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琼工总[2004]83号)

省属各国有企业,各市(县)财政局、国资委(办)、总工会,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规范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代会审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总工会、省国资委。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代会审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领导,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代会议题、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50 ~ 100人的企业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

第五条职工代表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而定。50-1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101一2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30% ; 201-4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25 % ; 401一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20%;100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15%左右,一般不超过400人。

第六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5%左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前7至10天,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和议案以书面形式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所在单位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其内容应符合《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4] 31号)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琼国资

[2004] 89号)、《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 90号)要求,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其内容应符合《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4] 31号)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

(琼国资[2004] 89号)、《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 90号)要求。职代会表决职工安置方案,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委托投票人必须给被委托人代投。如要委托他人代投,委托投票人必须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当企业自筹职工安置费用达不到基本安置标准的部分,由政府资助予以补足;超过基本安置标准、不足全额安置标准部分,职代会应明确作出实际分配方案的决议。

第十三条职代会意见和决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数、意见或决议内容,以及决议表决结果等。其中离、退

休职工列席和意见情况应作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职代会可邀请上级工会对大会审议和表决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报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