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人权保护与司法权力的平衡
人权保护与司法权力的平衡
司法权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被赋予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
人权的责任和使命。然而,在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如何平衡人权保
护与司法权力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和公正、合宪性审查等方面,探讨如何实现人权保护与
司法权力的平衡。
法治原则是保障人权与司法权力平衡的基石。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执法,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明确规定权
力的边界和行使的程序。只有在法治环境下,司法权力才能得到有效
限制,从而确保人权得到保护。同时,法治原则也对司法行为进行了
约束,使司法权力不得滥用,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司法独立和公正是实现人权保护与司法权力平衡的关键。司法独立
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外界任何干扰、压力和控制。司法
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官独立性,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决策,不受政治、经济、个人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的保障使得司法
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决策。同时,司法独立和公正还
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开审判,确保司法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合宪性审查是保护人权的一种重要机制。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
行政法规等行政法规范与宪法相悖之处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与宪法
的一致性。在合宪性审查的过程中,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司法权力
的行使进行限制,保护个人权益。合宪性审查有助于纠正司法过错,
修正违宪法律,保护人权,从而实现人权保护与司法权力的平衡。
同时,各种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实现人权保护与司法权力平
衡的关键。监察机关、人权组织、公民社会等各方对司法行为进行监
浅论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第十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的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民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里程碑。这将使我国的人权保障进一步得到法律的立法保障,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障进程。
一、司法实践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司法实践与保障人权的联系
司法活动中人权的保障必然离不开立法的
保障。因为它需要到一套规范保障人权活动的科学的规则。但这套规则的设立是否合理,能否得到遵循,还必须经由司法活动的检验和完善。因此,可以说没有司法程序保障的人权保障,缺乏司法正义支持的人权,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故研究司法活动中的人
权保障,就不能不研究司法的正义、公正,司法正义是司法现代化的最基本内涵。
社会经过几千年,法治的发展。文明程度
提高了,但这种法治的发展在主要意义上是程序法的发展,就实体法成而言,这种变化较小,尤其是核心部分。比如人权中最基本的生命权,两千多年前刘邦入关时约法三章,第一条杀人者死,两千年后我们刑法中照样规定杀人者死,就生命权保障来说,两千年没有变化,实例没变,但是程
序变化了。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对人权给予了保障。所以,程序公正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标志。
程序正义对保障人权的必要性
立法仅仅是思维的实践活动,辟如将保障
人权写入宪法,但真正使人权得到保障的是司法、执法程序上的实践活动,这正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关系一样。实体法的内容需要程序法来保障实施,实体法的内容需要程序法来规定实现,故实体法上规定的人权保障内容需要在实践司法程序中得到体现。
浅议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
浅议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现实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民主、进步以及文明程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人权保障问题已引起了学界和大众的重视。虽然立法机关相继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但许多方面仍不够完善。因此,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应从法律规定、司法程序、司法监督等方面完善刑事诉的人权保障机制,保护犯罪嫌疑人还有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关键词:司法实践人权保障刑讯逼供沉默权
目前,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的核心话题之一,因为它一方面关系到全人类最重要的价值,如生命、财产以及自由。另一方面,它是在国家和个人紧张对立的关系中不断推进和发展的。所以,刑事诉讼程序的是否合理,最容易对人权保障产生或积或消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实情况,反映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民主、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一、关于刑讯逼供
关于人权的概念,指人在其生活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国家的各项活动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完全平等的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分工合作并且相互制约的。然而,在许多实际案件中,当地公安采往往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检察院更是糊里糊涂地提起公诉,法院数审错判。尽管刑事诉讼法对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期限和程序进行了诸多详细的规定,但是在许多实际案件中,侦查、公诉、审判大多只是走一个形式,而没有认真地依法进行。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部分问题, 与人权的内涵背道而驰, 例如刑讯逼供、 非法拘禁、 程序不被遵守等等。本文针对 问题 , 综合各方面。 从国家、 司 法机 关人 员、 律 师、 公 民各 个角度全 方位提 出解 决 问题 的应对之 策 , 从 而对我 国的人 权 司法保 障的发 展做 一些研 究。
关键 词 人权 司法保 障 法律援 助 权利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1 2 . 0 2 不得 不承认 中国 的腐 败之风 有些许严 重, 政府 人员喜欢按 自 己的规则 、 方式去 处理 问题 , 法 律程 序被漠 视 公务人 员忘记 了 自己是人 民的公仆 , 每 一个行 动都 代表 国家 的形象 , 而不 是他 自 己的个人 形象 。 法律 程序 必须 严格被 遵 守, 否则法 律权威 将荡 然 无存。 所以, 从 以上 几个 状况 可 以看 出, 我 国的 司法保障还 有很 多 地 方需要 改进 , 我想 , 这些 问题 , 归 因于我 国立法 能力不够 , 毕 竟 我国真正注重法制的日子还短, 加上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还有一 些执 法 人员 的司法观 念不 正确 , 官 大于 民 的观 念过于 强烈 , 不 依 法 办事 , 不注 重程序 , 越权 滥权 。 三、 改善 我国人 权司 法保 障的对 策 人权 作为法律 制度 的核心理念 , 应有 一套 良好 的司法保 障机
论在司法活动中对人格权的保护
论在司法活动中对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的保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不仅从未独立成编,而且也极为缺乏。直到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西方的所谓“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格权在立法和判例中逐渐得到了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制度开始形成为具有自身的内在体系的一项民法制度。
一、人格权及人格权保护的概述
(一)人格权定义的表述
人格权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有不同的表述。笔者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从专属性角度给人格权定义,即认为人格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例如我国旧民法学者龙显铭认为,人格权“谓与人之人格相始终而不能分离之权利,亦即以人格的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等是”。这一观点揭示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即专属性特点。然而,全面表述人格权的概念,仅仅说明人格权的某一特征是不够的,而且这一特征也不能概括人格权的全部特点。所以,这些概念尚有待于完善。
第二、从人格权客体角度给人格权下定义。此种观点认为,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变有的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它的基本观点在于人的社会性,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权利主体自身在动态方面的安
全”。这一观点有利于说明人格权是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结果,而且法律保护人格利益具有自身的特点,然而,仅仅从人格利益角度说明人格权,只是解释了人格权的客体,并没有全面说明人格权的概念。
第三、从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角度给人格权下定义,此种观点认为“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等,这些都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一观点是从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角度给人格权所下的定义,它揭示了人格权存在的宗旨以及权利的来源,但却没有说明这一权利的特点。
论人权司法保障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
论人权司法保障
杨宇冠**
摘 要:
人权在西方和中国都有古老的渊源。西方人权来自平等和公正的理念,中国人权来自于权利的概念。中国近代史上人权的法律规定曾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基本包括联合国于1948年
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制定的《民权公约》中的大部分权利,在内容上和时间上,中国人权都领先世界半个世纪。而且,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时,中国人还作出了巨大贡献。“司法”有三种含义,人权司法保障是国家的义务,具有国际和国内标准。诉讼是个人的权利,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人权保障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诉讼权利的完善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国家有义务保障个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人权 司法 保障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4)B07)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① 《世界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III)号决议通过,是二战之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其后许多国际人权条约的重要根据。
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各国签字、批准或加入,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公约批准国已达168个。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 还在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若干不同的中文本,据笔者所知主要的中文版本有:1966年联合国通过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语言带有文言文特点,可以在联合国网站大会1966年大会2200A[XXI]号决议中找到,也可见董云编著:《人权基本文件概览》,辽宁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290页;另一个是在中国大陆广泛流传的中文版,参见联合国:《人权国际文件汇编》,1988年纽约版C.88.XIV.1, 也可以参见中国政府的新华网/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226.htm。本报告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中文本均引自联合国:《人权国际文件汇编》。
论在司法活动中对人格权的保护
论在司法活动中对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表现。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对人格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司法活动的本质是保障公正和平等的司法权利,而受害人的人格权则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详细探讨在司法活动中对人格权的保护。
一、保障生命权和身体权
生命权和身体权是人格权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司法活动要保护其与否决保证公民的人格尊严。在司法活动中,任何一种形式的非法暴力、肢体侵害或者身体摧残都属于对人格权的侵犯。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文规定,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规定:“以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夺取人质,隐瞒或者拖延报案,虚构险情,制造恐慌,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或者以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尊严、社会稳定或者大众健康等为要挟,强迫国家机关、政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采取某种行为或者不采取行动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敌对、犯罪手段、犯罪行为三条合一的原则,既要依法惩治加害人的猖狂行径,更要最大程度地防止伤害和危害的发生。
二、保障姓名权和肖像权
姓名权和肖像权是人格权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其中姓名权是指公民的姓名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权益。而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合法权利,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在司法活动中,泄露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信用受损等隐私保护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处置对他人姓名、肖像权的侵犯,使公民享有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摘要:2012年“人权入法”是我国人权保护工作的又一里程碑。但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将刑事法律当成“被追诉人的大宪章”,过于强调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有的甚至提出了“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主张。这种观点不但与“三大人权公约”冲突、自身存在逻辑矛盾,而且有碍司法公正。事实上,无论是从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根据、刑法的调整对象看,还是从“两法”的目的与任务看,刑事司法中保护的都应当是包括被害人、被追诉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人权。保护方式有三种:通过打击犯罪、消除犯罪对全体公民人权的威胁来直接保护;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其对犯罪人人权的过度侵害来间接保护;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其对无辜者的侵害来间接保护。将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定位为保护全体公民人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全体公民;直接保护;间接保护
中图分类号:df 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11 人权保护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国内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条中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论著和一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均使用“人权保障”这一表述,但笔者认为这一表述值得商榷,因为人权并非来源于国家或政府的赋予或供给,而是来自于人类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和尊重,国家或政府只能提供“保护”而无法提供“保障”,但在引用相关文献的时候,笔者还是尊重原文表述,使用“人权保障”这一表述。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笔者所称的“人权保护”与有关文献中的“人权保障”并无严格区别。这样的表述,这是我国人权保护工作继2004年“人权入宪”之后的又一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对“人权”一词讳莫如深1949年以后,人权概念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出‘尊重人权’、‘争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去。”(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75-37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尽管还有人力图排斥“人权”概念进入现代中国社会,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讨论以及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为讨论人权概念、传播人权思想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从1991年国务院《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到2004年“人权入宪”,再到2012年“人权入法”,我国人权保护工作不断进步,现在人权保护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在工作中,无论是从事理论研究的宪法学者、刑法学者、刑事诉讼法学者,还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刑事司法人员、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说几乎都是张口必谈人权保护。特别是在“人权入法”之后,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对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更是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不过,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刑事司法界对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均出现了这样一种认识误区:绝大多数同志都把刑事法律当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的大宪章”,片面地强调在刑事司法中要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有的甚至大胆地提出了“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主张[1]。记得曾经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绝大部分刑事法学者和司法人员都认为,刑事司法中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随着这种理念之弊端的逐渐暴露“严打”概念的提出,“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错案的发生都是这种思维模式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在对“严打”思维和冤假错案的批判声中,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刑事司法界的人权保护观念又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毫无疑问,对犯罪人权利的过度强调和偏袒,必然都会加倍损害被害人的人权,必然会严重威胁广大无辜群众的人权,必然会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那么,刑事司法中到底该保护谁的人权?为什么要保护这些人的人权?怎样保护这些人的人权?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人权保护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法律和公正的组织,他们的行为与决策对人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然而,在司法工作中,人权保护问题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本文将结合现实案例,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警权滥用与人权保护
在司法工作中,警方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然而,一些
警察滥用权力,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例如,在某个案件中,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逼迫一名嫌疑人认罪。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警察的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尊重人权。
二、审判公正与人权保护
审判公正是司法工作中的核心要求之一。只有在公正的审判环境下,人权才能
得到有效保护。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权侵犯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不独立的法官,虚假的证词和不公正的判决等。所以,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专业水平,确保审判公正。
三、拘留条件与人权保护
在司法工作中,拘留是常见的做法之一。然而,一些拘留中心的条件糟糕,给
被拘留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了威胁。为了保护人权,司法机关需要改善拘留条件,提供干净、安全的环境,并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
四、审讯方法与人权保护
审讯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一些审讯方法对人权的保护存
在问题。例如,审讯中的酷刑和不法手段会导致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害。为了保护
人权,在审讯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严禁使用酷刑和不法手段,并加强对审讯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五、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也是人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然而,一些监狱存在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摘要:“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如今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而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二十一世纪,人权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将保障人权作为工作的重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对此,笔者将就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在司法活动中如何保障人权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一,人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人权的实现是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它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展其范围与丰富其内容。在古代,人就应当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很少的,那时候也只能有“朦胧的”人权意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步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现的。此后,它经历的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后一个很长的时期里的人权,其内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它的诞生与确立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影响和推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的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内容主要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是一国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在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也是不可
或缺的。人权保护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等参与者及其
权利、权益的保护。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适用法律的保障
人权保护离不开适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最重要途径就是法律。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规
范个人行为,也在于保障个人权利。刑诉法、刑法、刑事执行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刑事司法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时,有权要求法庭和检察机关保障其合法
权益,这包括被告人的自由,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其他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除
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他们的性别权利、言论自由、隐私安全
以及辩护权、申诉权等个人权利。
(二)采取措施的保护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保护。在实践中,采用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等多种手段,在规范程序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比如在逮捕、羁押和拘留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对被告人举行审
判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不得强迫认罪,必须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证据等。
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他参与者的权利。如受害人的权力保护。在实践中,调查员可以采取采访、证人出庭、录制以及其他手段保护受害人,以确保其权
益不受到侵犯。
(三)注重程序公正的保护
程序公正是刑事司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和限制当事人的受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
人权是指人们由生而自由且平等的权利。在法学领域,人权保护是
一项重要的原则和任务,旨在保障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本文将探讨法
学中的人权保护的理念、主要领域以及应对挑战的措施。
1. 人权保护的法学理念
在法学中,人权保护的理念源于对个体自由、尊严和平等的尊重。
法律应通过确立和保护人权来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自由的社会秩序。同时,法学也强调法律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保护个体免遭滥
用权力的侵害。人权保护的法学理念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人权
的平等权利。
2. 人权保护的主要领域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覆盖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领域:
2.1. 刑事法治保护人权
刑事法治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确保了个体在受到刑事指
控时享有公正的审判权、无罪推定权和合理的刑事程序权。此外,刑
法还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来保护个体
的尊严。
2.2. 民事法律保护人权
民事法律提供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机制。例如,合同法保护个体的
自由意志和财产权;婚姻法保护个人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劳动法保
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和工作条件等。民事法律确保了个体在经济和社
会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2.3. 行政法律保护人权
行政法律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行政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性来保
护人权。行政法律确保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信息自由等基
本权利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害。此外,行政法律还保护公民对教育、医疗、环境等公共资源的平等享有权。
2.4. 国际人权法保护人权
国际人权法是对国家行为和国与国之间关系中的人权问题进行规范
浅论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
浅论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
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我国政府积极致力于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将人权的内容具体化、法律化,以使全体人民切实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到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人权进一步得到维护和加强。在司法领域,随着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以及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两法”的修改并于1997年先后施行,对作为特殊人权主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有无被侵害权利的发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哪些方式和途径等等,都是司法工作者和关心人权状况的人士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对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制度的设立、人权状况以及完善的对策略陈己见。
一、司法人权法律保障是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的要求所享有的,并受一定国度一定时期社会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实施。两法的颁布施行,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法律根据。作为我国人权保障体系中的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在法律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权威、最富有成效的调整手段的现代社会,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整个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体制和制度的设立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各方
当事人的人权进行保护和尊重的活动和探索。在现代社会中,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护
被视为一个重要的保障公民自由和权益的机制。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的。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律对
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沉默权等等,这些都是为
了保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刑事司法体系也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来保护被告人的
人权,例如强制审判、排除非法证据等,以确保刑事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需要权衡不同的权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多
方利益的冲突,例如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和被告人的自由权益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必须在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的尽可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在审讯过程中,要坚持
使用非暴力和非虐待的手段,确保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司法人员是实施刑事司法
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意识对人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人员应当具备
执法逻辑、刑事法律知识和人权保护的意识,同时应当加强对人权保护的培训和教育,以
提高其履行人权保护职责的能力。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需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刑事司法是一个特殊的权力行使
过程,因此必须加强对其行使的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可以包括独立的监察机构、律师制度、大众媒体等,这些机制可以监督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护情况,促进公正和权益的实
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刑事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刑事司法虽然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是必须要兼顾到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基础,人权保护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要素,而且也是法治社会的必须要求。本文将就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引起读者的关注和思考。
刑事司法是指所有与犯罪有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则的总称,包括犯罪调查、犯罪审判、刑罚执行等三个方面。由此可见,刑事司法的范畴涉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是整个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缺陷。
首先,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会受到损害。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和侵害。对于被告人而言,面临着被拘留、被侦查、被传唤等各种限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是严格执行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不当使用和过度使用的情况。
其次,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往往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影响。司法机关作为刑事司法的执行者,其自身也存在着权力的失衡和滥用的嫌疑。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规定,防止实权与法权冲突,防止部分司法人员出现权力滥用等情况。
那么,如何保护刑事司法中的人权呢?首先,在刑事司法中,必须充分尊重人权,保护被告人的各种权利。例如,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尽可能为被告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坚决抵制非法讯问、酷刑等侵犯人权的行为。此外,对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法律代表,也要充分保障其在实践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进行合法辩护的权利。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引言:
人权是一切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保护社会安全的手段之一,与人权保护存在重要关联。本文从刑事司法视角出发,探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人权,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一、理念转变:以人权为核心
人权保护是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需要实现理念的转变,即将人权视为核心价值和优先考虑的因素。司法机关应确保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如被告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司法机关应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违反人权的虐待、刑讯逼供等行为,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充分尊重。
二、证据规则的遵循:确保符合正当程序
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直接关系到人权的保护。为了确保符合正当程序和人权保护的原则,司法机关应遵循适当的证据规则。司法机关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获得方式合法合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司法机关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确凿性。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坚持排除非法证据,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增强弱势群体的保护
刑事司法实践中,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农民工、妇女和儿童等群体。为了确保这些群体的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应注重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援助,帮助他们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应推动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提高农民工和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法律意识,加强他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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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摘要:“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如今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在二十
一世纪的工作主题,而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二十一世纪,人权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将保障人权作为工作的重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对此,笔者将就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在司法活动中如何保障人权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一、人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
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
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人权的实现是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它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展其范围与丰富
其内容。在古代,人就应当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很少的,那时候也只能有“朦胧的”人权意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步发展和资产阶级民
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现的。此后,它经历的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后一个很长的时期
里的人权,其内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它的诞生与确立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影响
和推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
主义的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内容主要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它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
今天,《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和签署。这些人权文书充分反映了世界人民渴望充分保障人权的共同愿望,其主要内容成为世界各国都必须共同遵守和努力促其实现的共同标准。
二、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在现今及未来和长一段时间里,国家将是最主要的人权的义务主体。因此,保障人权的实现,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国家一级的人权保障,而其中司法保护相比立法和行政的措施更为关键和更为困难。因为,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在很多重要的国际文书中里对此都有明确的要求,以此作为各国建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的共同标准和指导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完全平等
的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
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作为一项民主的原则,它是建立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础之上的。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它既是权利受损害者得到救济和被告人权利
得到保障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又是人人都应享有的一项人权,即当有人受到刑事指控是有权得到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审
理的权利。可以说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关系非常密切,也正因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才出现了很多漏洞。
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实践中这一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残暴的不人道行为,一方面,
给被告人的身体带来极度痛苦,威胁着被告人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将被告人作为认定事实的工具,否定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制被告人的人权于不顾!为什么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呢?我认为可以从观念
因素和制度因素两方面来分析。
观念因素:在我国,刑讯逼供虽然作为一种取证手段被禁止,但是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依然对此取证手段颇为青睐,而支撑这种做法的观念因素主要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模式”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不仅仅是一种确定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解决疑案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侦察人员久而久之形成的一种办案
思维模式:有罪推定与主观唯心主义,主观臆断密切相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主观唯心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与人们的头脑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
科学,不和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误断,误判。当
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自己想要的证据时,就凭着自己的判断要求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作
出符合自己想象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的时候,就会产生嫌疑人不老实的想法,并且不由自主的进行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而无罪推定是将嫌疑人推定为一名无辜的普通公民,从这一点出发,为推翻这一无罪假设,办案人员必须去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
有罪,由此可见,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根本区别是出发点不同,因此前者必然导致刑讯逼供,而后者必然否定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无罪推定,但是许多侦察人员在意识层面,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还是占有很大的优势,有很多的办案人员错误的将自己推测的事实作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办案过程不是一种从无到有的认识过程,而是一种带着结论去找根据的过程,在找不到能够印证自己结论的证据时,就自然而然的实行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侦察人员自然会相信“锤楚之下,何求不得”的办案逻辑,对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也是
必然中的必然。
再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也影响着刑讯逼供的实施。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也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但是,程序法却并未因此而改变其实体法的附庸地位,最明显的表现莫过于法律将查明案件的客观事
实真相居于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最高位置,诉讼法的价值却一直被忽视,因此,一旦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实体总是立法者与司法者最终的选择。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将导致刑事司法中片面追求实质真实,惩罚犯罪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而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观念相对淡薄,因此,为了实现查明案件的真相,侦察人员总是会不惜放弃程序法律原则,对嫌疑人施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从其口
中挖出案件的“事实真相”。
制度因素: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除了执法人员观念上存在着偏差以外,制度上的疏漏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具体而言,我国法律虽然从原则上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
手段,但是一直以来都缺少配套的措施,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