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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不起诉案例

帮信罪不起诉案例帮信罪不起诉案例不起诉案例⼀、相关联的犯罪未查证属实或未查明【案件】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珠检⼀部刑不诉〔2020〕13号)【案情】被不起诉⼈黄某某在注册⾹港公司、开设对公账户、买卖该账户期间,明知通过这样的⽅式操作致使账户有被⽤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却依旧为了赚取明显不符合市场⾏情的暴利⽽放任实施。
最终致使该账户被⽤于诈骗活动中的⽀付结算,致使受害⽅损失301754美元,折合⼈民币2039736元。
【理由】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黄某某伙同他⼈使⽤⾃⼰的⾝份信息在⾹港注册公司、开设公司账户交由他⼈使⽤,但下游是否实施诈骗犯罪未能查证,且不能证实黄某某是否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
理由如下:1.因黎巴嫩⼈Aiqbalshafi没有到案,⽆法认定下游犯罪的具体⾏为⼈,下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法确认。
2.虽然被不起诉⼈黄某某伙同他⼈将⾃⼰⾝份信息注册的⾹港公司及公司账户交由他⼈使⽤,但不能认定黄某某是否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
【案件】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安市汉检刑⼀刑不诉〔2020〕52号)【案情】2019年10⽉以来,⿇某某(已起诉)通过QQ、微信与“台湾⽼⼤”、“⼴西KS”取得联系,在明知所谓“台湾⽼⼤”、“⼴西KS”⾝份不明,⼤量收购银⾏卡和电话卡是⽤于⽹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某某为获取⾮法利益,仍积极组织⼈员办理两卡,向“台湾⽼⼤”、“⼴西KS”出售。
2019年11⽉份,⿇某某以每张电话卡200元,银⾏卡400元的价格许诺,指使袁某某办理银⾏卡和电话卡,袁某某在明知⿇伟某某收购银⾏卡和电话卡是⽤于⽹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其本⼈⾝份证办理银⾏卡2张、电话卡9张,并从梁某某处收购银⾏卡3张,电话卡13张。
后袁某某按⿇某某指⽰将收购的两卡寄给云南、⼴西等地的“台湾⽼⼤”、“⼴西KS”,供境外诈骗团伙使⽤。
定西市十一郎区块链同城酒店新公司管理制度大全.doc

定西市十一郎区块链同城酒店新公司管理制度大全1目录第一章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一、企业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第一章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6 第八章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18 第九章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20 第十章车辆管理补充制度. . . . . . . . . . . . . . . 21 第十一章交通费用补贴制度. . . . . . . . . . . . . . 23 第十二章考勤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24 第十三章出差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26 第十四章通讯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29 第十五章企业公司宴请接待制度. . . . . . . . . . . . . 29 第十六章员工工作餐管理制度. . . . . . . . . . . . .32 第十七章借款和报销的规定. . . . . . . . . . . . . 32第十八章员工招聘、调动、离职等规定. . . . . . . . .34 第十九章计算机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36 第二十章合同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36 第二十一章卫生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45 第二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45 第二十三章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 . . . . . . . . . . 47 第二十四章员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 . . . . . . . . 51 第二十五章廉政建设制度. . . . . . . . . . . . . . 54 第二部分各部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55 第一章行政办公室职责. . . . . . . . . . . . . . . 55 第二章财务部职责. . . . . . . . . . . . . . . . . 57 第三章销售部职责. . . . . . . . . . . . . . . . . 58 第四章技术部职责. . . . . . . . . . . . . . . . . 59 第五章生产部职责. . . . . . . . . . . . . . . . . 59 第六章采购部职责. . . . . . . . . . . . . . . . . 61 第七章质量部职责. . . . . . . . . . . . . . . . . 61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企业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企业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219361831_虚拟币骗局“四步走”

42法治在线案件聚焦虚拟币骗局“四步走”文/陈泓杰入职“金融集团”2018年5月初,林浩承接散发广告单的业务,在武汉市的商业街做“地推”(即地面推广),遇到了同乡郭辉。
郭辉对他说:“我刚入职一家做金融的公司,业务组缺人手,你想干吗?”林浩连连点头。
武汉天宇卓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卓伦公司”)的老板方伟在面试林浩时说:“虽然你只有初中学历,但只要经过培训就能上手。
”方伟还说,天宇卓伦公司是集团化运作,下面还有金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钇昊嘉管理有限公司。
集团计划在三年内上市。
林浩开始参加培训。
课程内容除了股票常识,就是微信“养号”方法:如何用手机号注册微信账号,如何不被封号,怎么用微信定位等。
发微信朋友圈的素材除了由公司提供,大部分要员工自己从网上下载。
公司有内部聊天群,群成员有100多人,大家讨论如何在直播间烘托气氛,提高讲师人气,等等。
按讲师的要求,林浩给自己取了化名“宁昊”“吴为”等。
作为业务组长,郭辉负责对林浩“传帮带”。
他告诉林浩,业务员首先要联系股民,之后将其添加为微信好友,再拉到各个微信群中。
每个群里都有少量成员是公司业务员冒充的股民,其任务是把真正的股民引入直播间。
讲师在直播间中“分享”对股票市场的分析。
据估算,引导一名股民建立对讲师的信任需要两个月时间。
在这之后,股民就成为客户。
讲师会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话题引向区块链,讲解主流币、比特币、以太一个在境外运作的虚拟币诈骗团伙被破获,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该团伙成员被押送回国内。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披露了虚拟币投资骗局的套路。
坊等的走势和价值,吸引客户关注虚拟币。
待时机成熟,讲师就开始推荐公司发行的虚拟币,让客户下载虚拟币App。
接下来,讲师会让客户相信虚拟币有巨大升值空间,引导其进行投资。
林浩向郭辉提出疑问:“公司是专业搞金融的吗?”郭辉讥讽道:“就凭你的学历,专业金融公司会录用你吗?”林浩顿时语塞。
林浩在武汉干了几个月,就跟着郭辉到境外“开拓市场”。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正文:*上市协议 *上市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上市第三条乙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当乙方上市*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第十三条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乙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书》乙方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承诺书》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书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在本人担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遵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
菏泽市十一郎区块链研究中心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期法律调查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因甲方受托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_________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关前期调查工作,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有关前期法律调查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如下范围的法律调查事务: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调查;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法律调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法律调查;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法律调查;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法律调查及分析判断;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做出法律调查。
第二条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调查事务后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仅限于上述内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新闻采访-第5讲__采访对象的选择与分析

最接近事实来源的人指的是事实的当事人、事实的目击者和参与者,因为他们最了解新闻事件的过程和内情,讲的情况最真实可信,并且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
(1)我们要采访一个事件,就要找到这个事件的当事人和目击者。因为新闻是对事实的报道,而对报道的第一个衡量标准就是它的“真实性”和“真实感”,事件的当事人和目击者给我们的正是这种“真实性”和“真实感”。
这类采访对象是配合还是回避,很大程度取决于采访记者的态度和所提的具体问题。如果记者能和采访对象搞好关系,如果他的提问能够引起采访对象的兴趣,那么采访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材料,也可能会得到有价值的新闻线索。
(四)批评和教育类的采访对象
记者和这类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可能就比较微妙了。因为记者对这些人的所作所为是持批评的态度的,比如调查农村乱收费中的基层干部,就可能遇到对方的抵触情绪;比如在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的时候,也可能会碰到当事人的阻碍;比如在批评飞机晚点现象的时候,就可能遇到航空公司人员的消极抵抗。因此,此类采访有一定的难度,采访对象很容易采取回避、搪塞或转移视线的态度。
2001年的广西“南丹矿难”是中国社会变迁中一个重大灾难事件,与之前许许多多的灾难事故不同,“南丹矿难”是建国以来首个由媒体独立揭露的矿难事故。没有媒体锲而不舍地探求事实真相,这一黑暗一角将永远无从揭开。从媒体发展的历史看,南丹矿难也成为调查性报道和舆论监督的一个典型范例,媒体的“环境监测”功能再没有比这一次事件表现的更为鲜明。
记者的访问往往面对的是单个的采访对象,整个访问常常是一对一的谈话。这种访问虽然具有人际交往的性质,却不同于私人间的交往。记者的访问都有着鲜明的目的性。采访对象可能是记者肯定的事实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记者要颂扬的新闻人物,还可能是记者要批评要揭露的事实的当事人。一般来说,记者和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及其复杂的。我们可以根据与报道处于不同利益关系这个角度,对采访对象的类型和态度加以分析。
任小强、罗燕雯、兰州天庆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小强、罗燕雯、兰州天庆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3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志勇张惠东谢格浊【审理法官】李志勇张惠东谢格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小强;罗燕雯;兰州天庆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任小强罗燕雯兰州天庆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任小强罗燕雯【当事人-公司】兰州天庆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淑梅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陈锐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淑梅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陈锐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淑梅陈锐【代理律所】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任小强【被告】罗燕雯;兰州天庆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任小强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其所提交证据均不属新证据,但证据五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本院对证据五房屋买卖合同予以采纳,对其余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证认为,任小强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其所提交证据均不属新证据,但证据五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本院对证据五房屋买卖合同予以采纳,对其余证据均不予采信。
根据已质证证据及审理笔录,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10月9日,任小强与案外人代永红、玛雅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任小强将案涉房屋以193万元出售给代永红。
陈刚、张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刚、张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1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新张海东杨蕾【审理法官】陈新张海东杨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刚;张生秀;张婷婷【当事人】陈刚张生秀张婷婷【当事人-个人】陈刚张生秀张婷婷【代理律师/律所】薛伟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伟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伟【代理律所】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刚【被告】张生秀;张婷婷【本院观点】陈刚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了借条,此时点为债权凭证形成的确定时间,此前双方所转款项与本案无关联,此后所转款项本院予以采信。
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的问题无直接关联,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陈刚承认其收到张婷婷的微信转账,张生秀向陈刚、张婷婷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刚承认其收到张婷婷的微信转账,张生秀向陈刚、张婷婷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陈刚上诉称该笔借款,实际由其转给张婷婷使用,陈刚陆续给张婷婷转账58180元,除一审法院认定的18430元外,还有39750元未认定,此款项应当由张婷婷负责偿还的上诉理由,经查,陈刚出具借条后,共向张婷婷转账付款19986元,期间,张婷婷也向陈刚转账付款6820元,相互冲抵后,陈刚给张婷婷实际转账付款13166元,而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陈刚转回张婷婷18430元,并判令此款项由张婷婷负责偿还,判令由张婷婷偿还的金额(从陈刚借款本金中扣除金额)已经超过了陈刚实际转账金额,陈刚上诉要求将借条形成之前,其向张婷婷所转所有款项,由张婷婷负责偿还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且陈刚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甘0104民初1622号民事一案中,其表明其个人名下贷款均由其个人承担,与张婷婷无关,并且在借款之后不久陈刚便与张婷婷开始分居生活,故一审法院判令由陈刚本人负责偿还借款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李杰与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杰与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2【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8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云和张建军冯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杰;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杰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杰【当事人-公司】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海宁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海宁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海宁火高发【代理律所】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杰【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2:03:20李杰与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民终288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综合服务大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蒋大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宁,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杰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彤与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沈彤与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晓曦关涛邓代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彤;王睿【当事人】沈彤王睿【当事人-个人】沈彤王睿【代理律师/律所】蔺睿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蔡胜景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王旭东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蔺睿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蔡胜景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王旭东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蔺睿蔡胜景王旭东【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彤【被告】王睿【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沈彤出具借条后,2018年12月4日,沈彤向王睿支付还款192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的认定。
首先,本案中,王睿持有沈彤向其出具的借条及转款明细等证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有效凭证,沈彤认可借条是其本人出具,且出具借条时没有胁迫等情形。
经审查,双方之间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贷关系,借款的交付并非一次完成,后经双方对账形成了本案借条。
王睿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沈彤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二审中,沈彤认可王睿向其出具20000元借条的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
张军、许承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军、许承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2)甘01民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军冯诚邵云和【审理法官】张建军冯诚邵云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军;许承海【当事人】张军许承海【当事人-个人】张军许承海【代理律师/律所】白存文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存文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存文【代理律所】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军【被告】许承海【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许承海案涉借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被上诉人有无存在高利放贷违法行为致使双方借款合同无效情形;2、一审判决对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计算是否有误。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许承海认为其在案涉借款期间仅有一笔2016年2月16日从中国银行贷款50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查该笔贷款与涉案的三笔借款不仅在时间上不切合,而且金额也不相符,同时被上诉人许承海对该笔贷款用途做了合理说明,据此不能判断得出涉案借款资金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非法高利转贷的结论。
鉴于上诉人张军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借贷行为存在无效之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上诉人张军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石永达、刘宗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永达、刘宗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3【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39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东靳文丽王志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永达;刘宗杰【当事人】石永达刘宗杰【当事人-个人】石永达刘宗杰【代理律师/律所】常书林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殷广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张振飞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孙建明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书林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殷广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张振飞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孙建明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书林殷广智张振飞孙建明【代理律所】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永达【被告】刘宗杰【本院观点】石永达以电汇的方式给刘宗杰汇款5万元、委托德林公司向刘宗杰汇款10万元,并且于汇款时均在两张原始汇款凭证上明确载明打款用途为借款,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石永达以电汇的方式给刘宗杰汇款5万元、委托德林公司向刘宗杰汇款10万元,并且于汇款时均在两张原始汇款凭证上明确载明打款用途为借款,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德林公司支付给刘宗杰的10万元,德林公司也出具证明,证明了德林公司是接受石永达的指示给刘宗杰汇付了上述款项,故该10万元的实际出借人应为石永达个人。
关于刘宗杰以实德公司聘其为公司总裁,该汇款系支付其本人劳动报酬的抗辩理由。
首先,劳动报酬应当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石永达及德林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并且此款是以借款为由支付的,显然,若是支付工资,资金支付的渠道不符合常理;其次,刘宗杰未能向法庭提交实德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双方对劳动报酬具体金额确认的有效证据。
杨宗有、钟好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宗有、钟好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雒璇张建军邵云和【审理法官】雒璇张建军邵云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宗有;钟好文【当事人】杨宗有钟好文【当事人-个人】杨宗有钟好文【代理律师/律所】白生双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生双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生双【代理律所】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宗有【被告】钟好文【本院观点】二审中,杨宗有对借款本金265000元及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65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杨宗有对借款本金265000元及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65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故本案不适用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仍应适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故一审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65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判处正确。
杨东晖、张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东晖、张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甘11民终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丽萍南鹏飞黄晓红【审理法官】夏丽萍南鹏飞黄晓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东晖;张茜;牛力【当事人】杨东晖张茜牛力【当事人-个人】杨东晖张茜牛力【代理律师/律所】王志红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红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红【代理律所】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东晖;张茜【被告】牛力【本院观点】通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三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通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三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
1、2015年3月6日,杨东晖、张茜向牛力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5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牛力与杨东晖均认可口头约定每季度支付15000元利息,即月息0.94%,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
2、2017年12月19日杨东晖向牛力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00000元,2020年12月4日,杨东晖再次向牛力出具50000元的借条一份,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牛力称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8%,由杨东晖将利息直接给付田东祖,一审判决对该两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应查清。
二、关于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牛力称杨东晖还向其借款589000元、147000元,杨东晖认可其向牛力出具过740000元的借条。
另外,牛力称其替杨东晖从兰州凡普、汇中、宜信、捷越、小牛五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05000元,杨东晖否认牛力代其在小额担保公司借款的事实,一审判决对牛力与杨东晖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未作详细审查,由此对还款数额作了部分认定不当。
张皓、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皓、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3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东靳文丽王志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皓;李文;倪利锋【当事人】张皓李文倪利锋【当事人-个人】张皓李文倪利锋【代理律师/律所】杨志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魏文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志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魏文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志旭魏文瑞龚汭张靓雯【代理律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皓【被告】李文;倪利锋【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3:00:04张皓、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1民终33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利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皓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倪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把多栋、侯兴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把多栋、侯兴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白丽娟李文军【审理法官】李娜白丽娟李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把多栋;侯兴泰;许世从【当事人】把多栋侯兴泰许世从【当事人-个人】把多栋侯兴泰许世从【代理律师/律所】汪永海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耿晓慧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鲁俭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永海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耿晓慧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鲁俭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永海耿晓慧鲁俭【代理律所】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把多栋【被告】侯兴泰;许世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把多栋诉请侯兴泰、许世从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把多栋诉请侯兴泰、许世从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高彪、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彪、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0【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2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娟张海东靳文丽【审理法官】王志娟张海东靳文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彪;王伟【当事人】高彪王伟【当事人-个人】高彪王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彪【被告】王伟【本院观点】上诉人高彪主张,经警方协调被上诉人王伟承诺高彪再支付1万元,剩余1万元可不用偿还,用于抵顶高彪的工资和打高彪的赔偿及欠高彪的款;在高彪已经偿还1万元的情况下,现王伟又起诉要求偿还剩余1万元,违反约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基本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彪主张,经警方协调被上诉人王伟承诺高彪再支付1万元,剩余1万元可不用偿还,用于抵顶高彪的工资和打高彪的赔偿及欠高彪的款;在高彪已经偿还1万元的情况下,现王伟又起诉要求偿还剩余1万元,违反约定。
经查看一审法院调取的出警记录,当时王伟要求高彪当场立即支付1万元,剩余1万元可不再追究,该承诺系附条件的承诺,高彪当时表示明天偿还1万元,但王伟明确表示不同意。
之后高彪于2021年2月10日下午14时59分向王伟还款1万元,并不符合王伟所说的当场立即支付1万元的条件,故高彪要求按照王伟承诺的免除1万元债务无事实依据。
高彪主张以王伟欠付其工资及王伟打高彪应给的赔偿抵顶欠款,但王伟并不认可欠付高彪工资及殴打高彪的事实,高彪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且无证据证明王伟同意进行债务抵销,故一审判令高彪偿还借款1万元并无不当,高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裴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裴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甘05民终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建文石岚张碧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裴某;牛某【当事人】裴某牛某【当事人-个人】裴某牛某【代理律师/律所】王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代理律所】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1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欠条是否真实,裴某是否应归还牛某10万元借款。
牛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书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1:49:24裴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甘05民终6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裴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裴某,被上诉人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裴某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牛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牛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为虚假诉讼,裴某并未收到牛某借款10万元,是牛某胁迫裴某写下了10万元的欠条,牛某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请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宿维召与高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宿维召与高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云和张建军冯诚【审理法官】邵云和张建军冯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宿维召;高纲【当事人】宿维召高纲【当事人-个人】宿维召高纲【代理律师/律所】洪敏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敏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敏【代理律所】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宿维召【被告】高纲【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宿维召与被上诉人高纲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114000元及从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7856.18元均无异议,只是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对新疆某建设工程投资的保证金,并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其只承担本金114000元,不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上诉人对此并不认可,而结合本案已查明案件事实,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案涉款项借条,上诉人在一、二审中也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对新疆某建设工程投资的保证金,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宿维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