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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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卫医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总结推广2015-2017年改善医疗服务有效做法,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018-2020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将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并联合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和主题活动,对改善医疗服务示范医院、示范岗位、示范个人等先进典型进行挖掘、宣传和表扬。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动态、先进典型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2017年12月29日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3年来,全国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按照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以创新举措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出了新要求,医学发展、科技进步、医改深入为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表明,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冀医保字〔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45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规定,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据此补充完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件1所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试行期两年。

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

试行期届满3个月前,由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转归申请。

项目价格正式公布实施前,各医疗机构仍执行试行项目及价格。

二、《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第二至第四级项目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项目分类中不再一一列出,可根据临床需要在第五级项目价格之外单独收费。

三、原手术治疗类项目说明栏中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加收价格废止。

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开展的手术项目,在原手术费基础上加收相应腔(关节)镜辅助操作费。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医改政策解读

医改政策解读

全年超400条政策解析医改7大关键词,探明医疗政策制定与实施走向2020年固然是全力抗疫的一年,但在防疫进入常态化阶段后,社会运行回到正轨,新医改这一医疗领域的政策主线也不例外。

自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都发布了当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重点任务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推动重点工作实施。

因此,从每年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任务,可以一窥当年的政策方向与逻辑。

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于下半年发布。

动脉网以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任务》)为出发点,对2020医疗政策进行了解析。

将《任务》全文进行词频分析后,动脉网整理出了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7个关键词(不包含改革、健康等表达宏观意义的词汇):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采购、支付、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障、绩效考核。

2020年医疗政策全景图,动脉网制图这些关键词与全年的热点政策密切相关。

动脉网从主管部门官网统计出2020年407条医疗政策,其中国家卫健委306条、国家医保局44条、国家药监局57条,将各部门政策与医改关键词相结合,以分析医改实施情况。

从大方向看,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使得医疗卫生体系恢复与维持常态,提升公众健康水平,是实施改革的前提;集中采购和支付改革便于医保腾挪空间,以提升对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支出、对患者的医疗保障能力;而相应的改革措施可通过绩效考核来检验成果、改进方法。

一、疫情防控促进医药保制度突破近期,新冠疫情再次在全国多地流行,与2020年年初不同的是,从官方到民众,对待疫情更加冷静和确定。

局部范围内高效的全员核酸检测,成为最有效最安全的筛查措施;新冠疫苗上市,并开始重点人群接种,已完成1000万剂次接种。

这些都是一年来抗疫成果的体现,背后则是疫情防控政策的支撑。

2020年,共有87条疫情防控政策出台,在几个关键领域中数量最多。

这些政策主要从医疗、医药和支付三个环节支撑防疫工作,并实现了14个方面的突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当前,深化医改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公立医疗机构也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期。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加快补齐内部管理短板和弱项,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发展模式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管理模式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根据2020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及原则(一)活动主题。

规范管理、提质增效、强化监管。

(二)活动原则。

坚持主管责任与属地责任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提质增效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活动时间。

1年。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二、活动主体及职责任务(一)活动主体。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

(二)职责任务。

1.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统筹组织、督促指导、检查评价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有关工作;研究制订规范性制度文件,推进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组织开展经济管理蹲点调研、卫生健康经济“大讲堂”培训、经济管理人才培养、政府采购专项行动、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督导评价等活动,丰富活动形式和内涵。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做好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工作,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及省《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足“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2019年12月20日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并对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我市已落实全面取消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全部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按规定执行),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对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020年,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始终将依法行政贯穿到全局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机制一是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主动依法依规、透明高效行使职权,确保业务工作、法治建设同开展、同推进。

党组书记局长带头讲法治课、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坚持重大法治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督办。

二是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中央依法治国相关会议精神,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三是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印发多项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确保确诊、疑似患者和医学观察人员不因费用、目录限制等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新冠疫情期间减半征收、缓缴医疗保险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缓解疫情期间定点医院资金压力,提前预拨医保基金。

(二)持续推进依法决策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审质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年召开4次听证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医保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管理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由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并组织审核;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审核。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0年12月29日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一)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

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

2020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加修订

2020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加修订
血管夹、吻合器、特殊脐带夹。
特殊脐带夹
导管、导丝、延长管、导管置入套件、支架、套管针、血管造影注射套件。
血管造影注射套件
内镜下切开刀、取石网篮、圈套器、胃减容材料、水刀手柄。
括约肌/黏膜切开刀
水刀手柄 阴道扩张模具、特殊宫内节育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一次性旋流环(用于 人工流产)。 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一次性旋流环 骨内固定材料、骨外固定材料 、骨科植入材料(异体神经、骨、关节;人工椎 体、关节、间盘、半骨盆;人工股骨头、股骨、髌腱;煅烧骨、人造骨)、骨蜡 、骨水泥、医用几丁糖(用于关节腔内注射)。 医用几丁糖
附件5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修一次性特殊卫生材料名称
招标编码
K HC001
留置针、肝素帽、三通、留置及置管贴膜、输液接头、胰岛素笔用注射针头(可 外带)、导管冲洗器、动脉采血器。
K HC008
特殊缝线(指除肠线、丝线、涤纶线、尼伦线的其他缝线)、止血材料(指颅脑 、头面颈、甲状腺、心脏、肝胆胰脾肾等部位手术)、防粘连材料(指肠粘连及 剖宫产手术)、医用皮肤粘合剂(用于表皮手术切口缝合)。
K HC00804 K HC010 K HC01003 K HC019 K HC01903 K HC020 K HC02007 K HC026 K HC02601 K HC02605 K HC032 K HC03203
K HC033
K HC03306
医用皮肤粘合剂
一次性治疗泵、压力泵、输液港。
输液港

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docx

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docx

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xx〕62号)明确温州市列入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改革的核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

通过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到20xx年底县域内就诊率≥90%,到20xx年底基层门急诊就诊比例巩固在60%以上。

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支付调控和监管作用,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使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明显减低,群众对医改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改革任务(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

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

明确政府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利和职责。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精神,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决定放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

(一)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该独立医疗区域应有显著标识、副主任以上医师坐诊。

提供特需服务要符合特需医疗规模控制要求。

(三)美容性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具体放开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

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放开的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4日附件; font-size: 15px; white-space: normal; margin-top: 0px !important;"> 山东省放开的口腔正畸价格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310522正畸治疗310522001乳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含乳牙早失、乳前牙反牙合的矫治;2.使用间隙保持器、活动矫治器310522002替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替牙障碍、不良口腔习惯的矫治310522003替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使用简单固定矫治器和常规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04恒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拥挤不拔牙病例、牙列间隙病例和简单拥挤双尖牙拔牙病例;不含间隙调整后修复310522005乳牙期安氏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乳牙早失、上颏前突、乳前牙反牙合的矫治;2.使用间隙保持器、活动矫治器治疗310522006替牙期安氏II类错牙合口腔不良习惯正畸治疗包括简单固定矫治器或活动矫治器310522007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含替牙障碍、上颌前突;310522008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简单固定矫正器和常规固定矫正器310522009替牙期骨性安氏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严重上颌前突;2.活动矫治器治疗或简单固定矫治器310522010恒牙早期安氏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包括:1.严重牙性II类错牙合和骨性II类错牙合;2.使用Frankel功能矫治器II型或Activator功能矫治器;其他功能矫治器310522011恒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1.含上下颌所需带环、弓丝、托槽;2.包括牙性安氏II类错拥挤不拔牙病例和简单拥挤拔牙病例310522012恒牙期骨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包括骨性安氏II类牙合拔牙病例310522013乳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乳前牙牙合;2.使用活动矫治器或下颌连冠式斜面导板治疗310522014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前牙反牙合;2.使用活动矫治器310522015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包括:1.严重牙性III类错牙合和骨性III类错牙合;2.使用rankel功能矫治器III型;其他功能矫治器310522016恒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包括:牙性安氏III类错牙合拥挤不拔牙病例和简单拥挤拔牙病例310522017恒牙期骨性安氏I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包括骨性安氏III类错牙合拔牙病例310522018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局部牙周炎的正畸治疗310522019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局部牙周炎的正畸治疗310522020牙合创伤正畸治疗包括:1.由咬合因素引起的牙合创伤;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1单侧唇腭裂序列正畸治疗包括:单侧牙槽突裂、无骨骼畸形和面部畸形、腭托使用的正畸治疗;不含替牙期植骨前后的正畸治疗310522022早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包括:1.替牙期由错牙合引起或颜面不对称伴错牙合的病例;2.使用活动矫治器和固定矫治器310522023恒牙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包括:1.恒牙期由错牙合引起或颜面不对称伴错的早期正畸治疗;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310522024颅面畸形正畸治疗包括:1.Crouzon综合征、Apert综合征、Treac牙合r-Collins综合征;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6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包括:1.安氏II类、III类严重骨性错牙合、严重骨性开牙合、严重腭裂、面部偏斜及其他颅面畸形的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2.使用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8正畸保持器治疗含取模型、制作用材料——结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7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7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7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传染病防控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70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卫生应急能力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

2003年取得抗击非典疫情胜利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公共卫生作为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主要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成功防范和应对了甲型H1N1流感、H7N9、埃博拉出血热等突发疫情,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形成由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的公共卫生法制体系。

其中,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公共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逐步完善。

二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稳步发展。

2005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近10年来,国家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投入保障、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和机构建设标准。

基本形成由国家省市县四级疾控中心、各类专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构成的疾控体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军民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培养一支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的疾控队伍。

指导医疗保障走向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指导医疗保障走向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三是如何协同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医药服务供 给侧改革问题。
我国的医疗保障发展到今天,
因医保基金具有“战略性购买”能 力而对医疗、医药及健康中国建设 等多个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意 见》从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医药服务 价格形成机制,增强医药服务可及 性,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四个方 面回答了如何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 给侧改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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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方面回答了如何完善筹资运行 机制的问题。可见,《意见》所讲 的待遇和筹资均是广义上的概念, 是指整个医保制度的待遇和筹资方 式、标准与水平,涉及到整个制度 的基本模式和政策变量。这标志着 对医疗保障认识的深化,与全民医 保发展新阶段的实际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商业 健康保险”。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 发展方面,《意见》提出,要“丰 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 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 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 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 康保障服务能力”。近年来,我国 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很快,但保费 规模还较小,能够提供的实际保障 相当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的实 际需求。慈善捐赠和医疗互助发展 程度更低,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价 值,发展空间很大。《意见》指出 了多层次医疗保障发展的方向,明 确了建设任务。
二是保障机制完善问题。 《意见》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 度、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 度、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 障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发展等五个方面回答了如何完善待 遇保障机制的问题;从完善筹资分 担和调整机制、巩固提高统筹层 次、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新政办〔2020〕 4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提升我市医药服务保障水平,着力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难题,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现就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含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合理确定、细化分解总额预算指标,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紧密型县域型医共体)由被动控费向主动控费转变,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绩效,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

(一)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严格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边界,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建立机制。

坚持平等协商,建立协商谈判机制,科学确定总额预算指标;坚持权责对等,建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控制成本、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总额预算实施办法。

4.统筹推进。

注重总额预算的系统性、整体性、科学性,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s)、点数法等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提升医疗保障综合效益。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8号)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8号)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8
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0
【摘要】SDPR-2024-0430003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现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3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
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
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5.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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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全文已经下发,各地价格、卫生计
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要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
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
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到xx 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到2020 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2.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在xx 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3.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

各地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
定本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

2020 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
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

(四)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到xx 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 个。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授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并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建立
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
督机制,发挥12358 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
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在xx 年底前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协同推进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地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

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更
加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做好跟踪评估。

各地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

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出现
改革中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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