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一、前言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住房问题成为了许多大城市面临的
挑战之一。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深圳市出台了廉租住
房保障管理办法,以确保低收入家庭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二、背景
深圳市作为中国发展最快的经济特区之一,吸引了大量人口流入。但与此同时,住房价格也呈现出了高涨的趋势,进一步加剧了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政府决定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措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的住房。
三、廉租住房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出
资建设的、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
住房由政府进行统一规划、招标发包建设、后续管理、租赁等工作,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租赁。
廉租住房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区各个区域内的住房项目,政府将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确保覆盖面广,满足低收入家庭的
居住需求。
四、申请条件和程序
根据《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
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是指按照国家和相关规定确定的低收入标准
的家庭,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市户籍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人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
2. 政府将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审。
3.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进入公开摇号环节。摇号公开、公平,
确保每个申请人有平等的机会。
4. 摇号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通知中签者。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上级目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0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所遵循的具体细则和规定。以下是针对廉租住房管理的一些常见实施细则:
1. 申请条件:规定了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例如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2. 申请程序:具体规定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方式等。
3. 优先权规定:明确了优先选择什么样的人群入住廉租住房,例如残疾人、农村转移人口等。
4. 住房分配:规定了住房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例如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进行评估和分配。
5. 使用和管理规定:明确了住房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规定,例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租等。
6. 保障措施:规定了廉租住房管理中的保障措施,例如定期评估住户的收入情况、建立监督机制等。
7. 违规处罚:明确了廉租住房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例如违规转租将取消住房资格等。
以上是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更好地管理廉租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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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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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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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府发[2007]39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抚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
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06]81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6
【实施日期】200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知
(枣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
1.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一. 背景介绍
廉租住房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资金管理办法。本文档旨在介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规定。
二. 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建
设和运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款: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为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提供支持。
3.增量资金:通过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土地增值收益
等渠道获取的新增资金。
三. 资金管理机构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由政府指定,主要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拟定资金使用指南,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和
流程。
3.审核和拨付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
4.监督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
理利用。
5.进行绩效评估,对廉租住房项目的效果进行定期评
估,提出改进意见。
四. 资金使用规定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项目:资金可用于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购买、
建筑施工、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
2.运营管理:资金可以用于住房维修、日常管理、公
共服务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3.补贴和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提供租金补
贴和住房补偿。
4.监督评估:部分资金可用于监督评估机构的运作和
评估费用支出。
五. 资金拨付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拨付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资金拨付申请:各地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
2023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3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在城市中,房价高昂,不少家庭难以负担。因此,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来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廉租住房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2023年,我国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如下:
一、廉租住房的定义和范围:
廉租房是指政府购买、建设或租赁的建筑物、房屋,按规定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用于居住,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住房。
范围方面,廉租住房的建设遵循“市、县、镇”三级制度,分别在市区、县城和乡镇建设。
二、廉租住房的面向对象:
(一)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包括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户等。
(二)新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无业、离婚、丧偶、独居、流浪等社会弱势群体。
三、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一)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家庭成员数与房间数不成比例或居住条件恶劣;
(三)无无房产、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其他住房涉及规定不租赁情况的;
(四)其他建立法定范围的申请条件。
四、廉租住房的申请流程:
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廉租住房。政府将在合适的时间和场所公布需求信息,申请人通过认证后,政府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经济能力进行评定,并进行一一审核。
五、廉租住房的分配原则:
(一)符合条件者优先入住;
(二)居住条件差者优先;
(三)紧急临时安置者优先。
六、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租金应该低于当地同类型市场租价,城市内租金标准为每月每
平方米10元以下,乡村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第七条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八条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九条租金核减是指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章保障标准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收入状况和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住房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
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
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廉租房政策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廉租房政策
二、廉租房申请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世分量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廉租房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的政策是怎么样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实施程序 三)
4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 立健 全 目 . 建
标 考 核 、 务培 训 、 业 办事公 开 、 限时办
9规范 审核程 序 。 法受理最低收 . 依 入 家庭廉租 住房 申请 .在 规 定时限 内
J xx 0 / O 6 6 S 92 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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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 ( 加快廉 租住房制度建设 。 县 区)
2 .制定廉租住 房保 障的 中长 期规
5建立健 全管理机构 设置廉租住 . 房管理 机构 明确管 理职能 . 负责 日常
管理工作 。 6配备专 职管理人 员。 . 根据住房保
划及年度 计划 。根据城镇 最低收入 家百度文库 庭住房 需求及经 济发展水 平 .合理确
学测算 资金需求 总量 .明确 资金筹集
方式 . 不断扩 大廉租住 房保障覆 盖面 :
7实行窗 口服 务 。 . 设立对 外服务 的
依 据 中长期规划 . 定年度计划 。 确 3建 立以财政 预算安排 为主、 . 稳定 规 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 制度 。根据 ( 财 政 部 建设 部 国土 资 源部 关 于切 实 落 实城镇廉租 住房保 障资金 的通知>(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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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 租住房 工作规 范化管理 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7.10.30
•【文号】财综[2007]6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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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