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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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幕墙规范免费下载篇一:上海市幕墙管理新条例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三个规章制订和实施情况(一)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情况,。

20xx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12月28日,市政府第77号令(上海幕墙规范免费下载)正式发布,将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影响出发,根据目前建筑物玻璃幕墙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成使用三个阶段存在的问题,设定了相应的经济、技术、行政管理规范和措施,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和减少玻璃幕墙坠落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以及玻璃幕墙对周边环境的光反射影响。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禁止:1、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2、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1、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2、临街建筑;3、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第二,通过四个行政管理环节,落实禁止、限制措施,落实结构安全性、环保性要求的控制把关。

1、两个告知。

在项目可研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规范。

2、两项把关。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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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
【圣岸建筑设计SA快讯:建筑新规】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上海市将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两类禁止:一类是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另一类则是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管理办法》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临街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

”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

就“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

为鼓励在建设阶段采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缴存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选用材质等因素,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金额越少。

具体办法由市建交委另定。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门窗》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2月1日,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从2月1日起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将禁止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在沪施行 [J], ;
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J],
3.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J],
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通过并实施 [J],
5.《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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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监督管理平台开发建设的批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监督管理平台开发建设的批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监督管理平台开发建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号】沪建建管〔2016〕416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开展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监督管理平台开发建设的批

沪建建管〔2016〕416号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市既有建筑安全维护管理平台建设的请示》(沪地产(2016)92号)悉。

经研究,同意由你司及成员企业具体承担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监督管理平台开发建设工作。

请你司牵头联系各区(县)开展试点工作。

请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支持。

此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沪建交联[2011]763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763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

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

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

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

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

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6、整改状况。

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方式和步骤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聘用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

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玻璃幕墙建筑,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

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自查后,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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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How to implement the document of glass curtain wall m anagement in Shanghai编订:JinTai College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玻璃幕墙选用要点文档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大家又了解过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沪建交联〔2006〕553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经研究,决定近期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主要内容为:(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

开启门窗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

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密封条老化、断裂和脱落等现象。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

采用非安全玻璃,幕墙玻璃裂缝、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钢化玻璃发生过自爆等现象。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

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现象。

(五)雨水渗漏质量状况。

存在雨水渗漏等现象,雨水渗漏严重程度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与步骤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8月~9月)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或者委托建筑幕墙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填妥《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于9月底前反馈到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

玻璃幕墙项目申报与受理指南

玻璃幕墙项目申报与受理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玻璃幕墙项目申报与受理指南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上海市第35号市长令,施行时间1997年1月1日)2、《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

3、《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玻璃幕墙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322号)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二、受理范围本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中使用玻璃幕墙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属于公共建筑或厂房建筑;2、玻璃幕墙设计建造必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幕墙玻璃必须选用安全玻璃;4、玻璃幕墙应当采用节能效果较好的中空LOW-E玻璃;5、幕墙玻璃设计和安装符合半隐框至全明框工艺技术要求;6、玻璃幕墙支撑结构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范;7、邻近住宅楼、教学楼、医院病房大楼等敏感点的工程,不对居民、学生和病人形成反射性强眩光直接刺激影响;四、提交资料建设单位申报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应当递交下列资料:1、填报申报表。

(详见《附表》)2、申请报告。

3、承诺书。

4、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7、A3型软封面《玻璃幕墙专项施工设计论证方案》文本。

8、《玻璃幕墙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原件。

9、《玻璃幕墙可行性技术论证意见》原件。

10、工程项目各外立面A4型正投影彩色效果图。

11、工程项目标准层A4型施工平面图。

12、工程项目A4型立面剖面图。

13、A4型玻璃幕墙结构节点图。

五、资料要求及备注(一)《申报表》填写需一式三份,并达到完整、工整和准确。

(二)《申请报告》应按照下列格式行文:申报题目:“关于×××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申请报告”,工程名称原则上应与《报建表》名称相一致,若以地块冠名的,应冠上正式名称;收文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或“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正文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所处方位,使用玻璃幕墙理由;报告单位:署上建设单位全称和日期后盖上公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
全玻璃规定》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报送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治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报送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治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报送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治工作相关资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1]11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11【实施日期】2011.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报送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治工作相关资料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1130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委、市房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763号文),目前整治第一阶段自查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相关资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报送资料的内容(一)推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各区县应报送已成立的既有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成员名单,以及办公室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调查表和自查整改情况表各区县应抓紧做好《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的催交和汇总工作,统一按《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与自查整改情况汇总表》汇总报送。

各区县可在http://的本通知中下载汇总表附件。

(三)下阶段工作方案各区县应根据自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现象及隐患制定第二阶段整改的工作方案。

二、报送资料的工作要求(一)报送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的统计汇总数据应当真实,内容应当完整。

(二)第二阶段整治工作的方案应当具体化、可操作性,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节点。

(三)各区县应高度重视调查表和自查整改情况表催交工作和汇总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统计汇总资料。

市建设交通委、市房管局将对整治自查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资料报送方式请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至小木桥路683号(副楼)2楼(邮编:200032),并将资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olimq@。

上海立法禁止医院学校幼儿园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立法禁止医院学校幼儿园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新规,未来上海的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将被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爆裂、脱落等成为城市安全隐患,而且光反射影响也很突出行?病人治完了病,拍拍屁股走人怎么办?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医保或者新农合报销不了怎么办?2010年年底,山东省济宁兖州市中医院开展“先看病、后付费”制度,随后,该政策在济宁市202家医疗机构铺开,一年多来,全市15万余名群众受益,累计垫付资金超过4亿元,却未出现一例恶意逃费,医院住院人数和业务量实现明显提升。

去年9月份,新安县人民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非常不利于医院良性发展,当陈木青院长从中央电视台听到“济宁模式”后,不禁眼前一亮,这是个非常好的惠民政策。

“刚提出这个改革意见,全院一片反对之声。

”陈木青说,他开始带着同事们去山东济宁考察,并多次开会论证:2011年,洛阳市新农合覆盖率达99.4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达到了99%,有些病种报销比例高达90%有这样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即使有人恶意逃费,金额也是有限的;更何况,如今群众的素质提高许多,恶意逃费毕竟是极少数。

“最终,医院决定于2011年11月1日实行这项政策,主动向群众迈出诚信的一步,”新安县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李新玲说,“不知道行不行,所以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没想到,我们收获更多。

”“俺再不为筹不到住院押金发愁了。

”“去年12月的一天,俺妈突发脑溢血,一家人慌慌张张赶到医院,连钱都忘了拿。

”妈妈当天出院的江玉梅说,到了医院,家里人才意识到“坏事”了,没钱交押金咋办?没想到,医院没有要求先交钱,签了个协议就用上药了,抢救非常及时。

“俺再不为筹不到住院押金发愁了。

”老伴浑身是病,65岁的江万兴陪着她住在新安县医院神经内科。

两年前,老伴骨折,因为家里条件不好,没有好好治疗,落下病根。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规定名称《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维他命B发表于上南花城论坛2005-05-03 14:21:10标签:上南花城【顶楼】在本规定中对安全玻璃的定义为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明确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是:幕墙、各类天棚和吊顶、观光电梯、室内隔断和倾斜装配窗;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的内栏板;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门;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注意:此市长令将普通浮法玻璃、半钢化玻璃纳入安全玻璃范围以外。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 1、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 规定名称《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在本规定中对安全玻璃的定义为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

上海市35号市长令发布了《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不仅要求玻璃幕墙一定要使用安全玻璃,还规定幕墙... 负有主要责任,按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

上南花城业主论坛:/msglist/10620原帖链接/msgview/10620/27429297.html维他命B维他命B个人积分:9,043个人官职:八品县丞帖子总数:242图片总数:0 官职:八品县丞957个人中心我的博客发短消息我的帖子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022号文《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暂行)》(点击:457) 维他命B发表于上南花城论坛2005-05-03 14:26:13【1楼】暂行规定是目前幕墙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技术依据,幕墙设计单位应按此规定执行,而施工图审图单位则应以此作为审图依据。

二、幕墙的分类1、按幕墙的结构支承形式①悬吊式或悬挂式:幕墙作为一个体系,以悬挂的形式安装支承在主体结构上,体系相对于主体结构有微小位移的能力,主要受力立杆,在体系自重的作用下,其应力状态呈受拉,这种方式是幕墙最常用的。

上海立法禁止医院学校幼儿园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立法禁止医院学校幼儿园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新规,未来上海的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将被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爆裂、脱落等成为城市安全隐患,而且光反射影响也很突出行?病人治完了病,拍拍屁股走人怎么办?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医保或者新农合报销不了怎么办?2010年年底,山东省济宁兖州市中医院开展“先看病、后付费”制度,随后,该政策在济宁市202家医疗机构铺开,一年多来,全市15万余名群众受益,累计垫付资金超过4亿元,却未出现一例恶意逃费,医院住院人数和业务量实现明显提升。

去年9月份,新安县人民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非常不利于医院良性发展,当陈木青院长从中央电视台听到“济宁模式”后,不禁眼前一亮,这是个非常好的惠民政策。

“刚提出这个改革意见,全院一片反对之声。

”陈木青说,他开始带着同事们去山东济宁考察,并多次开会论证:2011年,洛阳市新农合覆盖率达99.4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达到了99%,有些病种报销比例高达90%有这样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即使有人恶意逃费,金额也是有限的;更何况,如今群众的素质提高许多,恶意逃费毕竟是极少数。

“最终,医院决定于2011年11月1日实行这项政策,主动向群众迈出诚信的一步,”新安县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李新玲说,“不知道行不行,所以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没想到,我们收获更多。

”“俺再不为筹不到住院押金发愁了。

”“去年12月的一天,俺妈突发脑溢血,一家人慌慌张张赶到医院,连钱都忘了拿。

”妈妈当天出院的江玉梅说,到了医院,家里人才意识到“坏事”了,没钱交押金咋办?没想到,医院没有要求先交钱,签了个协议就用上药了,抢救非常及时。

“俺再不为筹不到住院押金发愁了。

”老伴浑身是病,65岁的江万兴陪着她住在新安县医院神经内科。

两年前,老伴骨折,因为家里条件不好,没有好好治疗,落下病根。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告知书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告知书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告知书尊敬的业主、物业公司:为了加强对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决定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上地资源管理局共同组织。

按照三阶段进行,具体时间节点要求是:自查阶段(2006年8月一9月底),整改阶段(2006年10 月一2007年3月底),督查阶段(2007年4月一5月).本次专项整治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内容是: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安全质量状况、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雨水渗漏质量状况和检查维修等状况。

经核实,你单位的玻璃幕墙属本次专项整治范围,请你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按照《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并在2006年9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情况填妥《上海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报建筑物所在地的辖区(县)房地管理部门。

-1-对不制定整改方案,以及整改不力的,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产权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1、依法采取强制改正措施,费用由产权人负责;2、列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不良名单,向社会公示;3、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实施,特设立专业咨询电话(021一62109937)、网址(www.sdda.),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幕墙专业委员会将推荐《建筑幕墙维修加固和咨询服务施工企业一览表》,并针对既有玻璃幕墙整治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相应的整改技术措施及其方案。

另,8月30日一9月l 日,在上海展览中心将举办幕墙安全技术相关展会,现场提供咨询服务并开设《建筑幕墙使用、检测、维修》免费知识讲座,欢迎有关业主、物业单位前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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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从业资质)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的要求)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维修)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防护措施)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

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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