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
1,资质:(1)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增补:增加国际国内船舶和货物代理.(经与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可通过网站申请增补)
(2)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简称CASA)”备案。操作办法:
一、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含新注册成立企业及已有企业扩营国际船舶
代理业务的),在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在30日内进行新成立国际船
舶代理企业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该表格需首先发送Excel电子表格至协会
指定邮箱,并等待邮件回复确认);(附件1)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包含从业经历公证书、劳动合同
复印件、相关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通知准备的必要证明资料等)。
二、备案表中有关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条件为:
①拥有高级业务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经历的;
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际海运相关企业担任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三年以上的
经历;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但均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从业经历公证文件。国际海运
相关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过有关国际海运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
三、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将备案全部纸质材料直接邮寄至中国船舶代理
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秘书处,协会在收到纸质全部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企
业发送确认备案回执,已备案国际船代企业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定期报送
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业务操作流程:
(1)货主推介。一般来讲,外轮代理都是收货人指定代理,即比方武钢买的一船外轮的货,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时间: 2014-08-25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及管理要求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税范围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可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备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年第10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登轮证备案所需材料
1、《登外轮单位备案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工商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税务机关出具最近期限的完税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8、接收残油的单位须出具由海事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
9、从事外轮伙食供应的单位须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10、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单位,须具有检验检疫机关颁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11、从事污油回收、垃圾回收、物料回收以及伙食供应、物料供应等相关工作的单位还须出具港口管理局签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12、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单位,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门签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13、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备案单位应及时向边检站提交相应材料并进行变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质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质
登记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8.04.18
•【文号】水运国际函字[2008]189号
•【施行日期】2008.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质登记
证》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字[2008]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7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7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08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
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今年的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
则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打算交通运输部打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受。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帮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托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开立经常类外汇帐户提供资料清单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料清单
一、客户提供资料:
1. 开户申请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代理人开户,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出具法人授权书;
7.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0.根据开户机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外业务经营许
可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等。
二、银行提供的资料: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单位基本情况表;3.账户管理协议;4.对账管理协议;5.印鉴卡一式三份;6.登陆外汇帐户交互平台查询打印客户备案信息。7、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打印企业名录。
广东珠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
专业品质权威
Analysis Report
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广东珠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免责声明:
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
广东珠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
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
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广东珠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综合得分
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
类别内容
行业水上运输业-水上旅客运输
资质空
产品服务是:在深圳口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凭《国
际
1.3 发展历程
2工商
2.1工商信息
2.2工商变更
2.3股东结构
2.4主要人员
2.5分支机构
2.6对外投资
2.7企业年报
2.8股权出质
2.9动产抵押
2.10司法协助
2.11清算
2.12注销
3投融资3.1融资历史
3.2投资事件
3.3核心团队
3.4企业业务
4企业信用
4.1企业信用
4.2行政许可-工商局
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4.4行政处罚-工商局
4.5税务评级
4.6税务处罚
4.7经营异常
4.8经营异常-工商局
4.9采购不良行为
4.10产品抽查
4.11产品抽查-工商局
4.12欠税公告
4.13环保处罚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12月30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所称的“货物”包括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
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未包括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在内而单独提供的拖车、报关、报检、验货、境内货物运输代理等与货物和船舶代理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免税起始时间
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4年9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上述时间均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船舶代理名单
公司名称 中国安庆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安庆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安庆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安庆长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广西北海船务代理公司 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枫华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海志船舶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海中集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嘉华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市捷扬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捷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英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海宏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海四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海大洋洲船务有限公司 北海金海湾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伟富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荣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环球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五矿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瑞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志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大远船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通盛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吉盛海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悦航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嘉航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金新船务(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北京文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荣星船务有限公司 黄骅港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黄骅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黄骅港天骅国际船舶有限公司 天津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黄骅港分公司 黄骅港致远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航兴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长沙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长沙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长沙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华洋货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湖南华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湖南锦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丰航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湖南西联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录清 单将 通 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事局 网站 专 栏 予 以公 布 ,并 即 时更
新. .列入 目录 清单 的 船 舶 法 定检 验
他风险六 个类型 风险等级按照 可能
响 ,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人民群众
生命 财 产安 全造 成重 大损 失 、为进
一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 》 5 月1 9 日,中国海 事局 印发 《海
导致安全 生产 事故 的后 果和概率 ,由
高到低依 次分为重大 、较大 、一般和
建立海事信 用信息记录标准
中国海事局对近期入厦船舶 开展专项安全监管 根据相 关规 定和有 关工作安排 , 中国海事局决 定对近期入 厦船舶 实施
专项安 全监 管 实施 时间为2 0 1 7 年f 1 月 1 日至9 月5 日,凡拟进入厦 门管控 水域 航行 ( 仅航经 的除外 )、停泊 、作 业
凡拟进入 厦 门管控水域航行 ( 仅航 经
的 除外 )、停泊 、作业 的 中国籍船舶
新的 《 国 际船舶 代 理 经 营 资格 登 记 证》 申请 人 ( 企业 ) 登 录 交通 运
输 部 水路 运 输 建设 综 合 管理 信 息 系
统 申报 门户 网站 ( h t t p : / / wt i S . 1 1 1 0 t
公路 水路行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整 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发布
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
附件1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以下简称“船舶签证”)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以下简称“船舶查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促进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制定本指南。
一、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应提交《船舶代理信息表》(见附表)和下列材料,以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公布。
(一)船舶签证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批准从事船舶签证代理服务的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船舶签证个人代理: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2.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情况;3.申请人签名留底或个人印章印模;
4.联系方式。
(三)船舶查验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
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各单位对代理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实,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
三、已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代理人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机构提交《年度核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业务情况及分析、代理差错及原因、遵守海事相关规定情况、自我评估、今后改进措施等。
(一)对于代理人资料失效,或未提交《年度核验报告》者,取消其信息的录入。
(二)代理人的信息(即《船舶代理信息表》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向海事部门提交更新后的《船舶代理信息表》,否则取消其信息的录入。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登记备案
为避免代理企业重复提交有关材料,便于企业生产,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
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对符合条件的,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注: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洋山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
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正式入境时间4小时前申请办理船舶入境预检手续。通过网上报检,将《总申报单》和《船员名单》(有旅客进行网上报检的还需提供《旅客名单》)发电子邮件至yangshanb ianjian@163.com,洋山边检站将为其办理船舶预检手续。船方代理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边检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全外派船还须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自管责任书》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正式检查手续。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可以上船,但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未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至正式检查手续办理完毕前,船舶不得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不得上船,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交通部水运司制
二〇〇五年九月
申请书
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公司申请,交通部于年月日下发了《办
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通知书编号为“交水运国际船代字[ ] 号),同意本公司办理相关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按照《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公司(分公司)已经完成了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申请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按照《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了如下申请
材料:
1、《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理的高级从业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
和劳动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加盖本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5、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③;
6、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7、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名: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①填写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名称,具体名称请参考《办事指南》中的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联系表;
②填写注册地港口城市名称,非港口城市填写城市名称。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只允许在注册所在地
上海海事局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备案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备案的通知
(2008年)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口岸管理,保障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原经我局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已经到期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在完成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手续后,于2008年8月15日前向我局船舶监督处进行换证报备。报备时提交材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四、《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年审报告书(每年年审时提交,见附件)
今后,各国际代理公司应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新发或换发后一个月内向我局船舶监督处报备,并于每年2月份前向我局船舶监督处递交第六项材料进行年度审核。凡逾期未向我局报备或年审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我局将不予受
理该公司有关国际航行船舶的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年审报告书
报告书编号
上报日期
上海海事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报备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383号),我单位特向贵局提交年度船舶进出口岸代理年审报告书。
我单位保证本年审报告书所有内容真实无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特此报告。
报告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年审报告填制说明: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
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3.06
•【字号】沪旅发〔2016〕8号
•【施行日期】2016.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已经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3月6日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邮轮旅游经营,维护邮轮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邮轮码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邮轮旅游定义】
本规范所称邮轮旅游是指以海上船舶为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为旅游者提供
海上游览、住宿、交通、餐饮、娱乐或到岸观光等多种服务的出境旅游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邮轮码头等经营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上海港为母港的邮轮相关的邮轮旅游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监督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邮轮码头秩序维护、邮轮公司经营邮轮运输业务以及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邮轮船票行为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1.20
•【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2月25日经第14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3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
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