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财资[2017]1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7〕17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对《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9月1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非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和权责统一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第四条除社会保险基金外,其他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五条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二章存放银行资格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长沙的法人机构或湖南省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
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
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间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湘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职责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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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非税题库
非税收入知识网上竞赛学习资料一、单选题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答案:C理由:《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不包括()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B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D理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批准。
A省级政府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B理由: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直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加强地方关税管理工作。
(二)完善省和市州、县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健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州、县市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湘财办[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湘财办〔2010〕3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的要求,根据全省“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现就全省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是执行资产购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创新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财政部门及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确保系统顺利实施和数据的按时上报。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范围和部署方式(一)按照财政部要求,此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涵盖的范围包括:经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各级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涉密单位的涉密资产详细信息暂不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但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涉密资产数据汇总信息上报各级财政部门。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此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采用“单位分布、财政集中”的模式,将资产动态数据库分别部署在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部署数据库,只通过本地财政业务专网登录到同级财政部门数据库服务器,在线进行相关资产管理业务及申报审批业务事项的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省直各部门:《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12月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坚持“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工作涉密信息目录之外的事项,都应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主体是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六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嵌入办文程序,成为公文处理的必经环节,省直各部门在办文时,对于非涉密事项要标注“主动公开”,办文结束后自动实行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正> 各省直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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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J], 无;
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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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资〔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财办[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办[2013]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和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网上办理。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政部2013年12月25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湘政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转让金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决定或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根据《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部分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二、《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具体是指:(一)通用办公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空调设备、会议室音响设备等。
(二)通用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桌前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等。
三、《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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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资[2009]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9〕5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
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