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繁多,反映出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的18岁以上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该法律,公民具有采取法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够形成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单独和其他公民共同结成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担任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当事人。
例如,公民可以自行组建公司,或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充任公司的股东或职员;公民也可以自行将财产出售、购买、租赁等,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公民还可以以公民身份订立合同,即使没有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合同的当事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团体、机构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活动中受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财产独立,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所
拥有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相应的股东或参与者来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独立签订合同、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与民事诉讼等。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主体种类包括公民、法人等。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必须根据其身份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行为,以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效力。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则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
经济法在规范市场主体涉及全局性的经济活动 时,总是借助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中间手段达 到调整的目的。调整方法主要以间接、弹性调整为 特征,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 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时,总 是直接设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借助任何中间 工具就能达到对当事人有利或者不利的目的。调整方 法以直接、刚性调整为特征,除了实习奖励外,采 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或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 拘留5种。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民法的的区别:
(3)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 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 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 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的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的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的主体,委以管理经济的具体任务,为其确定 具体的“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的妥当性审查之上。)
行政法则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 革的发展。(行政法的核心是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使符 合法治原则,其价值目标是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或 者是使公权之间以及公权和私权之间保持适当的平 衡。)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主要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介绍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其中涉及到经济法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既是国家治理经济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二、经济法的分类根据经济法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可以将其分为多个子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法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法包括商事法律制度、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商业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等。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2. 劳动法劳动法是研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劳动法涉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良性运转。
3. 金融法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分支学科。
金融法主要涉及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服务法等方面。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5. 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行政法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监察等方面。
经济管理法主要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产权保护等方面。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 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 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 、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 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不同分类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Nhomakorabea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 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 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 、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 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 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例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3.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 上是完全平等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六、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涉外管制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市场主业性与非行业性
根据是否有成员的行业或职业集体性
意义:明确其在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 位;明晰与其他中介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 的区别;
3、评价性与非评价性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评价性服务
法律意义:明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确 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4、专业服务性与佣金服务性
根据提供服务时是否直接以专业技术服务 为标的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 关于独资企业的 关于国有企业的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 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 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特征: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企业经 营性
种类:合格评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保 险公估机构、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 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引言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等。
本文将从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其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主体的基本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一般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国家作为最高的法律主体,拥有权力和义务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地位,却可以享受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经济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特权和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国家不得滥用权力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歧视或限制。
2.主体的自由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签订合同。
3.主体的责任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按时履约、遵守经济法规等。
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4.主体的权益保护: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当依法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合同权等。
同时,经济法也规定了经济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权利方面:–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权利:各经济主体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参与的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签订合同的权利:各经济主体享有依法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益。
–财产权的保护权:经济主体享有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国家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本文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担任着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等。
三、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保护国家利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等。
国家的法律、行为和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企业企业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对象之一。
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规定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例如,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壁垒的规则等。
五、个人个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个人通过就业、创业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法保护劳工的权益,国际反垄断法规范个人的市场行为等。
六、其他主体除了上述主体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其他各种主体,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消费者组织等。
这些主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七、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这些主体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各自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将继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将变得更加重要。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三)经济自治权限——社会中间层主体 1. 规章制定权、监管权、惩罚权、争端解决等 2. 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权的限制
第一讲 经 经济权利 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行为自由或资格
( 1 )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 2 )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 ( 3 )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职责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责任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3 .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内容 ( 1 )经济立法权 ( 2 )经济决策权 ( 3 )经济禁止权 ( 4 )经济许可权 ( 5 )经济取消权 ( 6 )经济处罚权 ( 7 )经济监督权
( 1 )国有资产管理权 ( 2 )国有企业经营权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 4 )经济请求权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义务 ( 1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 2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 3 )服从正当干预 ( 4 )依法缴纳税费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拥有经济权限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 主体表现形式的广泛性 2. 主体身份设置的具体性 3. 主体权限配置的倾斜性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架构
(一)国家干预主体 1. 权力机关 2. 行政机关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 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主体 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 (三)市场主体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法律类)
调制受体,主要包括了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 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 (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 意指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 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 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 之总称。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 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或 私人企业出资,独立维持经营的事业体。一般常见 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 或非营利组织(NP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 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 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 会公益为目的、不用缴税等特质。
(四)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 一般认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是主观因素;行 为手段和结果是客体因素。 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 “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 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 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 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 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 性,都是很重要的。
(二)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 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这是因为每个经济法上的主体,都有自己的 追求目标。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环 境等市场失灵因素的存在,每个经济法上的 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都是存在差异的。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和特殊性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或多源性
论经济法的主体及法律地位
经济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护市场那些比较弱小的市场 主体不受到欺负,体现出市场公平。 市场与政府之争这个问题 一直存在,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一致的定论。 现在一直有的问 题就是二元之争,所谓二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市场的关系, 即公与私[3]。 由于市场活动的自由性往往会造成市场失灵,因 此对于所有的阶段,政府都是会解决这问题,但是为了解决问 题也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阻碍与影响, 这个度是十分不好把 握的。 这在经济法律中就是经济活动介入了主体然后这些主 体应该怎么办。 早期的国家调节论已经过时,现在以近乎没有 人提到这种说法了。 当前的经济视角要求对这些经济市场关 系进行新的解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同的各种各样 的流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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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主体及பைடு நூலகம்律地位
文 / 朱军
摘要:我们都知道,当前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两个重要的不同的阶段,那就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个别到一般,研究的越 来越具体,而且展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对于法律的解释与依赖,当前的经济法就是基于我国当前的二元结构,就是主要 从政府与市场主体两个二元,对两类经济法的具体行为进行政策性的解读,并且做进一步的归类。 经济法按照法律的 形式对于经济与相关法律政策给予积极的解释,这对于政府还有市场主体来说都是有益于市场的资源配置与政府的 更加有效的管理的。 但是当前的横幅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地位都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也要依据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 纠正。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 法律地位 基本框架
再结合我们之前的讨论, 二元之争就是最合理的解释经 济主体的研究对象,这才是最合理的。
(二)以现代法律为依靠 之前的二元之争的理论中, 我们把国家作为经济主体的 一个方面,就是国家对经济主体的各方面进行调节,经济法就 是国家怎么养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与管理, 怎么样才能保证 集体的市场的利益,做到不多不少而且有分寸呢,这就是需要 经济法来进行解释了。 之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没有太多的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涉及国家、企业、个人等多个方面。
首先,国家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国家的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确定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职责,包括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外贸出口等。
其次,企业也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经济法规范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合同关系、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个人在经济法中也有其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和自由,但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济法规范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包括个人的消费行为、劳动就业、合同订立等方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
会变革,新的主体可能会涌现出来,原有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主体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
经 济 法 主体 研 究概 述
法( 即决策 主体 、 管理 主体 和实施 主体或者 国家机关 、 社
( 一) 国 家— — 经 济 法 最 核 心 的主 体
会 组织 、 公 民) 、 两分 法 ( 即经济 管理 主体 和 经济 活动 主 体) , 到初 步发 展时期 的各种 观点( 如 管理主 体与实 施主 法职能 。相对应 的 , 国家 由立法机关 、 行政 机关 、 司法机 体、 管理主体 与管理受体等观点 ) , 以及走 向成熟时期 的 关组成并行使相应的职能维持着 国家 的稳定 与发展 。 1 、 立法机关 。 否认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 的学者认 为 , 观点 ( 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计 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
现代 国家的主要职 能包括 : 立法 职能 、 行 政职 能 、 司
视, 一些 市场 主体 为 了更 好地行 使 自己 的权利 , 保护 自 法》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乎 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 己的利益 , 从 而相互间组成行业 协会之类 的社会 团体组 法律 , 都是 由权力机关制定 的。 这些 法律 的实施 , 一方 面 另一 方 织 。例 如 , 在消费者权 益保 护体制 中 , 《 消费者权益保 护 为参 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提供 了明确 的行 为模式 ; 有效 的 限制了行 政 法》 设立 了 “ 工商行 政管 理部 门一消 费者协会一 消费者 面规 范了行 政管理机关 的职权 范围 , 第二, 审查、 批 准 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 和经 营者” 的框架 ; 在证 券监管体制 中 , 《 证 券法》 设定 了 管理 机关权力滥用 。 “ 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一上市公司与股 民” 的框架。针对 展计 划 、 国家财政预算及其 执行过程 中调整 方案 。在我 这类新 情况 ,有 的学者 对经济法 主体 进行了新 的划 分 。 国,各级政府制定 的社会 经济发展计 划 以及 财政预算 ,
论经济法主体
论经济法主体邱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主体是人,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自为性的人。
成为主体,是人的本性的内在要求,是人的价值的根本实现。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成为主体的历史,人类的最终解放就是人类主体地位的全面确立。
主体确立,社会才能发展。
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主体经济,因此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首先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著名社会市场经济的代表人物艾哈德认为,“根据我的宇宙观,根据我对经济政策的看法,人,才是一切事情的中心。
”〔1 〕一切经济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也即如何摆正人的地位问题。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人的两种不同的生存方式。
“指令性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参与活动的人并不是作为其本人,而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来行事的。
他们是在执行命令,奉命行事。
而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个人是作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本人而行事的。
如果有谁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而行事,那么,他是在自愿的,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这样做的。
〔2〕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不是作为主体而生存的,企业个人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丧失了自主权,一切听从指挥;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是作为主体而生存的,企业个人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自主权,自利自责自为。
不言而喻,主体性的人比非主体性的人更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正是市场经济优越于计划经济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二,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有独立的自由意志。
费尔巴哈指出:“究竟什么是人跟动物的本质区别呢?对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一般、最通俗的回答是:意识。
”〔3〕意识是人的本能,人作为主体具有意志力,并且这种意志力能够转化为实践力,具有能动性,所以马克思称人是一种“能动的自然存在物”〔4〕。
人的独立自由意志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根源,是人的本质力量所在。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那些?一、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四、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二)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参考答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赋予各个主体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权利:企业作为经济法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自由选择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开展市场竞争活动,并享有经营自有财产的权利等。
2. 个体工商户权利: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使用自有资产、享有劳动成果等权利。
3. 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享有合法消费权、公平交易权、信息权等。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并享有退换货的权利。
4.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合法劳动的权利,包括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享有休假、休息的权利,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权利。
5. 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依法进行投资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投资项目的权利、依法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等。
6. 债权人权利:债权人享有获得债权证明、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并依法享有拍卖、变卖抵偿债务的权利等。
7. 土地所有权人权利: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租金等。
以上权利体系构成了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基础,促进了经济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理解:(1)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2)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3)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遍及国民经济中的工业、农业、商业等领域,以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多种经济法律关系,如市场监督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组织内部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以企业为例:合伙企业、银行等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例如:对消费者实行权利本位,而对经营者实行义务本位;给垄断企业以更重的义务;给中小企业特殊保护;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对征税主体实行控权措施。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政府—市场”框架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国家)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
正由于国家干预的存在,出现了“经济国家”和“行政国家”的趋向。
在此意义,政府干预经济几乎同等于国家干预经济,故在研究国家经济职能的主体时,通常只研究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是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
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即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国家)干预机制相互依存、补充、制动的关系。
其中,政府层次的主体从不同角度分别作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综合职能主体与单项职能主体,分别作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综合职能主体与单项职能主体,市场监督主体与宏观调控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等多种分类;市场主体可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中间层形成的。
经济法的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主体名词解释导言: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参与经济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法中,主体是指通过其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我们需要对其中涉及的主体名词进行解释和理解。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在经济法中,自然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具有承担权益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可以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合同的订立、经营管理、投资交易等行为。
同时,自然人也有相应的权利被保护,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二、法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存在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在经济法中,法人作为一个集体主体,具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益和义务。
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如开展经营活动、签署合同、承担责任等。
法人的存在为经济活动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法律主体,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其他组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经济法中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组织作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这些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在经济法中也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并拥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特定的组织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需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结语:经济法的主体名词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经济法中承担着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了解和理解这些主体名词的含义和作用,是我们正确应用经济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应建立正确的经济法意识,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对经济法主体名词的解释,我们加深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并意识到经济主体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有序发展。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市场失灵: 原因:信息不完善 + 市场不完全(不完全竞争) 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永远也不能实现的,它仅是经济分析中的 一个假设前提而已。 信息不完善,成千上万的企业“事前的”分散决策很可能会 导致“事后的”重复生产和无效率,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合 理。 说到底,市场失灵的根源在于没有人对市场负责,没有人干 预市场。 结论:没有政府干预,就不能实现市场的有效配置,但是: 不要高估政府直接调控的效果,同时也不要低估政府间接调 控的能力。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权责
经济执行权:经济管理主体依据经济决策权行使 的结果,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中遇到的问题采 取执行措施的权力。 经济执行权是经济决策权的进一步落实,具体 又包括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处罚权等。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权责
经济监督权:经济管理主体依法对社会经济各个 领域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权力。 经济监督权主要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 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物价、质量、工商、 审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诸多部门行使。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自由市场制度的“复归”: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货 币主义、拉弗尔为代表的供给学派、华莱士为代表的 合理预期学派、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加尔布雷斯 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 等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活跃。
古典自由 主义
国家干预 主义
新自由 主义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七、拓展2:政府与国有企业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三重身份: 政府作为 “具体老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某级政府决定投资经营的情况 下,应当授权或指定某具体政府部门或机构(如国资委)、 企业作为具体的出资者或股东,由其依照企业、公司法行使 出资者或股东的权利,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借所有者身份而 行使具体的出资者或股东的职能。对金融、铁路、邮政、烟 草等和一些经营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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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摘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主体认识存在二元主体模式与三元主体模式之分。
二元主体模式主张“政府—市场”的框架结构;三元主体模式之中也存在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与“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歧,本文赞同“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种划分标准。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概述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是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相对应的。
正如肖江平博士所总结的,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
[1]从肖博士所总结的这些观点来看,无论是三分法的划分标准,还是二分法的划分标准或是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划分标准。
这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标准,均是遵循着“政府—市场”二元模式的结构框架,强调政府对市场规制与调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经济权利越来越重视,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相互间组成行业协会之类的社会团体组织。
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法》设定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与股民”的框架。
针对这类新情况,有的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划分。
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
[2]单飞跃教授从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
[3]由此可知,如今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二元结构,逐渐向“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或者“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结构发展。
二、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
在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模式,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
这两种观点最突出的分歧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区别,本文赞成“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观点。
(一)国家——经济法最核心的主体
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
相对应的,国家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成并行使相应的职能维持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1、立法机关。
否认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不直接从事对经济的规制与调控,不应成为经济管理主体。
[4] 笔者认为,尽管权力机关不是直接调控经济运行,但是仍对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原因在于:第一,经济类立法均需立法机关制定。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比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法律,都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
这些法律的实施,一方面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规范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效的限制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滥用。
第二,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执行过程中调整方案。
在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均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才能够实施。
2、司法机关。
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类纠纷。
现代社会,尽管解决纠纷的程序很多,例如:仲裁、协商等等。
但是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程序更具完善的证据制度、辩论制度,特别是一旦判决作出后,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
因此,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已成为人们普遍的选择。
从而,司法机关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日益突出。
司法机关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通过个案判决。
正是法院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众多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一方面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维持了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院对反垄断案件的处理,更能彰显对经济的干预作用。
垄断企业往往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对经济的发展也能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巩固已有的优势地位,垄断企业就会采取手段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使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当法院处理这些反垄断案件时,必定会影响到当时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以及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
3、行政机关。
在我国,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个职能部门。
具体而言,便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各个职能部门。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主要职责之一: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其他行政机关则是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计划,对应着制定更为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经济职权具有以三大特征:第一,经济职权的法定性。
各级行政机关对经济进行管理的权力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律在规定时,应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事务范围,这样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出现,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经济职权目的公共利益性。
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经济进行管理,就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三,经济职权的主动性。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证明,市场自身的缺陷性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所以需要行政机关主动的实施经济职权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做到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监督经济发展计划实施或者根据经济具体运行情况修改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