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36年版

合集下载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1、8周年0
【知识链接】:斯大林模式
1、形成:1936年,苏联新宪法的颁布。

2、特点:
以国家计划为核心的行政命令体制,高度集中、僵化(权力高度集中,护士民主法制;高度计划,限制商品货币关系)。

3、弊端
第一,优先发展重工业,使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造成国民经济严重失调。

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造成了产品品种少,质量差。

第三,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的东西太多,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长期停滞不前。

第四,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大量消耗和浪费了资源。

4、评价:
发挥过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

损害了广大农业的生产积极性。

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

俄国1936年宪法

俄国1936年宪法

俄国1936年宪法关于1936年苏联宪法及其评价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根本改变了苏联的经济和社会结构。

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该宪法是在斯大林参加和指导下制定的,故又称“斯大林宪法”。

它以资本主义在苏联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为出发点,规定“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

宪法还对苏联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新宪法的制定,宣告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也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关于苏联1936年宪法的制定“自从1922年宪法制定以来,苏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个国家的基本财富已归公有;人民不再是文盲了。

间接的,受工作单位限制的不平等的投票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了。

各地的人民都知道他们的全国性的英雄,能够直接投票选举这些人了。

在1935年2月6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修改宪法,以适应已经改变了的国家生活。

以斯大林为主席的,由31名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组成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被指定草拟一部更符合人民意愿的,更加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宪法。

……随后在1936年6月,宪法草案由政府试行通过,并且印了6 000万份提交给人民。

这个草案经过了3 600万人参加的52.7万次会议的讨论。

好几个月里,每一张报纸都载满人民的来信。

提出的修正意见约有15.4万条──当然,其中有许多是重复的……但是宪法草案的确根据人民的创议而作了48处修正。

1936年12月,2 016名代表在克里姆林宫的雄伟的白色大厅里举行了制宪大会。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斯大林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72~73页)。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精品范文】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精品范文】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我阅读以及进行对比的中西方文献是中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西方: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以下分别简称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

二者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本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此以外,五四宪法在内容上借鉴了苏联宪法,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却又彼此区别。

我首先来介绍一下宪法的概念。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接下来,我将要对这两部文献进行纵向上的对比。

考察历史,中国在过去的数十年,数百年间也曾制定过不少法律,然而清末年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才算是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

新中国成立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苏联宪法1936年版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苏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和加强苏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苏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1936年宪法苏联1936年宪法是苏联历史上最重要的宪法之一。

其诞生标志着苏联政权的成熟和稳定,也为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

这篇文章将按类别分析这部宪法的重要内容。

政治方面在政治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强调无产阶级民主,规定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苏维埃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与口头为数相等,代表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

苏联国家元首称为苏联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苏联主席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对过渡国家生产委员会和苏联最高法院负有监督权力。

此外,苏联1936年宪法还重视每个公民的权利,强调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保护。

同时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每个苏联成年男女执行义务文盲的防治。

经济方面在经济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提出了国家所有制财产、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和个体所有制财产的并存。

国家所有制财产实行的是共产主义方式的生产方式,而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不断发展为农村集中的大规模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农民的生产基地。

个体所有制财产以私人物质切实利益为动力的生产方式,固有其经济意义。

在实际经济生产中,苏联1936年宪法将国家所有制财产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占有和销售领域;另一类是生产资料和土地占有和使用领域。

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该直接提供给广大群众,价格下调、质量信得过,以解决工人农民的实际生活问题。

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应是建立在广泛的人民民主基础上的。

文化方面在文化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获得教育,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同时,宪法还强调了文化和科学工作者的特殊地位,他们要得到尊重和鼓励,而且国家还要为他们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准和心智和身体的健康所需的保障。

此外,苏联1936年宪法还保护了国家所有的文物、艺术珍品和自然景观,禁止任何人毁坏或破坏。

这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尊重,也是对各类动物、植物等生物的保护。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作者:王千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3期摘要俄罗斯社会转型与宪法的历史变迁之间存在深刻的关联。

社会制度的转型蕴含着立宪理念的变革,宪法类型的更替则透视出社会变革的方向。

20世纪俄罗斯经历了三次社会制度的转型,相应的也同期出现了三部改朝换代的宪法。

期间还有些宪法,但都同属于制度内的演变。

本文从俄罗斯1906年根本法开始,以社会变革的发展为脉络,介绍了俄罗斯的宪法演变史,希望从中得出启示,以期有利于同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的宪法的发展。

关键词俄罗斯社会转型宪法类型作者简介:王千茹,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5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I)01-008-02“宪法制度层面上的变革明显地反映了俄罗斯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从帝国主义最薄弱的链条到社会主义的实践策源地,从社会主义僵化模式的破碎到自由资本主义模式的引入与运转。

”这是因为社会的转型需要制度规范的支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确认国家性质和国家制度等,也就可以当之无愧的作为最具有政治权威的制度规范,赋予社会转型以合法性。

“社会转型与宪法类型演变的这种内在关联对于转型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意义”。

所以,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发展史,对于同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一、君主立宪俄罗斯立宪主义萌生于19世纪初,但是,真正的立宪和行宪的展开起于20世纪初期的资产阶级革命。

1905年,俄国在日俄战争中失败,在国内革命与对外战争失败的双重压力下,尼古拉二世被迫发布“立宪自由”宣言,答应“赐予”公民自由权,召集杜马。

1906年4月23日,尼古拉二世签署了一整套新的国家根本法,实现他在宣言中所做的承诺。

根本法颁布4天后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及国务会议。

国务会议的一半成员由选举产生,另一半则由沙皇指定。

至此,俄国人民拥有了宪法和议会,并获得了政治自由。

1936年《斯大林宪法》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

1936年《斯大林宪法》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

斯大林宪法 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陈鲁直内容提要:1936年的 斯大林宪法 与相关的苏联法学界冤案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关键词:苏联宪法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前苏联先后搞了四部,即1918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苏俄)宪法 、1924年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当时有四个加盟共和国参加了苏俄)宪法 、1936年 斯大林宪法 和1977年 勃列日涅夫宪法 。

后两个当然也是苏联宪法,人们之所以冠上当时的苏共总书记的名字,不过说明苏联体制的变化。

其实前两个也可以称之为列宁宪法,因为它们体现了列宁的思想。

但那时还未形成总书记大权独揽的体制,所以一般不用人名。

这种变化的标志就是 斯大林宪法 。

斯大林宪法 ,当时苏联称之为!全世界最民主的宪法∀,却是在斯大林震惊世界的!大清洗∀进入高潮时诞生的。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布尔什维克党元老布哈林(Nikolai Bukharin)就在起草时遭到秘密警察的调查与刁难,并在宪法通过后被按照这部宪法的司法程序逮捕,于1938年经审讯处决,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另一成员、十月革命后跃起成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威的帕舒卡尼斯(Evgeny V.Pashukanis)也是于宪法通过后被捕,并先于布哈林极刑毙命。

帕氏的这桩法学界冤案与当时经济学界学者、!长周期∀理论的创始人康德拉捷夫(Nikolay. D. Kondratef)的罹难都是苏联学术界人士横遭迫害的突出事例。

帕氏已于1956年反!个人迷信∀后平反,但他的理论是非仍为悬案,直到35年后苏联消亡也未有定论。

苏联的发展历程

苏联的发展历程

苏联的发展历程引言概述:苏联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变革的历史过程。

从1917年十月革命到1991年苏联解体,苏联经历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的巨大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苏联的发展历程,包括政治制度的建立、经济体制的改革、军事实力的发展、科技与教育的进步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

正文内容:1. 政治制度的建立1.1 1917年十月革命:推翻沙皇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1.2 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苏联的政治组织形式。

1.3 1936年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基础。

1.4 集体领导制度:斯大林时期的政治体制。

1.5 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的政治变革:赫鲁晓夫时期的政治开放。

2. 经济体制的改革2.1 新经济政策(NEP):列宁时期的经济改革。

2.2 五年计划:斯大林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

2.3 农业集体化:加强国家对农业的控制。

2.4 工业化进程:苏联工业的迅速发展。

2.5 科学技术的投入:促进经济的现代化。

3. 军事实力的发展3.1 红军的建立:苏联红军的形成和发展。

3.2 第二次世界大战:苏联在战争中的胜利。

3.3 核武器的研发:苏联成为核大国。

3.4 冷战时期的军备竞赛:苏联与美国的军事对抗。

3.5 军事科技的进步:苏联军事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4. 科技与教育的进步4.1 科学研究机构的建立:苏联科学院等科研机构的发展。

4.2 教育体制的改革:普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

4.3 空间探索:苏联成为第一个发射人造卫星的国家。

4.4 科技成果的应用:苏联在航天、核能等领域取得的成就。

4.5 文化与艺术的繁荣:苏联文化的多元发展。

5. 国际地位的提升5.1 社会主义国家的联盟:苏联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

5.2 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苏联对非洲、亚洲等地的援助。

5.3 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角色:苏联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5.4 冷战时期的对抗:苏联与美国的意识形态斗争。

5.5 苏联解体:苏联国内问题导致国际地位的下降。

外国法制史第十五章俄国法

外国法制史第十五章俄国法
7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系 苏俄成立之初,即通过《苏俄法院组织条例》和《苏俄检察机关
条例》建立起法院和检察机关体系。加盟苏联后,又根据《苏联、各 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 治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对司法体系进行了完善。 (二)诉讼制度 苏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先后有:1923年和1961 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1923年和1961年的《民事诉讼法典》。20 世纪60年代的两个诉讼法典分别是在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 事诉讼立法纲要》和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纲要》 的原则性指导下修改制定的。
权,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农民主专政的无产阶级国
家,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
(1)宣告和创建新型社会制度和土地国有制度。
(2)创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机关和司法机关。
(3)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二)苏联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1922年12月,由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四个苏维
埃国家组成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俄国作为最大的加盟国,
(二)1924年苏联宪法
1924年苏联宪法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苏联 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
(三)1936年苏联宪法
1936年苏联宪法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 法)》。通称为“斯大林宪法”。这部宪法实施41年之久,是苏联历 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对苏联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 固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古罗斯时期 古罗斯国家建国初期,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
来的习惯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二、中央集权制形成时期 14世纪末至16世纪初,以莫斯科公

(完整word版)1936年苏联宪法

(完整word版)1936年苏联宪法

1936年苏联宪法[日期:2006-04-12]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一九三六年非常第八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社会结构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和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杨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苏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和加强苏联的国防力量。

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

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

一、苏联的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
1.列宁逝世 1924年1月21日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成为苏联的主要领导人
2.苏联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同学们看书,回答这样两个问题:
①苏联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起步于何时? ②工业化建设的主要方针是什么?
1925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
“十四大”,标志着苏联有计划、 大规模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 的开始。
பைடு நூலகம்
4.苏联的大清洗运动 国际环境
原 因 原 苏联国内的政治体制 后果因:个人崇拜更加盛行、高度集中 的经济政治体制愈发僵化,严重妨碍 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1.苏联在工业化建设中,为什么要 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与资本主义国 家的工业化有哪些不同?为什么会 有这些不同? 2.试结合史实,评价苏联的经济政 治体制,它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3.对斯大林个人崇拜的盛行
个人崇拜产生的根源及其危害是什么?
除斯大林个人的原因外,小生产经济和农 民意识是产生个人崇拜现象的根源。而斯 大林最高领袖地位的牢固确立、苏联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斯大林的威望空前 提高等因素,客观上促成了个人崇拜的盛 行。其危害是严重破坏了党的民主与法制 的建设,斯大林的一些错误得不到纠正, 对社会发展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1935年 -1938年间的大清洗运动是其突出的表现。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中存在不少问题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 “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 所谓义务交售制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 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 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 极大的损害。你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 米吃,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 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结合这则材料,请同学们思考: 在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过程中,为什么 会出现这种现象?

1936年苏联宪法全文

1936年苏联宪法全文

1936年苏联宪法全文苏联1936年宪法,即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936年苏联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1936年苏联宪法全文1936年苏联宪法内容宪法分13章146条,分别对苏联社会结构、国家结构、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全国国家政权属于劳动者,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取消原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共产党是劳动群众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

公民享有劳动、教育、休息、信仰、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人身不可侵犯,同时负有遵守法律、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和包围社会主义祖国等义务。

新宪法改变了选举制度,取消了以往苏维埃选举中残存的限制,如对剥削分子、旧警察等的选举权,以及城乡劳动人民的代表人数比例不同等阶级限制,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等原则。

主要规定宪法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

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财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苏联是由各平等的加盟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有全联盟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有全联盟的法律、国民经济和国籍。

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z215-赫鲁晓夫与苏联新宪法

z215-赫鲁晓夫与苏联新宪法

赫鲁晓夫与苏联新宪法【专题说明】赫鲁晓夫与苏联新宪法(1962年6月至1964年6月)苏共二十二大以后,赫鲁晓夫着手进行苏联新宪法的起草工作。

当时现行的宪法是1936年通过的《斯大林宪法》,赫鲁晓夫认为这一宪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必须根据苏共新纲领的精神重新加以制定。

在1962年6月15日,成立了有97人参加的宪法委员会,下设9个分委员会。

先由这些分委员会按不同的问题准备材料,提出建议,然后集中讨论,综合汇集。

按赫鲁晓夫的意见,该宪法起草工作应在1963年底完成。

这里收集的是赫鲁晓夫在两次宪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缺少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根据这些建议综合的草案。

不过,从俄国学者最近几年介绍的情况看,那次的许多建议在国家民主化、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公民个人的权利等方面都有比较新的提法,比如,选举产生国家和地方领导人,联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国家的重大问题进行全民公决,等。

当然,当时整个思想是在赫鲁晓夫建设共产主义的框架下,碰到的问题很多,像生活用房该不该划作公有财产都有争论。

所以,这部宪法一直没有出台。

在1964年,领导集团内开始谋划推翻赫鲁晓夫,这样的宪法更无必要。

赫鲁晓夫下台后,1977年在勃列日涅夫领导下制定的苏联宪法许多方面都从当年的讨论退了回去。

(本专题文件由杨存堂编辑和校注,吕允连翻译)№08541赫鲁晓夫在宪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速记记录)(1962年6月15日)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同志:同志们,请允许委员会开始工作。

如果有愿意发言的人,我们想在今天交换交换意见,不过,我们主要是想现在开这么一个组织会议。

我们认为,最好是把我们的委员会分成几个分委员会,给每个委员会定一个专题,让它围绕这个专题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大家按分委员会分工各干各的,不管宪法整体。

当然,这项工作以后要汇总,编成一份宪法草案式的完整文件。

我们大家将一起工作,研究所有的原则,并且提出整个委员会的宪法草案。

世界历史第二册

世界历史第二册

世界历史第二册一战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改变俄国社会性质的历史事件: 1861年改革: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俄国十月革命: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苏联解体: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练习题:1、世界上第一次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英国的宪章运动2、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是——马克思主义3、世界上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巴黎公社4、世界上第一个工人士兵苏维埃政府——人民委员会5、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俄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列宁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1、苏俄新经济政策:目的:为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时间:1921年领导人:列宁内容:允许多种经济并存,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2、苏联成立:成立时间:1922年建立者:列宁最初加盟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外高加索、乌克兰扩大:15个知识链接:苏联解体:在位者:戈尔巴乔夫时间:1991年影响:美苏两极格局结束斯大林领导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化建设——两个五年计划时间:1928年——1937年重点:重工业成果:苏联从农业国发展为工业国;国防力量增强苏联新宪法的颁布——1936年斯大林模式(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斯大林的统治:1924年——1953年斯大林模式——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斯大林模式形成的标志:1936年新宪法的制定评价斯大林模式1、使苏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2、从长远来看,严重阻碍苏联进一步发展斯大林的贡献1、完成两个五年计划使苏联从传统的农业国发展为强盛的工业国,国防力量加强;2、实现农业集体化3、颁布新宪法,形成斯大林模式一战后的资本主义世界被打破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不能长久维持的原因:这一体系不可能消除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因此,它不能长期维持下去。

怎样打破的:1929—1933年经济危机中,德、日分别建立了法西斯政权,形成了世界大战欧、亚战争策源地,最终导致二战的爆发被打破的根本原因: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1、时间:1933年2、目的: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和指导,消除经济危机3、根本目的: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4、中心措施:对工业的调整,通过《国家工业复兴法》5、评价(作用+不足)①美国经济缓慢恢复,巩固资本主义制度②危机产生的根源没有消除,所以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的指导思想(“新”的表现;突出特点):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指导罗斯福“新政”和苏俄新经济政策共同作用: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20世纪三位改革家:列宁、罗斯福、邓小平改革:列宁:新经济政策;邓小平:改革开放;罗斯福:新政启示1、要有创新精神;2、根据国情制定方针政策;3、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二战后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变化二战后的美国一、美国经济的发展1、二战结束后:美国的经济、军事实力居于世界第一位。

1936年《斯大林宪法》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

1936年《斯大林宪法》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

斯大林宪法 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陈鲁直内容提要:1936年的 斯大林宪法 与相关的苏联法学界冤案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关键词:苏联宪法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前苏联先后搞了四部,即1918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苏俄)宪法 、1924年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当时有四个加盟共和国参加了苏俄)宪法 、1936年 斯大林宪法 和1977年 勃列日涅夫宪法 。

后两个当然也是苏联宪法,人们之所以冠上当时的苏共总书记的名字,不过说明苏联体制的变化。

其实前两个也可以称之为列宁宪法,因为它们体现了列宁的思想。

但那时还未形成总书记大权独揽的体制,所以一般不用人名。

这种变化的标志就是 斯大林宪法 。

斯大林宪法 ,当时苏联称之为!全世界最民主的宪法∀,却是在斯大林震惊世界的!大清洗∀进入高潮时诞生的。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布尔什维克党元老布哈林(Nikolai Bukharin)就在起草时遭到秘密警察的调查与刁难,并在宪法通过后被按照这部宪法的司法程序逮捕,于1938年经审讯处决,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另一成员、十月革命后跃起成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威的帕舒卡尼斯(Evgeny V.Pashukanis)也是于宪法通过后被捕,并先于布哈林极刑毙命。

帕氏的这桩法学界冤案与当时经济学界学者、!长周期∀理论的创始人康德拉捷夫(Nikolay. D. Kondratef)的罹难都是苏联学术界人士横遭迫害的突出事例。

帕氏已于1956年反!个人迷信∀后平反,但他的理论是非仍为悬案,直到35年后苏联消亡也未有定论。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义。
三、苏联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法典在体例上独具特色,其创新性表现于民事
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完全,没有一体化,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和继承四篇组成,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应有内容如土 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另典处理,而没有在 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原则。 第三,法典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时,才受到保护。 第四,法典的编纂借鉴和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的立法 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因其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而具有革命性的创新,该法典是一部典 型的早期社会主义民法典。 第五,它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中最具有代表 性而被广泛适用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适用于部分加盟共 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树 立了典范。
亚历山大二世(1855年—1881年在位)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有资 产阶级性质的自由主义的立法改革运动,主要的法制成就有:1861年 《改革法令》和《废除农奴制度宣言》。
第二节 苏联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的立法概况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初创(1917年—1919年) 1.宪法性文件:《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
1689年,彼得一世继位,俄罗斯进入帝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俄国 资本主义萌芽与农奴制解体时期,这是俄罗斯封建制立法走向成熟的 黄金时代。在法律的渊源上,继续以国家立法即制定法为主。《俄罗 斯帝国法令全集》将历代法律、法令约35 000种和重要的判例,按年 代顺序将之统于一体。在实施过程中,《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及其 续篇曾不断加以修订和增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苏联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刑法典》 其基本特点为:一是刑法典的目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

[显示]名称及隶属机构一览表职能[编辑]根据1921年2月28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部长会议所批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指出:劳动国防委员会创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目的是创制一套单一的国家电气化计划,并监督其实践。

起初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只负责研究经济情况,和在某几方面撰写报告,例如媒矿区的重建与发展。

要说到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则可追朔到1925至1926年间发怖的年度目标数字,为经济的各方面题供指标。

其后则进化为计划全苏联的经济、并计划国家的发展计划。

“a)建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全国及地方经济的基础和计划。

”[1]•1924年1月31日,第二届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颁布的苏联宪法第1条,苏联政府的最高权力包括:“h)为全苏联、某些工业和与涉及国家利益的私营企业建立经济的基础和计划;代表苏联签署全国性的协议。

”[2]•1936年12月5日苏联第八届临时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指出苏联的高级官员及政府需:“a)制订苏联的国家经济计划”。

第七十条订明最高部长会议的成员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苏联宪法(1936)(1936年12月5日版本)ru:s:КонституцияСССР(1936) редакция 5.12.1936 г.•1977年10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

整部宪法没有提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篇幅。

o第十六条:经济的主管部门需依照国家计划和社会发展,并需考虑不同产业和地区的原则,结合中央管理和经济自主的企业、协会和组织。

o第九十二条:苏联的最高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国家“5) 执行统一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管理国家经济,包括科技发展的方向、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的措施;设计并批核苏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批核其实施之报告。

”o第一百零八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实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o第一百三十一条:部长会议“2)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当时并将来的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计划和国家预算,并设法实行之,且将实行之情况报告最高苏维埃。

1936年苏联宪法(节录)

1936年苏联宪法(节录)

1936年苏联宪法(节录)第一章社会机构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之政治基础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此苏维埃因推翻地主资本家政权及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业经发扬巩固。

第四条苏联之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社会主义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此体系及所有制因铲除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业经奠定。

第五条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财产(各集体农庄财产,各合作社财产)。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为苏联经济中之统治形式,同时法律容许个体农民及手工业者小规模私有经济,但以自力经营,绝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

第十条公民对其劳动收入及储蓄、住宅及家庭副业、家常及日用器具、自己消费及享乐品之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之继承权,均受法律之保护。

第十一条苏联之经济生活,受国家所定国民经济计划之决定及指导,以期增进社会财富,一贯提高劳动民众之物质文化水准,巩固苏联之独立并加强其国防能力。

第十二条按“不劳动者不得食”之原则,劳动为苏联每一有劳动能力公民之应尽义务与光荣事业。

在苏联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之社会主义原则。

第三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国家政权机关第三十条苏联最高国家政权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

第三十一条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据本宪法第十四条所有一切职权,其按本宪法规定不归入应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部长会议及其各部权限以内者,均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之。

第三十二条苏联立法权,专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之。

第三十三条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与民族院两院构成。

第三十七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即联盟院与民族院,权利平等。

第三十八条联盟院与民族院同等创制法律。

(录自《斯大林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苏联宪法(根本法)》,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社1950年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社会结构[1]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第十三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维埃社会主义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其中有: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乌克兰维埃社会主义国,白俄罗斯维埃社会主义国,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哈萨克维埃社会主义国,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立宛维埃社会主义国,摩尔达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拉脱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吉尔吉斯维埃社会主义国,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亚美尼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土库曼维埃社会主义国,爱沙尼亚维埃论文国,第十四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由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缔结、批准和废除联同其他国家间的条约,规定各加盟国同外国相互关系的一般准则;2.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3.接受新国加入联;4.监督对联宪法的遵守,并保证各加盟国宪法符合于联宪法;5.批准各加盟国间疆界的变更;6.批准各加盟国成立新自治国和新自治省;7.组织联国防,领导联的一切武装力量,规定各加盟国军队编制的指导原则;8.根据国家垄断原则进行对外贸易;9.保卫国家安全;10.制订联国民经济计划;11批准联统一的国家预算,规定列入全联盟、各国和各地方的预算的税收和其他各项收入;12.管理全联盟所属的银行,工业和农业的机关、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对联盟兼国所属的工业和建设事业实行总的领导;13.管理有全联盟意义的运输和邮电;14.领导金融和信用系统;15.组织国家保险;16.借款和贷款;17.规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矿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则;18.规定教育和保健事业的基本原则;19.组织国民经济统一统计的制度;20.制订劳动立法基础;21.制订关于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的立法基础、民事和刑事的立法基础;22.制订关于联国籍的法律、制订关于外国人权利的法律;23.制订婚姻和家庭立法基础;24.颁布全联盟的大赦令。

第十五条各加盟国的主权只受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围的限制。

在这个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

联对各加盟国的主权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每一加盟国都有根据本国的特点而制订的并与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十七条每一加盟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联的权利。

第十八条各加盟国的领土非经本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a)每一加盟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

第十八条(b)每一加盟国都有本国军队的编制。

第十九条联法律在各加盟国境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加盟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的时候,以全联盟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联公民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

各加盟国的公民都是联公民。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包括下列各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巴什基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布里亚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达格斯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巴尔迪诺——巴耳卡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耳梅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累利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科米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马里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摩尔多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北奥梯亚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鞑靼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乌德穆尔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切切诺——印古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楚瓦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雅库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包括下列各自治省:阿迪盖自治省,戈尔诺——阿尔泰自治省、犹太自治省,卡腊查耶沃——切尔克斯自治省,图瓦自治省,哈卡斯自治省。

第二十三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二十四条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纳希契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省。

第二十五条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阿布哈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阿札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南奥梯亚自治省。

第二十六条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卡拉——卡尔帕克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

第二十七条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戈尔诺——巴达克山自治省。

第二十八条关于各加盟国所属的省、边区等行政区域设置的问题,应归各加盟国处理。

第二十九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三章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三十条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联最高维埃。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第十四条所赋予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的一切职权,依照本宪法规定,不属于对联最高维埃报告工作的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联部长会议和联各部权限以的,都由联最高维埃行使。

第三十二条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联最高维埃行使。

第三十三条联最高维埃由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两院组成。

第三十四条联盟维埃由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三十万人为一选区,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五条民族维埃由联公民按加盟国、自治国、自治省和民族州依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国选举代表二十五人,每一个自治国选举代表十一人,每一个自治省选举代表五人,每一个民族州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六条联最高维埃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七条联最高维埃两院,即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联邦维埃和民族维埃享有同等的立法提案权。

第三十九条法律经联最高维埃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通过后,即被认为批准。

第四十条联最高维埃通过的法律经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国的文字公布。

第四十一条联邦维埃和民族维埃的会议同时开幕和闭幕。

第四十二条联盟维埃选出联盟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三条民族维埃选出民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四条联盟维埃主席和民族维埃主席主持各该院会议并掌握部活动程序。

第四十五条联最高维埃两院联席会议由联盟维埃主席和民族维埃主席轮流主持。

第四十六条联最高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召集。

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自己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国的要求,可以召集联最高维埃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问题交由两院同数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

如果协商委员会不能通过一致决议或者通过的决议不能使某一院满意时,问题提交两院重新审议。

如果两院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决议,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即解散联最高维埃,并且确定举行新选举。

第四十八条联最高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其组成人员是: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十五人,即每一加盟国一人,主席团秘书一人,委员十六人。

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对联最高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

第四十九条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联最高维埃会议;2.颁布法令;3.解释联现行法律;4.根据联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散联最高维埃,并且确定举行新选举;5.由自己倡议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国的要求,举行全民投票,(全民公决);6.撤销联部长会议和各加盟国部长会议的同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7.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根据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联的各部部长,但事后必须提请联最高维埃批准;8.制定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联的荣誉称号;9.颁发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联的荣誉称号;10.行使特赦权;11.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12.任免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13.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如果遇到联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御侵略的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14.宣布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令;15.批准和废除联缔结的国际条约;16.任免联驻外全权代表;17.接受外国驻联外交代表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18.为了保障联国防或者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宣布联个别地方或全境的戒严。

第五十条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各选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院代表的资格。

两院根据各自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联最高维埃认为必要的时候,对于任何问题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

,一切机关和公职人员都有义务执行这些委员会的要求,并且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联最高维埃代表,非经联最高维埃同意,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非经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受审判或者逮捕。

第五十三条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经先期解散以后,联最高维埃主席团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联最高维埃选出新的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为止。

第五十四条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先期解散的时候,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必须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解散后的两个月以举行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新选出的联最高维埃的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完成后的三个月以由上届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召集。

第五十六条联最高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组织联政府,即联部长会议。

第四章加盟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五十七条加盟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加盟国最高维埃。

第五十八条加盟国最高维埃由加盟国的公民选举,每届任期四年。

代表名额由加盟国宪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加盟国最高维埃是加盟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条加盟国最高维埃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联宪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和修改本加盟国的宪法;2.批准本加盟国所属自治国的宪法和决定所属自治国的疆界;3.批准本加盟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成立经济行政区;4.对于本加盟国审判机关所判处刑罚的公民,有行使大赦和特赦的权限;5.决定本加盟国的外交代表问题;6.规定本加盟国军队的编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