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在新准则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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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在新准则中的变化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它不同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其特征有:(1)先有买主,后有标的。(2)建设周期长,造价高。(3)造价在签定合同时已经确定。(4)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合同收入的内容不同

现行准则: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新准则:1、合同收入由两部分组成:(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投标价)。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形

成的追加收入),但要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确认(即能可靠计量的且

能够被认可的变更、索赔及奖励所增加的收入)。

2、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相关会计处理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3、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二、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处理不同

现行准则: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即借款费用不能计入合同成本。

新准则: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合同成本。

根据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相比,其实新准则没有很大的变化.

合同收入中的1、2、3条在2001年的会计准则中和新准则是一致的.

在2001年的会计准则中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处理原则应该和新准则相同,而不是象作者的说的那样。

不理解作者的现行准则是哪年的准则?

新准则和现行准则在合同分立与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方面是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新准则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相关会计处理。

现行准则是2001年的准则,上面所指的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

与构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1)资本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资本化期间: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其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3)借款费用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相关借款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及资本化率予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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