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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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阅读提示: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一年来,北京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0.7%,判决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

01 .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

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

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

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一大亮点。

该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将权利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某公司受到被诉决定影响的权利既不是人身权,也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是得到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支持,进而获取科研有利条件的权利。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背景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定救济方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则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

案例描述小明是某城市的一名商人,他在该城市投资开办一家小型企业。

为了开展业务,他申请了该城市政府的一项低息贷款。

政府在处理他的申请时却拖延了很长时间,导致他的企业无法按时开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小明认为政府的处理行为存在过错,严重影响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决定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此事。

他向该城市政府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政府依法改变或撤销处理行为,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政府在收到小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织了一个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

复议委员会在仔细调查此案后,认为政府在处理小明的申请时确实存在过错,并对小明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复议委员会决定支持小明的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政府改变原来的处理行为,并赔偿小明遭受的经济损失。

政府在接到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后,决定依法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来的处理行为,支付小明相应的经济赔偿。

小明对政府作出的决定表示满意,并决定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继续经营自己的企业。

以上案例描述了一则关于行政复议的实际案例。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种重要程序,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法定的救济方式。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申诉,并请求改变或撤销该行为,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通过行政复议获得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些都证明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1、案件背景1.1 案件概述在这一部分,简要叙述案件的背景和基本情况,包括相关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等。

1.2 争议焦点在这里列出争议焦点的具体内容,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

可以涉及的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等。

2、行政复议请求在这一部分中,详细说明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包括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原有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可以引用相关的法条和法规,以支持复议请求的合理性。

3、事实与理由在这一章节中,详细的事实和理由,用以论证行政机关原决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

使用具体的例子和证据,以加强主张的可信度。

4、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部分中,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对每个法律法规进行简要的解释和注释,以加深读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5、反驳行政机关观点在这一章节中,针对行政机关可能提出的陈述和观点,进行详细的反驳。

通过举出具体的事例和法律论证,驳斥行政机关的观点,从而支持自己的立场。

6、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在这一部分中,明确所请求的具体内容,即撤销或改变行政机关原有的决定,并给出合理的依据和理由。

并表达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认真对待复议请求,合理处理该案件。

7、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和其他相关文件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列出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以便读者理解。

)- 法律名词1:注释1- 法律名词2:注释2- :::。

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

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

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的一种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

下面列举了10个关于行政复议的指导案例,以供参考。

1. 案例一:某市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和调查,发现政府部门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

2. 案例二: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导致其利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决定程序不合规,决定对该行政决定进行撤销并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3. 案例三:某省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被拒,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认为政府部门的拒绝理由不充分,决定撤销原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审查。

4. 案例四: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市民的损失。

5. 案例五:某县一位农民因政府部门的征地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征地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决定撤销征地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征地程序。

6. 案例六:某市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满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裁决依据不充分,决定撤销原裁决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裁决。

7. 案例七: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撤销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审查。

8. 案例八:某省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处罚依据不准确,决定撤销处罚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9. 案例九: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市某区居民,因子女就学问题与某区教育局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王某向某区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区教育局作出的不受理其子女就学申请的决定。

然而,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

王某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三、案例分析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某区教育局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者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予以改正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

某市民因为违章搭建了一个违法建筑,被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市民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市民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理由,认为自己搭建的建筑并不违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过复议委员会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支持市民的决定,认定市民的建筑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撤销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拆除决定。

这个案例中,行政复议起到了纠正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作用,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市民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得到了及时的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行政复议的案例还有很多,不同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不同的行政行为,但是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当遇到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大家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够充分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林信成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信成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信成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司法局【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林信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庆亮【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信成【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市司法局作为朝阳司法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接收林信成针对朝阳司法局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的职权。

关于林信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法定的申请条件。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复议为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复议为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复议为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之前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以一起行政复议案例为例,分析行政诉讼的流程、要素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多年来一直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销售业务。

由于资源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乙市环保局决定对甲公司进行罚款,并要求停止相关的开采活动。

甲公司对此决定不服,遂向乙市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在行政诉讼之前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下,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甲公司在收到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乙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申请书中,甲公司需要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乙市环保局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甲公司对乙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可以继续向省一级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在省环保厅进行复议时,双方可以再次进行听证和陈述,省环保厅则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如果甲公司对省环保厅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复议要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以下要素需要被重点考虑:1. 事实的真实性:甲公司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无罪或部分无罪。

例如,甲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的环评报告和治理计划等来证明其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已经采取了环保措施。

2. 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甲公司需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中与此案件相关的法条,以支持自己的申诉理由。

3. 手续的合法性: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填写,并且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行政机关。

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其优点包括程序简便、效率高以及成本低廉。

北京2023行政复议法 案例

北京2023行政复议法 案例

北京2023行政复议法案例一、背景介绍1.1 北京市政府于2023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旨在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1.2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为此法案的实施给出了具体的案例挑选和分析。

二、案例一:申请人申请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被拒绝2.1 申请人在申请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被相关部门拒绝并给出了明确理由。

2.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2.3 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审理并给出合理处理意见。

三、案例二:企业被罚款并要求停业整顿3.1 一家企业因违反相关法规,遭到了行政部门的罚款并要求进行停业整顿。

3.2 企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辩护理由。

3.3 行政复议机构审核了企业提供的材料,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减轻了企业的处罚并给予了合理的整改意见。

四、案例三:个人因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4.1 一名个人因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4.2 行政复议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做出了结论和处理意见。

4.3 该案得到了公正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五、总结5.1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复议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2 该法案的出台不仅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机关的法治化建设,也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5.3 未来,我们期待《行政复议法》能够在更多的实际案例中发挥作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六、案例四:土地征收补偿纠纷6.1 在某县城进行城市更新项目,需要对一大片土地进行征收,其中包括一些农民的自留地。

6.2 有部分农民对政府提供的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认为补偿不公平。

6.3 这些农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评估他们的自留地价值,并提出了详细的土地评估报告和权利证明。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考试题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考试题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考试题库大题(共10题)一、案情:犯罪嫌疑人魏某因涉嫌贪污罪,被A直辖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之后,魏某收到风声,逃至国外,通缉1年后无法到案。

为了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检察院要求法院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经查,魏某的财产集中在他位于A直辖市的6000平方米大别墅中,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1.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程序的条件有哪些?2.检察院申请进行的没收违法程序,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是否需要开庭审理?3.在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中,如果魏某到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假设本案被告人魏某没有逃跑,被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至人民法院,如果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出逃,法院能否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审理被告人死亡,法院能否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二、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将一起盗窃案件立案侦查后,以刘某有重大嫌疑为由拘留,后提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

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刘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刘某在服刑期间进行申诉,经再审确认刘某无罪。

刘某被羁押247日。

刘某接到再审判决书后,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2)应如何支付刘某被限制自由的损害赔偿金?(3)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刘某的请求?(4)刘某如果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救济?【答案】三、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

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

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

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

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2016年度行政复议10件典型案例和24件优秀案例

2016年度行政复议10件典型案例和24件优秀案例

WORD 格式可编辑2016 年度行政复议10 件典型案例和 24 件优秀案例2017年7月2016 年度行政复议10 件典型案例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柴某不服某市卫生计生委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甲航空技术公司不服省××厅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蔡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陈某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洪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詹某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萧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严某某不服某区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尽到必要、合理的检索和查找职责,而不能课以申请人过多的释明义务。

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不予处理。

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申请人:任某被申请人:省××厅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2015 年 11 月 23 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 弄 32 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一书四方案”)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协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金发放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于2015 年 11 月 24 日收到申请,同年12 月 7 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查询征地须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报批批次等信息。

公司法典型案例索引

公司法典型案例索引

典型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典型案例索引1昆明某生物应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负责2谢某与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隐名股东3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驳回通知案/关键词:公司经营范围4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分公司责任承担5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定6某房地产实业公司等与某集团侵犯公司财产权和经营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关联关系人承担责任7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议事规则的效力8朱某与某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10冼某等与张某限制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出资义务11高某与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出资证明书12吴某不服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确认案/关键词:股东的形成标志13北京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叶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变更登记14杨某与云南某光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查阅权15成都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蔡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收益权16北京某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17高某与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会决议效力18成都某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会决议效力19北京某汽车运输场与陈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董事会决议效力20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损害公司利益赔偿21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监事监督权22李某等与某酒业有限公司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一人公司变更23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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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东知情权35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关键词:资本公积金36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公司账户37周某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清算组的成立38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某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公司僵局与解散39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谭某等四被告股东侵权纠纷案/关键词: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解散40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某等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清算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41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关键词:法人吊销执照的清算42章某等与王某财产赔偿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自行清算43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清算组成员重大过失责任44某加工厂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假冒公司名义45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46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关键词:权证47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虚假陈述48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关键词:客户交易结算金49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关键词:收益承诺禁止50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环宇证券营业部证券回购纠纷案/关键词: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51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关键词:客户资料的保护52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关键词:雇佣法律关系53林某与海南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关键词:生活补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54四川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某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规章制度的效力55广州市某汽车用品商行与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6广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擅自变更劳动岗位57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关键词:劳动合同成立的认定58陈某与广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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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92天津某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证券公司破产93上海某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管理人其他证券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94重庆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纠纷上诉案/关键词:破产中的税款债权95云南某厂破产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案/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96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银行某市开发区支行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诉案/关键词:破产债权的利息截止日97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重整计划异议98昆明某厂破产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案/关键词:优先清偿99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洗钱案/关键词:以股份形式掩盖资金来源100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某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0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102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孙德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孙德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孙德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贾宇军【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德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孙德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德安【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婧【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孙德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朝阳区政府依法具有应孙德安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一审法院已作论述,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一审法院对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朝阳区政府依法具有应孙德安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一审法院已作论述,本院予以认可。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系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件之一。

本案中,孙德安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未依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故,孙德安依法具有要求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权,是其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与履责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然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孙德安要求的职责,涉及国典华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而孙德安仅系该小区众多业主中的一员,不能概括行使业主应当群体行使的权利。

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

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

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实用版】目录1.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概述2.具体案例分析a.案例一b.案例二c.案例三3.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5.结论正文【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概述】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践的一次全面梳理和总结。

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揭示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具体案例分析】【案例一】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对某市政府的征地补偿决定不服,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市政府的补偿决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遂决定撤销该决定,并要求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例二】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对某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处罚幅度过重,因此决定撤销该决定。

【案例三】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对某省政府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异议,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因此决定撤销该报告书。

【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行政复议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2.行政复议程序简便,便于当事人申请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3.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被申请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具有较强的监督功能。

【结论】总的来说,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王某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2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军军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军军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军军【代理律所】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违法行为地位于朝阳区,朝阳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社区戒毒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政府具有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相应审查的法定职权。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张敏芝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敏芝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敏芝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8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哈胜男【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哈胜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敏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敏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敏芝【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丽娜【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敏芝【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5 23:40:46张敏芝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复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84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敏芝,女,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春元(张敏芝之子),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文献,区长。

委托代理人武力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敏芝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行初10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田卫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卫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卫华【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朝阳区政府针对卓宝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朝政复不决字〔2020〕第198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孙某某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孙某某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孙某某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案号】(2015)行提字第1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6.05.12裁判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申请了解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

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起诉人缺乏诉的利益,则无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正文孙某某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该省省长。

委托代理人闫敏,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春梅,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吉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孙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2)行监字第682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永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凤云、代理审判员胡文利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孙某某向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将其房屋用途由“住宅”变更为“商用”。

登记机关称,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吉林省住建厅)1999年11月17日公布的吉建房字〔1999〕27号《关于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吉建房字〔1999〕27号通知),变更用途须经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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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
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不出庭
应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2015年1月以来其诉朝阳公安分局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拒不出庭应诉违法;2、安排其查阅被申请人朝阳公安分局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向其邮寄或由其当面领取该申请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朝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孙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孙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该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是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孙某针对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行为向被告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原告孙某提出的要求被告朝阳区政府安排其查阅相关材料、向其邮寄或当面送达决定书的请求,属于原告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朝阳区政府认定孙某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朝阳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孙某的复议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向孙某邮寄送达,朝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一些行政案件中原告方也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行政诉讼法要求的“民告官,能见官”义务,也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和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责。

从司法实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客观、全面地了解本机关执法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与水平,有利于密切官民关系,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与源头预防。

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应当得到切实落实。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一项制度,是该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诉的形态之一。

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款规定的主旨是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而出庭应诉包括两种形态:其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二是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基于委托的,该委托的条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

只要是“不能出庭的”,皆应当委托,且只能“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不允许行政诉讼中见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情形发生。

否则将视为行政机关放弃了当庭答辩、放弃当庭陈述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机会而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行政机关将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

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什么不能出庭,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不是该法所规定的内容。

所以,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违法的复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同样,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范,一律强行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本案的意义在于其阐明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属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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