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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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苏住建质〔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等,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11月份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44项在建工程(每地区4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37项(普通商品住宅16项、保障房4项、公共建筑12项、厂房5项),市政工程7项。

督查组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41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3份(市质安站、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各1份),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当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落实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自查自纠方面个别项目参建各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部分项目参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工程质量方面1.施工管理资料。

部分项目预制桩检测报告日期晚于压桩开始时间,存在未检测先使用情况;未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试验,未提供氯离子总含量计算书;未开展混凝土耐久性试验。

个别项目基础分部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记录不完整;未开展土方回填检验批验收及外墙防水隐蔽验收工作。

2.工程实体质量。

部分项目存在二次结构构造柱植筋偏位,箍筋加密区未加密、箍筋弯钩不足135°现象。

部分住宅项目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混凝土主体结构存在孔洞、麻面、涨模等表观缺陷;标养室设置不规范,试块留置不规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苏住建拆[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住建拆〔2010〕10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发展局:《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健全和完善拆迁监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二、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2011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并按照年度拆迁计划实施,没有列入当年度拆迁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拆迁。

年度计划需报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集体土地房屋在实施拆迁前,要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开展苏州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拆〔2010〕9号文)规定进行房屋拆迁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6号文)的要求。

四、在项目拆迁备案前,必须征得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同意。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五、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苏住建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苏住建村〔2022〕1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

围绕这一部署,市住建局在全省首创制定并印发符合地方实际的《苏州乡村设计导则》,率先实施“设计师驻村服务制度”,以此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开展乡村设计工作,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为将相关机制用实、用好,结合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乡村建设的批示要求,现就在全市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1.科学设计,统筹推进。

全市乡村及城乡结合带、城中村等地区的乡村建设要在落实上位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围绕工程、生态、文化、美学等要素,科学开展乡村设计工作。

乡村设计应当与村庄环境改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设计要求统筹安排、有机衔接,符合村庄在一定发展阶段内可预见的总体建设方向。

2.精准施策,因地制宜。

所有乡村建设行为都应当根据所在村庄本底特点开展针对性设计,实现一项目一设计、先设计后建设。

设计关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空间布局、外观造型、周边环境等,完备使用功能、兼具乡村美感、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资源,要在选址、用地、功能、配套上多研究,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

3.传承风貌,保护格局。

乡村建设要保持村庄原有风貌和肌理格局,塑造质朴、干净、整齐、富有江南特色的苏式水乡风貌,墙绘、卡通、标语及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内容一律减少使用,不做过多无谓的装饰,可做可不做的一律不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苏住建建〔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7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监理责任落实、提升监理工作成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33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6月27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28项、公共建筑21项、工业建筑3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2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到岗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5.64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不少单位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市质安站加大了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今年以来,通报警示监理企业14家,行政处罚监理企业2家。

张家港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监理大讲堂”活动,宣贯省、市住建部门关于监理监管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提高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

常熟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72号),将含有“危大工程”的房屋市政项目纳入必须监理的范围;责成质安监机构每半个月在线查看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等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苏住建质〔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质〔2016〕32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安〔2016〕18号)和市住建局《苏州市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住建质〔2016〕30号),现就为期三年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底)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苏府办〔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企业自查自纠,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工作内容(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9月底前,所有企业签订《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公开承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经营建设,并按要求报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普查企业安全生产。

10月底前,所有企业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落实“一企一档”,报属地安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

2016年底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函质〔2016〕48号)等文件要求,各地符合条件应配备安全总监的企业数达到90%以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理工作效能,有效落实监理履行职责,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建函建〔2021〕486号),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1月,各市、区住建部门均开展了监理专项检查,共抽查监理项目107个,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

1月12日-13日,市住建局结合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专项督查,共随机抽查监理项目40个(每个市、区各4个),被抽查项目包括轨道交通4项、保障房安居项目5项、商品住宅项目9项、公共建筑工程13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项、商业综合体项目3项等。

本次督查项目为提前一天随机抽取,使用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考评系统,专家组现场打分、现场提交,保证督查行为的规范性和督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受检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1.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够完善。

少数项目未编制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全面、针对性较差,危大工程管理内容不全,监理规划中未包括各阶段监理人员到岗计划或人员进退场计划。

2.人员管理有待加强。

少数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满足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监理人员变更无手续,现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部分监理人员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部分人员考勤率较低,未对施工企业人员过期证书识别、正确处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5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现将全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组织和方式考核运用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依托手机载体,通过身份证信息采集,采取每日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定位人员人脸识别及位置信息上报,并按月统计分析在岗和脱岗信息,实现动态考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各地考核情况,统一通报考核结果。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姑苏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市住建局已组织相关市、区住建局通过招标方式,择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通”)合作开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LBS定位管理系统”),并作为LBS定位管理系统运营商。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苏府[2003]159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农村十项实事工作进程,现就《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实行预拆迁政策。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现有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再批准翻建、扩建、迁建。

凡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的危房;(2)10年前建的平房;(3)农村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一律采取预拆迁安置。

市、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设立预拆迁安置财政专户,资金从出让土地政府收益中划入。

预拆迁的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在财政专户资金中预支。

同时,准许预拆迁农户购买规定面积的定销房。

定销房准购面积,金阊、平江、沧浪三城区由市统一确定,其他地区由各县级市(区)自行确定。

预拆迁农户必须在拆除原有住房后方可获得定销房。

今后建设项目使用已预拆迁的农民住房宅基地,由用地单位按当时预拆迁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归还预拆迁安置财政专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苏住建法〔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
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编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苏司〔2021〕147号)要求,梳理形成《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请结合工作实际,指导企业有效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维护好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销售现场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附件:《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苏住建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凡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同步执行资格后审办法进行招投标。

优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对于非国有投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只需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发包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章等规定执行。

二、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评标后评估机制⒈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各地应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以监督员身份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⒉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机制。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通过评估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是否规范,评审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是否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的评估,发现招投标过程,尤其是评标活动中的问题,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评标质量。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苏住建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三)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派专人,加强合同内容的重点审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苏住建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8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我局制订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苏住建质[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0〕27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推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努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通过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专项整治的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苏住建质[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住建质〔2012〕4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二○一二年八月九日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四项排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制定我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通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隐患再次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与整治,务必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在这一阶段内不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引发亡人事故和不稳定因素。

1.集中检查一批企业。

全面发动施工企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本地区施工企业自查率100%。

2.集中整改一批隐患。

对于新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在短期内(发现后的一周内)完成整改。

对于新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力争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短期内整改不了的,一律列入重大隐患目录,各地区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密切跟踪整改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住建质〔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1号各县级市(区)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7月24日至7月28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以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项目,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危大工程管控、“一带一帽”管理、施工消防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地防暑防台防汛、工地环境保护(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为重点内容。

本次各地共抽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150项,形成《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150份。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1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项(含轨道交通工程2项)、装饰装修工程29项。

总体上看,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管工作,统筹开展各专项行动,受检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基本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情况基本受控。

本次检查共开具整改通知单30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2份,已要求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一)地区情况从项目地区看,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所辖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管控情况相对较好。

(二)项目类别从项目类别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管控情况相对较好,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台账资料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较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通病问题较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苏住建质〔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7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抓细、抓实、抓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根据省住建厅全省夏季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和市住建局关于全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相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于8月29日至30日期间对全市部分在建项目开展了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活动。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概况本次督查涉及6个地区的12项在建房建工程项目(其中相城区1项、吴江区3项、张家港市2项、常熟市2项、太仓市2项、昆山市2项)。

督查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优良工程1项,合格工程10项,不合格工程1项。

对现场查出的施工安全、扬尘管控方面存在的等问题,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9份、《建议(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份,要求属地住建部门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闭合情况进行跟踪。

总体来看,受检地区住建部门能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在辖区内有序开展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等活动,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主要存在问题检查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扬尘控制文明施工不规范、不标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参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对扬尘管控存有应付检查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1.一些项目涉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苏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政策的通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办〔2023〕1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装配式容积率奖励明确以下事项,现通知如下:一、明确奖励范围本市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出让公告规划条件应载明:项目建设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5%,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40%(符合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当年度规定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将项目所有建筑按上述预制装配率建造的,可以申请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2%的容积率奖励。

出让公告规划条件未明确容积率奖励的,不得执行奖励政策。

二、奖励一般要求容积率奖励面积,以地块可建最大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20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最高可给予1%的容积率奖励;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低于20000元/平方米的,最高可给予2%的容积率奖励。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执行。

奖励面积不再另缴土地出让金。

同一项目中,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应按照同比例分别给予容积率奖励。

项目的容积率奖励位置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在同一栋建筑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住建质[2018]4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
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8〕4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筹兼顾抓落实。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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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7]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
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住建规〔2017〕2号)
各市、区住建局,规划(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3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范围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4.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招标方式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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