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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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

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

售后回购、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业务一、售后回购售后回购(还本付息)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会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2008年11月1日,新华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8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问:公司做法是否正确?答: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

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

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案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月初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合同约定销售总价格是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还约定12月末,企业要无条件地以53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甲公司将该批木材回购回来。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当然 , 际 回购 价格 有 三 种情 况 : 实

售 后 回购 的 含 义
售 后 回购 , 是指 销 货 方 在 售 出 商 品 不 考 虑其 他 相 关 税 费 。 甲公 司的 会 计 处 理如 下 : 后 , 一 定 的期 间 内 , 照 合 同 的有 关 规 在 按 定 又将 其 售 出 的 商 品 购 回 的一 种 交 易 方
回购 价 格 为 10万 元 。 1 业务 在 会 计 处理 上 与 税 法 规 定之 间 的 差 所 有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购 回 ,
从 本 例 看 出 , 业 为 获取 10万元 资 企 0
金 的使 用 权 , 商 品 作抵 押 , 费 l 以 花 0万元
异 , 会 计 人 员在 实 际工 作 中有 所借 鉴 。 使
100 行 账 务处 理 呢 , 是 按 融 资 业 务 进行 账务 额 ) 7 0 0 还 待 转 库 存 商 品差 价 2 0 0 000 处 理 ? 主要 是 看该 业 务 是否 符 合 《 业 会 企
计 准 则— — 收入 》 确认 的条 件 。 即收 入 确
② 由于 回购价格 大于原售价 , 因而应
和 成 本 能 够 可靠 的计 量 。 将 售 后 回 购 业
每 月 应 计 提 的 利 息 费 用 为 2万 元 为 : 借 : 付 账 款 l0 0 0 应 0 0 1 贷 : 行 存 款 150 0 银 0 0 0
财 务费 用 5 0 0 00 三 、 后 回购 的 税 务 处理 售 借 : 务 费用 2 0 0 财 00
10 0 5个月 )会 计 分 录如 下 : , 务对 照上 述 四个 条 件 , 显 看 出该 业 务 与 (0 0 0元 / 明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发布时间:20##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 ]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企业会计准则14 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例:20##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借:发出商品 80贷:库存商品 80〔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117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在回购期间内甲公司按期计提利息:〔110-100〕/5=2借:财务费用 2贷:其他应付款 2〔4〕甲公司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80贷: 发出商品 80借:其他应付款 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贷:银行存款 128.7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首先认为企业是正常销售商品,且满足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按售价确认收入,然后回购商品时确认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如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会计与税法在对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有一个先后顺序原则.1.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满足了税法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各项条件,那么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就有了明显的差异.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差异分析如下:首先税收上认为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正常销售商品,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针对上述甲公司的该项业务在20##5月31日之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调增20##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减商品成本80万元.企业在回购期间内计提的5个月的利息费用,税收上也不予承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度此项业务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同时甲公司在20##9月30日回购商品时,税收上也作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该项商品的计税基础为11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此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该公司将此项商品卖出时自动消除,卖出商品时税收承认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110万元,与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有30万元的差异.企业填报20##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且附表一《收入明细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费的基数.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9行第3列其他填报100万元,在40行第4列其他填报80万元,在40行第3列填10万元,共调增所得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商品销售所得,10万元是计提利息费用纳税调整所得.2.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确有证明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那么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不存在差异问题.综上所述,企业在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应谨慎处理,防止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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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合同规定 售价 ( 不含 税 )0 10万 元 ,0 2年 2月 回 20 购价 《 不含税 )15万 元 , 1 该批 w 商品 实际 成本 为 8 0 万 元 , 税 率均 为 1% , 增值 7 本例 暂不考 虑其 他税 费。
12 0 年 2月企业 发 出商 品 ,且 收到 1 7万 元 .0 1 1
价款时 :
则账务 处理 为
第一笔 和第 二笔 分录相 同 , 第三笔 分 录 为 :
借 应 付账 款— — 商业 银行 贷 : 务费 用 财 贷 : 行存款 银 5 0 0 60 00 0 l 0 00 0 l 0 0 4 0 0 5 0 00 0
商 _ 许 毒t 坐 } 5 0霉.
3 20 03年 1月 房 地 产 公 司 重 新 回购 该 办 公 楼
借 : 付账 款—— 商业 银行 应
贷 银 行 存 款
5 0 0 60 00 0
56 0 0 0 00 0
例 2 某 集 团 公司 下 属 的 电子 公 面 2 0 年 2月 01 将库存 w 商 品一 批按 “ 后 回购 ” 式售 给某 电器公 售 形
企业 在附有购 回协 议 的销 售 方式 下 , 出商品 的实际 发
成 本 与销售价 格 及相 关税 费 之间的差 额 。
例1 :某 企业 集 团下 属 的房地 产 公 司 2 0 0 0年 1
规 定 之间 的差 异 ,使 会计 ^ 员在 实 际工 作 中有 所借
鉴。

月将 一栋 已开 发 的办公楼 销 售给 某商业 银行 , 价 为 售
1 出办 公楼 给 银行时 . .售 借: 银行存 款 贷 : 付账 款—— 商业 银行 应

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 量作了如下规范:”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 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 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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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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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 程】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 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当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 条款约定时,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呢?根据肖太寿老师提出 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可 以得出结论: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其必须与账务和税务处 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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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 5 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 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 4 万元[(220-200)÷5]。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第一篇: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摘要:企业销售退回时有发生,而不同的情形对企业会计和财务处理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就此做出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销售退回;税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只要求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除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外其他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收入。

可见,会计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将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确认产生影响。

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否与企业是否已确认销售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纳税义务。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如果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一、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货退回对会计和税务处理影响分析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当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未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没有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时发生销货退回,由于企业尚未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此会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只需将该批商品成本由“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即可。

2、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企业没有确认收入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发生销售退回时,则需要冲减退回当月的增值税。

对所得税的处理相对复杂。

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由于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未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销售退回时不必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作者:赵铁刘俊英黄兴发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2-25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税收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如,某工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将其产成品销售给个人,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1200万元,合同约定,5年后按原售价双倍回购。

2013年12月,该企业回购该批产成品进行,回购价格为3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销售与购进均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17%,其他税费不考虑,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0%)。

企业会计上处理为:1.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1872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6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72万元。

2.2009年~2012年,回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分期摊销,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32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20万元。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一是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是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较大,税法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

三、案例分析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在2018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作者:欧阳琴燕来源:《中国市场》2024年第12期摘要:從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到2020年1月政策正式实施,四年间,实务界对收入的确认计量问题进行了多次实践,同时会计司已经多次出台了应用指导案例。

新收入准则的不断推进,使纳税人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面对各种调整项充满了困惑。

对于这些调整导致的税会差异,实务界细分为三种情形: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交易价格的差异、特定交易的差异。

前两者的税会差异研究得比较透彻,而特定交易的差异研究得却很模糊。

因此,文章结合实际案例,通过研究其中涉及较广的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分析其存在的税会差异,并提出适用于企业实务处理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税会差异;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2-0131-04DOI:10.13939/ki.zgsc.2024.12.0331引言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要求财务人员能够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基准,准确的按照收入“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同时信息披露强制要求企业对重大金额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作出说明[1]。

与旧准则相比,收入确认的核算过程比之前复杂得多,但是税法并没有与其保持一致步伐进行修订[2],使各业务类型处理的方式产生迥然不同的税会差异,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税会差异主要由收入确认时点、交易价格、特殊交易三个方面产生[3]。

其中前两者研究得已经较为透彻,而针对特殊交易产生的税会差异,由于税法指导上缺乏详细阐述,在实际处理上还比较模糊,给学者们留下了广阔的研究空间。

比如贲采平(2020)针对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交易提出由于新准则先确认合同负债,客户行权时才确认收入,而税法收入确认在收讫发票的当天,因此产生了税会差异[4]。

陈哲(2022)则根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事项的税会处理差异进行了探究[5]。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一、引言售后回购是指公司根据回购协议的条款与投资者签署了产品回购协议,以便投资者可以决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购。

如果回购条款允许一定时间,则公司必须购买投资者希望出售的产品,并且回购价格大于当前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售后回购可以确保投资者在订购产品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并继续参与资产回购。

目的是增加潜在投资者的信心,不仅实现项目资金的目标,而且要找到尽可能多的潜在买家,而且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在售后业务中,公司和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征税。

在公司产品销售的订购阶段,公司在产品订购协议中包含回购条款,根据该条款,与已出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尚未转移,也无法确认为销售。

应暂时停止支付与产品销售有关的税费。

回购流程的第一步是为投资者提供利用回购期权的机会。

如果满足认购协议中规定的回购条件,则投资者行使回购权,该回购权不应视为投资者资产的转让,而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

赎回金额大于原始认购金额,这被视为公司的融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

在第二类情形中,如果客户有充分的经济动机行使要求回购权利,则售后回购应作为租赁或融资交易,否则企业应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导致某些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更大的税收差异。

本文从特定交易和收入确认时间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新收入标准下的税收差异,并研究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帮助会计师更好地理解新收入标准以及公司如何继续纳税处理。

在新收入准则发布之前,公司会计准则并未包含针对此类业务的明确规定和解释。

而售后回购被视为销售和采购之间的两个链接。

出售的商品应记为收入,并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纳的公司税中包含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单一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类型的业务,这是很随意的,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性质。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经影响了财务报告中信息的质量。

“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不仅定义了售后回购的概念,而且还提供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会计核算相关规则,以避免在实践中混淆会计核算,并提高会计准则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1.概述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

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

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2.处理概述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3.涉税会计处理例题1:A公司09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1170贷:其他应付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资产负债表日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1000-800)×25%]贷:所得税费用50借:财务费用 80[(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8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25% )贷:所得税费用204.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摘要】同样的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教材中却运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两方法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建议两教材编写组能在不同的教材中选用相同的处理方法,以减轻同一年参加“双考”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

【关键词】售后回购;会计处理;差异比较一、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例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要求:根据上述所给资料,进行与售后回购业务有关的账务处理。

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注会教材中的会计处理1. 5月1日发出商品时:(1)借:银行存款1 170 000贷:其他应付款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2)借:发出商品800 000贷:库存商品800 000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为抵押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待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借:财务费用20 000(100 000÷5)贷:其他应付款20 0003.(1)9月30日回购时:借:库存商品800 000贷:发出商品800 000(2)借:其他应付款1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000贷:银行存款1 287 000(二)会计师教材中的会计处理1.5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 170 000贷:库存商品8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其他应付款200 000。

销售合同中“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涉税安排

销售合同中“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涉税安排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当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时,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呢?根据肖太寿老师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

可以得出结论: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其必须与账务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作了如下规范:“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基于以上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基本相同,不同点是作为销售和不作销售处理的选择顺序不同,会计上要求不作销售处理优先;对作销售处理的,设置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税收上原则要求作销售处理,对不作销售处理的设定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因此,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规定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会产生任何差异。

在销售合同中如有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企业在账务和税务处理时,必须与合同中的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保持匹配。

[案例分析:某企业销售合同约定售后回购条款的财税处理分析(1)案情介绍2014年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欧阳琴燕
【期刊名称】《中国市场》
【年(卷),期】2024()12
【摘要】从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到2020年1月政策正式实施,四年间,实务界对收入的确认计量问题进行了多次实践,同时会计司已经多次出台了应用指导案例。

新收入准则的不断推进,使纳税人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面对各种调整项充满
了困惑。

对于这些调整导致的税会差异,实务界细分为三种情形: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交易价格的差异、特定交易的差异。

前两者的税会差异研究得比较透彻,而特
定交易的差异研究得却很模糊。

因此,文章结合实际案例,通过研究其中涉及较广的
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分析其存在的税会差异,并提出适用于企
业实务处理的应对建议。

【总页数】4页(P131-134)
【作者】欧阳琴燕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的所得税税会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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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准则与新税法税会差异研究——基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利润表的税会差
异分析4.新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5.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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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推荐】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差异企业销售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

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分为一般的销售退回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处理。

一、一般销售商品退回的账务处理对一般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A公司2011年2月8日销售给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机器设备成本80000元,机器设备于2011年2月9日发出,B公司2月15日付款。

当年7月,该设备出现严重问题,B公司将该机器设备退回A 公司,A公司支付了退货款,并向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存商品-80000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因此时会计报表还未报出,为保证报告年度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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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这样做的理由是,此种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格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万元(100000元/5个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32005年3月31日甲公司购回2004年1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质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00000
从本例看出,企业为获取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以商品作抵押,花费10万元的费用才得以实现,企业的“库存商品”的成本并未增减,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售后回购”不能作为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当然,实际回购价格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实际回购价格等于协议回购价格。

第二种,实际回购价格大于合同回购价格。

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实际回购价格为11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财务费用50000
贷:银行存款1150000
第三种,实际回购价格小于合同回购价格。

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实际回购价格为10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笔和第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财务费用50000
三、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但在税法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是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品两项经济业务。

因此,企业在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作为计税收入。

因此上述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由于其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

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1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8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同时,将在2004年末“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万元转入“本年利润”,据以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作“销售”与“采购”处理,也不能按质押借款处理;在税法处理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在计算所得税,要注意调整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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