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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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14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148号)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园林)局、环城四区建(容)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综合整治成果,确保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现制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本市综合整治成果,保护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挖掘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总量控制和积极推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原则。

第四条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各道路管理单位,各道路管理单位应优先安排计划内的工程。

第五条各道路管理单位须在每年的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掘路申请须到市(区)行政许可审批中心办理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审批大厅外进行审批。

第七条已批准的掘路项目必须按照计划的工期组织施工,无故超过批准开工日期30天以上不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因工掘路申请手续。

第八条破路施工方案周密,工期安排合理。

禁止拖延工期,施工工期超出计划工期的,要在有效期满5日前补办延期手续,延长的工期不得超过申请工期的20%。

第九条施工要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范围施工,施工现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版面尺寸不小于1.5m*1.0 m。

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内容概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文件 市政公路管理 规费 〔 2010 〕 19 号 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2、道路、桥梁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主题词: 财政 收费 标准 通知 ( 共印80份 ) 抄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公路行业管理办公室, 局财务处、管理处、审计处、法规处,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1.引言1.1 概述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概述部分旨在简要介绍该主题,并提供一些背景信息。

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在使用高速公路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这给广大司机和乘客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维护高速公路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实现受损设施的修复或更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赔偿,以减轻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高速公路设施赔偿的背景和意义。

然后,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最后,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为公众提供更全面、准确和有用的信息,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并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部分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的课题。

1.2文章结构在本文中,我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机制。

本文将从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在概述部分,我将简要介绍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这部分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其对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作用进行阐述。

其次,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整体结构安排和各个章节的内容安排。

通过明确文章的结构,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本文的逻辑脉络和内容安排,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文的核心观点。

最后,在目的部分,我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向,以期对该领域的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收取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规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包括施工、设备、监理、设计、勘察和桩基检测)的交易服务费一律按中标金额。

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四、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五、规范统一收费政策。

根据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的性质,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公益一类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服务机构确需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行成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7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四、原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原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损坏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十)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冬季除外。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20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基本情况

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道路养护与维修;道 (河东)卫国道108号 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道路灾害抢修与保通。 负责河东区市政产(国有)楼群、里巷、甬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维修;负责移 (河东)上杭路 交我单位公产房屋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负责区内防汛排涝工作。 承担区管市政产权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承担区管市政产权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河北)富强道9号 (河北)三马路118号
坐落地点
(和平)营口道241 号增1号 (河东)八纬路105 号
联系电话
27835045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天津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天津市 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办公 室) 天津市市政工程学校
全额拨款
24308873
自收自支
(南开)二纬路18号 (河东)红星路107 号
58695683
全额拨款
24385574
市政公路管理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单位性质
自收自支
主要职责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工程规划;承担市政工程、建设工 程、公路工程、岩土勘察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咨询、项目管理与总承包 承担市管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承担市管道路桥梁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 管道路占路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规费的收取管理;监管新建、扩建、改造道桥 项目的规划建设过程;负责对城市桥梁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技术现状评定。 负责市政公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管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和 项目执行管理;承担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甲方工作,负责市政道路、桥梁、 公路、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 负责市政公路及城建系统职前、职后学历教育;负责市政公路行业技能等级培 训、考核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起草我市高速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参与高速公路规划工 作,负责组织高速公路前期工作;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联网收费管理; 组织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后评估;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运行情况的监控、信息 采集与发布及应急处理;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 负责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对高速公路大中修项目及 组织、实施并管理公路及附属设施大、中修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 承担区管市政产权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按照市、区分工,主管区管道路、里巷(楼区)道路设施的新建、翻修、养护管 理工作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公路赔偿标准是指在公路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需要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依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天津是中国的直辖市之一,公路赔偿标准对于城市的交通安全和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一、天津公路赔偿标准简介天津公路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公路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在天津,对于因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根据被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这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2. 丧葬费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根据亲属的请求以及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可以赔偿其丧葬费用。

3. 误工费赔偿: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可以根据其工资水平和误工的时间进行赔偿。

4. 赔偿康复费: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以按照被害人不同的残疾程度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残程度、年龄和职业失能等因素进行评定。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在天津,对于因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赔偿:1. 损坏车辆修理费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可以通过修理费的方式进行赔偿。

修理费的金额将根据车辆实际受损程度和修复费用等情况进行评估。

2. 财产丧失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按照被害人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3. 交通费用赔偿:如果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被害人的额外交通费用(如拖车费用、停车费用等)增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四、天津公路赔偿标准的最高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公路赔偿标准的最高限额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具体金额将根据事故情况的严重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以及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天津公路赔偿标准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指的是在天津市范围内,发生公路交通事故时,对各类损失进行赔偿的一套统一标准。

公路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公路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1.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依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关和交通运输机构应当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这一法律要求,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来明确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2.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发生的公路交通事故。

这包括天津市内的所有公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交通路段。

不同于城市区域的交通事故,公路赔偿标准主要适用于车辆之间的碰撞事故,而不包括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

3.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赔偿项目:3.1 人身伤亡赔偿如果公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依据受伤人员的伤势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赔偿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依据车辆价值、事故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

其他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还包括修理费、拖车费、财产丧失赔偿等。

3.3 精神损害赔偿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还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主要指的是因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痛苦、精神压力等心理方面的损害。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赔偿。

4.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当天津市范围内发生公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故报警与立案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在城市中,市政设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市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市政设施可能会受到损坏,这给市政部门增加了一项任务,即确定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

本文将探讨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内容。

市政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共交通设施等。

当这些设施遭受损坏时,损坏赔偿费项目包括设施维修或更换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包括其他相关费用,如交通疏导费用、临时设施费用等。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标准。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损坏程度、损坏原因、设施的年限等因素。

通常,市政部门会建立相应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确保损坏赔偿费的公正和合理。

关于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计算,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采用设施残值和折旧计算公式。

设施残值是指设施损坏后的剩余价值,折旧是指设施价值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减少的过程。

根据设施的残值和折旧程度,可以计算出相应的赔偿费用。

此外,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损坏给市民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如果市政设施的损坏导致交通拥堵、生活不便或者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应该相应提高。

市政部门在确定损坏赔偿费标准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对于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支付责任,一般由损坏设施的责任方承担。

责任方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应当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如果责任方无法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市政部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障赔偿的实施。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至关重要,必须保证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通过建立明确的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可以激励责任方更加重视和保护市政设施,同时也能够及时修复受损设施,提高城市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

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津城管公用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公路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计划编制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工程施工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的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规定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道路桥梁养护作业,不包括保养小修及道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市管设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管设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养护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据各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的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3•【字号】津政发〔1991〕43号•【施行日期】199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1991年9月13日津政发〔199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占路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施行,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0年下发《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0〕160号)。

根据执行中遇到的情况,现就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和时限向市政部门缴纳占路费。

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擅自批准占路和收取占路费。

二、占路收费按地区和性质的不同,实行差价收费。

外环线至中环线(中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至内环线(内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见附件一)。

三、申请占路者要按照道路管理的分工,到市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递交占路申请,同时到相应的市政占路管理收费所缴纳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后,方可占路。

为方便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和占路管理收费所要实行联合办公。

市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市管道路的占路费,市内各区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区管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的占路费。

申请占路者,在办理占路手续时按批准的占路面积和时间缴纳占路费。

凡批准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次缴纳;超过三个月的按季度缴纳,于每季度首月前十日内一次缴纳本季度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办理占路手续,并按月缴纳占路费,于每月前十日内缴纳。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每逾期一天,按应缴占路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

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

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非开挖修复是指在不破坏地面和地下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修复和维护工作。

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是对非开挖修复工作的费用、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进行规定的文件。

一、费用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中明确了非开挖修复工作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备使用费等。

材料费是指非开挖修复所需要的各种材料的费用,包括修复材料、填充材料等。

人工费是指进行非开挖修复工作所需的人员的工资费用。

设备使用费是指使用非开挖修复所需的设备的费用。

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对这些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和规定,确保修复工作的费用合理、公正。

二、工作内容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中明确了非开挖修复工作的内容。

这些工作内容包括路面修复、管道修复、桥梁修复等。

对于路面修复,非开挖修复的工作内容包括修复路面的损坏部分、修复路面的裂缝、修复路面的坑洞等。

对于管道修复,非开挖修复的工作内容包括修复管道的破损部分、修复管道的漏水问题、修复管道的堵塞问题等。

对于桥梁修复,非开挖修复的工作内容包括修复桥梁的损坏部分、修复桥梁的裂缝、修复桥梁的腐蚀问题等。

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对这些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规定,确保修复工作的内容准确、全面。

三、工作标准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中明确了非开挖修复工作的标准。

这些工作标准包括修复工作的质量标准、修复工作的进度标准等。

修复工作的质量标准是指修复工作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包括修复的牢固度、修复的平整度、修复的美观度等。

修复工作的进度标准是指修复工作应按照的时间进度进行,包括修复的起止时间、修复的工期等。

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对这些工作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修复工作的标准达到要求。

四、其他要求天津市非开挖修复定额还对其他与非开挖修复相关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这些要求包括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等。

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是指参与非开挖修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施工工艺的要求是指进行非开挖修复工作时应遵循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佚名
【期刊名称】《市政设施管理》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成立于1950年,现隶属于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天津市市管道路(含中心城区快速路)、桥梁、地道和隧道(即将接收)设施的养护维修;承担市管道路、桥梁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管道路占路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规费的收取管理;监管新建、扩建、改建道桥项目的规划建设过程;负责对城市桥梁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及技术现状评定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法规性文件的起草。

【总页数】1页(PF0004-F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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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引领城市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城市道桥管养经验介绍 [J], 满连顺;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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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除垄断推动汽车后市场转型升级——访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处长孙玉栋[J], 殷秀凯
4.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J], 无
5.天津市排水管理处简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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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收费标准

天津城市建设收费标准
约0。5元/平米
1800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6
6-15
15-35
35—75
75—10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环保验收费
根据以前各项目情况估计 2万元每个项目
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
工程范围: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津价房地(2005)77号
3
一户一表费
一户一表(10—20A)约660元/部.
203280
4
土建站、箱式站
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站、配电间设备1.5—3元
地籍科
90000
1000平方米以上
(总建筑面积—1000)/500*40+120;每平米1。5-2.5元。
16
人防异地建设费
9F以下(6B级)
经济适用房
4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58万
商品房
8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9。5F以上(5级)
经济适用房
10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商品房
20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427040。16
成品房设计费
一般情况1。5-3.5元/平米,与要求设计房型种类多少、方案设计复杂程度、成品房面积、是否含水电改造有关;
1245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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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汇法网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
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

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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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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