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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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 .
公司 中国 航空器 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民航实业 开发总
,
、 、
十 州士企业 所得悦 属于中臾财政预 算收 入的 缴入 中央
金库 属于 地方 财政预 算收入的 缴 入 地方金库
山 东省税 务局 鲁税 二 ( ] 9 9刁 ) 3 6
19 政 部「 9」 」 财预字第 9

公可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 中国 航空工 程咨询 公 司 分别以 独立 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按适 用税 率
,

1 9 94

年 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 应按 其

,

所属时 期的适用税收法律 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
,
四 对属于按查 帐征收办法 征收所得税的个 体工 商户 其 劝卯 年度应纳的所得税 应 按照城 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 税暂行
,
税率在北 京缴库 上述三 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 在办理 集 中缴 税时 应先向 当地税 务机 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 年终提供纳税 申报表 及有关
. 政策法规.
入调节税 属于
;
99
1 的工 4 年 资 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
,
,
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例的有关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未纳 入 工 资 总额 的原补


贴 津贴差额部分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年1月 二 个人于 1 9 9
, , ,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 算清缴


五 对于私营企业
1993
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

财税〔2015〕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
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2015.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
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521.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4.13
•【文号】财税字[1997]8号
•【施行日期】1997.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3日财税字[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

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等平缴纳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铁道部1OO%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万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

合作等设立的企业,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贯生产经营;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目前向财政部、国家税税务局提出审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虽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企业所等税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略)二O一O年一月六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维普资讯
纳企业所得税同题通知如 控股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 ( 具体 名单见附件 ) 自 2 0 。 05
年起 , 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述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不实 暂 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山西、 内蒙古、 吉林和 黑龙江四省区通信公司 2 0 年度重组改制业 05 务仍按 内资企业由各属地通信公司计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 的成员企业 , 由中国网络 通信集团公司按照《 家税务 总局 国
局的统一规 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 ,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咯)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世 界旅游 组织在 华取 得收 入征 免税 问题 的批复
( 0 6年 1 1 20 月 3日 国税 函[ 0 6 3 号 ) 2 0 ]5 根据我围签署的联合国《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第一条第一节第 ( 款( ) 和第三条 二) 癸 项
20 0 3年度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 , 纳入铁道部 2 0 年度汇总纳税范围 , 05 在北京市一并缴纳。 三、 铁道部乖 各总 ( 凹 集团 ) 司所属汇总( 公 合并) 纳税的成员企业 。 在企业 改组、 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 ,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 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 铁道部和 各总( 团) 集 公司应及日 报告成员 企 寸
国 家税务 总 局 关 于铁道 部及 所属 企 业 2 0 0 5年 度汇 总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问题 的通 知
( 0 5年 1 20 2月 1 6日 围 税 函 [ 0 5 儿 9 20] 8号 )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 合并) 纳税的有关规定 , 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 以及中铁 快运有限 公 司、 广州铁路( 集团 ) 司 2 0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公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国税函[2008]106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现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印发你们。

上述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

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集团名称1 中国烟草总公司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 国家电网公司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 中国农业银行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国家开发银行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铝业公司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 中国华润总公司2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2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2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3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3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5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37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1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42 汇丰银行43 富士康科技集团44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45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21〕77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
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我局国税《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函发[1990]924号),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财税[1986]326号)、《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失效]》(财税[1986]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

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

1991年1月11日
——结束——。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标 签】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函﹝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3-14【实施时间】2013-03-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

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

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

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

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

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
题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3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6.12
【实施日期】199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
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国税函[1997]355号1997年6月12日)
近接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关于1997年度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经综[1997]11号)。

经审核,同意该中心向下属单位及铁道部所属单位提取1997年度管理费460.65万元。

该中心下属单位及铁道部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
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
— 1 —
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式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0月12日印发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2001年9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目)(四)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五)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六)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七)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八)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九)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十)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十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十三)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十四)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的勘测设计项目属于国家指令性特殊项目,是职务性活动,不是提供劳务。

因此,对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不应征收营业税。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9.07•【文号】财预[2012]3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
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1号)
纳 印花税 单位 2 0 0 4年 印 花 税 款 占 铁 路 局 印 花 税 的 比 例 计 算 ( 附 表 ) 按 季 向 原 汇 总 缴 纳 单 见 ,
位 所在地 的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 。对采用异 地汇款方 式缴纳税 款的 。 原汇 总缴纳 单位所在 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 应通知铁 路局将税 款直接 汇入税务机 关在 国库开设的 。 待缴库税 款 专户 。 ( ) 装箱和 特货公司货 运业务 应纳的印 花税向 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 关缴纳 。 二 集
( ) 资铁 路公司 、 方铁路 货运业务 应纳的 印花税向机构 所在地 税务机关缴 纳。 三 合 地
五、 方税务机 关根据 国 家有关 规定 , 地 按代 征 印花税 税款金 额 的 5 付给 铁 路部 门代征 手 茗 续 费。手续 费由税务机 关按规定 及时给付 。 铁路部 门不得从代 征税款 中直接扣除 。
六 、 通知 自 2 0 本 0 6年 8月 1日 起 执 行 。 2 0 0 6年 8月 1日 以 前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款 不 再 进 行
调 整 。《 国家税务 总局 铁道部 关于铁 路货 运凭证 汇总缴纳 印花税 问题的联 合通知 》 ( 9] ( 8 国税
地字第 0 4号 ) 《 9 、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 改变 铁路 国际货运凭 证 印花税缴 纳办法 的通知 》 国税函 (
计税依 据。 三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和 税 款 代 征
以运 费金额按 万分之 五的税率分别 计算承 、 托运 双方的 应纳税 额。税 额不足 一角的 免税 。
超过 一角的四 舍五入计算 到角 。
维普资讯
铁 路运输 企业在收取 货物运 杂费的 同时 必须 代征 托运方 应纳的 印花税 ,并记 入运费结 算 凭证 的 印花税 ” 目内 。 费结算凭 证不 再加 盖 印花 税代扣 专用章 。 项 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铁道部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30日)部直属企业:根据《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后简称“管委会”)制定了《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现发给你们,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据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境外企业应根据当地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差异的条款,应报管委会核备后执行。

前发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1: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企业经营重大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企业必须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实际出发,按科学民主程序审慎决策。

企业要对决策负全责,并按本报告制度向管委会报告。

一、报告的范围(一)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1.新设立企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和上市。

2.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3.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单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担保(以信用、合同等形式为其他企业承担的融资或融资租赁保证责任行为)。

4.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5.按规定应报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问题。

(二)报管委会审核和备案(简称核备)的重大问题1.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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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汇总缴纳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141号
【发文日期】2007-03-30
【实施时间】2007-03-3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7﹞2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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