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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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具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1 第 0条 第二款 的规定 , 收购
以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出售的木材 , 以视 为应当知道 , 可 且本案
的蒋某 某收购 无证杉 木 2 .1 18 1立方米 , 系情节 严重 , 行为 其
首, 并叹道 : 想不到乱扔烟头 闯下 了这 么大 的祸 。

21 0 0年 3月 1 8日 ,住在 白沙镇枫木村第七村 民小 组的徐景
云 来 到金 石镇 永 安 村 的 女 婿 家 , 到 女 婿 忙 着 新屋 的 内装 饰 , 主 看 便
种意见认 为 。 蒋某某 的行为不构成 非法收购盗伐 、 滥伐
动提 出帮他 带 3个民工到“ 香炉 石” 山场搞幼林抚育 。因确实忙不 过来 , 女婿又认为 7 4岁的岳父身体还行 , 也就没有反对。临走 时, 被告人徐 景云顺手拿 了女婿 桌上撤 了封的半包香烟。 来到 山上 , 徐 景云安排好抚育事 宜后 , 慢悠悠地来到山脚下 的小江边 , 了一把 洗 脸。 当抬头看到江边有不少枧杆时 , 他便打起 了砍些 回去 织灰 筛的
地 面 积 为 82公 顷 。被 告 人 徐 景 云 主 动 到 当地 公 安 派 出所 投 案 自 _
其收购 的木材价格比市场行情每 立方米少了 3 0元 ,其所收 2 购 的无证 木材 明显低于市场行情 ,且无证据证 明蒋某某被他
人 蒙骗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 破坏森林 资源 刑事案件
( ) 法收 购 、 七 非 出售 、 经营 、 加工 、 运 输、 携带 、 邮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 所得 。 可并处相 当于实物价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倍
乱扔 烟 头 的代 价
◆刘 惟 炳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4•【分类】其他正文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8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1.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4.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5.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6.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一、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作业的,属于“毁坏”林地【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已或者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24.2亩。

【裁判结果】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于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根据《森林法》规定,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属林地范畴。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在某省某地,一家木材加工厂为了追求利润,大量非法砍伐周围的树木。

这些树木大多是珍贵的乔木,被滥伐后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甚至引发了山体滑坡等灾害。

经过调查,该加工厂被依法关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另外,在某国家的一个自然保护区内,一些非法砍伐者为了获取珍贵的木材,频繁地进行滥伐活动。

这些滥伐行为不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还危及了一些濒危物种的生存。

经过当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的联合努力,这些滥伐者最终被依法惩处,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也得到了有效的修复。

此外,还有一些滥伐林木的案例并不是出于追求利润,而是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某地的农村,一些村民为了取暖和烹饪,滥伐周围的树木,导致当地的植被严重减少,土壤水土流失严重。

经过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和政策扶持,当地村民逐渐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开始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工作。

通过这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也能够认识到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成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环保意识,加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让绿水青山永远在我们身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美丽的自然环境。

林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林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森林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一起因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引发的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某镇村民李某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品种为速生杨。

2019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树木长势不佳,决定将树木砍伐,改为种植经济作物。

然而,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李某发现部分树木已经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李某遂停止砍伐,并向当地林业部门咨询。

经调查,李某种植的树木中,确实有部分属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地林业部门遂对李某进行了处罚。

然而,李某对此处罚结果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且树木种植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有权自行决定种植何种作物。

于是,李某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采伐、放牧、狩猎、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等生产活动。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当地林业部门对李某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

3. 行政程序分析李某不服当地林业部门的处罚决定,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乱伐乱种,破坏森林
资源的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

2017年,某地一家木材加工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私自在山林中滥伐乔木。

由于滥伐面积大、频繁滥伐,导致当地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威胁。

最终,该加工厂被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恢复滥伐的森林资源。

2019年,一些地方的煤矿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大量滥伐周边的林木用于煤矿支架的生产。

这种滥伐行为不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还引发了土地沙漠化的问题。

相关部门对这些煤矿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迫使其停止滥伐行为,并进行了环境修复。

除了企业,个人滥伐林木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比如,一些盗伐者为了获取林木
资源,私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盗伐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植被,还对珍稀动植物造成了严重威胁。

相关部门对这些盗伐者进行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巡查力度,杜绝盗伐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损害了国家的资源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
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珍惜森林资源,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滥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数量乱伐森林资源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种犯罪行为。

在某省某地,一家木材加工厂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私自在森林中大规模乱伐树木。

他们没有取得任何许可,也没有进行任何环境评估。

这种滥伐行为不仅导致了大片森林资源的破坏,还给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最终对该加工厂进行了查处,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某国某地,一些非法砍伐者为了获取更多的木材,频繁地在国家公园内滥伐林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巡逻和监管,成功抓获了一批非法砍伐者,并对他们进行了法律制裁。

此外,还有一些滥伐林木的案例是由于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的。

在某县某村,一名村民为了建造自己的房屋,私自在山林中乱伐树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最终制止了这种滥伐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教育。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滥伐林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中,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非法铲树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非法铲树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非法铲树、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铲树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村村民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20亩林地铲除,种植经济作物。

该行为导致林地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铲树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砍伐、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非法开垦、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

”张某擅自将其承包的林地铲除,种植经济作物,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二)非法铲树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砍伐、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非法开垦、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在本案中,张某非法铲树,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非法铲树的行为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可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

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

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作者:沈伟晶王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一般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偷伐林木行为主要区分如下: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树木伐倒并窃为己有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既收购盗窃林木,又收购盗伐林木,而收购盗伐林木不构罪的情况下,可把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

关键词盗窃盗伐林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者简介:沈伟晶,松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王伟,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47-02一、一则真实的案例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深夜间,被告人毛发亮共12次驾驶浙KJ7747号面包车伙同周仁满(在逃)、周增华(在逃)等人窜至松阳县玉岩镇道惠口村、新兴镇南坑村、三都乡里庄村、象溪镇东田村、竹源乡后畲村、叶村乡南岱村等地的山场上窃得李洪养、李兴太、李会发、郑火连、李美礼、叶世发、王学森、叶子俊、叶森贤、叶周荣、吴木根等人已经砍倒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6820元。

此外,被告人毛发亮在此期间,于深夜驾驶浙KJ7747号面包车伙同周仁满、周增华等人窜至斋坛乡下坌村、安民乡安岱后村、新兴镇金坞村的山场上将被害人叶关富、陈长春、孟运区的杉木共蓄积5.5025立方米砍倒并装车窃走。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关樟先后12次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窃所得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8050元。

201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信军先后6次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窃所得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1880元。

此外,被告人潘关樟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伐所得的杉木共蓄积2.546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300元。

滥砍滥伐法律分析案例(3篇)

滥砍滥伐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木材等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滥砍滥伐的现象,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影响了生态平衡。

为了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我国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滥砍滥伐法律分析案例。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省林业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省某县一村庄附近的山林被滥砍滥伐。

经调查,发现该村村民李某、张某等20余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林,涉及面积达100余亩。

在侦查过程中,林业部门还发现李某、张某等人有非法买卖林木的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张某等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山林,属于非法采伐行为。

同时,他们还涉及非法买卖林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张某等人擅自砍伐山林,对山林资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林业部门可以要求他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张某等人擅自砍伐山林,林业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一百亩以上的;(二)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林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林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林业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为了规范林业活动,保护林业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林业违法案件的剖析,探讨林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县林业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某村村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村集体林地上的树木。

经调查,李某承认其违法行为,并辩称自己是为了家庭生计,无奈之下才采取此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

三、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村集体林地上的树木,已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适用(1)民事责任:《森林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造成了林地破坏,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处理(1)民事责任处理:某县林业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林地原状,并赔偿因破坏林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处理: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占用林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严格执法,保护林业资源。

林业法律法规是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2.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丁某某滥伐林木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丁某某滥伐林木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丁某某滥伐林木案【案情简介】2018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史某家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大柳镇官塘组的松树、杨树、麻栎树等树木,并约定由丁某某办理采伐证,中途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申请材料不全和配额限制并未办理下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8年4月被告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所购买的树木全部砍伐,经鉴定,丁某某无证采伐松树、杨树、麻栎树合计株数1020株,林木蓄积 46.96立方米。

案发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南谯分局接受迅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办理结果】经审判,被告人丁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案件评析】被告人虽已合法形式购得涉案林木,取得林木所有权,但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砍伐林木1020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丁某某犯罪以后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业法律案例事件(3篇)

林业法律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

本案例以一起非法采伐林木案为切入点,揭示林业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某市林业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当地一片国有林地进行非法采伐。

经调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实。

随后,林业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地区进行了全面排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利用夜间和凌晨时段,采取秘密作案的方式,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

在短短一个月内,李某等人共非法采伐林木300余立方米,涉案金额达10万元。

三、案件处理1. 依法扣押涉案林木林业部门对李某等人非法采伐的林木进行了扣押,并对其进行了鉴定,确认其为国家重点保护树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林业部门对李某等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李某等人构成非法采伐林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依法赔偿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林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经评估,李某等人应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0万元。

4. 依法对李某等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林业部门对李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案件反思1. 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本案反映出部分群众对林业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导致非法采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2. 完善林业执法体系林业执法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非法采伐林木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完善林业执法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3. 强化源头治理非法采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与市场需求、利益驱动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要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木材交易,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伐林木现象。

法律盗伐林木案例(3篇)

法律盗伐林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森林资源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由于利益驱动,盗伐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的生态平衡。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盗伐林木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适用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案件详情(一)案件发生地及时间本案发生在我国某省的一个山区,时间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二)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村村民。

2019年5月,张某得知当地某森林中有大量珍贵树种,便心生邪念,企图盗伐。

在经过一番策划后,张某雇佣了5名村民,于2019年6月开始对该森林进行盗伐。

他们采取夜间作业、秘密行动的方式,盗伐了约2000立方米林木,其中珍贵树种占多数。

(三)案件发现及处理2019年12月,当地林业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证实了张某等人的盗伐行为。

林业部门立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法律适用及判决(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法采伐、毁坏、买卖、运输、储存、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分析:未经同意盗伐集体树木

刑事案件分析:未经同意盗伐集体树木

【案件基本情况】非法采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危害性。

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2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刑。

在郑某承包地范围外有一道水沟,水沟内栽种的树木为村集体所有。

2021年11月,被告人郑某、宗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了水沟内的26棵杨树。

经评估测算,被伐杨树的材积量共计10.9596立方米,价值5260.61元。

2022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宗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土地承包合同已对承包地范围和附着物权属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人无视法律,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盗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损失。

最终,平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宗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树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保持生态平衡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非法盗伐林木不仅会降低土壤蓄水量,造成水土流失,还会减弱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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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基本案情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明知孔某(在逃)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王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的林木(杨树)和刘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农场林地内的林木(杨树),并将所采伐的林木造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收购,将木材运至河北省的木材市场通过中介售出,所得销售款人民币37000余元。

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勘察及计算,上述被采伐林木共计1291株,立木材积76.6929立方米。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滥伐、盗伐林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从客观整体环境上看,内蒙通辽地区气候干旱、生态脆弱,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天然林保护工程任重道远。

从总体立法趋势上看,国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人们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年提高,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构成犯罪却缺乏相应的认识。

因此,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控制木材经营的范围及相关手续,堵塞盗伐、滥伐林木的销售渠道,同时,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加大对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滥伐林木罪案例滥伐林木是指无节制地砍伐林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例。

2018年,某县发生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

犯罪嫌疑人小张与他的同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一处森林地块,并打着卖山珍的幌子,招揽了一些村民参与滥伐林木的活动。

他们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砍伐。

随着时间的推移,砍伐活动逐渐加剧。

他们所砍伐的树木不仅包括了一些普通树种,还有一些珍稀濒危的植物。

这些树木是山区民众的重要生活资源,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一部分。

由于盗伐活动的频繁发生,当地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许多野生动物失去了栖息地,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当地的水源也受到了威胁,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壤贫瘠等问题。

这已经引起了当地居民和一些环保人士的强烈不满。

警方接到了举报,迅速展开了侦查工作。

他们调查了小张及其同伙的活动轨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警方成功地将小张及其同伙抓捕归案。

经过审判,小张及其同伙被定罪。

小张因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所盗伐的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罚款。

他的同伙们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这起滥伐林木罪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些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呼吁人们保护森林资源,遏制滥伐行为。

社会各界也对此案表示强烈的谴责,呼吁加强对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

通过这起滥伐林木罪案,我们看到了滥伐行为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巨大危害。

保护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才能有效遏制滥伐行为,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

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

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不仅损害了森林资源,也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一、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定义所谓非法收购滥伐林木,就是指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购买滥伐、盗伐、非法采伐的森林木材、枝干、树皮等物质。

在中国,法律对非法采伐、运输、销售木材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被视为构成了犯罪行为。

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危害1. 破坏生态环境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之一,它不仅具有美丽的景观和独特的生态系统,还能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界碳汇。

然而,滥伐森林会破坏生态环境,使大量野生动物失去栖息地,影响地下水与水土保持,引起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2. 加剧气候变化近年来,全球的气候变化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非法伐木现象的加剧,会使本来就压抑的温度进一步上升,气候变化的影响也会更加深刻。

3.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非法收购木材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导致正规的木材产业秩序遭到破坏。

此外,由于非法收购木材的售价较低,与正规渠道中的木材价格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会使正规木材产业无法生存,最终导致正规木材产业的整体崩溃。

三、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与其他领域的犯罪行为一样,也是破坏正常秩序和利益的行为,严重的甚至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在我国,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主要犯罪行为有:1. 活动方案不合法在我国,森林管护需要根据活动目的与特征制定活动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

如果在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为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人在非法采伐、运输、销售木材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2. 采砍木材数量超限我国对于林木采伐的活动量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在采砍过程中超过批准数量的,就已经构成了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同样也属于非法犯罪行为之一。

邓某收购滥伐林木并非法运输滥伐林木——应如何处罚【文书案例59】

邓某收购滥伐林木并非法运输滥伐林木——应如何处罚【文书案例59】

邓某收购滥伐林木并非法运输滥伐林木——应如何处罚【文书案例59】邓某收购滥伐林木并非法运输滥伐林木——应如何处罚【案情】2020年7月6日,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田新镇长铺村5组村民王某(另案处理)将滥伐自留山上的松木12立方米以每立方500元的价格卖给田新镇长铺6组村民邓某(明显低于市场收购价800元)。

邓某收购后,当天以9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田新镇一家煤矿(另案处理),在装运返回途中被该县林业局局查获。

在处罚前,县林业局告知邓某的行为系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行为,并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明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谝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昜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具有这三种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收购者明知。

并告知邓某还违反了《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拟将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非法收购滥伐松木变卖所得9600元;三、处违法收购、运输林木价款各1.5倍的罚款共14800元。

邓某辩称,他非法收购的木材是滥伐的,应处罚,但不能一事二罚,非法运输不能再处罚。

县林业局经集体研究,采纳了其意见。

以下是某县林业局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某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林罚字【2020】第00Y号被处罚人邓某,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某县田新镇长铺村5组123号,联系电话:1351739582X。

因被处罚人邓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一案,因举报立案。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发的林木案件触及的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发的林木案件触及的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发的林木案件触及的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

其所触及的罪名是《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罪名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按其行为(非法收购和非法运输)与行为对象(盗伐的林木和滥伐的林木)选择,可确定为下列九种具体罪名:1.按一行为一对象选择,其具体罪名可确定为:(1)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2)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3)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4)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2.按二行为一对象选择,其具体罪名可确定为:(5)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6)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按一行为二对象选择,其具体罪名可确定为:(7)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8)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4.按二行为二对象选择,其具体罪名可确定为:(8)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

2.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既侵害了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同时还侵害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追查、追缴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证据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盗伐、滥伐的林木。

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自己参与盗伐、滥伐所得的林木,或者行为人运输的是自己或者自己参与盗伐、滥伐所得的林木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方式包括非法收购和非法运输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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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基本案情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明知孔某(在逃)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王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的林木(杨树)和刘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农场林地内的林木(杨树),并将所采伐的林木造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收购,将木材运至河北省的木材市场通过中介售出,所得销售款人民币37000余元。

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勘察及计算,上述被采伐林木共计1291株,立木材积76.6929立方米。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滥伐、盗伐林
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从客观整体环境上看,内蒙通辽地区气候干旱、生态脆弱,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天然林保护工程任重道远。

从总体立法趋势上看,国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人们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年提高,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构成犯罪却缺乏相应的认识。

因此,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控制木材经营的范围及相关手续,堵塞盗伐、滥伐林木的销售渠道,同时,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加大对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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