳动者支付天价违约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 劳动合 同法对劳动者一方适用劳动合 同违约金 ,而对用人单位 方适用经济补偿金。这种安排很难体现出劳动合 同法作为社 会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3 . 竞 业 限 制 违 约 金 规 定 的 不足 之 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 四条是关于竞业 限制 违 约 金 的 规定 。经济 补 偿 金 属 于适 用 于用 人 单 位解 除 或 者终 止 劳 动 合 同时 向劳 动 者 支付 的离 职 补偿 。若 用 人单 位 行 使 预告 解 除权 ,则不需要 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 动 合 同违 约金 是 劳 动合 同一方 不 履 行或 不 适 当履 行 劳 动合 同 时按 约 定 向对 方 支 付 的一 定 数额 的货 币 。而 在 劳动 者 被迫 辞 职 或者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时 ,用人单位既应向劳动者 支 付 经 济补 偿 金 ,也 需 要 承 担违 约责 任 。 因此 ,讨 论 竞业 限制 违约金的同时,需要讨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首 先 ,劳 动 者 违 反竞 业 限制 的违 约 金 数额 未 明 确 约定 。劳 动 合 同 法第 二 十 三条 规 定 ,对 负 有保 密义 务 的劳 动 者 ,用 人单 位 可 以 与劳 动 者 约定 竞 业 限 制条 款 ,对 劳 动者 违 反竞 业 限制 约 定的,应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其次 ,竞业限制协议 中经济补偿约定缺少限制。在实践中, 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存在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现象。虽然从法条 中 可 以看 出 ,劳 动 者 和用 人 单 位 在签 订 竟业 限制 协议 时应 约定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但未规定在竞业限制 中因用人单位原因 未 约定 经 济 补偿 ,竟 业 协议 是 否 有效 。此外 ,也未 明确 规定 用 人单位未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按时、合理的支付经济补偿时应承 担 的后 果 。 三 、 我 国 劳 动 合 同违 约
劳 动 合 同违 约 金 的 内涵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制度源于合同违约金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一 百一 十二 条第 二款 规定 : “ 当事人 可 以在 合 同中约定 ,一 方 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对于违反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学者认 为违 约金具 有 双重 作用 ,既 可 以担 保债 务履 行 ,又可 以在 违约 情 形 出现后 ,及 时补 偿受 害 人 的损失 、制 裁违 约行 为 人 。[ 1 劳动 合 同违 约 金 是 在 合 同违 约 金 制度 的基 础 上 产生 和发 展 的 , 自然 秉 承 了合 同违约金制度的一些特性 , 但 由于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产生 了与我国合同违约金制度差异较大的 劳 动 合 同 违 约金 制 度 。尽 管 学 者 的 观 点不 同 ,但根 据 合 同违 约 金 的定 义 ,劳 动 合 同 违 约金 的 内涵 我们 可 以概 括 为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动 合 同 中约定 的 ,一 方 当事 人 不 履行 或 不 适 当履 行劳动合同时 ,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 二 、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市场 的健康发展起 到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 程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的基 础 是 契 约 自 由,这 导 致能 力 较 强 的 劳 动者 往 往 不受 违 约 金
与服务期 的约束。同时 ,这样 的规定虽然体现保护劳动者弱者 的立 法 目的 ,但 限制 了用 人单 位 ,给 用人 单 位 带 来 一 定损 失 。 针对 《 劳动 合 同法 》的 不足 之 处 ,国务 院于 2 0 0 8 年 9月 3日颁 布的 《 劳动 合 同法实 施条 例 》 对 服务 期违 约金 做 出 了补充 说 明 , 如 第 十 六 条 规定 了培 训 费 用 的 内容 ,第 十七 条 规定 了发 生 服 务 期 与合 同期不一致 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了劳动者不用支付 违 约 金 而 解 除 劳 动合 同的 几种 情 况 。 但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这样 的规定渐渐丧失实际操作性。因此 , 《 劳动合 同法 》及其 实 施条 例在 服 务期 违约 金 的适用 范 围过 于狭 窄 , 应 当适 当扩大 。 其 次 ,服务 期 限限定 不合 理 。 《 劳 动合 同法 》第二 十二 条 , 未 对 服 务期 期 限做 出任何 规 定 ,服务 期 一 旦 超 出合 理 区间 ,服 务期的约定将会丧失其合理性 。在实践 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 其强势地位 ,滥用服务期 ,在提供培训之前 ,要求与劳动者签 订十年 ,几 十年的超长服务期合同 ,否则便不提供培训 ,侵害 了劳 动 者 的权 益 ,限制 了劳 动 者 的 自由择 业 ,增 加 了劳 动者 违 约的风险。因此规定劳动合同的合理期 限是有必要的。 最后,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缺乏综合考虑。 《 劳动合 同法 》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 的特殊保护 ,是针对培 训服务期设定 ,即不超过培训费用且分摊支付。但是 ,对于违 约 金数 额 的确 定 缺 乏综 合 考 虑 。 “ 不 超 过 培训 费 用 ” 的规 定 过
一
、
1 . 服 务 期 违 约金 规 定 的 问题
首先 ,服务期约定范 围不合理 。 《 劳动合 同法 》第二十二 条规定 了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承担违 约金,条款本身有其合理之处 ,有利于保 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 益,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但是规定将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限 制于专业技术培训一种 ,而社会 中的劳动者能力参差不齐,技 术 培训 往 往 针 对 的是 能 力 较 弱 的劳 动 群 体 ,而 劳 动 合 同违 约 金
经济与法
i ~
浅析我 国劳动合 同违约金 的法律 问题及立 法完善
崔新赫
( 1 0 2要 : 劳 动合 同违 约 金 作为 处 理 违 约 责任 的 一种 主 要 形 式 ,其 作 用 一直 是 劳 动 合 同 实践 中最 复 杂、 最 有 争议 性 的 问题 之 一。 以 《 劳 动 合 同法 》 的正 式 颁 布 实施 为 界 限, 劳动 合 同违 约金 制 度 经 历 了立 法空 白、地 方 立 法 混 乱到 正 式 确 立 的过 程 。 本 文 从 劳 动合 同违 约 金 的含 义 和 性 质 入 手 ,仔 细分 析 劳 动 合 同 违约金 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现行 劳动合 同违约金存在 的问题, 提 出一些 完善 劳动合 同违 约金 的建议 。 关 键词 :劳动合 同;违 约金 ;服 务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