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消防大队窗口工作投诉处理机制
《消防便民利民措施》
《消防便民利民措施》
一、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一次告知制
(一)各级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行政许可均应通过窗口,使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窗口单位应建立并遵循警务公开制度、首问首办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办事回执制度等。
(二)窗口单位应将受理范围、执法依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服务承诺、工作纪律、投诉渠道等予以公示,免费发放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根据群众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为群众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三)窗口单位应向群众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申请方法、所需全部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设立消防服务热线
(四)设置“96119”消防热线服务电话,从中查询各种消防业务办事指南,了解防火常识、消防法律法规等情况信息,受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公示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热线电话,提供咨询服务,畅通投诉渠道。
(六)公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方便群众
通过书信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咨询、举报和投诉。
(七)明确处理举报、投诉措施及时限。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投诉有关火灾案件及其他消防安全问题,30日内给予答复;对问题较复杂、30日内答复不了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尽快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
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
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处理程序
一、公众举报投诉。
二、支队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并填写《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移交纪检部门。
三、防火部门将受理的隐患,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发送至责任大队受理。
四、大队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大队主官将任务分发至具体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
核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在实地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投诉来源途径及时回告举报投诉人。
六、责任大队在举报投诉办结3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和办结结果,通过消防管理系统上报举报中心。
七、举报中心在收到办结报告2日内联系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满意的,方能结案。
八、举报投诉人对查处结果提出异议,且经核查确实办理不当的,由防火处重新组织调查,并将查处结果重新告知举报人。如因程序错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如发现监督
人员查处过程存在失职、渎职或廉政方面问题的,报支队领导同意,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
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鼓励和提高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消防安全动态管控能力,筑牢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理和办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进一步拓展、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规范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汇总分析信息,科学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来源:
(一)群众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等形式的举报投诉;
(二)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消防工作的;
(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
(四)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受理和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五)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举报投诉的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和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办理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一、市消防支队受理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96119”,为支队火
灾隐患举报受理电话,同时在全市予以公布。满洲里市消防大队于2
月28日成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立举报投诉专线(0470-XXX9),并向社会公布。
二、大队值班受理、投诉处理人员对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应做到有
问必答、热情接待、妥善处理。
三、举报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值班员为举报投诉接访
工作人员。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举报投诉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杜绝各种理由的拒访现象。
四、接访工作人员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举报投诉情况,应当及时
上报当日值班首长,经主要领导或值班首长批示后,转交相关部门限
时办理;对属于上级或与本单位同级的消防机构处理的情况,要在报
本单位领导经批准后及时报转相应单位处理;对不属于消防机构受理
的情况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必要时给予书面答复,并可建议其向相
关部门单位申请解决诉求。
五、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或经办人员应对举报投诉人身
份及举报投诉内容保密。
六、在接待、处理举报投诉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企图自杀、行凶、爆炸等异常行为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妥善处置并及时进行上报。
七、对于举报投诉中有继续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可能的,要及时
向上级领导如实上报相关情况。
八、大队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访接待室,确定每月最后一周
的周五上午为主要领导接待日。
九、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或经办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对于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据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程
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消[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巩固公安消防部队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成果,推进公安消防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我局根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公安部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
《人民公安报》,《中国消防》。
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消防部门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第三条支队级以上的公安消防部门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军政主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人。各级政治部门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以下工作:(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自行办理,或者按照职责分工向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公安消防部门转交办理,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09.28
•【字号】广公消[2004]123号
•【施行日期】200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广公消〔2004〕123号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含消防科)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下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和查处:
(一)群众来信、来电或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举报、投诉的案件;
(二)来人来访举报、投诉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交办的案件和其他部门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通过其他方式举报、投诉的案件。
匿名举报、投诉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且发生地及当事人等情况清楚的匿名信,应立案查办或转办。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举报、投诉案件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接到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受理人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中详细记录举报、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投诉方式、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和举报投诉内容。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登记后,应当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依法及时办理,或批转、移交有关公安消防机构查处;不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辖权限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批准后,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举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职责
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职责
一、受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采集分析隐患投诉的种类、质量和群众诉求,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和火灾防控决策支持;
二、制定火灾隐患投诉举报规定,修订完善工作机制;
三、做好火灾隐患整改的转办、追踪和答复;
四、负责指导、考评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情况;
五、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火灾隐患情报会商、交流、协作。
- 1 -
附件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流程
一、电话接听后向举报人询问如下内容
1、您好,这里是(X X消防救援支队96119投诉举报中心),我是业务受理人员(X X)请问您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
2、请问您要反映哪类火灾隐患?
3、请您详细描述一下火灾隐患情况。
4、请问您要反映的问题详细地址是什么?(具体地址,必须详细到X区县X路X门X号)
5、请您对我本次服务进行评价。
谢谢您向我们及时反映火灾隐患,我们将尽快受理并进行核查,再见。
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的受理范围,有关消防业务咨询类问题请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大厅咨询/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法定职责范围,建议向XX部门进行反映(如: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由住建部门监管)。
三、请您对我本次受理服务进行评价
满意、一般、不满意
四、96119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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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9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无节假日24小时接听。支队一楼行政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接听每日10时至19时30分期间的举报投诉电话,其余时间由五楼指挥中心值班员接听。
消防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受理流程
消防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受理流程
内容:
一、举报投诉受理的依据
消防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应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二、举报投诉受理的原则
消防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举报投诉内容应当属于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对匿名举报也应予以受理。
三、举报投诉的受理流程
1. 接到举报投诉后,立即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2. 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如果不属于,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3.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通知书。
4. 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属实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实的举报投诉应予澄清说明。
5. 对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应妥善留存档案,接受监督检查。
四、举报投诉的监督机制
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应建立监督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举报投诉办理公正、及时、妥善。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鼓励和提高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消防安全动态管控能力,筑牢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理和办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进一步拓展、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规范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汇总分析信息,科学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来源:
(一)群众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等形式的举报投诉;
(二)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消防工作的;
(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
(四)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受理和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五)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举报投诉的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和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办理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浅谈如何加强和改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黄铭生
浅谈如何加强和改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黄铭生
发布时间:2021-10-20T10:09:33.063Z 来源:《建筑模拟》2021年第8期作者:黄铭生[导读]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是消防体制改革后的新型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本文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重新构造讲起,以广州为例,全面研判当前举报投诉工作的现状,分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最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摘要: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是消防体制改革后的新型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本文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重新构造讲起,以广州为例,全面研判当前举报投诉工作的现状,分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最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消防举报投诉机制工作措施一、消防监督模式的重新构造
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模式的重塑重构是当前消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消防监督模式已由“保姆式”向实行以“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为主,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行业领域的集中专项整治和消防举报投诉核查为辅的方式方法。在当前全媒体时代背景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已成为一项衡量群众对消防工作满意度的重要指标。如何优化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新一轮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必须研究的课题。
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举报投诉案件处置难度逐年加大。以广州市为例,统计2018年至2020年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案件数据,具体情况呈现几大特点:一是案件起数持续在高位。三年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分别为11903起、13716起、11733起。举报投诉案件起数的持续高位,一方面反映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界定有待于更加明确。二是不实案件依然多存。2018年至2020年受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案件核查属实率均不足30%,其中大多是匿名举报,造成不实举报的原因包括举报投诉人由于缺乏消防知识错将非消防违法行为当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因个别消防违法行为不具有持续性(例如居民小区消防车道被临时占用,但在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的同时占用消防车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终止)导致消防监督人员到场核查时已消失,由于举报投诉人动机不纯而恶意举报投诉等。三是反复举报案件凸显。有的举报投诉人员因对案件处置回复达不到个人预期目的,进行重复举报,甚至会通过不同渠道向相关部门反复举报。例如在一起对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举报投诉案件中,因消防监督员到场核查举报投诉不实后,举报投诉人不满意处理结果,将矛头转向到场核查案情的消防监督员,随后便以“消防监督员现场处理时态度恶劣,与商场物业管理公司有利益输送等”为由向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反复举报投诉,还向相关纪检部门举报投诉。诸如此类的案件,不仅牵扯了消防救援机构大量人力和物力,还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使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的实际成效大打折扣。四是查处后续程序繁琐。投诉涉及到查实的,还必须责令改正,复查,涉及违法的,还须处罚或查封,涉及处罚、查封的还要做问话笔录,集体讨论、告知,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可以说,一宗查实的投诉案件,必须要专人负责,耗时3天以上方可处理完毕。因此,繁锁的执法查处程序也给举报投诉工作带来困境。(二)举报投诉相关制度建设较为滞后。虽然《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规范》(GAT1338-2016)已颁发,但是与其他举报投诉相比,在相关制度建设上明显滞后。一是处置程序有待完善。公安部第120号令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置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因缺乏不予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导致市民群众认为只要与消防有关的就可以举报投诉,而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也无法就案件是否受理进行甄别,导致大量非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涌进消防救援机构。二是处置时限不合理。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对于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于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在实际中,有时某大队在一天内接到涉及第一类的投诉近百宗,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明显无法完成。三是举报投诉告知规定不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规范》中对案件告知未作具体规定,若遇到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办理人采用现场核查后口头告知举报投诉人的方式,而这样的口头答复有可能导致后续案件承办人被动的局面。(三)举报投诉工作人员能力亟需加强。目前,广州市从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人员主要分为受理和核查两类。在受理方面,主要是消防救援支队及各区消防救援大队举报投诉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由消防文员组成,该部分人员平时基本不接触消防监督具体业务工作,不具备基本消防监督业务知识,在受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多:一是存在举报投诉超时处理,使得查处时限短;二是存在举报投诉未录入系统,造成漏报,群众意见大;三是存在不属于消防查处范围错误受理,造成误报,四是消防常识不足,造成电话或面对面接访时,无法解答群众咨询和提问。在现场核实和办理案件方面,由于消防监督员岗位变动频繁,部分人员不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不熟悉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对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存在畏难情绪,即使进行查处也难以做到依法处理等问题依然客观存在,这便大大影响了案件的办结质量。
消防工作中的火灾隐患举报问题探索
消防工作中的火灾隐患举报问题探索
发布时间:2021-08-16T02:55:52.060Z 来源:《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2021年第5期作者:马丽[导读] 我们应该关注消防工作中的火灾隐患举报,做好举报问题和应对策略的分析,确保整治效果。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太原支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大队摘要:消防安全关系重大,想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抓好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安全。火灾隐患举报是社会化消防工作体系当中至关重要的工作有助于发现并且及时处理火灾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对火灾隐患整改起到良好的防范以及应
对工作。就目前而言,消防工作中的火灾隐患举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到火灾隐患的发现和处理,无疑会危及个人乃至于集体的安全利益。对此,应该强化对火灾隐患危害性的认知水平,积极发现火灾隐患举报问题,并运用多元化路径予以解决。关键词:消防工作;火灾隐患;举报问题
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针对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在整治工作当中发现了反弹问题,出现了很多新的消防安全隐患,再加上和传统消防安全隐患交织渗透,导致火灾问题的发生率提高,更是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与不可控因素,这对于消防执法监督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可以说只是单纯依靠消防行政执法力量进行火灾隐患的发现和处理,已经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对此要加强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举报机制,做好全方位的火灾防控。鉴于此,我们应该关注消防工作中的火灾隐患举报,做好举报问题和应对策略的分析,确保整治效果。一、消防工作中的火灾隐患举报概述举报的含义是检举报告。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举报并不陌生,主要指的是群众对违法犯罪情况向相关部门实名或匿名反映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我国的消防法规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检举控告消防机构和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权利。在经济迅猛发展与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的建立广大群众对火灾隐患危害性与问题认知的程度大幅度提高,在隐患问题威胁到人们安全利益时,就会运用多样化的路径予以解决,而火灾隐患举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在目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背景下,坚持走消防社会化发展道路是必然选择,因为只有激励群众主动参与才可以更好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火灾隐患,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从而减少由火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火灾隐患举报的落实过程中,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发现了火灾隐患问题,均可依托多样化形式向相关机构举报反应,而消防机构或者是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处理并做好结果反馈,让群众的监督权得到实质响应。
消防监督系统受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流程
消防监督系统受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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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防火监督处处长阅示)。选择下一审批人员,点击()点击审批。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调查报告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调查报告
作者陈雯迪
学籍批次0903
学习中心宁波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李敏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必将成为我国改革的重点领域。但是,作为政府行政审批的窗口单位行政服务中心,怎么样进一步提高窗口的行政审批效能,争做服务性政府建设的排头兵,仍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在本次的调研活动中,本人采取问卷调查及综合统计报表的方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进行了工作的调查,得到了较为详实的数据,为本次调查报告的撰写提供了原始依据。本文由此入手,调查和分析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及其服务管理的概念,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对窗口服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调查统计分析的过程。第二部分,简要说明了窗口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窗口服务管理中的人事问题、运作问题以及缺乏考评系统问题提出对策,分析了窗口服务管理长远发展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窗口服务服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水平
目录
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状况调查和统计 (1)
(一)调查情况 (1)
1、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作用及了解程度 (1)
2、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意识去年跟今年相比较 (1)
3、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精神面貌和态度的评价 (2)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鼓励和提高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消防安全动态管控能力,筑牢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理和办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进一步拓展、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规范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汇总分析信息,科学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来源:
(一)群众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等形式的举报投诉;
(二)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消防工作的;
(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
(四)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受理和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五)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举报投诉的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和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办理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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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消防大队窗口工作投诉处理机制
为维护好区公安消防大队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良好形象,及时、有效地处理办事群众意见投诉,特制订本机制。
一、投诉内容及形式
群众投诉形式主要包括口头投诉、填写《投诉登记表》、《意见反馈卡》、窗口信箱投诉,网上投诉和电话投诉等。
二、投诉处理流程
(一)对涉及区公安消防大队政务中心窗口业务投诉的处理流程;
1、投诉受理
接到投诉后,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时安排专人负责了解投诉原因、内容并办理投诉,填写《投诉登记表》。
2、投诉调查
(1)查看视频录像;
(2)询问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了解事情经过,并做好记录;
(3)向了解事情经过的群众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相关记录。
3、投诉处理及反馈
根据调查情况,区公安消防大队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投诉事项不同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对于投诉事项简单,能够当场答复的投诉问题,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相关负责人当场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在《投诉登记表》中写明答
复处理等情况;
(2)对于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窗口处理的投诉问题,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提出转办意见,报政务中心有关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窗口进行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3)对于投诉事项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投诉问题,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接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报政务中心有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对投诉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在部门处理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好、行政效能低下,与群众发生争执或使群众有抱怨不满情绪的,群众虽未进行投诉,但通过大厅巡查、视频监控等发现上述情况属实的,也视同投诉,按照上述投诉处理程序办理。
高新区消防大队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