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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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配套规范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配套规范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配套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阿府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配套规范的通知(阿府发〔2013〕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规定》、《阿坝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阿坝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规范》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2013年4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四川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阿坝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州委领导下,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第六条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州长主持并领导州政府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正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我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州全面推行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驻州的省、州双重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为本地区、本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一)州、县政府享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七条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负责抓好对内对外的学习宣传。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2017年12月2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范围内,从以下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自治州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第三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八年级历史上册 4.11《民族团结》教案 人教新课标版

八年级历史上册 4.11《民族团结》教案 人教新课标版

第11课民族团结教材分析:《民族团结》是人民教育出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国历史》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一课。

本单元教学内容以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为主。

民族关系问题历来是古今中外各国政治中的重要问题,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的关键问题之一。

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这一政策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各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共同发展。

学情分析:初二学生在前面的学习中,已经初步掌握了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历程,对此形成了较为完整、清晰的认识,知道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了很多尝试,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选择,最终走上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在这些学习中,学生逐渐形成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初步的归纳、综合能力。

同时,经过这些学习,培养了学生的爱国情操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奉献的精神。

教学目标:知识与能力:在学习中掌握民族团结的概念;各民族分布特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内容和意义;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迅速发展;西部大开发给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的新气象。

在学习中引导学生从日常生活中汲取历史知识,训练学生识图的能力,并激励学生即时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在探究学习中,训练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体会合作、交流所带来的学习乐趣。

过程与方法:采用情境教学,通过结合某某当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真实材料,创设为教师做向导的情境,完成对民族区域自治由名称到地位,由含义到原因的层层深入的学习。

通过对所提供学习材料的选择性阅读,组织学生探究讨论阿坝州的发展变化及原因,引导学生掌握历史知识与现实生活的联系。

通过设计课后活动——“查找为推动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物”,将本课的学习升华。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结合本地历史,培养学生热爱家乡、关注家乡建设事业的品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并真实的感受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大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阿府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阿府发〔2008〕1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阿坝藏族羌族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州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州、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州、县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三条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20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城市规划设计,包括项目建设的选址定点、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控制,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二)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阿府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22〕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州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5日阿坝州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11号)精神,加快打通农村寄递物流通道,发挥农产品出村进城、消费品下乡进村渠道作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结合阿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县、乡、村寄递服务体系,补齐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农村地区流通体系建设,促进群众就业创业,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升级需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畅通国内大循环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现13县(市)有共配中心、174个乡镇有转接场所、1090个建制村有寄递综合服务站,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保障消费品进得去、农牧产品运得出,农村寄递物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便民惠民寄递服务覆盖到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16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的决定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2016年1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修改、实施、管理适用本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修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修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修订)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科研和展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所称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自治州辖区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四条自治州对世界遗产实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遗产保护管理体系,成立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在世界遗产地按规模设立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4月20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在自治州境内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与计划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培植和人工种植。

第四条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的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分级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自治州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中药材物种名录、菌类植物资源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六条自治州境内的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实行计划采挖、采集。

每年的采挖、采集计划由县农牧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必须办理许可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1日经阿坝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2022年12月2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传承弘扬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及其合作协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主要包括:(一)见证红军长征、阿坝解放与民主改革、抗震救灾等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二)与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等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烈士墓等纪念设施;(四)重要文件、报刊、档案、手(文)稿、标语等文献、影像资料;(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景区、红色资源特色村镇、红色草原、具有红色基因的民族文化等;(六)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州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阿坝州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轨道交通、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等交通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农业、城市、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对全州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工业项目;30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阿府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19〕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阿坝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20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州运输结构,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及州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政策引导,注重市场驱动,突出示范引领,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大力改进运输组织水平,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州交通网络覆盖更广、通达更深、品质更好,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化衔接”水平大幅提高,物流成本进一步降低,运输一体化服务形式更加丰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阿府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9〕2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建立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条例》以及国家宗教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藏传佛教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按职能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传佛教事务的行政管理。

州、县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民族、外事、交通、消防、新闻出版、审计、安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藏传佛教事务管理。

第二章活动场所第五条藏传佛教寺庙(以下简称寺庙)是僧人从事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的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其筹备设立、改建和迁建等事项必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申请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发布部门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批准部门 :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1.01.27发布日期 : 2021.01.29实施日期 : 2021.02.01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类别 : 护林防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已于2021年1月27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

分级落实部门分工、企业主体、基层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阿府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4〕1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日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委发〔2013〕1号),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州直机关是指:州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和州级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阿府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4〕1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2014年9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坝州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需要取得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罚没收入(含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六)以政府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定向捐赠收入除外);(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2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工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发文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8-3-16执行日期:1988-3-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辖区域内阿坝地区藏族羌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回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松潘县、南坪县、黑水县、汶川县、理县、茂县。

自治州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马尔康。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尊重和保障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的权利,并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决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决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决议正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决议(2012年4月18日阿坝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阿坝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和州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阿坝州强化法制宣传,创新管理措施,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体公民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显著改善。

野生动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建立最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把我州建成野生动物的乐园要求,推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特作如下决议:一、继续强化宣传,努力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浓厚氛围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加强执法监管,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上新台阶。

政府部门和宣传媒体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丰富宣传载体,改进宣传手段,强化宣传引导,在普法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力争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同野生动物保护建设成果结合起来,把生态保护与宣传正面典型结合起来,把执法行动与查处典型案件结合起来,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爱鸟周”、“世界湿地日”和“世界水日”等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抓好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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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发[2004]15号)
1(级别)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416(颁布时间)
20040416(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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