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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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基本案情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明知孔某(在逃)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王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的林木(杨树)和刘某(已判刑)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农场林地内的林木(杨树),并将所采伐的林木造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收购,将木材运至河北省的木材市场通过中介售出,所得销售款人民币37000余元。

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勘察及计算,上述被采伐林木共计1291株,立木材积76.6929立方米。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盗伐林

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从客观整体环境上看,内蒙通辽地区气候干旱、生态脆弱,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天然林保护工程任重道远。从总体立法趋势上看,国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力度。近年来,人们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年提高,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构成犯罪却缺乏相应的认识。因此,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控制木材经营的范围及相关手续,堵塞盗伐、滥伐林木的销售渠道,同时,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加大对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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