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度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天津市度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天津市度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津贴、精
神损害赔偿等。
- 死亡赔偿:丧葬费用、丧失赡养费、丧失赡养费的利息等。 - 伤残赔偿:护理费、鉴定费、收养费等。
2.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 直接损失:修复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
- 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利润损失、生活费用补偿等。
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损害程度和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具体的数额标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痛苦程度、赔偿会产生的警示效果等因素进行判断和确定。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1.引言
1.1 概述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概述部分旨在简要介绍该主题,并提供一些背景信息。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在使用高速公路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这给广大司机和乘客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维护高速公路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实现受损设施的修复或更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赔偿,以减轻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我们将介绍高速公路设施赔偿的背景和意义。然后,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最后,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为公众提供更全面、准确和有用的信息,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并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设施的可持续发展。让
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部分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的课题。
1.2文章结构
在本文中,我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机制。本文将从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在概述部分,我将简要介绍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这部分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其对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作用进行阐述。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在规划阶段,《规定》规定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应当含有养护用房、信息化管理系 统等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内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需要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道路桥 梁专项规划。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变更或者灭失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由产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或者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属地区县人民 政府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
第十三条设置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及其管线井(孔)、井盖、标志等,由权属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
文件内容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津政令第1号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已于2013年3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 2013年4月8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
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规定,我委将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其名称调整为"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现将调整后的《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市市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市局11998)158号)和《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增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修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市政管委[20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编制说明
2、市政设施损坏赔偿项目及标准
编制说明
一、"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是按照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收费项目。《条例》规定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
备案。为此,我委根据当前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实际,依法对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
二、本次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在1998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调整《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和标准》基础上的再次修改调整。
一是调整了收费名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公布的收费项目名称,将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调整为与《公告》所列名称相一致的"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00714(颁布时间)19900801(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线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一)外环道路和桥涵设施;(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三)外环河和内边沟;(四)外环道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第三条 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第四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郊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道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和树木,由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负责管理。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外环道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外环线管理所(以下简称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三)修建与外环道路相接的土路;(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啤、雕塑、纪念碑等;(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十)种植任何农作物。第六条 在外环道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第七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道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道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道路的措施。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道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横穿外环道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九条 外环道路两侧的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交发〔2018〕17号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2月6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责任部门
施行日期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正文: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月18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泰达收费清单
泰达收费清单
一、开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收费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备注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区审判管理委员会
诉讼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款的规定执行;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1号;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85号文件)
以上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85号文件)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财税(2016)79号
2.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550元/件。(新区常驻人口和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停征);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津发改价管(2017)51号
3.核发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证书,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小微企业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3.天津南港工业区公用事业局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指的是在天津市范围内,发生公路交通事
故时,对各类损失进行赔偿的一套统一标准。公路赔偿标准的制定
旨在保障公路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本文将
介绍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1.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依据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关和交通运输机
构应当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根据
这一法律要求,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来明确公路交通
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2.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发生的公路交通事故。这包括天津市内的所有公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交通路段。
不同于城市区域的交通事故,公路赔偿标准主要适用于车辆之间的碰撞事故,而不包括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
3.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
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赔偿项目:
3.1 人身伤亡赔偿
如果公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依据受伤人员的伤势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赔偿
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天津市公路赔偿标准,依据车辆价值、事故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其他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还包括修理费、拖车费、财产丧失赔偿等。
3.3 精神损害赔偿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09
•【字号】津交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津交规〔2018〕1号
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第4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
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维护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主管本市城市道路掘路的管理工作,负责掘路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掘路的相关工作,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掘路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掘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掘路实行计划管理。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涉及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的掘路计划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其他区域报送至所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27
•【字号】津城管公用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公路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的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规定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道路桥梁养护作业,不包括保养小修及道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市管设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1.19
•【字号】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
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
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在城市中,市政设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市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市政设施可能会受到损坏,这给市政部门增加了一项任务,即确定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本文将探讨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内容。市政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共交通设施等。当这些设施遭受损坏时,损坏赔偿费项目包括设施维修或更换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包括其他相关费用,如交通疏导费用、临时设施费用等。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标准。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损坏程度、损坏原因、设施的年限等因素。通常,市政部门会建立相应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确保损坏赔偿费的公正和合理。
关于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计算,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采用设施残值和折旧计算公式。设施残值是指设施损坏后的剩余价值,折旧是指设施价值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减少的过程。根据设施的残值和折旧程度,可以计算出相应的赔偿费用。
此外,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损坏给市民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果市政设施的损坏导致交通拥堵、生活不便或者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应该相应提高。市政部门在确定
损坏赔偿费标准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对于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的支付责任,一般由损坏设施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方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应当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如果责任方无法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市政部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障赔偿的实施。
天津市公路条例
【颁布日期】1997.01.2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7.01.28 【分类号】A02810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交通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国防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公路、区县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系指按照公路规划建设经公路管理部门验收认定,主要供机动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系指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和边沟(坡顶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五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
公路设施系指公路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监控设施、收费设施、养护管理设施、服务设施、林木花草、专用房屋等。
天津赔偿标准
天津赔偿标准
天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其发展日新月异,但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和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天津市政府出
台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城
市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对于因天津市政府工作人员过错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
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赔偿。例如,对于因政府
部门施工工程导致的房屋损坏或人员伤亡,政府将依法进行赔偿,
包括房屋修缮费用、人身伤害赔偿金等。
其次,对于因天津市政府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力所造成的环境污
染事件,政府将依法进行赔偿。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会给周围居民和
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政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环境修复
费用、居民生活补偿费用等。
另外,对于因天津市政府推行的城市发展政策而导致的企业损失,政府也将依法进行赔偿。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出
台一些政策来引导企业发展,但这些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
损失,政府将对此进行合理的赔偿,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天津市,对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政府也将依法进行赔偿。天津市地处渤海湾地区,易受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政府将对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总之,天津市政府出台的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将依法依规进行赔偿,让受损失的群众和企业得到及时补偿,从而更好地支持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
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规定,我委将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其名称调整为"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现将调整后的《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市市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市局11998)158号)和《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增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修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市政管委[20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编制说明
2、市政设施损坏赔偿项目及标准
编制说明
一、"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是按照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收费项目。《条例》规定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
备案。为此,我委根据当前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实际,依法对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
二、本次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在1998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调整《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和标准》基础上的再次修改调整。
一是调整了收费名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公布的收费项目名称,将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调整为与《公告》所列名称相一致的"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料来源: 汇法网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
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本文件来自汇法网,更多法律资料请访问
/statute/s611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