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1998年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9•【文号】银发[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9日银发〔1998〕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西藏分行不发):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行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先后安排了一部分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以下统称再贷款)。
总体上看,这部分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好的,对于解决各地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推动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少数分行未完全贯彻总行关于再贷款主要由省级分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一部分再贷款的实际期限超过了总行规定,少数分行超范围违规发放再贷款,甚至发生了个别分行超限额发放再贷款的严重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管理,现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限额各分行的再贷款限额(包括短期融通资金限额、再贴现限额及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
总行对以上三项资金限额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行不得将各分项资金限额调剂使用。
除上述三项资金之外的其他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各分行清理收回后不得周转使用。
二、集中再贷款管理和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集中管理短期融通资金,对地(市)级分行使用短期融通资金发放再贷款,要逐笔审批,不得对其下达资金限额。
再贴现的管理与操作,须主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辖内少数中心城市分行,不得对商业票据业务欠发达的地(市)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地(市)级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
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1.04.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
的通知
(1991年4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区分行计划处:
你行对利率调整后提出的有关利率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其上浮幅度仍按银发[1991]68号文执行。
二、一年以下(含一年)基本建设贷款调整后年利率为8.46%。
三、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
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商银行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调整后对尚未收回的和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从1991年4月21日起取消一个月期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年利率6.48%为基础。
六、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原定期限内的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行年利率2.52%的补贴。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3.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6.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7.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9.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11.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5号12.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3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1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8号15.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1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17.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8.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19.关于加强异地单位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8号2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号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338号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23.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2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135号25.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办发〔1998〕102号26.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27.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28.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银发〔1999〕252号29.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3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银办发〔1999〕210号32.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33.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3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0〕101号36.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5号37.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585号38.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39.关于呆帐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9号40.关于组织外资银行三方会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6号41.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2000〕35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管〔2001〕35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84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2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01〕7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86号51.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银发〔2001〕330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5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1〕162号5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12号5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7号5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5号59.《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3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6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361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269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8f09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08.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26日银发〔1998〕21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转发):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促进今年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乃至促进亚洲金融稳定,也都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去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努力改进金融服务,适当增加贷款,支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意见》的基本政策不仅适用于今年,对今后工作也有指导作用,其内容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
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向所属分支机构转发该《指导意见》,结合各个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促进《指导意见》及其有关措施的贯彻落实。
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6月底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立即将《指导意见》转发辖内所属各金融机构,并督促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1.12•【文号】银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2日银发[1997]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重庆分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c625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7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3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为了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关系,现将信用社动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清偿农业银行债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社对农业银行的债务是指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下简称“行社脱钩”)前形成、至今尚未清偿的债务,包括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借款和已逾期的拆入资金。
二、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到8%后,人民银行县支行为信用社设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因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划来资金的账户。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认定。
鉴于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相互形成的债权债务成因较为复杂,为使此项清偿工作顺利实施,必须对双方存有异议、尚未清偿的债务逐笔进行认定。
(一)认定工作在县级进行。
凡信用社联社在人民银行开户的,由联社与农业银行县支行共同认定;信用社直接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开户的,由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县支行共同认定。
(二)对1995年12月29日农银传[1995]68号《关于稳定当前行社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以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债务不应由信用社承担:1.农业银行通过贷款凭证置换,对同一客户由信用社增加贷款、农业银行同时收回原贷款等方式将贷款资产转移给信用社而形成的债务;2.农业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后转为信用社自营的贷款,或农业银行作为担保人由信用社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3.农业银行确定贷款项目,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指令信用社贷款形成的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4fc7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6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银发[1999]335号•【施行日期】199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银发[199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现将《关一呼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进行检查和规范。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在筹集支农资金、改善支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聘用人员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且分布不合理,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信用代办站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862b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3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银发〔1998〕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防范意识。
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
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
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4d70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91.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8日银发[1999]1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规范和完善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管理,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加农业贷款,调整信贷结构,改进服务方式,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增加农业贷款,调整信贷结构,改进服务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头寸不足及其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规定用途”,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农村信用社须按人民银行批准用途使用再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再贷款的上限。
总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b24e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9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8年3月24日银发〔1998〕1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电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5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同时决定配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自1998年3月21日起,降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16个百分点,各项存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1。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上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
(二)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通知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保险公司的其他各项存款利率比照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6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2。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见附表3)。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准备金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统一下调到5.22%。
(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651b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3c.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49号1998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及时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出现的严重支付困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平稳运行,总行决定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一)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和干预。
(二)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授权地市级分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批准单个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50%。
单个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应缴存金额50%的(即准备金率不足4%),地市级分行无权审批。
县级支行无权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行额度控制,专户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含授权地市级分行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个数超过辖内农村信用社总数3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农村信用社发生严重支付困难,首先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清收贷款和其他资金占用,筹措支付资金来源。
同时,县联社要切实加强信用社的资金调度和头寸余缺调剂。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采取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社与社之间、行社之间以及跨地区的同业拆借业务,拓宽其融资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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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银发〔1998〕15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共中央1997年19号文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中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以下简称清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分工作的目的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是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措施。
这项工作对改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这次清分工作,要摸清各银行信贷资产的底数的,分析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建立健全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制度和中央银行对银行贷款质量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
二、清分工作的内容清分工作是一个整体。
清理信贷资产和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
重点要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清理资产,重点是清理信贷资产。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待下发),对1997年末本、外币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逐笔进行清理和分类。
对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清分工作,将专项下文清理。
在清分工作中,要抓住三个要点:第一,检查贷款各项要素是否齐全;第二,根据借款人的最终偿还能力,对损失类贷款认真核实,分析成因。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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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1998年6月14日银发〔1998〕261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银行:最近,个别金融机构不能按时支付上市公司存款,经新闻单位披露后,有关方面反应较大,暴露出这些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支付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保证客户到期存款及时足额支付,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所有单位和个人存款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也不得对单位和个人的到期存款强令续存。
为了保证对存款的支付,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存款统计和监控制度,做好头寸的调剂工作。
如头寸不足,必须向上级行提前报告。
对不能支付存款的,要追究经办行行长(主任)及其上级行行长的责任。
对性质严重的,将取消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按法律程序书面通知冻结某单位或某人存款时,银行应按冻结存款通知书执行;法院判决将单位存款支付给指定人时,银行应按法院的判决通知书执行。
三、各商业银行只能办理财政部门和政策性银行的定向委托业务,一律不得办理其他委托和信托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有的其他委托业务、信托业务、工商企业委托投资基金。
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清理完毕,并将清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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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1998年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货政[1998]1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02.05
【实施日期】1998.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1998年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的通知
(银货政[1998]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了部分再贷款,对解决农村信用社支付问题和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97年总行下达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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