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违规装修的通告
关于违规装修的通告违规装修可能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该严厉查处违法装修。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违规装修的通告,仅供参考! 关于违规装修的通告范文篇一尊敬的商户/租户:您在层单元进行装修期间,因,违反了装修规定,现按物业管理中心之有关规定,请您在天内(即至年月日前)对违反规定之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直至合乎物业管理中心的要求,否则,我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如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等),以确保本楼宇的安全。
xx物业管理中心年月日关于违规装修的通告范文篇二尊敬的业主/住户:您在xxxx国际中药城栋号铺进行装修期间,因违反了《建筑装修装饰管理规定》建46号令和《xx中药城装饰装修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现按物业服务中心之有关规定,请您在天内(即至年月日前)对违反规定之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直至合乎物业服务中心的要求,否则,我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停水停电、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等),以确保本楼宇的安全和康美(亳州)中药城正常装修管理秩序。
违规内容:康美(亳州)中药城物业服务中心年月日致:物业服务中心本人/本公司已收悉贵中心之《装修违规整改通知书》,本人/本公司承诺按贵中心之规定于天内(即至年月日前),对违规行为做出纠正和整改,直至合乎贵中心之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贵中心关于装修所有规定;否则,将自愿承担因违规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业主(住户)/装修单位签署:日期:年月日关于违规装修的通告范文篇三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装饰装修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严厉查处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承重墙;(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四)破坏房屋梁、柱;(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载荷;(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十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封闭或毁坏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十二)采用影响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立面形式,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窗改门;(十四)侵占公共绿地、道路、设施和公共用房等;(十五)其他影响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合理、安全使用和侵占其它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新克政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克政发〔20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不断提高市民居住环境质量,构建配套完善、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环境,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便民、利民、为民、安民为宗旨,强化政府各部门相关职责,完善区域管理体制,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对住宅区规划、建设和物业服务各环节加强管理,逐步理顺“配套完善、属地管理、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克拉玛依和谐、平安社区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牵头组织制定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意见;负责全市住宅区各级管理部门、系统单位、社区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备案管理及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制订与服务等级考评工作;负责全市国家、自治区及市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检查考评、公布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和大规模集体上访,受理对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处理结果不服的物业管理信访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管理,坚持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负责编制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规划,提出公共配套设施、绿地、活动场地、停车场等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批老旧住宅封闭阳台和露台以及其他确需改造的事项,及时做出违法行为认定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沈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现就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为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区及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由本地区政府负全责。
各地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委员会(简称社区)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应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定期评议和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三、各地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市房产局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工作。
新建住宅区一律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提倡建立由开发企业、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模式。
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对非规范化物业管理住宅区,经过综合整治后,可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全面物业管理或专项物业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社区负责组织卫生扫保,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配备保洁员,解决保洁问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嘉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二○○六年九月九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认真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物管工作提档升级,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管机制成立XX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每季度召开一次物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物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单位单位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见附件2),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物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临时状况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在第一时间及时出面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各职能部门在收到物业企业书面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各职能部门不能单独处理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市纪委、监察委对处理问题不及时、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将进行约谈、问责。
二、开展综合测评已依法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测评(见附件3、4),测评结果在市电视台和各小区公示。
每次测评前三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建局予以通报表扬;测评排名最后两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房管局警告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排名在最后两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库,并建议所属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强化法规宣传各物管企业应切实担负起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小区业主公约、企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按期进行多种形式宣传(至少每半年一次),让业主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
多途径与业主交流沟通,达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创共建的和谐局面。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宣传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评分排序范围。
四、重视质量管理一是验收设施方面。
市级验收部门负责新建楼盘基础设施及物管配套设施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凡不合格的楼盘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宁建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4〕1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宁夏房地产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国内多省市发生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近日,自治区主要领导在银川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抽查到某银行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严重问题,列入自治区提级督办范围。
为坚决遏制我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树牢安全底线意识。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隐患险于明火、安全重于泰山”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汲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住户私拆承重墙、江西新余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强化细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依法治理,夯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3〕49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依法有效压实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办发[2007]28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重庆建设,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好物业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决定建立我市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经委、建委、市政、环保、规划、公安、工商、物价、民政、消防等部门参加,涉及我市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的联动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
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监管、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吉府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0号)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7日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深入推进和谐社区、温馨家园建设,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所在管理辖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五位一体”的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推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铺平群众出行路,点亮百姓门前灯,净化居民小环境,清理社区下水道,贯通城区排污管,连上沿街绿化带,平安社区大家创”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实施对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改造,实现两年内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达到“三个百分之百”目标,即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老小区通过综合改造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一)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
1.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解决停车难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宁建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3〕49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屋安全使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刻汲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住户私拆承重墙等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
装修人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对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郑建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7号)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9〕32号)日期:2009年04月20日编辑:协会宣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区划内未设立业主大会的,除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外,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依法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等部位和绿地、其他场地、道路等设施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辅料)的摆摊、设点;(二)房屋装饰装修营利宣传和广告品散发;(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经营共有部分。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二、在实施物业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办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家庭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家庭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家庭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10日深建管[2000]17号)各区建设局,市装饰行业协会,各物业管理单位、家装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家装市场管理,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家居装修从业资格的审批考核及年度审验。
凡申请家居装修者,除必须有相对独立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外,注册资金要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同时必须有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培训并颁发上岗证的技术工人。
对已经审批成立的企业要加强年度审验,实行动态管理,对那些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守法经营差和消费者投诉多的,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坚持先培训后审批的原则。
要坚决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家庭居室装修从业要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市建设培训中心和市装饰协会要在计划、师资、培训场地等方面做好准备,充分满足家居装修从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需要。
三、坚决杜绝家居装修从业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锡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加强物业项目规范化、长效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市民群众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至2018年末,实现全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省优物业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对全市各类住宅小区的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一些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市场化运作的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和保障房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1.优化商品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8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
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
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00号2004年8月1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职责(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社区管理主要负责户籍、治安、计划生育、征兵、民政优抚、爱国卫生等管理工作以及退休、就业保障等社会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四)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即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由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五)对建设单位已经撤走或建设单位牵头有困难的老、旧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优化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努力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小区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预防化解物业纠纷的作用,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根据新建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策扶持完善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因环境条件限制,难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正常运转。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赤政字[2007]067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字[2007]06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物业管理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全市物业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市、旗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体制。
(一)市房产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民族事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其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照相关旗县区政府的部署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政机构应结合社区建设,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组织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组织居民履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权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沪房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2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房管集团,各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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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房管集团,各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
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作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 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如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日加强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重点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建筑材料;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等加强检查与管理。
发现违规装修现象,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拍照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
对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业主、使用人树立守法履约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牢固树立守法履约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履行《协议》。
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或相关业主、使用人遭受侵害的,可以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要求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各级房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各区房管部门、各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违
反本市相关装修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处理。
六、本通知的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