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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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 2005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 2005年12月15日

得税额 , 根据 月度或季度 预缴 所得税 的数额 , 定该 年度 确 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表 ,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 供税务 提 机关要求提供 的有关资料、 结清全 年企业所得税 税款 的行
为。
第八条
纳 税人在 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 税纳税 申报 时,
其他 内容 ) ( ) 三 各案事项 的相关资料;
业所 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 ,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 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 则 ”) 《 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所 得税 暂行条例 》及其 实

施细 则 ( 以下简称 “ 条例及其 实施细 则” 的有 关规 定 , ) 制
如委 托中介机 构代 理纳税 申报的 ,中介机构应 当出具包括 纳税调整 的项 目、 因、 原 依据、 计算过 程、 调整金额等 内容 的
报告 。
第九条 实行查 账征收和 实行 核定应税 所得 率征收
纳税人应 当根据税收法律 、法规和有关税收
第 三条
规定 正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 如实 、 正确 填 写企 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及其 附表 , 完整报送相关 资料 , 并
第十条 纳税 人因不可抗力 ,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 申报 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 申
报。
第四条
纳税 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 应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 度纳税 申报期内,发现 纳税 申报有误的, 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 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 人在 纳税 年度 内预缴的税款 少于全年 应纳税额 的, 应在汇算清缴期 限内结清应补缴 的税款 ; 预缴 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 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 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 纳的所得税 。 第十三条 第十 四条 纳税 人补缴税款确 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 纳税 人在年度 中间发生解散 、 破产 、 撤销情

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财务政策-吴子云

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财务政策-吴子云
不得预提的情形
– 不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及重组基准日之 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
– 重组不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或未发生 实质性重组的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只能作为 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两级管理主体的责任
企业
– 完善制度 – 政策解释 – 履行管理职责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新企业财务制度培训班
——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财务政策
财政部企业司制度处 吴子云
wuziyun@ 2010年6月
内容提示
有关背景 相关文件 政策要点
企业收入分配格局
组成内容:
– 工资,包括货币化改革形成的津贴、补贴 – 工资附加: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 – 福利: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中长期激励
关于人员
– 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离退休人员/合规内退人员
关于时间
– 2009年6月25日及以后重组的企业(规范性文件 无追溯调整效力)
职工安置费用的内涵(一)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 经济补偿金:仅限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月工资高于当地工资3倍的,按3倍算,且最多支付12个月
– 移交社保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费用,从当期费用或净资产中支付
– 依法审核重组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预提方案 – 统筹考虑所监管范围内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和企业集
团内部的分配差距等因素,要求企业整合或调整重 复和雷同的统筹外费用项目
– 可授权集团公司审核企业集团三级(孙公司)及以 下企业重组中涉及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事项
统筹外费用的管理要求
性质:给予老职工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 量力而行: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按时足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规范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规范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规范意见一、改制财务审计规范意见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制包括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引入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建等多种形式,与这些形式的改制相关的、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而依据有关文件对相关国有企业主体实施的专项审计,都属于改制财务审计,适用本规范意见。

国有企业股东增持国有股权或者收购非国有股权的,对相关单位的审计也参照本改制财务审计规范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为拟上市而进行的公司制改建的审计,不适用本规范意见。

二、改制财务审计的政策依据改制财务审计依据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1、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范;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4、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及其配套文件。

【说明:一般改制财务审计,确定拟改制企业财务状况和损益情况所依据的会计规范统一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公司制改建的,除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外,还可同时按照财企[2005]12号文和财企[2002]313号进行账务调整。

】三、改制财务审计的目的、作用和基本任务(一)改制财务审计的目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确保国有产权实现其应有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公平合理和顺利实施;促进规范和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2009年财务决算资料

2009年财务决算资料

2009年财务决算资料--福利费篇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职工薪酬包括:(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6)非货币性福利;(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标 签】企业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管理,财务处理【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企﹝2005﹞12号【发文日期】2005-01-26【实施时间】2005-01-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

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

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

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付福利费”处理方法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应付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付福利费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理。

该财政部通知全文如下: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企[2007]4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12施行日期2006.05.12文号长政办发[2006]12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 字(1998)66号
13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土地法规 土地问题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
14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国有资产管理
6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ຫໍສະໝຸດ 1-18号)第10号: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 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第12号: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指引 第13号: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
21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资产评估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财政部)
22
股份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问题及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架构的财务考虑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股东出资 股份制改造与资产评估
备忘录
公司法
会计法规
审计法规
若干规定
外资管理
资产评估
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规范问答
其他
3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新《公司法》主要财务会计与审计规定
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期限、比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净资产折股比例) 公积金制度(取消计提公益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济政办字[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0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申请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企业,其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

重点用于支持面向我市的基础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含软课题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主要推进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化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耗能低,污染少,能够带动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突出支持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与新能源、资源与环境、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

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专项,重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培植一批知名品牌。

财企[2008]34号

财企[2008]3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

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

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福利费与工资怎样区分哪些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0403

福利费与工资怎样区分哪些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0403

福利费与工资怎样区分?哪些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福利费与工资怎样区分?1、工资和福利的定义不同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金钱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福利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

比如工作餐、工作服、团体保险等等。

2、工资和福利的分配原则不同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并以劳动量为标准,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

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企业福利。

法定福利,是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劳动或者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属失去工资收入时,国家或社会根据他们特殊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物质帮助原则所给予的生活保障。

企业福利,是对正在劳动岗位上的劳动者,在参加按劳分配的同时,为解决他们共同的和特殊的需要,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所给予的一种帮助。

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情况,可以自行决定企业福利,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主要由集体支配,定向使用。

3、工资和福利的作用不同工资的主要的作用是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家庭成员生活教育等需要,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时共同约定的,如果发生改变需经过双方协商。

法定福利不单是经济手段,而且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

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

从法律上讲,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

企业福利的目的是补充满足劳动者生活需要和一定期间的特殊需要及精神需要。

哪些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账务调整会计处理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账务调整会计处理

实务与栋作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账务调整会计处理周巧兰摘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需要在资产清查、资 产评估、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改制后新企业股东投入等阶段进行会计调整处理。

本文分析了企业在以上四个阶段账务调整相关的会计处理、企业改制完成后调账建账处理的两种方式和企业改制账务调整会计处理注意事项,以期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账务调整会计处理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改制;账务调整;会计处理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完善公司法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到2020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共中 年,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按照这一要求,各全民管理系统自动计算收人确认时间、比例、金额,提醒财务人员 及时办理收人确认手续。

科研经费收人方法一经确定,在同一会计期间不允许变 动,且须在财务报告编制说明或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

(三)建立应收、预收款项辅助账簿对核算系统定向按需委托开发或自我延伸开发,构建 科研经费往来款项与收支确认相链接的辅助管理体系,以项目+预收或应收单位为辅助管理对象,建立健全科研项 目往来款项辅助管理账簿,使项目经费立项、往来款记录 与核销、收人确认等同步衔接,计量记录信息一一对应。

并 协调科研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定期核对、清理、核销往来 款项,不断加强往来款项管理,确保单位权益不受损害,认 真履行主体责任及义务,为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好财务 保障。

(四)搭建新型合同管理体系对现行的合同签订模式、管理体系认真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国家对科研经费“放管服”相关政策要求,以科研主管部 门科技处为合同管理主体,构建以业务为中心的合同管理 体系,统一设定合同模板、内容条款、资金支付方法选择等 关键内容,利用单位互联网办公平台,整合打通内部网络通 道,把科研管理中心设置在主管科技部门,实现与业务、财 务部门互联互通,搭建科研项目手机APP快捷登录端口。

职工疗养费范围

职工疗养费范围

职工疗养费范围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规范职工疗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保险有关规定,参照周边油田单位的做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挥部职工疗养实行定点疗养、费用包干、凭票报销。

疗养地点定在吐哈石油大厦企业集团太湖度假中心。

第二章疗养范围第三条凡连续工龄满3年(含3年)以上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册职工享有疗养资格。

第三章疗养原则第四条坚持工龄长短、劳模优先和向科技骨干倾斜的原则。

第四章疗养条件第五条工龄在15年以下的,每4年享受一次疗养;工龄在16-30年的,每3年享受一次疗养;工龄在31年以上的,每2年享受一次疗养。

第六条获得指挥部级劳动模范称号者,每3年享受一次疗养;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开发建设新疆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者,每2年享受一次疗养。

第七条获得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高级技师职业任职资格的人员,每3年享受一次疗养;获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每2年享受一次疗养。

第八条职工疗养的确定,依据工龄长短、劳模等级、高级职称(职业)任职资格三个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但不能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享受一次疗养待遇。

第十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在此期间不得享受疗养待遇。

第五章疗养费用第十一条在册职工每人每次疗养费用6121.6元,从职工福利费列支。

第六章疗养假期第十二条每人每次疗养假期为20天(包括往返路途)。

疗养假期可在一个疗养周期内的任一年度享受,也可与疗养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合并使用,但不能跨疗养周期累计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外出疗养时,凭单位工会开具的赴外疗养单到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七章疗养手续第十四条各单位工会每年按符合疗养条件职工人数的50%确定具体疗养人员,经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核,公示一周后,由工会向疗养人员开具赴外疗养单。

(员工福利待遇)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员工福利待遇)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工会经费的列支范围2007-11-13 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社区问:请问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哪些项目?答:企业拨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应主要用于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以及为职工提供的各种公益性、救济性服务项目,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

一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国办发【2003】9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发办【2005】60号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8、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10、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评估机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财企【2011】450号1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12、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份题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财企【2006】109号1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1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17、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30日财企【2009】46号1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财企【2010】199号19、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6日财金【2011】59号2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2日财文资【2012】15号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2013年5月10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2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2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30、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3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3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34、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3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

工资结余规定

工资结余规定

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应付工资等结余的财务处理在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一些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下形成的特定负债(如工资和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极为重要。

2002年7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313号文”),首次提到相关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2005年以“313号文”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财企[2005]12号文(以下简称“12号文”)对相关负债按照形成方式加以区分,同时分别负债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2006年财政部又制定了《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对“12号文”进一步明确并加以强调。

本文对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及实务中的应用和涉税事项进行说明。

一.具体的规定1、工资的结余。

改建时应付工资的余额分为两类:应发未发的工资和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所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

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给职工,从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应当作为负债予以清偿;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应转为国有资本独享的资本公积金,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2、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

改建基准日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注:在执行财政部财企[2006]67号文件规定后,不再有公益金项目,结余的公益金将转入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3、新旧规定的衔接及延伸。

在“12号文”下发之前已完成公司制改建,且结余的工资基金、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当时未结转资本公积金的,现有余额应当向原国有股东清偿后核销相应负债,或者将其转作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

同时“23号文”对已经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进行延伸,当该类公司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付工资等余额的财务处理,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009年财务决算资料--福利费篇

2009年财务决算资料--福利费篇

2009年财务决算资料--福利费篇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职工薪酬包括:(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6)非货币性福利;(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一、关于离岗退养的一般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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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5年1月26日财企〔2005〕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

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
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

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三、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在公司制改建中核销国有权益的财务处理
在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由于资产损失或产权转让等原因,经核实批准实际折股的国有权益或国有产权转让作价少于原有账面价值的,母公司相应核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投资损失可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依次以结余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抄送: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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