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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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订新时代下的家庭关系保护

婚姻法修订新时代下的家庭关系保护

婚姻法修订新时代下的家庭关系保护在新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修订对于家庭关系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其稳定与健康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婚姻法修订的必要性、配偶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防控等方面探讨新时代下婚姻法修订对家庭关系的保护。

一、婚姻法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变得不适应现实需求。

婚姻法修订有利于适应新时代家庭发展的需要,并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婚姻法的修订涉及到婚姻登记、离婚条件、家庭财产分割等方面,这些修改将为家庭成员提供更为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保障。

二、配偶权益保护新时代下的婚姻法修订对于保护配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主导的家庭结构导致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缺乏对财产和子女的分享权利。

新时代的婚姻法修订强调平等的婚姻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得配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家庭暴力防控婚姻法修订也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控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制裁并不明确,给受害方带来了较大的伤害。

新的婚姻法修订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并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培养健康家庭观念婚姻法修订不仅仅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家庭关系,也在培养健康的家庭观念上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的修订传达了尊重和平等的家庭价值观,倡导夫妻彼此尊重、共同成长。

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家庭成员可以更加注重感情的建立和维护,倡导和培养健康的家庭观念,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婚姻法修订在新时代下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确保了配偶权益的平等保护,加强了家庭暴力的防控力度,并倡导了健康的家庭观念。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推进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对于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应当共同管理和使用。

这一条款的制定,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益,共同管理夫妻间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财产进行合作,实现家庭的稳定和谐发展。

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共同财产的含义夫妻间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在法律上均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商企业、农牧渔业和其他经营性财产;•夫妻共同购置的不动产(如房产);•夫妻共同存款和投资所得;•夫妻共同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夫妻共同购买的汽车、家具等动产等。

2. 管理与使用原则夫妻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1 共同管理原则夫妻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一起参与决策和进行管理。

双方应当坚持开放、坦诚的态度,共同协商、制定和执行管理方案。

2.2 共同使用原则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共同使用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时间等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并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需求。

2.3 公平合理原则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财产事务。

一方不得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得单方面擅自支配共同财产。

3. 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处分夫妻间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根据协议或者裁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3.1 离婚情形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或者一方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可以根据协议或者裁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

3.2 婚姻无效情形夫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

3.3 死亡情形夫妻一方死亡的,可以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逐条新旧对⽐及重点解读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施⾏后,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以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件均将同时废⽌。

以下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与原司法解释的新旧对⽐(附相应民法典对应条⽂): ⼀、⼀般规定 第⼀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所称的“虐待”。

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千零四⼗⼆条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条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规定的“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千零四⼗⼆条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同居; 第三条当事⼈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20个方面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草案涉及到婚姻法修改的新动向一共涉及到20个方面,本律师最赞成的是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本律师为该草案点赞。

下面,对该草案20个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规定,我带大家逐一分析和解读。

要点一: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读:草案实际上明确了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婚姻则有效。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

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很难操作,尤其是现在的婚前医学检查已经流于形式,况且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结婚的意愿,因此为落实“婚姻自由”这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修改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如果该规定以后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就有两种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因婚前对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而结婚的。

要点二: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解读:草案增加了“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024版家庭婚姻法课件

2024版家庭婚姻法课件
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程序,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
2024/1/30
9
家庭财产制度及分割原则
家庭财产制度
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其中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家庭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或家庭解散时,按照平等、公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家庭 财产的分割。
2024/1/30
10
03 结婚制度
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介绍哪些 情况下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情形 如因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介绍哪些情况 下婚姻可撤销。
3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介绍相关法律规 定和处理方式。
2024/1/30
13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概念及认定
介绍事实婚姻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27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
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 询,解答相关法律问 题
协助处理涉及家庭成 员关系的法律事务,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 妻关系等
2024/1/30
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事 务,如结婚、离婚、 财产分割等
28
婚姻家庭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审查
撰写结婚协议、离婚协议、财产 分割协议等婚姻家庭法律文书
经济控制
包括严格限制或控制受害人的财产决定 权和使用权,或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限制受害人获取资源。
2024/1/30
22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影响
对受害人的影响
导致受害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甚至威胁到生命;影响受害人的 自尊心和自信心,产生无助感。
2024/1/30
对子女的影响
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可能会产生恐 惧、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子女的 性格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成为施暴 者或受害人。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1/30
9
离婚制度及财产分割规定
离婚自由原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6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2024/1/30
27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 课件
2024/1/30
1
目 录
2024/1/30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解读 • 实际应用中注意事项与案例分析 • 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培训总结与展望
2
CHAPTER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2024/1/30
3
婚姻法定义及目的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 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和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履
行法律义务。
21
CHAPTER 05
培训总结与展望
2024/1/30
22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2024版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2024版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个人财产保护及继承问题
01
个人财产保护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法律责任
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报警及寻求临时庇护
受害人可立即报警,警方将依法介入调查。同时,受害人 可寻求临时庇护场所,确保自身安全。
申请法律援助及咨询服务
受害人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 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此外,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
02
继承问题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03遗嘱继承和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个人。
债务承担与清偿顺序
债务承担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Chapter
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 尊严和个人自由,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协商确定家务劳动分工。
忠实义务 互相尊重
共同财产制 家务劳动分工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婚 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4年)婚姻家庭法课件

(2024年)婚姻家庭法课件

救助措施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 险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 保护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申请法 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2024/3/26
18
05
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Chapter
2024/3/26
19
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
2024/3/26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
03
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10
03
家庭关系
Chapter
2024/3/26
11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 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
夫妻财产关系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 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等。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 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等行为。
14
04
离婚制度
Chapter
2024/3/26
15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无法治愈 等。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并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并冷静期后领取 离婚证;诉讼离婚需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或判决后生效。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 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பைடு நூலகம்
2024/3/26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其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等内容。

本次讲座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亮点,具体如下:一、新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之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多样化。

更多人通过兼职获得其他劳务报酬、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这成为了人们获得收入的新途径。

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本次《民法典》将上述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

二、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此前《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共债共签”,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设定,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形成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量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不仅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还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并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于2021年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加强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新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关系稳定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平等自由选择结婚,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这一条款的设立使得结婚更加注重个人的真实感情和自愿意愿,避免了婚姻的强制性或者利益交换。

此外,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并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债务应进行合理的分配,共同维护家庭的利益和稳定。

这一条款的设立促进了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避免了利益的冲突和家庭矛盾。

新婚姻法还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禁止。

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严重违背了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和谐原则,对受害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因此,新婚姻法要求社会和国家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对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和追究责任。

此外,新婚姻法还强调了对儿童的保护和关爱。

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审批方可成立。

这一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的婚姻过早地发生或者利益受到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如因感情不和等原因不再共同生活,可以通过和解分居或者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债务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应得到合理的安排和解决。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一部立足于当代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的法律,致力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通过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强调对儿童的保护,新婚姻法为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4版新婚姻法ppt课件

2024版新婚姻法ppt课件
结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我国法律及相关 规定。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重婚者禁止再次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 结婚。
婚姻的效力与无效婚姻
有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 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无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 形下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修订亮点介绍
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减少轻率离婚现象,维护婚姻稳定。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债务纠 纷。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加大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力度,惩治 过错方。
强化家庭教育责任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家庭和 谐。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问题与争议
离婚冷静期实施效果
是否真正减少了轻率离婚现象,是否给当事 人带来不便。
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指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习俗传统, 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岳父母对女婿有一定的帮助和照顾义务,女婿对岳父母也有一定的尊重和赡 养义务。
04
离婚制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或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如重婚、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等。
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古代婚姻法
以家族为本位,注重家族 利益,婚姻多由父母包办。
近现代婚姻法
逐渐强调个人意愿和自由 选择,注重保护个人权益。
当代婚姻法
更加注重婚姻自由、男女 平等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 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包括:
1. 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只针对去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的情况,而不针对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

2. 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全职太太“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民法典》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法修订保护婚姻关系的新措施

婚姻法修订保护婚姻关系的新措施

婚姻法修订保护婚姻关系的新措施在当代社会中,婚姻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之一,既是家庭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的基础。

然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面临着许多挑战,如离婚率的上升、家庭暴力等问题。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并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并引入了一系列新措施。

一、协商离婚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离婚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婚姻法修订引入了协商离婚制度。

根据此制度,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此举减少了司法介入,提高了离婚程序的效率。

同时,协商离婚制度也促使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面对问题,增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二、家事审判的引入为了更好地解决家庭纠纷,婚姻法修订增设了家事审判制度。

此制度将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争议声明家事纠纷,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通过引入家事审判,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家庭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家庭暴力防治的强化家庭暴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婚姻法修订加大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法律层面上,对施暴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和处罚;在实施层面上,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援助和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庇护所、心理咨询等服务。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四、婚姻登记管理的规范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的法律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手续。

为了保证婚姻登记的规范运行,婚姻法修订对婚姻登记管理进行了精细化的规范。

包括了婚姻登记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证件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提高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减少了假冒婚姻登记、非法结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婚前协议合法化婚前协议是双方在结婚前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婚后生活的稳定,婚姻法修订将婚前协议的签订合法化。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从而降低婚后的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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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又称配偶关系。

对于婚姻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

所谓“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婚姻当事人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2)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对于家庭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连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关系的发生根据。

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

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但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可以分属于不同家庭。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2、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1)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缔结婚姻不止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同时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当事人虽然对结婚表示了完全自愿和真实的态度,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二是离婚同结婚一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①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婚姻法涉及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己意,以种种借口阻绕、干涉;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等。

抱童养媳、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借自己的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欲望作为结婚的对价。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后很多差异。

这种行为涉及面广,其危害不可低估。

2.一夫一妻原则(1)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见图2),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称为个体婚制。

它包括以下几点含义:1)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男女两性的平等地位,也为实现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可靠基础。

从私有制社会中片面的一夫一妻制,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中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巨大变革。

(2)禁止重婚和姘居①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即某人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

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只有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

因为形成法律上的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当事人要持介绍信、户口簿等证明,如果不是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一般不易形成法律上的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即“姘居行为”,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姘居的双方虽然公开或隐蔽地共同生活,而且通常具有共同的居所。

但是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可见,姘居与重婚是不同的。

此外,姘居、重婚之间又是有联系的。

如果姘居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形成事实上的重婚。

应当指出,事实上的重婚和姘居是不易区别,它们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近几年来,在有些地方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成争夺趋势,已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往往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的悲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还影响了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

3.男女平等原则1)男女平等的概念、意义我国宪法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所以,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见图3)原则的含义是: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深刻的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它是破除男尊女卑的旧传统、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首先成为宪法原则,同时,在婚姻法、刑法、劳动法中,也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但是,由于封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事实差距,男尊女卑的旧思想、旧习俗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

所以,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对于肃清封建残余,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现实意义的。

(2)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①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例如,男女享有同等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等。

②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结婚后,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例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共同财产权、遗产继承权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互相抚养的义务等。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无论是父和母,子和女,其权利义务都是相互的,地位是平等的。

父或母都有抚养教育子或女的义务,同时又有受子或女赡养权利;子或女都有赡养父或母的义务,同时又有受父或母抚养的权利;父或母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子或女也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法律地位也都是平等的。

总之,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父系和母系亲属的不同而异。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从历史上看,妇女的地位最低、受的压迫最深,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

解放以来,男女两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

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日趋平等。

但是,旧的封建残余,如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等性别歧视并没有完全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旧中国,子女被当作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改变了儿童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成为国家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家庭的职能。

但是,近些年来,某些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旧习惯势力的回潮。

如遗弃、虐待女婴;拐骗、贩卖儿童等。

因此,还必须强调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多方面的,其中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在生活上为父母给予关心,在经济上给予安慰,使他们能够幸福的安度晚年。

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他们的道德责任。

当前,老人的数量迅速增加。

如何对待老人,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在我国,老人处处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照顾。

但是,个别家庭也出现了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因此,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必须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5.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见图5),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要降低人口发展速度,其具体内容是: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

实行计划生育是人类生育史上的伟大变革,是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场革命。

我国曾经是一个封建古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生育观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崇尚重男轻女、多子多福。

这种封建主义的生育观,是贯彻计划生育的最大思想障碍。

因此,要真正实现计划生育,就要大力破除封建主义生育观,树立和宣传社会主义的生育观。

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以及人口状况不同,国家允许民族地区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可以作一些灵活性规定。

有的民族地区原来规定对少数民族不提倡计划生育,后来又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快,已不适应人口与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修改为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根据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须由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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