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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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诉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刑诉法中的人权保护

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 , 从而使被 害人 的诉讼 权 利 出现 了不断扩 大 的趋 势。刑 事诉讼 法第 8 8条 、 15条 第 4
规定 了被害人对 于不立案侦查 的案件 , 决定 不起诉 的案件 及
公 民的合法权益都有 着重 要的意义 , 这也是 我国人权保 障制
度 完善 的要求 。 ( ) 害人 当事人 身份 的权 利 一 被 1 申请回避的权 利。刑事诉讼 法第 2 . 8条 中规定 : 审判 “ 人员 、 检察人员 、 侦查人员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 当 自行 回避 ,
讼法 中的被害人员指直接遭受犯罪行 为侵 害的 , 并在诉讼 中
执行控告职能的 主体。刑事 被害 人作 为犯罪 行为 直接 侵害
的受害人 , 对犯罪 的全过 程有 较为 清楚 的 了解 , 准确地 提 能
供犯罪 的时间 、 地点 、 犯罪分 子 的特 征 , 对揭 露犯罪 、 实犯 证
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 更有利于被害人权 益的实现和保障。
人与案件 的处理结 果有利 害关 系 , 于司法 是否 公正 , 对 是否 赋予被害人法律上 的 申请 回避权利 便关 系到被 害人人 身权
益 的 问题 。
述 了我 国人权保 障的现 代性 与适应 性。本文 拟就 从这 两个
方面论述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人权保护 方面的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被害人人权保 护的内容 健全 了人权保 障制度
[ 关键词】
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5 (0 2 0—o 6 —o 0 8- 0 3 2 1 )6 o3 3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也有权 要求他 们 回避 ……。 在 肯定 ” 了被害人 当事人 的地位后 , 理所 当然 的享有 了申请 回避 的权 利 , 一立法意图的转 变 , 这 正是刑 事诉讼 法保 护人权最 显著

浅析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析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析人权的司法保障关于人权问题的提出到解决这一整个过程,都足以显现出了人类在在发展郭晨当中的突破。

而对于人权的司法保障,每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方式或者手段,使得这一问题不断得到完善,从而实现了全社会的进步。

一、人权的司法保障(一)司法是人权保障方面的最佳方式就现有状况来看,全球范围内关于人权的保障方式呈现出来的是多样化的方向和特征,整体上可以将其看做是一个较为严谨的保障网络,在这一网络当中,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主要方式就是司法保障,这也是重中之重。

关于司法保障,主要立足点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内部的法院来得到具体的实现。

从规范意义上来看,在人权这一方面,任何对于权利的侵犯都可以视为非正当性质的。

因此,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我们的司法机关并不允许对于人权出现侵犯,而现实当中,关于权利的侵犯总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司法尽管来对其进行保障。

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关于司法并不存在强力,也并没有某种意志的存在,而是围绕某种价值判断而展开的。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司法权看做是一种判断权,而且是属于个案当中的判断权。

在有的专家或者学者进行研究的时候,将司法看做是一种保障人员的基本方式,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看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并不存在自己的利益,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司法在现实社会当中不受到任何利益作用的影响,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性质的,所以在制度领域当中缺乏司法的独立性有着不容小觑的意义。

(二)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纵观我国的宪法条件,尽管其中涉及到违宪审查这一制度,但是并没有做较为详细的强调。

现阶段,过于我们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内容当中,所呈现出来的主要问题就是,人权获得宪法高度的尊崇与宪法在司法领域当中效力不足,在某种程度之上形成了一定的矛盾。

长此以往,就会使得相关的方面受到阻碍作用,尤其是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极为缺乏实践效力。

由于我国具有极为特殊的国情,并不能够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或者成果,所以我们理应先明确我们宪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在现有基础之上,强化关于宪法内容的解释和推理。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作者 简介 : 钟 丽娟 , 广州 市天河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 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识码 : A


司法保 障 与人权 的关系
( 一) 司 法是 人权 保障 的最后 一道屏 障 凡是权 利都 皆应 有救济 , 无 救济 的权利 不是权 利 。 人 权 作为

种 自然权 利 , 同样需要 救济 , 需要 司法保障 。司法保 障是 指当
公 民的基本权 利遭 到侵害 , 请 求 国家的保护 、 诉诸司法 机关 时 , 司 法人 员必 须坚持 公平 和正 义 的原则 , 真 正做到有 法 必依 、 执 法必
严和 违法 必 究,才 能使 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得 以充分 实现 。换言 之, 一切 人权 的 维护和 实现 都取 决于公 正的司法 措施 , 司法 的宗 旨就 在于保 障人 权 , 所 以司法是 人权得 以存在 的基 础 。 ( 二) 人 权是 司法保 障的重要 理念 人权是 强调平 等的 , 平 等是人权 的本质特 征和要 求 , 并且 , 人 权不 因 国籍 、 肤色、 宗教 、 种 族 的差异而 有不 同, 证 明人权 具 有普 以保 障人权 理念 的真 正落 实, 缓和 政府 与人 民之 间的矛盾 。 遍性 。 刑 罚是通 过一 些手 段去 改造犯 罪分子 , 往往 具有 剥夺 人身 制 , 自由, 甚至 生命 的可 能 , 必 须 以人权 保障作 为 自己的基 础性 要求 , ( 一) 刑讯 逼供 的改革 必须 罪罚相 适应 , 而 不能随 意捏造 , 否则那不 但没有 司法公 正 , 更 1 . 完 善制 度 我 国 已经 看到 刑讯逼 供存 在 的不 合理 性 , 对于 刑讯逼供 , 我 是对 人权 的一种 侮辱 。 二、 国内 的人权 司法保 障发 展现状 们应 该做好 立法规 定 , 在刑 讯逼供 的过程 中 , 必然涉 及暴力 , 如 果 证 人打成 重伤或打 死 , 这 应该等 同于故意伤 害、 故 在 实践 中, 难 免还 存在 一些较 难处理 的 问题 , 其发 展现 状也 将 犯罪嫌 疑人 、 并不 是那 么尽 如人 意 , 也存 在一 些 问题 。 意 杀人 。作 为国家 的代 言人 , 公民信 任的政府 人 员, 他 们 的每个 ( 一) 刑讯逼 供 动作, 都代表 着政府 机关 的形象 , 利 用 自己的职 务便利 , 不顾 法律 刑讯逼 供可 以说我 国司法领域 内的一大 顽疾 , 刑 讯逼供 的现 的存 在 , 这 是应 该加重 处 罚, 他 们 不应该 因为 自己的特 殊身份 获 象长 期存在 于我 国部分政 府工作领域 , 很大 原因在于 我国社 会之 得优 惠 , 而应 该更加 严格 地要求 他 自己的每一个 动作 。 前 并不 重视 法制建 设,只是 纯粹 把法律 当作 自己控 制 百姓 的工 2 . 更新观 念 具 。但是 我们讲 人 权 , 应 该特 别 强调犯罪 嫌疑人 的权 利 , 他们同 建 构与现 代诉 讼制度 相适 应 的 以“ 正 当程 序 ” 为核 心 的现代 即必须认 识到 实体真 实与正 当程序是现 代刑事 诉讼 的 样享有 基本权 利 , 而 这也是人 权具有 普遍性 的表现 , 滥 用私权 , 进 诉讼 观念 , 行处 罚 , 无异 于野蛮 的古 代社会 , 是 必须要 杜绝 的 , 刑讯逼 供 , 不 双 重价值 目标 。刑 事诉讼 以控 制犯罪 , 实现 正义 为 目标 , 如 果在 这 一过 程 , 公 务人 员反而 犯罪 , 这 明显 是与刑 事诉讼追 求 的 目标 但有 违 司法 公正 , 更 有损法 律神 圣 的权 威 , 是为法律 所 禁止 。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浅谈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谈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翟圈圈霞塑豳豳愁!鍪i竺!!竺!三望!圭!f叁塑I』圭塾垒浅谈我国人权的龙林去保障摘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了新纪元。

“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人人享有的,是平等的。

关键词尊重人权人权保障作为义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8-02一、人权的司法保障概况(一)人权的概念、产生与发展“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

它是由“人”和“权利”两个词构成,意思是“人的权利”或“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7至l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把它称作“自然权利”与“天赋人权”意思作为人与生惧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让与的。

4’人权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人类不断反思社会及人类本身认识与实践活动的结果。

它从争取做人的同等权利开始,不断还原人自身的做人的尊严,使人成为其人,人权由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构成。

考察人权主体的演变,我们会发现它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扩大。

1948以后,从理论上说“人权”的“人”才具有普遍性。

同样,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已经由资产阶级启蒙时代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等经济、政治权一直延伸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领域.(二)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人权的本质内涵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必要,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最起码的权利,否定人权就是否定做人的资格。

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依然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关系,还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甚至存在特权的土壤和条件。

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人权还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须的因素,是法治国家中的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前提。

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与保障

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与保障

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与保障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人权被广泛认同为普世价值,各国都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系统在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障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与保障,旨在展示司法制度对于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为了保障人权,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

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可以明确规定人权的保障范围和限制条件,防止滥用权力和过度限制个人自由。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得到严格监督,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程序。

三、刑事司法的保障刑事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系统应确保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沉默权和不受酷刑待遇等基本权利。

合理审判程序的保障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

四、民事司法的保护在民事纠纷中,司法机构发挥着保护人权的重要角色。

例如,在家庭婚姻案件中,妇女和儿童的权益需要得到特别保护。

此外,民事司法也应确保个人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保障经济权益的实现。

五、行政司法的监督行政司法的任务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司法机构应当对政府机关的决策进行合理审查,以防止滥权和违法行为。

通过行政司法的监督,人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六、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是人权保障的核心。

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审判人员应始终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人权,无论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状况或其他身份属性。

七、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国际人权法提供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和机制。

司法实践中,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该履行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义务,并接受国际监督机制的审查。

八、司法透明和公开司法透明和公开是司法实践中确保人权的关键要素。

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是司法体系顺利运行的基础。

通过公开审判和人权报告的发布,司法机构可以增强透明度,向公众展示其公正和公平的形象。

九、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司法改革是保障人权的长期任务。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摘要:“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如今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而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十一世纪,人权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将保障人权作为工作的重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对此,笔者将就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在司法活动中如何保障人权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一,人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人权的实现是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

它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展其范围与丰富其内容。

在古代,人就应当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很少的,那时候也只能有“朦胧的”人权意识。

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步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现的。

此后,它经历的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后一个很长的时期里的人权,其内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它的诞生与确立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影响和推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

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的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内容主要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它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

今天,《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和签署。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

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论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论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权利与制约权力 ” 的关系而言 的, 实现行政法 治现代化 的基本精 神就是 通过宪法 和法律 的制度 性安排 , 合 理配置公共权力 与个人权利 , 充分保 障人权 , 实现人 民主权 , 达到社会 生活 的和谐 。本 文 旨在通 过对我 国 现行行政法对人权保护现状 的分析 , 探索通过行 政法 治来 加强我 国的人权保护 问题 。
维普资讯
论 我 国 行政 法 治 中 的 人权 保 护 问题
李 侠
( 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 院,山东 济南 2 0 1 ) 5 0 3
摘要 : 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一种道德观 念上的权利 。要把它 变成现 实, 在 我们这样一个有礼 法政治传统的 国家里 更需法律制度 的推 动。作为“ 约权 力” “ 障权 利” 制 、保 且有 “ 态宪 动 法” 之称的行政法在保护人权方 面承担 着重要 责任 。改革 开放 2 0多年 来, 人权保 障在 我 国的行政立法 、 行政 执法以及行政权利救济等方面不断得 以体现 和落 实, 还存在着诸 多不尽如人 意之 处, 但 尚待进 一步完善我 国
行 政 法 治 中的人 权 保护 机 制 。
关键词 : 人权 ; 行政法治 ; 人权保护 ; 行政 法治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 9 2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1 9 3 (0 6)2 0 2 - 5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 或应享有 的基 本权利 , 是每 个人维持 正 常生活所 应拥 有 的条件 。它包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 民、 人 和其他组 织 的 申请 , 法 以书 面证 照和其 他 方式 允许 其从 事某 种行 为, 确认某种权利 , 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 为 , 如律师资格 ; 或是在公 民违 法的情况下 依法剥夺 其某种权 利 , 吊销执照 。或依法使公 民承担某项义务 或依法 免除某种 义务 , 纳税 、 税 。许 可是一 项具 有多方 如 如 免 面功能的重要 的法律制度 , 为世界各 国所 普遍重视 和广泛运用 。我 国已在许 多领 域里 已建立 了行 政许可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一、人权概述(一)人权的概念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

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一种观念:存在某些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某作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1]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 [2]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实就是在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许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

(一)《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文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护——遏制刑讯逼供对策浅议

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护——遏制刑讯逼供对策浅议

广泛的关注, 受到 了前所未有 的 司法 拷问。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野蛮残 暴 的取证方 式 , 尽管在我 国的刑事诉
国已经成 为上述 国际公约的缔约 国。 11 9 2年孙 中山领 导 的 南 京 临 时政 府 宣 布 : 无 “ 论行 政 司法官 署 及何 种案 件 , 一概 不准 刑讯 。这 是 ” 中国历史 上第 一 次将 刑 讯 逼供 宣 布 为 非 法 。新 中 国成 立后 , 和政 府 历 来 反 对 刑 讯 逼 供 , 通 过 立 党 并 法来 明确刑 讯逼供 的违法 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讼 法 》以下 简称《 事诉 讼 法 》第 4 ( 刑 ) 3条规定 : “ 严禁 刑讯 逼供 和以威 胁 、 诱 、 引 欺骗 以及 其 他非 法 的方 法收 集 证 据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2 7 第 4 条规定 : 司法 工作 人 员对 犯 罪嫌 疑 人 、 “ 被告 人实 行 刑讯 逼供或 者使用 暴 力逼 取 证 人证 言 的 , 三 年 以 处 下有期 徒 刑或者拘 役 。更 值得 关注 的 是 ,0 4年 十 ” 20 届全 国人 大二次会 议 通过 的 宪法 修 正案 将 “ 国家尊 重 和保障 人权” 严地 写进 了我 国宪法 。 庄 由此 可见 , 国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人 权保 护 是积 我 极认 可并 予 以实践 的 , 刑讯 逼 供 却是 对这 些 人权 而 公约 和 国家 法律 的严 重践 踏 , 刑 事 司法 活动 中犯 对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的人 权构 成 了最 大 的侵犯 。
二 、 讯逼供 屡 禁不绝 的原 因分 析 刑 ( ) 一 传统 观 念 中 的有 罪 推 定 和重 口供 是 刑 讯
讼法中被严令禁止象仍 时有 发 生, 已经成为 当前 司法工作的一大顽疾 , 也是侦查讯 问

人权司法保障措施

人权司法保障措施

人权司法保障措施人权司法保障措施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而采取的各种司法手段和措施。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人权司法保障措施不尽相同,但是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人权司法保障措施的共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人权司法保障措施。

全面保障公民的人权全面保障公民的人权是人权司法保障措施最基本的目标。

在法律中,一般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保障公民的人权,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一方面,法律要明确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等,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

在保障公民人权方面,国家在以下两个方面采取了措施:1.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人权司法保障措施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为保障公民的人权,国家在司法方面加强了保障措施,其中包括以下内容:•审判公开。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坚决防止裁判不公。

•合法证据。

确保证据合法,避免冤假错案。

•上诉程序。

提高上诉管道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被害人权益。

2.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为保障司法公正和透明,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机制,以监督司法的公正和执行,如建立监察机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等,以制约司法的过失和滥权。

建立防止虐待机制在司法领域,人权虐待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为预防和制止人权虐待,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请看以下两种:1. 建立监督机构为确保公民的人权免受虐待和滥用,国家建立了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制约有关机构的工作,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2. 提供仲裁和解决方案一旦人权虐待问题发生,国家提供仲裁和解决方案,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这些方案包括公民投诉管道、司法救助等。

建立少数群体人权保障机制在一些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结构原因,无法公平地保障少数群体的人权。

为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人权,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

1. 采取专门措施国家采取各种难容置疑的措施,以加强对少数群体的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司法与人权保障

司法与人权保障

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
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考验 ,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
点。 在党中央倡导 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
下, 进一步完善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具有一定
的现实意义:


人权的司法保护概述
比过去有 了较 大的前进 , 摆脱 了把人 权视为 “ 资产 阶级 口号” 的蒙昧状态:相对于社会 的发展和人民
方面则 表现 得相对 滞后 。过 去理 论界 一 直将人 权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宪法修正案 》 明确规定 “ 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 了新纪元 。 尊重人权” “ 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 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 保障人权” “ 意味着国家对基本
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 ,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
人人享有的 , 是平等的。在我国现阶段 , 由于历史 和
为“ 资产阶级 口号”, 只讲人和人权 的阶级性 , 而否 定其普遍陛,没有分清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人权同 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 人权法制的区别: 从上世
现实的原因 , 人权保障还不尽人意 , 特别是作为人权 保障重要途径的司法保护。 近年来 , 在刑事司法领域
【 作者简介 】 (94 . 新疆鸟鲁木齐人, 刘殷 16-) 女,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大学本科, 主要研究方向: 民商
法学: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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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殷 : 司法与人 权保 障
领域 。
( ) 权保 障 的必要性 分析 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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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笫2 卷 6
第4 期
Junlo ij n oie Of es cd m ora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ae y fX ni gP l fcr A a c i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则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并探讨如何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提升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水平。

一、法律保障下的人权保障法律保障是司法工作中人权保障的基础,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人权得到保障。

在司法工作中,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其次,法律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制度,为人权保障提供了保障措施。

法律的保障使人权保障在司法工作中有了明确的依据,确保了人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公正审判是司法工作中必须保证的核心价值。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判。

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人民权益不被侵害,法律的公信力不受损害。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保障人权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地解释和执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独立使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司法工作中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司法工作中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纪律要求来实现,确保法官依法办案。

外部监督则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多种形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密不可分。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之一,通过公正审判来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公正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六、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是司法工作中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点之一。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监督司法工作、参与司法公正评价等方式,促使司法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

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

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人权保护一直是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和落实,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司法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并分析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国际组织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联合国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其下属的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全球人权状况并推动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也在各自的领域内致力于人权的保护。

国际组织通过发布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等法律文件,确立了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和尊严、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国际组织还通过人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然而,国际组织在人权保护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人权观念和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

其次,一些国家不遵守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人权标准,甚至恶意违反人权,这给人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二、国际司法机制的作用除了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制也起到了重要的人权保护作用。

国际刑事法院是最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之一,负责审理和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该机构通过司法程序,促进全球正义和人权保护。

国际司法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成员是国际法庭,它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并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权。

国际法庭通过裁决和解决争端,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并维护全球人权。

然而,国际司法机制也面临挑战。

首先,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管辖范围有限,无法处理所有的人权侵犯案件。

其次,一些国家对国际司法机构的合法性存在质疑,给其运作和维权带来了压力。

三、国际组织与司法机制的合作与互补国际组织和司法机制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与互补关系。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人权标准和开展监督工作,为司法机制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而司法机制则通过司法程序和裁决,解决人权争议并促进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人权标准的实施。

人权保障: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人权保障: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司法体系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一环,起着维护人权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体系中,人权保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人权保障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确保每个人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的原则。

合理、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和体现。

首先,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体现在确保公正审判的过程中。

公正审判是司法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其个人身份、背景、财产、政治立场等而受到歧视。

审判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只有通过公正审判,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表现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上。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体系中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机关应确保公民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只有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下,社会才能实现多样性和包容性,人们才能真正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利。

此外,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待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保护上。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司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对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

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比如被告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等,都应得到妥善的保护。

同时,在刑罚执行方面,司法机关也应注重罪犯的人权保障,确保罪犯受到人道主义对待,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

司法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为这些群体提供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综上所述,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是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

通过公正审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罪犯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使命。

法律规定下的人权保护措施

法律规定下的人权保护措施

法律规定下的人权保护措施人权是普遍而基本的权利,无论国家、民族或地区,每个人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为了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下的人权保护措施及其重要性。

一、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法律框架下,人们享有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

例如,家庭、财产、合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可以通过起诉等诉讼程序来维护。

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寻求受侵害权益的补偿或恢复,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刑事权利的保护刑事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基本刑事权利,以确保公民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这些权利包括被告人的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处罚、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等。

刑事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这些权利,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三、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保护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是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权自由表达意见、新闻自由以及向媒体提供信息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保障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共讨论和信息传播,确保社会正义和民主价值的实现。

四、民主参与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

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等。

通过这些权利的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参与政治决策过程,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五、平等与非歧视的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状况或其他任何特征,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平等待遇。

法律规定了反对歧视的机构和程序,确保人们的平等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法律还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措施。

这些权利包括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权利等。

法律的规定确保人们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获得公平和平等的机会。

七、国际人权法律的保护国家间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法律文件也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体制

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体制

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体制近年来,人权问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其在人权保障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人权司法保障和司法体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本文将探讨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体制之间的关系,并就该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首先,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制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人权。

一个公正、公正的司法体制必须保障人权。

不论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还是社会公正的实现,都需要依靠司法机构的监护和保护。

司法体制应该为个人权益的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司法体制对于人权司法保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个完善的司法体制是人权保障的基础。

司法体制应该具备公正、透明、高效等特征。

司法机关应该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机关在权利保护方面不受外界利益的干扰。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前的司法体制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司法权威的局限性。

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权威不够,其权力往往受到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

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缺乏独立行使权力的能力。

其次,司法程序的缺陷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

例如,审理时间过长、审判程序不规范、证据收集不全面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权司法保障的质量,也影响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的信任。

此外,司法体制在保护人权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除了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等机构也需要参与到人权保障中来。

保障人权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体制是密切相关的。

司法体制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基础和支持,而人权司法保障也对司法体制的建设和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

然而,当前的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持续改革和完善。

加强司法机关的权威、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多部门合作等都是重要的任务。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权司法保障的目标。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严格公正司法从严格公正,更好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之一。

为了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保护人权方面,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下面,本文将从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等方面来探讨如何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一、加强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干涉和影响,仅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如果司法机关不独立,其裁决就不能真正公正,就会缺乏公信力和合法性。

针对司法机关独立问题,公正司法的关键在于维护司法独立。

在当前形势下,司法独立面临诸多挑战,需要继续加强。

首先是加强司法纪律监督,确保法官裁判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标准。

其次是完善司法评价体系,对接社会监督,提高司法执行效率与效果。

再次是不断完善司法管理体系,建立法官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

此外,建立起司法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对司法独立的保障。

司法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公正实现。

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检察、公安等其他机关的监督,加快构建起红线意识和规范化的运作机制,推进司法的独立、公正、公开和权威。

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前提,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则是该问题的另一个关键。

在这个过程中,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司法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保障。

第一,完善人权保障机制。

司法机关要在案件办理中始终保持法制性、程序性和目的性,共同构建起更完善、更有效的人权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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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摘要:“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如今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在二十
一世纪的工作主题,而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十一世纪,人权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将保障人权作为工作的重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对此,笔者将就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在司法活动中如何保障人权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一、人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
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
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人权的实现是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

它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展其范围与丰富
其内容。

在古代,人就应当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很少的,那时候也只能有“朦胧的”人权意识。

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步发展和资产阶级民
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现的。

此后,它经历的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后一个很长的时期
里的人权,其内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它的诞生与确立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影响
和推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

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
主义的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内容主要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它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

今天,《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和签署。

这些人权文书充分反映了世界人民渴望充分保障人权的共同愿望,其主要内容成为世界各国都必须共同遵守和努力促其实现的共同标准。

二、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在现今及未来和长一段时间里,国家将是最主要的人权的义务主体。

因此,保障人权的实现,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国家一级的人权保障,而其中司法保护相比立法和行政的措施更为关键和更为困难。

因为,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在很多重要的国际文书中里对此都有明确的要求,以此作为各国建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的共同标准和指导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完全平等
的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
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作为一项民主的原则,它是建立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础之上的。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它既是权利受损害者得到救济和被告人权利
得到保障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又是人人都应享有的一项人权,即当有人受到刑事指控是有权得到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审
理的权利。

可以说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关系非常密切,也正因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才出现了很多漏洞。

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实践中这一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残暴的不人道行为,一方面,
给被告人的身体带来极度痛苦,威胁着被告人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将被告人作为认定事实的工具,否定被告人的意志自由。

制被告人的人权于不顾!为什么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呢?我认为可以从观念
因素和制度因素两方面来分析。

观念因素:在我国,刑讯逼供虽然作为一种取证手段被禁止,但是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依然对此取证手段颇为青睐,而支撑这种做法的观念因素主要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模式”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不仅仅是一种确定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解决疑案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侦察人员久而久之形成的一种办案
思维模式:有罪推定与主观唯心主义,主观臆断密切相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主观唯心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与人们的头脑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
科学,不和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误断,误判。


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自己想要的证据时,就凭着自己的判断要求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作
出符合自己想象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的时候,就会产生嫌疑人不老实的想法,并且不由自主的进行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

而无罪推定是将嫌疑人推定为一名无辜的普通公民,从这一点出发,为推翻这一无罪假设,办案人员必须去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
有罪,由此可见,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根本区别是出发点不同,因此前者必然导致刑讯逼供,而后者必然否定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无罪推定,但是许多侦察人员在意识层面,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还是占有很大的优势,有很多的办案人员错误的将自己推测的事实作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办案过程不是一种从无到有的认识过程,而是一种带着结论去找根据的过程,在找不到能够印证自己结论的证据时,就自然而然的实行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侦察人员自然会相信“锤楚之下,何求不得”的办案逻辑,对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也是
必然中的必然。

再者,“重实体。

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也影响着刑讯逼供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也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但是,程序法却并未因此而改变其实体法的附庸地位,最明显的表现莫过于法律将查明案件的客观事
实真相居于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最高位置,诉讼法的价值却一直被忽视,因此,一旦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实体总是立法者与司法者最终的选择。

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将导致刑事司法中片面追求实质真实,惩罚犯罪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而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观念相对淡薄,因此,为了实现查明案件的真相,侦察人员总是会不惜放弃程序法律原则,对嫌疑人施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从其口
中挖出案件的“事实真相”。

制度因素: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除了执法人员观念上存在着偏差以外,制度上的疏漏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具体而言,我国法律虽然从原则上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
手段,但是一直以来都缺少配套的措施,这
一方面表现为缺乏事先防御机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事后救济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几乎缺乏事先防御制度,嫌疑人一旦被司法机关控制,就陷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而且得不到外界有效的帮助。

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嫌疑人在受讯问的时候不享有沉默权。

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就使得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完全处于消极诉讼的位置,完全没有能力对抗执法人员的刑讯逼供;其次,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在侦察人员讯问嫌疑人时
在场的权利,因此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在几乎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进行的,缺少监督。

对于遭受刑讯逼供的嫌疑人,我国又缺少有效的救济机制。

首先,虽然在现行法规定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伤害的时候有权提起诉讼,控告,但是律师在侦察阶段并没有与嫌疑人通讯的权利,并且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又受到司法机关的百般刁难,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时不能及
时得到有效的帮助,加之自身处于被羁押状态,根本无法自己行使其申诉权,控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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