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厅头〔2021〕1823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近期,由于建筑起重设备老化、带病运行和人员违章操作导致的起重伤害类事故多发,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压实起重机械使用和安拆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检测、使用、维保等重点环节行为。
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管理体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
强化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起重伤害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和依据(一)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
(二)检查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办〔2018〕343号)等。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 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 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 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 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 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 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 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 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 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 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 做好台帐登记。
附件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二: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 附件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式样) 附件四: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申请表 附件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六: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七: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附件八: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 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 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 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 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 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 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 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 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 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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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
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 (1)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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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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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应为:符合 要求,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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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装报验时注意事项
1、选用现浇砼基础时,砼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选用预制拼装基础时,地基承载力特 征值不应低于80KN/m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宜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取值。如果现场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不符合《塔机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则要考虑增加基桩,基桩应由有资 质的设计单位来设计,一般塔机基础的基桩 可随同工程桩的选型。预制基础拼装完毕或 现浇基础砼达到80%以上设计强度后,才可 以开始塔机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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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与验收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 筑施工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使用、维修保 养等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 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 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宜昌市起 重设备协会修订了《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 械设备备案表》、《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 械安拆登记表》,下面以塔机表格为例进行 讲解。
可证(厂家提供盖公章的复印件)、生产厂家提供的设备设计文件、安 装及使用说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厂家提供盖公章的复印件)、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 相应有效凭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每页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提供原 件审核)
2、设备在市内的应请安全站相关人员现场核对实物,在县市区的应 请当地安全站相关人员现场核对实物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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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 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 开机作业。
机械员继续教育练习题(1-212)Word版

1、(判断题)佩戴安全带是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有效方式。
安全带应低挂高用。
(错)2、(判断题)绿色建筑由于其绿色、温和的外观,加上所采用的节能、环保等技术,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和宜居性。
(错)3、(判断题)防护栏杆应清楚、醒目,具体颜色没有特殊要求。
(错)4、(判断题)施工现场应建立劳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对)。
5、(判断题)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对)6、(判断题)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着眼点不同,但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
(对)7、(判断题)当前我国建筑业正面临从”粗放型发展“向”精细化发展“的转型。
(对)8、(判断题)BIM技术以三维数字技术为基础,可辅助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
(对)9、(判断题)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错)10、(判断题)乙炔瓶应横卧码放齐整,确保不会滚落伤人。
(错)11、(判断题)高处坠落事故多由于施工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引起,与施工现场环境无关。
(错)12、(判断题)施工工艺简单、危险性不大的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错)13、(判断题)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即使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也无效。
(错)14、(判断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对)15、(判断题)政府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理应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对)16、(判断题)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仓储管理人员,负责仓储管理工作。
(对)17、(判断题)我国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反映了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主体整体的实力还比较弱,资金还比较紧缺。
(错)18、(判断题)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发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错)19、(判断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为强制性使用文本。
(错)20、(判断题)三级安全教育应有所侧重,其中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应重点培训安全教育法规政策、管理制度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厅头〔2021〕623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持续推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根据年度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全省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
二、检查范围和依据(一)检查范围。
全省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超规模危大工程)和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办〔2018〕343号)等。
三、检查内容(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和论证情况。
安全档案建立、安装验收、检验检测、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情况。
2.?架体安拆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规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使用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架体安装与架型认证图一致性情况,现场实体安全状况;防坠落和防倾覆装置是否按照规范设置等情况。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强化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建筑施工领域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及配件的管理,包括塔吊、起重机、升降机等。
第三条机械一体化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制度,进行起重机械风险评估,制定经验值评价标准,对机械实行分类管理。
同时,应将建筑施工场地内的所有起重机械完整纳入管理,并对按日志记录、信息反馈及时的作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机械备案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的管理,并将备案信息提供给安全监管机构。
应录入的内容包括起重机械设备名称、型号、厂家、出厂编号、制造日期、验收日期、已使用年限、使用地点、使用单位、责任人等。
第五条机械日志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机械日志制度,按时建立和完整填写起重机械使用日志,包括机械检查、维护、养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机械设备的使用场所、时间及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风险评估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从起重机械和使用环境两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维护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进行管理,确保其设备良好状态,保障施工安全。
第八条故障排查及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错综复杂的故障处理程序和纪录,同时保证故障排查及时快捷,防止意外发生。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管机构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起重机械管理,并在考试合格后为使用单位颁发许可证书。
第十条工地现场监管安全监管机构对工地现场进行监管,检查工人的证照及工作安排、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情况等,督促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安全监管机构将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惩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鄂建办[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近5年来,我省建筑施工共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8起,死亡47人,均发生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
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管理不到位,极易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
全省近5年发生的8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我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薄弱环节。
全省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下真功夫,用硬措施,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组织施工工作(一)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DB42T1365-2018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e)停用 1 个月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停用记录。使用前应进行 一次维护保养,维护保养项目应不低于月保范围。停止使用但末拆卸 的建筑起重机械每两月至少应进行一次月度日常维护保养,停用半年 以上再次正常使用前应重新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和安装检测。 3.1.4 现场从事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至少应有 2 名,应持有相应资格 证。 3.1.5 由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时,施 工总承包单位应参照“一体化”标准配备相应人数的维护保养人员, 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 3.2 维护保养单位职责 3.2.1 维护保养单位是指从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一体化”企业, 负责周保养、月度保养和年度保养。
a)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 b)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 c)及时发现和消除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 患; d)如实记录维护保养过程; e)对建筑起重机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f)维修和保养记录应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使用单位,记录 表格见附录 A.1、A.2、A.3、A.4、A.5、A.6、A.7、A.8、A.9。 3.2.6 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台帐和档案。档案 应一台一档,至少保存 4 年。 3.2.7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a)所有维护保养合同的目录; b)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汇总表,应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 人和联系电话,制造单位名称、规格型号、安装位置、设备编号、使
ICS 53.020.01 J 80 备案号:J 14273-2018
DB42/T1365-201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和疫情防控智能化监测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和疫情防控智能化监测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厅头〔2022〕17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和疫情防控智能化监测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局(委):按照省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防疫工作要求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能力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1〕4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科技兴安,遏制建筑起重伤害事故,防止建筑工地聚集性疫情感染事件的发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广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现场疫情防控(一)推广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测技术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测技术,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顶升拆卸标准化操作安全监控装置、操作人员人脸、身份证识别和声光报警装置及相应的管理软硬件等。
鼓励安装使用限重限位监测、塔机防碰撞和吊钩可视化跟踪等装置。
安全监测装置终端应对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简称安全监督系统),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为各地住建部门安全监管和分析研判提供依据。
(二)使用疫情防控智能化监测技术针对房屋市政工程春节复工人员流动性大,工地入口人员进出量大且人流集中,管理力量薄弱,疫情防控难度大的特点,推荐利用智能化手段强化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使用集成身份识别、AI人脸识别、健康码行程码获取、体温监测、异常提醒等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配合闸机,及时全面地掌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务工人员在建筑工地的流动轨迹。
监测装置终端对接湖北省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简称疫情防控系统)(智能化监测装置及数据接口相关要求见附件1),将建筑工地人员相关信息统一汇总,运用大数据成果实现联防联控、精准防控。
湖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安全管理技术指南

湖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安全管理技术指南一基本要求1.1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业务。
1.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监理单位应按建设部166号令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3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4方案编审要求1.4.1塔式起重机、(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须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单台、单项,拆卸方案应在拆卸之前另行编制,不得与安装方案合并编制,同一项目多台设备安拆方案不宜合并编制,方案编制内容、审批流程、专家论证等应符合建办质〔2018〕31号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应急预案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要求单独编制并应具有指导性,并与专项施工方案一同审核审批。
1.4.2群塔(2台及以上)作业专项方案或其他超危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
1.5施工过程控制1.5.1租赁单位在设备维修后应对重要焊接部位进行磁粉探伤检测,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等部门联合对设备各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装置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构件符合说明书安装要求,并做好检查检测记录。
1.5.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基础方案要求完成基础制作,经地勘单位验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基础隐蔽性验收,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后方能进行设备安装。
1.5.3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对待吊装设备、辅助吊装设备、吊索具等组织验收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及说明书要求,并做好进场验收记录。
1.5.4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其中塔吊安拆、顶升需配备7名特种作业操作人员(1名电工、1名司机、1名信号工、4名安拆工,均持有效证件);施工升降机(货用施工升降机)安拆顶升需配备4名特种操作人员(1名电工、3名安拆人员);所有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工作,规范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1.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
2. 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行为,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
二、租赁管理1. 租赁单位应提供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并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法规标准。
2. 租赁合同应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费用、设备状况等内容,并由双方共同签署。
3. 租赁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租赁单位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安装拆卸管理1. 安装拆卸起重机械的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操作。
2. 在进行安装拆卸工作前,应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环境符合操作要求。
3. 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起重机械的配件和工具,避免丢失和损坏。
4. 安装拆卸完成后,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缺陷,可以正常运行。
四、维修保养管理1. 维修保养工作由专业的维修团队进行,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
2. 维修保养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3. 维修保养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零配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 维修保养完成后,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测,确保设备正常。
五、安全管理1. 租赁单位和施工方应共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操作证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设备。
3. 在使用起重机械时,应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发生事故或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鄂建文[2008]1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8.15【实施日期】2008.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颁发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办[2008]41号)等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厅成立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办公室设在省厅人事教1 / 2育处。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二、范围及内容(一)考核范围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参加考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4、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5、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省考核办将按照建设部《2 / 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鄂建文[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含提升、下降)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安装拆卸、司机、信号司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项目作业。
二、严格建筑起重、升降设备使用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继续推行“一体化”管理,即租赁、安装拆卸、升降、附着、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资质和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担。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工作。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测报告、安装验收等资料进行登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07•【字号】鄂建设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7日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名录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组织实施。
“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鄂建[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实际,决定自2010年10月起,除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湖北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外,对我省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
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
2、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立即弥补的缺陷或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4、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自制的起吊重量超过0.5t起重设备,而且起重平台上有人员作业时,应首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4]6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
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4]6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落实《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以下简称《“一体化”规定》),推动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市州审核、省厅公示、登记、发布的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
具备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达到《“一体化”规定》的技术要求,准备从事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服务的本省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林区)住建管理部门提交《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资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厅字〔2020〕313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厅字〔2020〕313号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住建系统营商环境,提升住建“放管服”便民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落实考核工作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机构管理和考核考试巡视监督,严肃考场纪律,切实履行考核工作主体责任。
安管人员考核严格实施考试与培训分离制度,每个市州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考试场所。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经省考核办确认后开展考试工作。
人员报名考试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企业于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考核,通过后由系统统一发证。
地方不具备某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条件的,可由当地申请到有条件的地区参加考试,省考核办协调。
安管人员考试考核不得收费,工作经费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保障。
二、切实加强考核考试基地建设。
各地要严格落实考核考试条件,选择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并督促其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制订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满足考试需要的硬件设施设备。
考试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淘汰或建筑施工现场限制使用的工艺和起重机械设备。
考试场所必须安装分辨率1080p以上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考试场所全部在其监控范围之内。
考试点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按新增点要求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工作行为。
人员考试必须执行身份确认、现场拍摄身份照片、进入考场考试的工作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禁考试作弊,按要求录制考试视频记录并存档6年。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以及我省全面推进疫后重振,工程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期,工程机械设备和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数量猛增。
据初步统计,全省约有100多万台工程机械投入到生产建设一线。
近年来,我省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屡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工程机械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对象,是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加强和规范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强化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对工程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更大的努力、更有效的举措、更完善的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扎实做好工程机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安全治理,健全监管体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遏制各类工程机械伤害事故频发多发势头。
二、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程机械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断推动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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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组织实施。
“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担本规定中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内容,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十)监督检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
(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十二)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八条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一体化”企业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五)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六)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故障和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专人专岗、定机定人。
每名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八)督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第九条“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安装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六)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七)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身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八)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司机、信号工和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十条由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时,总承包单位应配备相应人数的维护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同时对维修保养设施场地情况应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安装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形严重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并有权在现场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责令总承包单位组织对该项目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安装企业(含“一体化”企业和非“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一)因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护不当或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三)使用没有经过产权备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四)擅自改装起重设备、破坏安全防护装置;(五)降级使用设备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零件、部件配件;(六)其他严重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设备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名录管理第十五条申请进入“一体化”名录的企业,应具有与“一体化”级别相对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发布各地推荐的“一体化”企业名录。
“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发布工作仍按《关于做好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6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一体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立即清退出“一体化”名录。
第十八条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优先选择“一体化”名录的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技术条件和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时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1 总则1.1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的所有建筑起重安装企业。
2 管理要求2.1“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2.2“一体化”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或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2.3“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起重机械故障。
2.4“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智能监控平台,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
3 档案管理3.1“一体化”服务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1)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2“一体化”服务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1)“一体化”服务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内容。
(4)安装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人员条件4.1“一体化”企业应及时开展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自身技术能力。
4.2“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一级“一体化”企业应配备下列各类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6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8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6人。
(2)二级“一体化”企业应配备下列各类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5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人。
(3)三级“一体化”企业应配备下列各类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3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