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知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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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机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管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3)认证后的管理 产品质量持续性达到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者和未依法履行认证职责的认证机构 作出处理规定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性质、限制、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特别规定——QS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 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
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 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 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 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 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2008年起所有 食品须加贴QS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任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成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相应予以标明;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十六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八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九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贷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二十三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二十四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贷;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推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三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入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成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象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产补助费等费用;造成积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霸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力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金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五条因产品则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调执行;第四十七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白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

第17章 产品质量法

第17章 产品质量法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 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 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 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 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十一、损害赔偿
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 赔偿损失: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 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 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一、产品的界定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等。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里所指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而未经人们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 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

凡不是用于销售目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 产品应是动产。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但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例外)不适用本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包括民 事责任(违约和侵权)、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产品责任 其性质为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也有人认 为是合同责任)。 (2)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承担产品责任 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依赖于法 律直接规定;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 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或明示担保,以及产 品是否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直接 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合同关系来判断。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28 荧光增白物质:双孢蘑菇、金针菇、 白灵菇、面粉
29 工业氯化镁:木耳 30 磷化铝:木耳 31 馅料原料漂白剂:焙烤食品 32 酸性橙Ⅱ: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
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33 水玻璃:面制品 34 孔雀石绿:鱼类 35 乌洛托品:腐竹、米线等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11]20号
2、生产者、销售者多为集体;消费 者和用户都为个人;
相比之下消费者和用户为弱者的地位 ,因此加强消费者和用户的保护是十分 必要的;
3、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就必 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生产者、 销售者的行为;
4、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依法处罚;
5、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 (晋江假药案、山西假酒案、三鹿奶粉 案等)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2004年上半年,阜 阳“大头娃娃”事件
引起国内外的高度 关注.
同时揭开了国内劣 质奶粉的生产和销售罪 恶.
挽救了无数婴儿的 生命。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头大,嘴小,浮肿,低烧。 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 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
谢. 罪魁祸首: -----竟是本应为他们提供充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 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
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检查 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
工警示标识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三、简要介绍《产品 质量法》
规定的生产者的责 任和义务
(三)制定《产品质量法》是 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 售者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质量所应 负的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中的免责条款

产品质量法中的免责条款

产品质量法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确保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的责任和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质量法中的免责条款,并分析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及作用在产品质量法中,免责条款是指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企业不承担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一般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范围、责任限制和免责条件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免责条款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1. 明确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可以明确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以避免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对企业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2. 保障合法权益:免责条款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无端索赔和法律风险。

3. 鼓励创新发展:免责条款的存在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改进,降低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率,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免责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及限制在产品质量法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合理合法。

一般来说,免责条款不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过度限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然而,虽然免责条款的作用重要,但也要考虑到其内容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制定和执行免责条款时,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合理限制:免责条款不应过度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将产品质量问题的范围扩大或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2. 公平交易:免责条款应基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强制性让消费者放弃其权益。

3. 提前明示:企业应在购买前提前向消费者明示免责条款内容,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了解相关免责规定。

4. 诚实守信: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扭曲事实、误导消费者,以免责条款为借口逃避产品质量问题责任。

三、免责条款对企业的影响免责条款对企业有着重要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着挑战和风险。

1. 降低经济风险:免责条款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风险,减少赔偿责任和法律诉讼的成本。

第十七讲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讲 产品质量法

ABC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该条规定: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 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 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 运注意事项。"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 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 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 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 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 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 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 调整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使用者、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机 构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 务与责任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产品责任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五)对违法行为重罚
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 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 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 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 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 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 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 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三、产品的界定及《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一)产品的界定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 农业产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均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 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 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所谓“产品质量”,通常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该标准已为我国国家标准GB/T6583-1994等同采用)中的定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不同质量水平或质量等级的产品,反映了该产品在满足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不同程度。

质量低劣的产品,基本不能甚至完全不能满足使用者对该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

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的现象比较严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法律的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更为重要的手段。

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采用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产品质量法 解读

产品质量法 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介绍其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

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或通过进口销售的产品,包括商品、工业产品和服务等。

而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维修、退换、质量检验等事项,也都适用该法。

2. 产品质量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公共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不得危害人身安全、生命健康。

同时,产品还应满足承诺的质量指标,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预期效果。

3. 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是指法定责任人、委托生产人、进口者等,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承担了相应责任的主体。

根据该法,生产者有以下主要义务:(1)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提供明确、准确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告知消费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对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采取停产、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1)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和公平交易环境;(2)自主选择和决定购买商品、使用服务的权利;(3)要求生产者提供明确的质量承诺和服务承诺;(4)要求维修、退换、赔偿等解决质量问题的权利;(5)提起诉讼要求维权,获得赔偿。

5. 质量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及法律适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按照本条规定,依照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即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或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本条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与本法第一条中所说的产品质量责任含义相同,是指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三、因产品质量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责任的性质不同,在我国立法体例中的处理方式不同,因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三类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情况有所不同。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例如,按照本法“罚则”一章中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适用本法规定。

(1)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例如,保温瓶不保温,电冰箱不制冷)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鉴于销售者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负有默示担保(除事先有特别说明的外,应保证其出售产品的质量具备该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和明示担保(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表明的质量状况相一致)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知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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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的标准: • 一般标准(主观标准) • 法定标准(客观标准) • 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
(Hale Waihona Puke 吃花生的危险);• 欧盟《指令》把缺陷定义为:“有权期望某产品是安全的但其并不安全。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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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
• 产品不适用 、产品不安全 • 产品瑕疵: 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
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 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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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
• 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情势并不能为一 个理性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所预见或识别, 也无从加以预防,强加给消费者预防危险 的义务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高压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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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种类及认定
• 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 分类,在学理上将其分为:
• ①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法
Product Qual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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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
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私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法律法规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和违反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包括:设计、制造、指示缺陷。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果关系,方能成立。

路漫漫其悠远
4.产品责任时效。 (1)诉讼时效 45条1款规定为2年,与《民法通则》136条2项规
定1年不同,不矛盾,前者为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的特殊侵权诉讼。 (2)请求权时效。45条2款规定请求权期限为10 年,(“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十年丧失”);“但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问题: 1.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商场应承担责任,其责任是违约还是侵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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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27条) (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28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及有其他
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 示说明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29~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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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与形式 1. 生产者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致
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1 条)。 应理解为: (1)为生产者设置的责任条款。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 路漫漫其悠远
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应具备3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应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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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
〖案例三〗:张家儿媳被爆炸的高压锅盖击中 头部死亡。经鉴定爆炸直接原因为高压锅设计 有缺陷致排气孔堵塞。张家要求出售高压锅的 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称缺陷非商场造成, 且商场在售锅(尚处于试销期)时与买方订有 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商场退货并双倍返 还货款,故商场只能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责任 。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
1、定义: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 物质技术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应具有如下特征: (1)安全性。是指在使用中产品不致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适用性。是指产品符合使用需要的性质。任何产品尤其特定的使用目的。 (3)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正常发挥功能。 (4)可维护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后,能够迅速维修并恢复使用的程度和能 力。 (5)经济性。是指产品使用的能耗,维修保养的难易程度。 (6)美观性。是指产品的造型、色泽等外观条件。 产品的质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们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会因时间、地点、产品用 途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是一切产品共同的基本质 量特性。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 负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 生产 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 符合该标准;即生产者应保障其生产的 产品具有安全性,这是生产者保证产品 质量的一项重要的担保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 、
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 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包括一切的生产者如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 包括一切的生产者如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还包括 与生存、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各如从事产品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与生存、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各如从事产品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产品必须具备以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两个条件: 下两个条件:

产品质量法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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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宣传单
以下是为你提供的一份产品质量法宣传单: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它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生产者来说,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于销售者来说,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此外,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如果你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通过以上介绍,能让你对产品质量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在购买商品时,请务必关注产品质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对产品质量法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和含量旳,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5)限期使用旳产品,应该在明显位置清楚地标明生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轻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旳产品,应该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阐明。 (7)裸装旳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旳特点难以附加标识 旳裸装产品,能够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认证旳自愿性原则 。
(四)产品质量旳监督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旳监督检验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旳归旳,以及 同级人民政府赋予旳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旳产品质量, 代表政府实施旳一种具有监督性质旳检验活动。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旳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物、 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一)对缺陷产品本身及其造成损 失旳补偿
售出旳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旳,销售者应该负 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置产品旳顾客、消费 者造成损失旳,销售者应该补偿损失: 1、不具有产品应该具有旳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阐 明旳;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旳产品原 则旳; 3、不符合以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白旳质 量情况旳。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要求:可能危 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旳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旳国标、行业原则;未制定国标、行业原 则旳,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旳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 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旳经济关系旳法律 规范旳总称。
造成残疾旳,还涉及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贴 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扶养旳人所必需旳生活费等 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旳,并应该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 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旳人所必需旳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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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者对产品标示义务
(第27条)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识必须真实,(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 • 并符合下列要求: 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日期; 生产厂厂名厂址; •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 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 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 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 明。 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 • 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 有关资料; 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 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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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
•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 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该产 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 品责任. • 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民事责任——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 • 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通过确保产品质量 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制裁生产销售不合格 产品的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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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种类及认定
• 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 分类,在学理上将其分为: • ①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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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义务 (二)对产品标示的义务 (三)对产品包装的义务 (四)消极义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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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案
• 1932年,汽车制造商福特公司于广告中表 示,其生产的汽车挡风玻璃不易破碎,原 告信赖被告广告中的质量保证并从零售商 处购买一车,但原告驾车外出时,却因一 石子击碎玻璃而致使眼睛而受伤失明。原 告向无合同关系的福特汽车公司提起违反 明示担保之诉,并获胜诉。法院认为:制 造商向一般消费者大众所作的陈述必须是 诚信的,如果陈述虚假而使消费者受损, 基于明示担保责任,制造商应当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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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的标准: 一般标准(主观标准) 法定标准(客观标准) 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 (如吃花生的危险);
性,是产品致害的根本因素。
• ②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制造过程中不合设计规范,
或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 因素。
• ③警示缺陷---警示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
作时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没问题,因为 缺乏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警示缺陷是一种不适当、不补 充的信息传递,与生产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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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
• 产品不适用 、产品不安全 • 产品瑕疵: 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 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 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欧盟《指令》把缺陷定义为:“有权期望某产品是安全的但其并不安全。”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 法定标准(客观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 标准. • ※ 符合法定的标准=没有缺陷? • 一个产品虽然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存 在潜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产品的生产者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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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规定(第26条)
•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 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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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Product Qual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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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义务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称“缺陷”)。 • 2.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默 示担保) • 3.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 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明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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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 (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 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判定产品 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 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 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 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 不可; •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 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 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3)责任性质不同。 •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 •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融 合 FUSION 分 享 SHARE 创 新 INNOVATION 卓 越 EXCELENCE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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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 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 售的一般目的——默示担保。 • 默示担保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卖方必须对产 品应当具有的销售性或者特定产品的适用性进行 无条件的担保。 • 这种担保尽管不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是自产品 投入市场之时起,这种默示的担保就依法自动产 生。 •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默示担保分为两种形式: • (1)保证产品适于销售;(2)保证产品适合于 融 合 FUSION 分 享 SHARE 创 新 INNOVATION 卓 越 EXCELENCE 某一种通常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 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私法)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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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 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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