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九十五)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九)

部门规 国务 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
××条
章
院各部委 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
例实施
规
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细则
章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 ×
地方政 地方 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地方
府规章 人民政府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 ××办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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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有()。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C.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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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 例(九)
2018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既然选择了初级会计职称,那就义无反
顾地努力备考吧!不负好时光,和网校一起来学习吧!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 机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名 称规律
宪法
全国 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第一篇: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虽然新版教材暂时还未发布,但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做好预习工作,为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高效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专门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知识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无效票据的情形:更改三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三)关于签章(四)填写名称、日期、金额;特别是日期中关于“月、日”填写要求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如: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等。
第二篇: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解释】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05)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05) 【知识点】:工伤保险
第六单元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工伤认定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3. 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提示】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链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 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链接】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它主要涉及到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考点非常重要,以下是对这些考点的汇总:1.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私营公司、国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申请设立公司的步骤和要求,公司登记的程序;- 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 公司的改制和解散:收购、兼并、分立等操作的规定。
2. 劳动法知识点:-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素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劳动保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工作条件改善等。
3. 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标的物、约束力等;-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合同的履行义务和中止条件;-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措施: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4. 其他相关知识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权途径;-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等的保护和维权;- 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和处罚措施。
这些知识点将涵盖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的经济法部分。
学员们在备考过程中建议结合教材、模拟试题和往年真题进行复习,理解各个知识点的关联和实际应用。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了解实际案例和典型判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对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汇总,希望能够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份有益的复习参考资料。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同学们注重理解和记忆重点知识,再通过解题练习提高应对考试的能力。
祝愿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九)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九)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托收承付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又是元气满满的一天,快来和中华会计网校一起学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一)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适用范围(五限)主体限制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内容限制必须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限制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合同限制双方在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凭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证限制(三)程序1.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2.托收(略)3.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九)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九)高工资的特殊处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案例1】王某与甲公司2012年1月1日订立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2月1日,甲公司主动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已知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000×4.5=22500(元)。
【案例2】王某与甲公司2013年1月1日订立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9月1日,甲公司主动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已知王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500×4=10000(元)。
【案例3】王某与甲公司2013年1月1日订立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9月1日,甲公司主动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已知王某的月工资为200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4000×3×4=48000(元)。
【案例4】2016年9月1日,甲公司主动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已知王某在甲公司已经工作15年,月工资为200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4000×3×12=144000(元)。
【例题1·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B.经济补偿金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C.违约金只能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D.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答案】B【解析】选项B: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人)劳动力给付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范围及解决方法1.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方法①自行协商或请工会等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②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劳动仲裁④法院诉讼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1)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9)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9) 【知识点】:印花税印花税【解释】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1.印花税的纳税人(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2)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3)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4)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也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2.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
①购销合同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但是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的征订凭证。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③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和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④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⑤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⑥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
⑦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单据、确认书等)应视同合同征税。
⑧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⑨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①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15)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15) 【知识点】:承兑
第四单元票据行为
承兑
【提示】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有承兑行为。
其他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
1.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 付款人承兑期限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 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提示】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4. 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知识点】:保证
保证
1. 保证人
(1)绝对禁止: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相对禁止:
①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
2. 保证的记载事项。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D(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5、不征收增值税情形有:(1)资产重组(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非在境内提供(“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5)“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输服务(6)存款利息(7)保险赔付(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即征即退的条件: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7、超豪华小汽车特殊规定: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9、高档化妆品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10、小汽车税目中不包括: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11、电池税目中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12、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A.扣除条件:(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B.扣除范围:(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纳税规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3、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一般25% ,小微20%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15% ,小微20%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6、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7、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8、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所得税免征具体政策: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注意】“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指远洋捕捞1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具体政策: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1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政策:(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具体政策:研发费用一般企业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13、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1)居民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15、个税(工资)的计算: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定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个税(财产租赁)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1-20%)【注意】每月修缮费扣除以800元为限;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为净收入17、个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1-20%)1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况有:(1)年所得“12万元”以上(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房产税的纳税人:【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房产税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确实是房屋3、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免征的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6)公共租赁住房;(7)高校学生公寓;(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6、耕地占用税加征规定:(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7、印花税纳税人:书立、领受、使用人8、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扣除规定:(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9、土地增值税免税规定:(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10、车船税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11、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12、车船税免税的有: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13、车辆购置税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况:(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14、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15、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不包括代理人16、关税税率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17、关税计税依据:从价:一般货物;从量:啤酒、原油等;复合: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18、关税免税规定:(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19、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20、资源税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1、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2、资源税计算(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23、资源税计算(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24、烟叶税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省税务局或本级政府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A,对加处罚款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B,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3、税务检查权利有: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4、偷税行为特征有: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5、骗税法律责任: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建立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工之日”2、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界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4、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满1年不满10年 5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2)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3)满20年 15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5、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1)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 2.平时加班≥150%(2)周末加班≥200%(或调休)(3)法定休假日加班≥300%(4)罚则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5)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试用期的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2)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3)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7、服务期的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长,合同顺延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8、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补偿金的规定:(1)法定情形【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年限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3)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1、视同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1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对争议解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审判权。
仲裁管辖权的判断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和地位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地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地位和行业惯例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不得进行事实审查和重新判决,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起诉状的递交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法院口头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话。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如果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并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分别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和10天内,如果不上诉的话。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资格要求,特别规定的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49)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49)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解释】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1.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提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具体范围包括:(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4)挂车包括挂车和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3.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17年新增)4.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购买自用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提示】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进口自用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提示】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考点重点知识总结一、导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会计专业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会计行业中,初级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专业素养的重要标志。
经济法基础作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经济法基础的备考章节、考点和重点知识进行总结,以期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二、备考章节总结经济法基础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税法等章节。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对每个章节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注重理解与记忆的结合,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三、考点重点知识总结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此部分主要考察经济法的定义、性质、作用以及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
需要考生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2、物权法:重点考察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物权的基本概念,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合同法:此部分主要考察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的各种形式和要素。
4、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重点考察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的基本制度,了解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要求。
5、知识产权法:主要考察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和相关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知识产权的种类、申请、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6、竞争法:此部分主要考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和执法措施。
考生需要了解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熟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相关规定。
7、税法:重点考察税收的种类、税制要素、税收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税法的基本原则,熟悉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备考策略建议1、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己时间安排的复习计划,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备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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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九十五) 【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
【提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