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36年版
外国法制史第16章俄罗斯法
二、1924年苏联宪法
1922年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 并于1924年通过第一部苏联宪法,其全称为《苏 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1922年 为成立苏联而召开的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的《成立条约》制定的。
该宪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成立宣言》, 第二部分是《成立条约》和11章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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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61《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
1961年1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 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次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纲要由前言和8章组成,共129条,各章分别对总则、所 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 协定的适用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1) 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告工人、士兵 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
(2) 有关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法令。 (3) 创立司法机关的法令。 (4) 宪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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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2.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确立 ❖1922年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1924年第一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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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俄罗斯走上新轨道,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变 化的全面总结,为俄罗斯的进一步变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1、8周年0
【知识链接】:斯大林模式
1、形成:1936年,苏联新宪法的颁布。
2、特点:
以国家计划为核心的行政命令体制,高度集中、僵化(权力高度集中,护士民主法制;高度计划,限制商品货币关系)。
3、弊端
第一,优先发展重工业,使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造成国民经济严重失调。
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造成了产品品种少,质量差。第三,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的东西太多,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长期停滞不前。
第四,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大量消耗和浪费了资源。
4、评价:
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损害了广大农业的生产积极性。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
俄国1936年宪法
俄国1936年宪法
关于1936年苏联宪法及其评价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根本改变了苏联的经济和社会结构。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该宪法是在斯大林参加和指导下制定的,故又称“斯大林宪法”。它以资本主义在苏联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为出发点,规定“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宪法还对苏联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新宪法的制定,宣告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也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关于苏联1936年宪法的制定
“自从1922年宪法制定以来,苏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国家的基本财富已归公有;人民不再是文盲了。间接的,受工作单位限制的不平等的投票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了。各地的人民都知道他们的全国性的英雄,能够直接投票选举这些人了。在1935年2月6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修改宪法,以适应已经改变了的国家生活。以斯大林为主席的,由31名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组成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被指定草拟一部更符合人民意愿的,更加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宪法。
……随后在1936年6月,宪法草案由政府试行通过,并且印了6 000万份提交给人民。这个草案经过了3 600万人参加的52.7万次会议的讨论。好几个月里,每一张报纸都载满人民的来信。提出的修正意见约有15.4万条──当然,其中有许多是重复的……但是宪法草案的确根据人民的创议而作了48处修正。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
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
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1977年苏联宪法
1977年苏联宪法
苏联宪法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自1922年联盟成立以后,苏联曾制定三部宪法。即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斯大林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
1924年宪法突出地反映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1936年宪法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建成的特点。1977年宪法则主要反映了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这部宪法是在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的。除序言外,共9部分,174条。
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规定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人民代表苏维埃为苏联政权组织形式;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政治制度的核心;实行社会主义联邦制等等。1977年宪法已于1988年和1990年进行了作了若干修改,1991年苏联解体,《苏联宪法》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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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精品范文】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
我阅读以及进行对比的中西方文献是中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西方: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以下分别简称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二者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本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此以外,五四宪法在内容上借鉴了苏联宪法,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却又彼此区别。
我首先来介绍一下宪法的概念。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接下来,我将要对这两部文献进行纵向上的对比。
考察历史,中国在过去的数十年,数百年间也曾制定过不少法律,然而清末年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才算是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在
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
作者:王千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3期
摘要俄罗斯社会转型与宪法的历史变迁之间存在深刻的关联。社会制度的转型蕴含着立宪理念的变革,宪法类型的更替则透视出社会变革的方向。20世纪俄罗斯经历了三次社会制度的转型,相应的也同期出现了三部改朝换代的宪法。期间还有些宪法,但都同属于制度内的演变。本文从俄罗斯1906年根本法开始,以社会变革的发展为脉络,介绍了俄罗斯的宪法演变史,希望从中得出启示,以期有利于同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的宪法的发展。
关键词俄罗斯社会转型宪法类型
作者简介:王千茹,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5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I)01-008-02
“宪法制度层面上的变革明显地反映了俄罗斯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从帝国主义最薄弱的链条到社会主义的实践策源地,从社会主义僵化模式的破碎到自由资本主义模式的引入与运转。”这是因为社会的转型需要制度规范的支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确认国家性质和国家制度等,也就可以当之无愧的作为最具有政治权威的制度规范,赋予社会转型以合法性。“社会转型与宪法类型演变的这种内在关联对于转型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意义”。所以,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发展史,对于同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一、君主立宪
俄罗斯立宪主义萌生于19世纪初,但是,真正的立宪和行宪的展开起于20世纪初期的资产阶级革命。1905年,俄国在日俄战争中失败,在国内革命与对外战争失败的双重压力下,尼古拉二世被迫发布“立宪自由”宣言,答应“赐予”公民自由权,召集杜马。1906年4月23日,尼古拉二世签署了一整套新的国家根本法,实现他在宣言中所做的承诺。根本法颁布4天后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及国务会议。国务会议的一半成员由选举产生,另一半则由沙皇指定。至此,俄国人民拥有了宪法和议会,并获得了政治自由。
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1936年宪法是苏联历史上最重要的宪法之一。其诞生标志着
苏联政权的成熟和稳定,也为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新的
理论支持。这篇文章将按类别分析这部宪法的重要内容。
政治方面
在政治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强调无产阶级民主,规定全国最高权力
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苏维埃选举产生,代表
人数与口头为数相等,代表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苏联国家元首称为
苏联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苏联主席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对过渡国家生产委员会和苏联最高法院负有监督权力。
此外,苏联1936年宪法还重视每个公民的权利,强调了言论、出版、
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保护。同时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每
个苏联成年男女执行义务文盲的防治。
经济方面
在经济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提出了国家所有制财产、农村集体所有
制财产和个体所有制财产的并存。国家所有制财产实行的是共产主义
方式的生产方式,而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不断
发展为农村集中的大规模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农民的生产基地。个体所有制财产以私人物质切实利益为动力的生产方式,固有其经济
意义。
在实际经济生产中,苏联1936年宪法将国家所有制财产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占有和销售领域;另一类是生产资料和土地占有和使用领域。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该直接提供给广大群众,价格下调、质量信得过,以解决工人农民的实际生活问题。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应是建立在广泛的人民民主基础上的。
文化方面
在文化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获得教育,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宪法还强调了文化和科学工作者的特殊地位,他们要得到尊重和鼓励,而且国家还要为他们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准和心智和身体的健康所需的保障。
介绍宪法发展史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必然有一产生和发展过程。大致说来,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是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它是封建贵族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限制王权的产物。随后,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美国于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法国也制定了《法国人权宣言》,宣布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这些文件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宪法逐渐形成了三种主要类型,即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柔性宪法、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南美国家的刚性宪法以及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这些不同类型的宪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是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最早的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随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如1936年的《苏联宪法》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这些宪法在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推动国家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宪法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演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到现代的各种类型宪法,它们都在不断地适应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同时,宪法也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苏联宪法
苏联宪法(节录)
1936年12月5日,全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批准了苏联新宪法。新宪法从法律上肯定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对苏联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国体政体等重要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章社会机构
第1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2条苏联之政治基础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此苏维埃因推翻地主政权及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业经发扬巩固。
第3条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4条苏联之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社会主义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此体系及所有制因铲除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
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业经奠定。
第5条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财产(各集体农庄财产,各合作社财产)。
第6条土地及其蕴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及空中运输,银行,交通工具,国营大规模农村企业(国营农场、
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与工业地点公用企业及主要住房,概为国
家财产,即全民财产。
第7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之公共企业及其耕畜与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出产之产品,以及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有之公共建筑物,概为集
体农庄与合作社之社会主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按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规定,除从公共集体
农庄领得主要收入外,尚能拥有小块园地以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
园地上所有副业以及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及细小农具为个人财产。
第8条凡集体农庄所使用之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与无限期使用,即永远使用之。
第9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为苏联经济中之统治形式,同时法律容许个体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七次会议通过“勃列日涅夫宪法”,宣布苏联建成发达社会主义俄国的工人和农民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砸碎了压迫的枷锁,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立了苏维埃国家——新型的国家,保卫革命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人类从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转折开始了。
苏维埃政权在取得国内战争胜利和击退帝国主义武装干涉之后,实行了极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改革,永远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消灭了阶级对抗和民族仇视。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增强了国内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力量和可能性。确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劳动群众的真正民主。在人类史上第一个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
苏联人民及其武装部队在伟大卫国战争中获得历史性胜利的不朽功绩,生动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力量。这一胜利巩固了苏联的威信和国际地位,为全世界社会主、民族解放、民主与和平力量的壮大创造了新的有利条件。
苏联劳动人民继续进行创造性活动,保证了国家迅速全面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人民知识分子的联盟加强了,苏联各民族的友谊巩固了。以工人阶级为主导力量的苏联社会的社会与政治一致和思想一致形成了。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它已成为全民的国家。苏联共产党——全体人民的先锋队——的领导作用增强了。
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在自身的基础上发展的这个阶段,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新制度的创造力和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优越性,劳动人民越来越广泛地享有伟大革命胜利的果实。
苏联宪法第6条
苏联宪法第6条
苏联宪法第六条规定:苏联国境以及其领土内的空间、地下资源是全体苏维埃人民的财产,国家保护并积极有计划地利用这些资源来满足苏维埃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操纵这些资源和财产的权力属于全体苏维埃人民,并由他们依照苏联宪法的规定行使。
此条款强调了苏联国土及其资源为全体苏维埃人民的财产,国家有责任保护并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来满足人民的需求。同时,权力操纵这些资源和财产的权力归全体人民所有,并且应按照宪法规定合法行使。这一条款反映了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经济的特点,以及国家对资源的管理和分配的原则。: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第一节 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古罗斯国家时期(9世纪—14世纪)是俄罗斯封建制法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成文法出现,但仍以习惯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11世纪上半叶,国家开始陆续发布法令和法规,进行成文立 法活动,如《雅罗斯拉夫法典》。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俄罗斯历史 上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产生。是一部集结了习惯、王公 法令和司法判例的汇编。14世纪末基辅罗斯解体后,随之便是统一的、 多民族的俄罗斯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崛起(15世纪—17世纪),俄罗斯 封建制法也迎来了更广阔的发展契机。这一时期新出现的主要法律渊 源是:律书和会典。
义。
三、苏联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法典在体例上独具特色,其创新性表现于民事
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完全,没有一体化,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和继承四篇组成,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应有内容如土 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另典处理,而没有在 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原则。 第三,法典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时,才受到保护。 第四,法典的编纂借鉴和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的立法 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因其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而具有革命性的创新,该法典是一部典 型的早期社会主义民法典。 第五,它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中最具有代表 性而被广泛适用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适用于部分加盟共 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树 立了典范。
1936年《斯大林宪法》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
斯大林宪法 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
陈鲁直
内容提要:1936年的 斯大林宪法 与相关的苏联法学界冤案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
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关键词:苏联宪法
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前苏联先后搞了四部,即1918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苏俄)宪法 、1924年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当时有四个加盟共和国参加了苏俄)宪法 、1936年 斯大林宪法 和1977年 勃列日涅夫宪法 。后两个当然也是苏联宪法,人们之所以冠上当时的苏共总书记的名字,不过说明苏联体制的变化。其实前两个也可以称之为列宁宪法,因为它们体现了列宁的思想。但那时还未形成总书记大权独揽的体制,所以一般不用人名。这种变化的标志就是 斯大林宪法 。
斯大林宪法 ,当时苏联称之为!全世界最民主的宪法∀,却是在斯大林震惊世界的!大清洗∀进入高潮时诞生的。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布尔什维克党元老布哈林(Nikolai Bukharin)就在起草时遭到秘密警察的调查与刁难,并在宪法通过后被按照这部宪法的司法程序逮捕,于1938年经审讯处决,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另一成员、十月革命后跃起成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威的帕舒卡尼斯(Evgeny V.Pashukanis)也是于宪法通过后被捕,并先于布哈林极刑毙命。帕氏的这桩法学界冤案与当时经济学界学者、!长周期∀理论的创始人康德拉捷夫(Nikolay. D. Kondratef)的罹难都是苏联学术界人士横遭迫害的突出事例。帕氏已于1956年反!个人迷信∀后平反,但他的理论是非仍为悬案,直到35年后苏联消亡也未有定论。
外国法制史第十五章俄国法
(1)wk.baidu.com立了民法基本原则。
(2)加强了民事权利主体的有关规定。
(3)扩大和发展了民事权利客体的种
类和范围,通过规定非物质利益实现
8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一、概况
1990年,苏联解体。6月12日,苏俄也发表了《国家主权宣言》, 宣布俄罗斯是主权国家。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俄罗斯联邦 宪法》。
二、宪法、宪法性法律和行政法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即俄罗斯现行宪法,由简短的序言和两 篇组成。
(1)规定俄罗斯是一个共和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 (2)废除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私有制。 (3)强调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至上地位。 (4)实行三权分立体制,国家权力由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政府
和联邦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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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商及经济立法
民商及经济法制的改革从1990年以后就开始了,1990年的《所有制 法》、《企业和经营活动法》、《国营和市有企业私有化法》、《俄 罗斯联邦实现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命令》、1991年的《竞争法》、 《外国投资法》、1992年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1995年的《自然 垄断法》等一系列单行民商事法和经济法的颁布即是初期表现。而最 为重大的成果是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制定。
又是创建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其法律成为苏联法的重要部分。俄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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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结构[1]
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
第十三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维埃社会主义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其中有:
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
乌克兰维埃社会主义国,
白俄罗斯维埃社会主义国,
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
哈萨克维埃社会主义国,
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
立宛维埃社会主义国,
摩尔达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拉脱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吉尔吉斯维埃社会主义国,
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
亚美尼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土库曼维埃社会主义国,
爱沙尼亚维埃论文国,
第十四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由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缔结、批准和废除联同其他国家间的条约,规定各加盟国同外国相互关系的一般准则;
2.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3.接受新国加入联;
4.监督对联宪法的遵守,并保证各加盟国宪法符合于联宪法;
5.批准各加盟国间疆界的变更;
6.批准各加盟国成立新自治国和新自治省;
7.组织联国防,领导联的一切武装力量,规定各加盟国军队编制的指导原则;
8.根据国家垄断原则进行对外贸易;
9.保卫国家安全;
10.制订联国民经济计划;
11批准联统一的国家预算,规定列入全联盟、各国和各地方的预算的税收和其他各项收入;
12.管理全联盟所属的银行,工业和农业的机关、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对联盟兼国所属的工业和建设事业实行总的领导;
13.管理有全联盟意义的运输和邮电;
14.领导金融和信用系统;
15.组织国家保险;
16.借款和贷款;
17.规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矿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则;
18.规定教育和保健事业的基本原则;
19.组织国民经济统一统计的制度;
20.制订劳动立法基础;
21.制订关于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的立法基础、民事和刑事的立法基础;
22.制订关于联国籍的法律、制订关于外国人权利的法律;
23.制订婚姻和家庭立法基础;
24.颁布全联盟的大赦令。
第十五条各加盟国的主权只受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围的限制。在这个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联对各加盟国的主权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每一加盟国都有根据本国的特点而制订的并与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十七条每一加盟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联的权利。
第十八条各加盟国的领土非经本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a)每一加盟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
第十八条(b)每一加盟国都有本国军队的编制。
第十九条联法律在各加盟国境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加盟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的时候,以全联盟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联公民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
各加盟国的公民都是联公民。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包括下列各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巴什基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布里亚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达格斯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巴尔迪诺——巴耳卡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耳梅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累利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科米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马里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摩尔多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北奥梯亚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鞑靼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乌德穆尔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切切诺——印古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楚瓦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雅库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包括下列各自治省:阿迪盖自治省,戈尔诺——阿尔泰自治省、犹太自治省,卡腊查耶沃——切尔克斯自治省,图瓦自治省,哈卡斯自治省。
第二十三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二十四条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纳希契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省。
第二十五条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阿布哈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阿札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南奥梯亚自治省。
第二十六条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卡拉——卡尔帕克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
第二十七条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戈尔诺——巴达克山自治省。
第二十八条关于各加盟国所属的省、边区等行政区域设置的问题,应归各加盟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