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1.13
•【文号】上证函〔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3.01.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
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3〕5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开展债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4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6号)、2015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0号)、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上证函〔2018〕422号)、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业务操作指南》、2022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上证函〔2022〕1147号)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市场参与人按照修订后的指南办理本所债券交易业务。修订后的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
1、发行前准备工作
(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
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
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
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
2、发行审核程序
(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
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
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
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
(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4.22
•【文号】上证发〔2022〕57号
•【施行日期】2022.04.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和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哪些?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哪些?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
程是哪些?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哪些?其实在2015年5⽉20⽇,上海证券交易所便对此出台了具体的⽂件,具体的内容⾃⽂件中已经做出了⾮常详细的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预审核⼯作,提⾼⼯作效率⽽产⽣的,是⽐较权威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哪些?其实在2015年5⽉20⽇,上海证券交易所便对此出台了具体的⽂件,具体的内容⾃⽂件中已经做出了⾮常详细的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为了规范证券公
司预审核⼯作,提⾼⼯作效率⽽产⽣的,是⽐较权威的⽂件。
▲相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应当在发⾏前委托
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件,由本所进⾏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发⾏⼈、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
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8.25
•【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
•【施行日期】2023.08.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VIP专享】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2015/09/15首次发布
目录
引言 (4)
第一章申请文件 (5)
第二章申请条件 (8)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
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
第五章创新事项 (28)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
常用法律法规 (35)
附件 (37)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摘要: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目的与背景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主要内容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而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该指引旨在指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包括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债券的信用风险、债券发行的必要性等。
2.申请文件及编制:明确了发行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债券发行申请书、发行人基本情况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并对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审核程序:规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接收、审核、反馈、核准等环节。
4.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申报过程中充分披露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债券的信用状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指引有利于规范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其次,该指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最后,该指引有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
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5.20
【实施日期】201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一、发行指南
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
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
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
(二)发行流程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
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
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3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2015/09/15 首次发布
2018/03/23 第一次修订:调整了部分章节架构;明确了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相关规定、违约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核查要求、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要求;细化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非标意见的处理、募集资金的约定与运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的处理与披露要求等内容。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申请文件 (1)
第一节 申请文件总体要求 (1)
第二节 申请文件清单 (1)
第二章 发行条件 (4)
第一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4)
第二节 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11)
第一节 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 (11)
第二节 重大资产重组 (22)
第四章 中介机构资格要求和文件编制 (24)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24)
第二节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25)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 (28)
第五章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 (30)
第一节 申请文件清单 (30)
第二节 挂牌条件等事项 (31)
第三节 信息披露要求 (31)
第四节 主承销商核查事项 (32)
第五节 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32)
常用法律法规 (34)
附 件 (36)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一号》:
一、总则
(一)本指南规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则。
(二)本指南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算机构、中国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提
供的有关债券交易业务。
(三)本指南不可以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投资者资格
(一)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向投资者发出报价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持有证券经营机构
经纪业务资格证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债券专业经纪人资格。(三)投资者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在建立中金券商的证券账户时遵守有关服务协议等。
三、交易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行情及报价规则,证券公司及期货
公司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
易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债券交易应遵守《关于管理实施国债分类说明及规则》及《国
债流通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收益率期
货交易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规则》等
相关规定。
四、客户服务和结算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负责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工作,
投资者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债券交易
结算。
(二)投资者在结算时可按自己的需求提前赎回债券或者转让债券,
且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确定的赎回规则完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系统债券预审核指南设计(一)申请文件资料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目录
引言 (4)
第一章申请文件 (5)
第二章申请条件 (8)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
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
第五章创新事项 (28)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
常用法律法规 (35)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2015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
及编制》的通知
(上证发〔2020〕8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申请文件及编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文件
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
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
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
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
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
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
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第三节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
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
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
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
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章附则
附件
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
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
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上证发〔2023〕171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
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
上证发〔2023〕171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及优化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融资审核工作程序,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上证发〔2022〕1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委员管理,提高审核会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摘要:
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发布背景
2.指引2 号的主要内容
3.指引2 号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影响
4.指引2 号的实施时间和废止规定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而制定的。该指引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流程和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指引2 号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文件及编制、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等方面。其中,申请文件及编制主要规定了发行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编制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则明确了审核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债券的信用风险等。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则是对特定类型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进行了具体规定。
指引2 号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提高了审核的透明度和效率。通过明确审核流程和重点关注事项,发行人和审核机构可以更加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要求,从而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指引2 号的实施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让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债券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和债券的风险状况。
指引2 号的实施时间为2023 年2 月17 日,同时废止了2022 年修
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中,市场参与人需要按照新的指引2 号进行操作。
综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发布对于规范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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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如有)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十)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 集资金拟用于特定一项、多项或特定一类、多类项目,项目立项、 土地、环保等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签署协议且已经取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 中介机构等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 申请文件
第一节 申请文件总体要求
(一)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 照 24 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二) 编制申请文件的依据 本指南是对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 照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及本指南编制申请文件。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 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 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1 “简要披露或进行索引式披露”指:①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可不进行更新,但发行人需在募集说 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相关章节中,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②在募集说明书中通过增加附件或索引的方式补充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
3
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已签署协议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尚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尚未签 署协议的,可提交有关说明。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确保报送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等与原 件保持一致。
第二节 申请文件清单
(一)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二) 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申请文件的
1
名称应统一为《XXX 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申请》。
(四)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申请文件的 名称应统一为《XXX 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 1)。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申请文件 ................................................................................................................ 1
第一节 申请文件总体要求 ............................................................................................ 1 第二节 申请文件清单 .................................................................................................... 1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4 第一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 4 第二节 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 ................................................................................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11 第一节 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 .................................................................................. 11 第二节 重大资产重组 .................................................................................................. 22 第四章 中介机构资格要求和文件编制 .......................................................................... 24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 24 第二节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 25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 ...................................................................................................... 28 第五章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 .............................................................................. 30 第一节 申请文件清单 .................................................................................................. 30 第二节 挂牌条件等事项 .............................................................................................. 31 第三节 信息披露要求 .................................................................................................. 31 第四节 主承销商核查事项 .......................................................................................... 32 第五节 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 32 常用法律法规 ......................................................................................................................... 34 附 件 ....................................................................................................................................... 36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3 月 23 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2015/09/15
首次发布
2018/03/23
第一次修订:调整了部分章节架构;明确了 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相关规定、违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核查要求、投资者保 护契约条款要求;细化了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非标意见的处 理、募集资金的约定与运用、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情形的处理与披露要求等内容。
(六)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七)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 财务报告。 1.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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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 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 效。具体要求按《关于公司债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南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 项对发行人成立未满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提交等另有要 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应当依照《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1)发行债券的 数量;(2)发行方式;(3)债券期限;(4)募集资金的用途;(5) 决议的有效期;(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 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 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按本 指南第五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监会、本所对特定行业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债券特定细分品种有特殊要求的,还 应适用相关特殊要求。
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23 号 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 24 号准则)及本指 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和本指南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中介机 构等确不适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报送时作出 相应说明。
(三) 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应当确保 不同申请文件之间、申请文件前后之间、申请文件与其已披露的 其他文件之间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编制申请文件有外文文本的, 应确保中、外文本内容一致,在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 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行人有权机构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 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 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 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 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 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的,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并对募集说明书进行 同步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或进 行索引式披露1。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告的,应提供年度报告,并同步更新全套申报文件。
3.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的,应同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 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 告,如重组前一年为报告期外则无需提供上述报告。本指南第三 章第二节对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等另有 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