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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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关于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工发[2016]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发布日期】2016.01.05【实施日期】2016.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关于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内工发﹝2016﹞1号)各盟市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一、着力抓好提质增效。

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努力推动实现集体协商制度的健全完善、协商准备全面充分、协商内容详实具体、协商程序依法合规、协商过程真谈实谈、协商结果公平合理、协议履行及时有效,职工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着力抓好要约行动季。

继续开展要约行动,要以非公企业为重点,针对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缓慢的企业;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需相应调整的企业。

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不按时回应要约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或。

内蒙古各级工会推进集体协商让职工有更多获得感

内蒙古各级工会推进集体协商让职工有更多获得感
放补助资金 5 4 . 4万元,撬 动创业者贷 ( 借 ) 款 1 3 6 0万元 ,项 目实施后 带动就业人数 1 0 0 0人以上。
4 ( ) 工会信恩 2 0 1 6 3 4
门加强协调配合等提 出了具体要 求。面对基层 工会 “ 不 敢谈 ” “ 不会谈” 的难 题, 内蒙古 自治 区总工会要求 2 0 1 6年每 个盟市工会要选择 5家企业或 区域 、行业开展 由上级工会代 下级工会开展集体协 商试 点工作 ;选择 1 0家企 业或 区域 、 行业开展 “ 上参下”协 商,即上级工会参 与下级工会 的协商 ,指 导其开展集体协 商。
职工工资 可增 加 0 . 3 — 0 . 8 % 。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 2 0 1 5年集体合 同中约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不低 于 2 5 0 0元 ,工 资涨幅 为 1 3 ; l ; 。 内蒙古诚 信数码产 品销售行 业通过工 资集体协 商,2 0 1 6 年 经 集体 协商确定 ,职工 年平均工 资增长 1 0 岩 。 工资 的增长 促进 了职 工队伍 的稳 定。敖 汉旗工 业园 区各企 业关键 岗位 、技 术 岗位人才流 失率降低 至 5%,企 业产 品创 新能力和市场 占领能力不 断增 强,社会 信誉的不断提升 ,各企业平均利 润同比增 长 1 0%,敖 汉旗 工业园 区内的非 公企 业正逐 步形成 由要我履 约向我要履 约、要我涨工资向我要涨工资转变。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供 了法律及政策保 障。
各 级工会积极推 动协调 劳动关 系三方通 过召开会议 、联合 发文 、联合督查 、联 合培 训等方 式,合 力推进工作。 内 蒙古 自治区协调劳动关 系三方连续 5年联合制发 《关于做好集体协 商工作 的通知 》,对各盟市工会 、工商联 及 人社部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说明: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作为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规定,适合企业合理合法实施;2、制定本方案后,便于统一企业内部各方面的认识,步调一致的开展协商工作;3、在人员更换的情况下,能够延续开展;4、在今后开展协商时,可以简化有关程序;5、在正式方案中,4号楷体字即红色说明的部分不必写进去;企业名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体是双方协商代表,日常事务性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具体负责;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企业和工会双方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学习宣传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目的、方法、程序、操作规程,提高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认知度,形成共识,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思想基础;二、推选和确认协商代表一协商代表的组成原则:1、适合:根据协商内容的难易、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协商代表人数,每方至少3人一般在3-9人之间,具体人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做到能干事、少而精,避免臃肿低效;2、结构:协商代表人员配备要考虑人员结构的合理配套,一般包括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工资、财务、法律人员;同时,必须有生产一线人员,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还应考虑女职工代表;3、对等: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若企业已经签订集体合同,则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兼任,若协商代表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共同的需要,可适当按程序增加相关人员;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1、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通过;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3、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各一名,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主持协商会议,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1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2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4、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5、双方代表产生后,向全体职工公告;6、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及变更等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执行;三培训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使协商代表达到:懂法律、知政策、会维权、善协商、有激情;1、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支撑;2、学习掌握准备的资料和相应的基本知识;3、熟悉掌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程序、操作规程等所需的基本知识;4、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策略与技巧;三、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和收集相关资料,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观点鲜明;四、资料准备:开展集体协商需要用法律法规、事实和数据说话,因此应当广泛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一外部资料:1、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工会文件等;2、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本地区、同行业经营规模、劳动生产率、利润、人工成本和具有可比性的工资水平;二内部资料:1、本企业近几年和当年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财务状况、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人均收入水平和近几年职工工资调整幅度等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2、本企业现行关于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的文件;3、其它相关资料;三途径与方法:1、查询有关档案、资料;2、走访有关部门;3、向有关管理人员咨询如统计、财务、人力资源等;4、对方提供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五、收集意见1、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2、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了解掌握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协商议题在形成时充分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六、协商要约1、提出要约;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企业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2、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3、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成熟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4、企业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七、拟定议题议程1、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内容,提出协商议题和议程,包括集体协商的目标、措施、方法、工作日程、协商论据、策略;2、筛选议题,根据职工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结合现行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归纳整理,提出当期的协商议题;对未纳入当期的职工意见建议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解释,避免挫伤职工积极性;3、加强交流,搞好协调沟通;职工方应就协商议题征求企业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对协商议题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或调整;再由工会首席协商代表负责人与企业方面进行协调沟通,协商双方的立场和意见,尽可能将职工的要求同企业方的意见统一起来,使协商议题更加切合实际;4、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和调研情况,双方拟定协商日程,明确内容、时间节点,按照议程开展工作;八、互通工作信息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九、起草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要做到:1、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应合法,保证集体协商的实体内容及程序操作规范到位;2、能够真实反映和体现企业的实际,紧密结合本单位薪酬管理体系,不照抄照搬或套用示范文本格式进行填空式起草;3、具有可操作性,表述要具体明确,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4、使用概念、术语、条款、数据、要准确、严谨;不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发生分歧的概念、术语;十、有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和列席协商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所有参会人员要为协商双方保密;十一、向上级报告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上一级工会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十二、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1、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人员情况;2、宣布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律;3、主持人或其他人简要介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起草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签订合同需要逐项协商讨论,以后每年续签,则就需要修订的条款进行协商讨论即可;4、双方首席代表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5、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6、双方协商代表就商谈事项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时,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8、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双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十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一般在每年的职工代表职工大会上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专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2、宣读工资集体专项合同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根据情况定,若大会前,已经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无重大条款修改,为节约时间,则可不宣读合同文本,可在起草情况说明中说明具体修改的个别条款也可;3、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专项合同草案逐条讨论审议;审议内容包括: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等;4、大会主席团听取职工代表讨论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若是取得大多数职工代表的认可,即可提交大会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5、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可在会议上举行签字仪式;若合同草案未获得通过,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将结果向大会作出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十四、报送上级部门审查备案1、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一式四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生效;3、工会将生效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上级工会;十五、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应于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有效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十六、监督检查一企业内部监督检查1、工会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及时协商解决;2、签约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1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赏损失等违约责任;2企业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二接受上级工会监督检查工会对签约双方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每年定期向上级工会上报,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监督检查;对履约中出现的较大问题,随时上报;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1、企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或年报时,要将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十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资料存档工会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管理档案;企业名称工会盖章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120721 实施日期:20121001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事项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7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协商双方必须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填空题:2、《条例》共章条,自年月日起施行。

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方与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行为。

4、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推荐,并且经或者通过;企业方协商代表由确定。

5、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担任;企业方的首席代表由担任。

6、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进行。

7、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等事项。

8、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并向公布。

9、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

10、违反《条例》规定,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责令改正。

二、单项选择题: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A、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B、各类企业;C、个体经济组织;D、民办非企业单位。

2、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A、依法、公正、平等、协商一致;B、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C、合法、公平、效率、意思真实;D、依法、公正、平等、意思真实。

3、某纺织厂有职工165人,其中女职工81名,该企业在确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时,应当至少有名女职工协商代表?A、1名;B、2名;C、3名;D、4名。

4、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不得相互兼任。

A、3人;B、7人;C、9人;D、3-7人。

5、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个月。

6、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A、3日;B、5日;C、15日;D、30日7、工资集体协商首次会议由的首席代表主持。

A、职工方;B、企业方;C、提出协商意向一方;D、接受协商意向一方。

8、下列哪些文书或事项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A、协商意向书;B、职工方协商代表的确定;C、工资集体协议文本;D、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内政发[2015]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7【实施日期】2015.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4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不断增强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主动性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并且在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企业认同、职工参与”的工作局面。

实践证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以及工商联和企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要求,从强化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类企业工资分配共决、工资合理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三个机制。

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重点普法内容,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条主线,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提高全社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知识

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名词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二)集体合同及其特殊功能(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五)集体合同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关系(六)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关系(七)区域性集体协商(八)行业性集体协商(九)区域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协商、企业集体协商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2003年12月30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2000年10月15日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2012年7月12日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工会、工商联等相继下发了贯彻实施的文件,全面开展了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已经达到90%以上,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作用。

法律对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企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力”。

(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重点事项依法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的特殊功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1、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劳动立法关于劳动者的利益标准属于最低标准,只能对劳动者起到底线保护的作用。

这是立法的必然局限性。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企业与职工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工资待遇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协商,就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讨论,从而保障职工的利益。

如果没有这种制度,企业方面可能会单方面决定职工的工资待遇,导致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方面可以了解职工的需求和诉求,从而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需求,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同时,这种制度也可以促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协商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方面应该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协商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职工的实际需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遵守协议等问题,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精编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精编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协商双方必须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2024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精编

2024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精编

2024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精编第一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有关规定,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1、在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1750元的基础上,本年度本区域内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2%;2、区域内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第四条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

同意续订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并在____日内由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____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并履行规定程序后,重新送审。

【最新2018】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精选word文档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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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建立三方协商制度。

第七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内工发(2012)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等,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2012年1月11日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19页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三、工资集体协商原则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已签订综合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的原则,以职工为本,注重公平,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努力做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内工发(2012)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等,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2012年1月11日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19页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三、工资集体协商原则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已签订综合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的原则,以职工为本,注重公平,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努力做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 法律法规
目录
01 文件全文
03 修改情况报告
02 审议结果报告 04 条例草案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是一部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并实行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文件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应 当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建 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 案))作如下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 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07]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07]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07]51号2007年4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拖欠工资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解决好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地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企业是清偿拖欠工资责任主体的原则,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足额补发拖欠的工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着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各地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重点解决在2006年年底前国有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

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

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工会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全国总工会要求,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收入分配这一民生之源,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近日,笔者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人。

问: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是什么?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

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转发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问:为什么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工资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旨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

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各级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工会调动职工积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共建共享的重要内容,是党政的要求所在、广大职工的心中所盼、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所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工资决定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现将全区2022年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一、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6.0%;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0.0%。

(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1.农、林、牧、渔业。

基准线为8.0%,预警线为11.0%;2.采矿业。

基准线为9.0%,预警线为13.0%;3.制造业。

基准线为9.0%,预警线为14.0%;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6.0%;5.建筑业。

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6.0%;6.批发和零售业。

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9.0%;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6.0%;8.住宿和餐饮业。

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7.0%;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8.0%;10.金融业。

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6.0%;11.房地产业。

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8.0%;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8.0%;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4.0%;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6.0%;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厅发[2009]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4号2009年1月13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2009年1月1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和正常增长机制,努力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现“富民强区”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做好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0]3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做好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1号)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会:现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做好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切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二○一○年五月七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做好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各类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区各类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合理调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2010年,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做好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测算审核工作;2011年,全区其他各类企业要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或行业代表参加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工作安排第一阶段:工作调研(2010年5月-7月)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深入企业先进行调研工作;调查登记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名单,摸清企业工会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情况,指导企业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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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有奖知识竞赛答题卡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在答题卡上认真填写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详细通讯地址、邮编。

2、填写答题卡时,将答题卡上题目序号后对应选项上的“○”用碳素笔涂黑,涂黑部分复印无效。

3、答题结束后,将填写完毕的纸质答题卡寄送到鄂尔多斯市总工会法工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信息大厦A区506室)。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本试卷共有试题5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35题,多项选择题15题。

每题2分,满分:10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A○B○C○D○
11、A○B○C○D○
12、A○B○C○D○
13、A○B○C○D○
14、A○B○C○D○
15、A○B○C○D○
16、A○B○C○D○
17、A○B○C○D○18、A○B○C○D○
19、A○B○C○D○
20、A○B○C○D○
21、A○B○C○D○
22、A○B○C○D○
23、A○B○C○D○
24、A○B○C○D○
25、A○B○C○D○
26、A○B○C○D○
27、A○B○C○D○
28、A○B○C○D○
29、A○B○C○D○
30、A○B○C○D○
31、A○B○C○D○
32、A○B○C○D○
33、A○B○C○D○
34、A○B○C○D○
35、A○B○C○D○
36、A○B○C○D○
37、A○B○C○D○
38、A○B○C○D○
39、A○B○C○D○
40、A○B○C○D○
41、A○B○C○D○
42、A○B○C○D○
43、A○B○C○D○
44、A○B○C○D○
45、A○B○C○D○
46、A○B○C○D○
47、A○B○C○D○
48、A○B○C○D○
49、A○B○C○D○
50、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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