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修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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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我会修订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8项,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认真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三、随机抽查工作自2016年起全面开展。我会将继续坚持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三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并及时公开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
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本篇法规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8号)自2022年6月20日起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66号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无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2 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 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共同审 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 412 号)附件第 383 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实施机关:证监会。 无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04 项“保荐代表人注 册”。
企业
项目 审批 编码 部门
证监 44032
会
证监 44033
会
证监 44034
会
项目名称
子项
1.证券公司 停业审批
证券公司停 业、解散、破
产审批
2.证券公司 解散审批
3.证券公司 破产审批
1.证券公司 设立分支机
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 立、收购或者 撤销分支机构
审批
2.证券公司 收购分支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市费用
1、国债上市费:免收;
2、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
3、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
1、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
┌──────────┬────────────────┬─────────────┐│新质押式回购品种│佣金│经手费│├──────────┼────────────────┼─────────────┤│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2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取。│├──────────┼────────────────┤││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4‰││├──────────┼────────────────┤││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1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0‰││├──────────┼────────────────┤││28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0‰││├──────────┼────────────────┤││28天以上│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0‰││└──────────┴────────────────┴─────────────┘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加定价弹 两种定价方式(20
性(20日、60日和120日股票均价) 日股票均价,上市
和调价机制(重大变化调整发行 公司破产重组协商
价),取消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协 定价机制)
商定价机制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
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 准“趋同”,并未明确 禁止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证明材料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公司治理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考试 需参加培训及考试
取消考试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公司治理
事项
原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月度内控规范 实施进度情况统计表、季度 内控规范实施情况书面报告
需向中国证监会 书面报告
现规定
现规定
取消约谈问核
股权激励
事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
原规定
需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现规定
取消备案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公司治理
事项
原规定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需向中国证监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备案
备案
现规定
取消备案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2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附件1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法规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
《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
(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信用卡发卡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
《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
(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3.信用卡收单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 020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5)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8)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8)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12)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15)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16)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18)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21)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21)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22)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23)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24)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25)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25)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27)
第六章受理、撤回申请、审批决定和争议解决 (28)
第七章工作时限 (31)
第八章监督管理 (34)
第九章法律责任 (36)
第十章附则 (38)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30日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06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1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中国证监会就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公告。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
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自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
为做好取消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对加强后续监管做出了部署,在公告中明确了相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告事项的通知-中期协字〔2015〕7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告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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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告事项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5〕7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精简备案报送事项,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改进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协会对现有备案报告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5年1月20日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取消第一批共9件备案报告事项。相关自律规则涉及的备案报告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请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期货业协会取消的备案报告事项汇总表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5年01月28日
附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取消的备案报告事项汇总表
序号
分类
义务主体
事项
类别
主要依据
清理决定与后续措施
1
合同审查
期货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的审查备案
备案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52条。《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第2条。
取消备案。废止《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
2
投资者教育
地方协会
上一年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下一年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情况和结果。报告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第29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
目(32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2.21
•【文号】
•【施行日期】2002.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具体项目名称及设定依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工作衔接及后续管理方式,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本通告附件所列第29项、第30项、第31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商定后另行通告。
四、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
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调整事项和现行管理方式-中国证监会
附件5:调整事项及现行管理方式
根据历次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证监会管理措施调整的情况,《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相关条款的调整事项和现行管理方式如下:针对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609项,取消了“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初审”项目。
现行管理方式:由外国证券机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拟设驻华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针对第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610项,取消了“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初审”项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21项,取消了“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项目。
现行管理方式:针对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由外国证券机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驻华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针对第十二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第303项,取消了“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代表、副代表核准”项目。
现行管理方式: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应将代表、副代表的名单、身份证明和简历告知证监会和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
针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第24项,将“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下放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
管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4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0日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2、《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立法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定》的修改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我会修改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现就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2019年7月5日,我会发布《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要求有所调整。为此,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修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定义。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对《股权规定》援引《证券法》的条款和内容对照新《证券法》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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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43
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56
告、年度托管报告
〔2013〕16 号)第 36 条
资产支持计划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57 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 〔2013〕16 号)第 29 条
协议约定,且未能改正的报告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情况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 155 项备案类事项(见附件)。其 中,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 后的要求报送。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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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情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16
况备案
告〔2013〕28 号)第 47 条
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终止后的清算结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17
果备案
告〔2013〕28 号)第 50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有关材料备案
第4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28
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 告〔2013〕28 号)第 57 条
证券公司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29
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报告
告〔2012〕30 号)第 42 条
58
报告
〔2013〕16 号)第 17 条
59 资产证券化产品清算报告备案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16 号)第 26 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7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
2 号)第 26 条
证券营业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8
度备案
2 号)第 26 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证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9
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备案 〔2010〕11 号)第 3 条
39
期备案
17 号)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 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35 40 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备案 号)第 4 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有 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证券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演练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4
பைடு நூலகம்交易编码备案
监会公告〔2013〕34 号)第 11 条
证券公司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备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
5
案
监会公告〔2013〕34 号)第 11 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
6
参与股指期货备案
〔2010〕14 号)第 3 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1
者终止委托协议备案
(证监发〔2007〕56 号)第 11 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2
制人等开立期货账户备案
(证监发〔2007〕56 号)第 20 条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发生重大事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59 号)第 38 条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37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发行情况备案 行政许可批文中设定的报告要求
取消。
证券公司发现假冒本公司进行网上 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38
证券服务的报告
(2009 年 6 月 23 日发布)第 83 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情况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
30
度报告
〔2011〕31 号)第 42 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 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68 条,《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 31 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
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 号)第 或控制本公司 5%以下股权备案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0 日
相关附件: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共计 155 项).xls
原文地址:http://www.waizi.org.cn/law/4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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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关于公司内部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
26 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 30 号)第 12 条
务方案等事项合规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销售“荐股软件”
27
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 号)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第 5 条、 47 证券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备案
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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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扩大员工营销人员规模或经纪人 《关于加强辖区员工制营销人员管理的通知》(皖证
送
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重大事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第 7 条、
44
件报备
第 12 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月报、年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第 9 条、
45
报
第 12 条
46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终止备案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第 6 条、 第 12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备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15
案
告〔2013〕28 号)第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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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股东 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 号)第 1 条,《关
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过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54
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报告
〔2013〕16 号)第 40 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档案和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55
理人职责移交手续的报告
〔2013〕16 号)第 28 条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年度资产管理报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48
规模备案
监函字〔2010〕156 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季度维稳工作专
49
安徽局《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维稳工作制度》
项报告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员工制营销 《关于加强辖区员工制营销人员管理的通知》(皖证
50
备案
监函字〔2010〕156 号)
证券营业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关于进一步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
34
式进行客户招揽备案
27 号)第 25 条、第 26 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广告宣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 35
用特定形式进行客户招揽备案 27 号)第 25 条、第 26 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 36 证券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备案
12
办人发生变更的报告
告〔2013〕28 号)第 15 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13
合计划少于规定期限的报告
告〔2013〕28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14
单元备案
告〔2013〕28 号)第 31 条
18
度备案
告〔2013〕28 号)第 52 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管客户拒不履行或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19
怠于履行义务的报告
告〔2012〕30 号)第 30 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20
度备案
告〔2012〕30 号)第 36 条
23
项的报告
(证监发〔2007〕56 号)第 26 条
证券公司对中间介绍业务进行合规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4
检查的报告
(证监发〔2007〕56 号)第 26 条
存管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月末余额报 《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25
告
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 号)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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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8 号 2015-4-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 中国证监会对现有备案类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备案类事项 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32
的备案
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的通
知》(机构部部函〔2011〕291 号)第 2 条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 33 证券公司制定、变更佣金标准备案
〔2002〕21 号)第 6 条
证券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用特定形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
2 保荐机构投行业务负责人就申报材 审核指引>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1〕75 号)
料有关问题进行问核(问核程序)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制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
3
度备案
监会公告〔2013〕34 号)第 3 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51
备案
关事项的通知》(海南证监发〔2011〕241 号)
证券公司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52
用账户备案
〔2013〕16 号)第 17 条
证券公司启动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广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
53
工作及相关推广材料备案
第 17 号)59 条
四、有关备案类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 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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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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