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章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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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
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二、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是专指特的调解, 它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一)仲裁的原则 1.强制仲裁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一裁原则。 4.仲裁独立原则。
除以上几个原则外,劳动争议仲裁还应遵循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等。
(二)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开庭和裁决。 (1)庭前准备。 (2)审理。
开庭审理按以下步骤进行:
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只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程序才可能启动。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集体合同的订立争议、 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方面均具有法定的职责,所以事实上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已经成为我国现行制度下重要的劳动争议 处理机构。
第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 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 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
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 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
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调解协议。
三、仲裁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是处理劳动 争议的必经程序,是劳动争议司法救济的前置程 序。
第五,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第六,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 解。
第七,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3)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4)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 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四)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②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五)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
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曾任 审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 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 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④律师执业 满3年的。
(5)仲裁的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 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 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规定了短期办案时限。
(三)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以
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在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 上,辨明是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从而 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公正处理原则 公正处理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
动争议处理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得袒护任 何一方,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 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 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
捷 上编 第十章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四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 第三方主持,依法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一种 方法。 (二)及时处理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设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 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二)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三)法律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决定了它 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构, 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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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类型。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三种,包括: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 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 能的组织。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 代表组成。 3.调解员的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 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及时处理,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 案件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迅速处 理结案,消除纠纷,不能拖延。
及时处理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集中表现在以下方 面:
(1)为了便于及时处理,规定多个调解组织, 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 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仲裁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1)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 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